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荣华,何瑞文
(1.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苏州215123;2.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基础部,浙江湖州313000)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以其集体行动理论闻名于世。他的贡献在于从一个全新的视角阐述了集体行动和国家兴衰之间的关联。奥尔森将传统理性人作为集体行动的逻辑假设,以集体行动的内在矛盾来揭示利益集团的特质,并剖析了政府权力对经济繁荣的影响。奥尔森的主要思想集中体现在《集体行动的逻辑》《国家的兴衰》和《权力与繁荣》三部专著中。本文试图梳理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选择性激励、分利集团以及国家经济兴衰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而展示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逻辑的丰富意境。
亚当·斯密的经济学“第一定律”认为,当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时,理性的社会结果会自动出现,“在具有共同利益的集团中,个体总是会试图增进那些共同利益”[1]1。与亚当·斯密的第一定律相反,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堪称经济学“第二定律”。奥尔森认为,在个人谋求自身利益时,理性的社会结果并不会自动出现,个人理性并不必然导致集体理性,相反,往往带来集体无知与集体困境,在集体行动中,个人理性的结果往往会导致集体行动的失败。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的逻辑起点建立在个人理性的假设之上,“理性是人类具有以推理行为实现有目的的结果的能力……理性的行为是理性地适应于追求行为者的某个目的的行为”[2]。奥尔森认为,与“经济人”一味强调自利性不同,“理性人”在利己的同时,也具有利他的倾向。犹如威廉姆森所言,理性按强度不同,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强理性,即预期收益最大化;二是弱理性,即有组织的理性;三是中等理性,介于以上二者之间。”[3]奥尔森假设在集体中个人是拥有充分信息的,处于强理性状态,个人有充分的能力调整自己的行动并进行成本—收益的计算。当不损害个人利益最大化时,个人可能主动开展利他的行动。这也与唐斯所言相同,一个理性人是按如下方式行事的:“(1)当他面临一系列可选择方案时,他总能够做出一个决定;(2)他根据他的偏好顺序方式来排列所有可选择方案,使得某一方案或者优于其他方案,或者与其他方案无差异,或者劣于其他方案;(3)他的偏好顺序是传递的;(4)他总是选择在他的偏好顺序中位置最高的可选方案;(5)每当他面临同一选择时他总是做出同一决定。”[4]
奥尔森以集体行动为分析对象,得出了与传统集团理论截然相反的观点,即集团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自觉采取一致行动的结论是错误的。对于理性的成员而言,共同利益绝不是他们采取一致行动的条件,奥尔森断定,参与集体行动对理性的个人来讲不符合收益最大化的考量。一方面,对集团而言,集体利益是一种公共物品,它必然具有某种程度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集团中任何一个成员对此类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影响其他成员的消费。集体利益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天生具有外部性,集团成员可以轻而易举地免费或廉价获得,于是,搭便车困境成为必然。另一方面,对个体而言,参与集体行动的成本由个人承担,最终必然导致个人收益和集体收益不一致。面对独自承担成本和全员分享收益的格局,理性的个人只会蚕食、瓜分集体利益,而不会去创造、增加集体利益,由此,个人理性必然导致集体行动困境。
