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云福
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境与出路
——以山东省青州市为例
迟云福
社区矫正工作是确保社会和谐平安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自实施以来,各地经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社会认同、队伍建设、矫正模式的创新以及法律法规的健全等有关方面,仍面临一系列困境,需要寻求新的出路,以谋求新的发展,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
社区矫正;社会认同;队伍建设;法律法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强社会综合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确保社会安定有序。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不断进步、刑事政策日趋理性化的重要标志,它在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促使犯罪人员顺利回归、适应、融入社会生活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青州市社区矫正工作自启动以来,始终围绕“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区”这一主线,严格落实各项措施和工作制度,认真教育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取得了初步成效。
青州市社区矫正工作于2007年9月由市司法局组织实施。成立了青州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规格为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并成立了以政法委书记为组长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均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截止到2013年底,共累计接收矫正对象2985人。其中正在管教的885人,分别为缓刑758人、假释108人、监外执行8人、剥夺政治权利6人、管制5人;解除矫正的2100人。
(一)组织建设全面展开
在成立青州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确定了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村(社区)两级也分别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形成了覆盖全市、纵横交织的社区矫正工作网络。目前,全市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共35人。以此同时,组建了5支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创新实施“6包1”工作法,即:每名社区矫正对象都有亲属、邻居、党员、村干部(社区干部)、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六类人员进行全程教育监管,切实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专业化的志愿帮教,效果显著。
(二)基础设施配备齐全
全市13个司法所设立了宣告室、谈话室、档案室、学习室,并配备了电脑、照相机等一系列办公设备。为开展社区矫正宣传、培训、理论研究与交流活动提供了场所,以便很好地向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回归社会辅导、心理矫正、帮助教育、技能培训、临时救助等服务,为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奠定良好基础。同时,每个司法所都配有1台业务用车,确保对社区矫正对象调查、评估、走访、监管到位。
(三)部门协调措施得力
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解决社区矫正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市公安局各派出所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矫正对象,根据司法所建议,依法给予处罚;市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监管各环节实施法律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以检察建议形式通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市法院与司法局联合开展审前调查,请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风险评估。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分工协作,有力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监管帮矫管理到位
基层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实施分级管理、个案矫正。落实“周听声音月见人”制度,积极利用社区服务、技能培训、警示教育和心理矫治“四类”矫正基地开展活动,针对青州市农村户籍社区矫正对象多的实际情况,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农业生产技能培训,举办棚室蔬菜种植技术培训班1次,参加培训人员达89人,为其回归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认同比较低
首先,部分群众对社区矫正认识有偏差。受重刑主义的长期影响,大多数人心目中仍旧根深蒂固地存在着“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朴素刑罚主义思想,这种心理使得大多数民众难以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及意义之所在,因而一旦知道矫正对象在社区中服刑多存在戒备和排斥心理。而矫正对象能否在这个开放的社会环境大系统中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是社区矫正成败的关键之所在。其次,个别基层领导干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和重视不足。社区矫正是社会治理创新的体现,是一项社会综合性管理工作,不仅需要司法局起到牵头作用,还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部分基层领导干部认为凡是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这5类刑罚的,都是罪行比较轻微的,不会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影响,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对社区矫正工作不够重视,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能形成科学的决策。部分基层出现司法局工作热情高涨,而其他部门“兴致不高”的工作局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力度。再次,社区矫正对象自身思想认识有误。认为法院宣判了,在社会服刑就没事了,社区矫正只是走形式,没有实质性内容,不参加公益劳动、思想教育也觉得无所谓。经过调研,有这种思想的社区矫正对象占总数的35%。特别是剥夺政治权利一类的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采取藐视甚至对抗的态度,不服从管理。
(二)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一是社区矫正专业队伍人员少,任务重。青州市司法所社区矫正专业队伍由两类人员组成,即每个司法所2至4名社区矫正专业工作者,其中一名为具有政法专项编制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是具体承担矫正工作的主要力量,但当前出现工作人员少,社区矫正对象逐步增加的趋势,青州市益都、王府、谭坊、黄楼等镇(街道)社区矫正对象已多达100余人,少的王坟镇也有37人。另外,司法所工作人员学科背景单一,离社区矫正工作需具备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全方位的人才需要相差较大,且普遍存在着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的缺陷,他们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与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相差甚远。即便是在上岗前对他们进行了针对性的培训,但培训内容多为陈旧案例,跟不上时代步伐,不适应新形势下社会治理创新的需要。二是矫正志愿者参与积极性不高、素质有待提高。社区矫正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他们为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重返社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群众参与志愿者活动的意识还较为淡薄,自愿来做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人数很少。实际工作中,招募的志愿者素质良莠不齐,真正具有法律专业素质的志愿者很少,目前,全市195名志愿者多是各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自己确定的。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困难较多
