张晋/牡丹江大学
对完善我国现行《会计法》的探讨
张晋/牡丹江大学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的《会计法》已经不能满足企业以及社会的发展需求,因为现行的《会计法》没有做到与时俱进,所以也在经济活动中容易出现一些矛盾,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一定要对我国的现行的《会计法》进行完善。本文主要分析了《会计法》的修订思路,并提出了一些修改的意见。
完善;会计法;探讨
社会中各种经济活动的开展都必须以《会计法》为依托,《会计法》也可以为企业和集体提供一个良好的资金管理模式,并能够有效的促进企业经济水平的提高。但是社会是发展,经济环境也随着变化,要想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更好的为经济活动服务,《会计法》就应该不断的完善,不断的充实。
要完善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就要做好一个基本的修改方案,确定修改的目的和要进行修改的事项。这才是完善《会计法》最终要的内容。《会计法》不但是一种独立的法律,更是一种经济活动的标准。企业的发展也离不开《会计法》,《会计法》可以为企业财务部门的工作提供基本的知道和保障。完善《会计法》不是说完善其具体遗留部分,而是要使得《会计法》更能够贴近社会发展的实际,并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使其能够不断的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起到一个引导的作用。总的来说《会计法》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会计法》可以规范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性的行为,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这不但符合我国社会的发展要求,更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所以对《会计法》进行完善,进行改革十分的重要。《会计法》的制定一定要结合经济的发展实际,一个《会计法》如果长久的不改变,那么就会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会对经济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作用。在企业的经营中,会计人员的工作也都是依照《会计法》的进行的,那么一旦《会计法》和企业的经营实际出现了冲突,那么会计人员应该怎样平衡这种关系呢?这种冲突的出现也表明了《会计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如果不及时的对《会计法》进行改革,就很可能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会计法》可以根据实际的要求对我国的经济情况进行合理的规划,但是如果《会计法》无法满足社会的发展要求,那么我国所制定的经济调控政策也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为了实现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一定要做好《会计法》的完善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会计法》也在不断的完善,但是因为受到一定客观因素的制约,我国的《会计法》的年度计算存在这一些问题。和以前的非市场经济的《会计法》年度管理相比,现阶段的会计年度管理对时间的规定性更高。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国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也使得会计的核算在市场竞争中越来越重要,如果以一个统一的年度来看,两个企业的核算比会不准确,因为企业的经营时间是不一样的,所以对于《会计法》的年度核算来看,还是需要结合企业的发展实际的,这样才能得出一个准确的经营数据,同时也不会给企业的经营造成很大的负担。
近些年来我国很多的企业都面临着上市,在企业上市以后,会计的核算还会更加的复杂,而且还面临着巨大的经济挑战,现行的《会计法》在核算周期上存在着问题,不能够结合企业的发展实际去考虑,那么选择一个统一的时间周期势必会影响一些刚入市的企业的效益,所以为了降低市场经济对企业的冲击,也应该对我国的《会计法》进行一个调整。
《会计法》的主要作用就是对企业以及集体的社会活动进行监督,并为企业的经济管理提供一个的知道。但是市场竞争的激烈,使得《会计法》的监督性减弱,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的发展迅速,而且每个公司都有不同的资金管理方式,《会计法》并不能对所有的企业都使用,何况《会计法》的监督机制也并没有做到健全,那么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企业也很容易受到经济《会计法》的束缚,从而无法顺利的发展,而如果不按照《会计法》的规定的去执行,那么市场经济的秩序将会变得混乱。所以完善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可以加强《会计法》的监督能力,并能够适应不同企业的发展需求,对于冲突的问题,也可以得到良好的解决。
关于会计人员的责任。会计人员的职责主要是按照会计规则进行会计工作,并对其任免机构负责。但按照《会计法》设定思路:会计人员既是单位内部的管理人员,又是政府部门的“耳目”。因此,应当删除《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的收支必须向政府部门报告的规定,会计人员仅对所在单位负责,以使会计人员彻底从两难境地中解脱出来。在明确会计责任时,有必要讨论会计责任的解除问题。在我国各类检查中,往往你查我我也查,每次检察都能发现新问题,新账老账一起算,但谁都不会给被查单位一个最终结论并承担责任。笔者由此联想到,能否在《会计法》中作出关于会计责任被上一级部门认可,即由该部门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负责,下级部门不再承担责任,比如在国有企业,会计人员编制的会计报表得到厂长认可后即由厂长负责;厂长认可的会计报表经政府有关部门订可后即由该部门负责;以此类推,政府有关部门检查企业会计报表的,也应当对该检查负责。如果这样规定,对明确会计责任和防止多头检查定会有所帮助。
执法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法律的执行情况,以督促法律的贯彻实施。有鉴于此,法律一般都有明确的执法部门,专司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部门负责分工,《会计法》没有明确规定。由三个部门共同作为《会计法》的执法部门,意图是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在实施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中,都以检查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为主要内容,检查会计资料就是一种执法情况检查,同时,三个部门同时作为执法部门,有利于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财政部门行使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权,并使其职权切实到位,是《会计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也是实现我国会计秩序根本好转的关键。但财政部门行使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权,应当不同于以往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等临时性检查,而应使监督检查经济化、制度化。对于企业,主要应通过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来实现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于其他单位,可以结合财政预算管理以及专项抽查来实施会计的监督检查。同时,建议在《会计法》中建立会计刑事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制度,以使《会计法》关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落在实处。
以上是对完善我国《会计法》提出的一些粗浅看法,其中许多问题没有完整答案,甚至存在谬误之处,恳请指教和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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