但是,并非所有集团都必然无法获得集体利益,这与集团规模有关。奥尔森指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规模是决定对个体利益自发、理性的追求是否会导致有利于集团的行为的决定性因素”[1]42。他指出:“除非一个集团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或集团的利益”[1]2。他根据规模将集团分为小集团和大集团,不论在哪一种集团中,一个人是否会参与集体行动,都是对个人行动成本和个人行动收益理性计算的结果,也就是说,集体行动有一个临界值。如果处于临界值,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趋于平衡;如果远离临界值,二者趋向冲突,冲突的结果必然是集体理性无知和集体行动困境。
可见,集团共同利益激励的有限性无法达成集体行动激励的有效性,最终无法实现集体利益的最大化。然而,集体行动不是不能实现,核心问题在于克服“搭便车”的困境。要摆脱这个困境,只有通过新的制度安排将外部性内部化,即将集体收益转化为个人收益,才能充分激励个人参与集体行动。奥尔森认为,集体行动得以实现集体利益帕累托最优,关键在于实施选择性激励。
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奥尔森并未直接给出选择性激励的具体定义,但从其论述中可以看出,所谓选择性激励是指对个人偏好的价值大于个人承担集体物品成本的份额。选择性激励的作用机理在于通过排他性的激励,使公共物品部分私有化,通过个人收益内部化来实现个人最优行动和集体最大利益。据此,他认为:“在大集团中,集体行动只能够通过选择性激励达成”[5]。在他看来,人很少不是在混合动机下采取行动的,集团行动的实现只有通过选择性地对个体激励,而不是像集体物品对整个集团不加区别。激励必须是“选择性的”,必须区别对待集体行动积极者和集体行动冷漠者。“选择性激励”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1]42;既可以是经济的,也可以是声望、尊敬、友谊、信任等情感的。积极的激励可以是通过经济的和精神的奖励来鼓励那些为集体利益不懈努力的人,它使承担了集体物品的成本并得到奖励的人比不承担集体物品的成本而失去奖励的人,处于一条较高的无差异曲线上。消极的激励就是通过各种惩罚措施对“搭便车”者进行强力制裁,这种惩罚使被惩罚者比不受强制而承担集体物品成本的人,处于一条较低的无差异曲线上。激励或惩罚的力度一定要大于或等于其成本或收益,价值较小的奖励或制裁不足以动员潜在的集团。
奥尔森的结论是:有选择性激励的集团比没有选择性激励的那些集团更有可能达成集体行动价值,小集团将比大集团更可能采取集体行动,选择性激励是大集团集体行动的必要条件。
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奥尔森的论证逻辑是沿着个人理性⇨搭便车⇨集体无理性⇨集体行动困境演绎的,其中,选择性激励是集体行动发生的核心机制。在《集体行动的逻辑》的姊妹篇《国家的兴衰》中,奥尔森开创性地运用集体行动分析模型研究了利益集团的发生机制,颠覆性地指出,个人加入利益集团的直接诱因并不是集团集体利益,而是作为私利的选择性收益,利益集团本身只是组织实施选择性激励的“副产品”。奥尔森进一步指出,利益集团具有分利性,由此往往会异化成分利集团,分利集团可能致使制度僵化,因此,结论是分利集团的兴衰与国家兴衰呈负相关性。
在选择性激励驱动大集团的集体行动中,选择性激励是因,集体行动是果,选择性激励是利益集团的发生机制,利益集团的集体行动是选择性激励的副产品,这个观点与传统的多元主义利益集团理论大相径庭。传统的多元主义利益集团理论考察利益集团的发生机制,是将集团作为政治过程的基本单位。如本特利就认为,当社会中原有利益平衡被打破时,集团成员就会自动采取集体行动以捍卫共同利益。在他看来,利益集团的发生机制产生于为矫正被打破的原有利益平衡的外界环境压力,自然转变为有能力采取集体行动的利益集团[6]。奥尔森沿用个人理性导致集体无理性的分析思路,认为共同利益绝不是集体行动的充分条件,即使原有利益平衡被打破,如果没有某种激励机制的介入和搅动,也不可能产生利益矫正。