首先是监管工作的开展受地域因素制约明显。青州市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大,目前为602人,占总数的68%;32%的城市地区社区矫正对象,由于城市拆迁、城市规划等有关原因,社区矫正对象也存在脱管漏管现象。加之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分散、司法所工作人员少,进一步加大了社区矫正管理难度。其次是在移交衔接过程中,对接收标准的尺度把握不准。矫正对象的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与矫正对象见面并办理登记手续。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法律文书材料必须齐全并且没有离开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对象方能接收,然而,在实际接收工作过程中却很难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有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不齐备;有的矫正人员已报到登记,而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未送达;有的社区矫正对象中存在着“户口空挂”、“人户分离”、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等问题。这些都给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四)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社区矫正需要调整的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为支撑和保障。当前开展社区矫正的国家,基本都制定了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如美国1973年在明尼苏达州制定的第一部《社区矫正法》,日本的《更生保护事业法》等。而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一部对社区矫正做出明确、系统、全面规定的法律,在刑法、刑事诉讼和监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可略见一二。许多的矫正规定以规定、细则、办法的形式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无疑造成了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性危机”的困境。毫无疑问,现行社区矫正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加大社区矫正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氛围
接受是人们对新事物了解的基本前提,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社区矫正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让公众对这一事物有所认识。因此,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改变社会对其认同度将是这一工作能否取得成功的重要一步。一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介,面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性质和内容、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等内容,从而让全社会都知晓和关注社区矫正,不断扩大社会影响面,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基础。二是突出社区矫正的管理矫正功能。通过宣传教育让社区矫正对象清楚地认识到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矫治是根本,帮助是保障,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管束性和监督性,必须严肃对待。三是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准确理解社区矫正的意义以及与监狱行刑相比有哪些不同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在工作中体现执法的威严,严格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定期汇报社会服刑和参加公益劳动情况,以确保对其监管和矫治。
(二)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矫正服务水平
首先,要形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补充长效机制。一是要招录一批政治素质好,接受过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的专业人才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去。二是要聘请社会工作积极性高,有一定法律工作经验的社会工作者,以不断充实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三是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广泛吸收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引入大学生村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将大学生村官参与社区矫正与其年终岗位责任制挂钩,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其次,要提升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一是要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各类培训载体,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和志愿者参加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二是要通过“请进来”的方式让专家、教授讲解社区矫正理论知识和国内、国际社区矫正的先进经验。三是要积极向兄弟单位学习取经,通过“走出去”的方式,前往兄弟单位调研取经,引入兄弟单位的成功做法,吸取先进的工作方法,提高整体矫正工作水平。四是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过例会交流,剖析典型案例,使全体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不断提升,不断掌握社区矫正的新手段、新方法。
(三)探索社区矫正管理方法,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模式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执行手段比较单一,而社区矫正对象虽然有共性,但在思想状态、认罪伏法的态度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必须对被矫正人员外在的和潜在的危险因素进行测定,在测定的基础上,采用不同的管理措施。否则,忽视了矫正对象的个体特征,就会影响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和改造的效果。除此之外,还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衔接、教育、监管、解矫管理机制,形成统一的工作流程,避免出现因地域管理差别而难于衔接的问题;有效探索异地托管模式,建立外出请假委托管理平台,确保外出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措施有效落实,完善异地托管相关法律文书,建立经常性沟通衔接、配合管理工作机制;利用好手机终端监控,利用现代移动信息优势,真正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管理。比如,对社区服刑人员规定每周固定电话汇报时间,同时司法所每周不定期对服刑人员进行电话抽查,如果电话在工作时间关机或者停机,及时跟社区相关人员联系,如果社区也联系不上及时跟派出所民警联系,如果还是联系不上直接上门走访请民警协查。对重点人员进行手机定位管理,随时撑握人员动态。
(四)健全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确保社区矫正有法可依
当前,社区矫正最核心、最基本的依据是2003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然而这一通知始终未能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这也成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最大障碍之一,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因此,必须尽快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以规范各级社区矫正部门工作流程,完善规章制度,使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一是应该通过立法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各自的职能,职责和权限,最好能从法律的高度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地位。二是对社区矫正衔接环节要有详细规定,包括交接环节的衔接和监管环节的衔接等。三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和日常管理等诸多细节要有明确规定;对如何进行教育培训以及异地托管的程序要有明确规定;对不按规定参加矫正的不同情况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该有明确规定。四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对两者奖励和惩罚的条件及程序都应作出详细的规定,等等。真正从法律层面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有效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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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云福(1969-),男,汉族,山东青州人,山东省青州市委党校教研室主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