奥尔森认为,具有“选择性激励”的组织是:(1)具有行使强制性措施的权威和能力;(2)具有能向潜在集团中的个人提供积极诱导能力源泉的那些组织[1]166。个人之所以加入利益集团,不在于它是某种准政治组织,也不在于借助于利益集团这一平台进行游说所获得的政治利益,而在于它在游说政府的同时,还向其成员提供经济服务。个人私利,而非集团的共同利益才是激励个人加入利益集团的关键。显然,在奥尔森选择性激励理论中,明显存在着针对利益集团的“去政治化”色彩: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政治功能)是选择性激励(经济功能)的副产品,人们支持和参与利益集团并非为了实现政治目标,而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7]。
从公共物品中获益的集团中的个人,与在整个社会中组织参与集体行动是相似的[5]43。集体行动中的个人行为逻辑同样适用于集团行为本身,集体中有“搭便车”的个人,国家中也有“搭便车”的集团,“在一个社会中进行集体行动的典型组织,如果只代表一小撮人的利益,将很少或不会为增加社会利益作出自我牺牲;它们会通过获取社会产品更大的份额而服务于成员利益,而不会考虑这会给社会总效益造成多大的损失”[5]44。此时,社会处于零和博弈状态,这些“坐享其成”的组织就是“分利集团”(distributional coaliations)。
奥尔森认为,利益集团的实质在于最大限度地追逐特殊利益,它服务于其成员利益的唯一有效方式就是为其成员争取最大利益,反过来,这又成为其有效性的基础。从理论上讲,利益集团既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做大社会财富这块“蛋糕”从而分享更多收益,也可以在“蛋糕”既定的情况下通过游说政府、垄断等方式为其成员争取更多的份额。与理性的个体行动的逻辑一样,在缺乏选择性激励的刺激下,理性的利益集团更可能采取后者而不是前者。否则,理性的利益集团就缺乏足够的利益刺激去为社会整体利益采取集体行动。因此,利益集团往往放弃做大“蛋糕”的努力转而竭力从“既有的蛋糕”中分得更大的份额。
奥尔森由此得出震古烁今的逻辑与结论:集团和个人都有一致的行为逻辑,个人理性无法带来集体理性,集团理性也无法带来国家繁荣;集团的搭便车行为导致集团的分利性,而分利集团内在的保守性、垄断性、低效性又导致社会经济的衰退,因此,分利集团的兴衰与国家的兴衰呈负相关性;不同国家兴衰成败的差别在于各自社会的利益集团的结构差别;分利集团导致国家经济衰败。这就是奥尔森《国家的兴衰》一书的核心命题。
那么,分利集团如何导致国家经济衰败?奥尔森认为,从资本积累、技术进步、人力资本等角度解释国家经济增负,都没有追溯到问题的本质,都“没有从最终本源上探索增长的源泉;他们虽然探索了河湖中的溪水从何而来,但没有解释为什么会下雨。他们也没有解释是什么阻塞了经济进步的道路”[5]4。奥尔森认为,国家中存在“搭便车”的分利集团是这些国家增长停滞的根源,分利集团活动越猖獗,经济绩效越差,因此,分利集团是社会的“寄生虫”。分利集团的排他性决定了他们谋求利益的唯一方式,就是通过寻租影响政府过程和政策导向,改变分配政策,从而为本集团瓜分更多的社会利益。他们的寻租手段主要包括设置准入门槛、补贴政策、政府特许权、树立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贸易保护政策等,由此,稳定的社会将会因大量的分利集团而变得不稳定。分利集团凭借经济排他性、垄断性来破坏市场经济的规则和秩序,加剧了市场失灵;分利集团猖獗的寻租活动扰乱了民主政治的程序和正义,又加剧了政府失灵。于是,一边是亟待拯救失灵的市场,一边又是业已失灵的政府,两者的叠加必然加剧经济恶化。显然,在被分利集团左右的社会,必然面临着实质民主的危机和国家经济的衰退。
奥尔森将不同国家兴衰成败的原因归咎为利益集团结构的差别,认为分利集团长期分利行为将导致制度僵化与社会无序,社会长期无序最终导致经济衰败。二战后,发达民主国家,如英、美等国家长期稳定,使利益集团得到了广泛而稳固的发展。利益集团抑制创新,从而导致制度僵化和经济低效。一个国家的稳定持续期越长,利益集团也会随之数量增多、范围扩大、影响深远,利益集团越稳固就越会导致经济持续低效,分利集团发达之时就是国家经济衰退之日。大英帝国的衰落和“英国病”由此得到一种解释。那些刚刚结束战争、动荡,以及改革进行中的新兴政权将有良好的经济增速预期。原因是动荡的同时也清理了僵化的分利集团,而改革的推进则使自由稳定的法律秩序得以建立、产权得以保护、民主得以保障、经济就自然实现快速增长,二战后的德国即是如此。
如何走出经济低迷,实现国家经济繁荣?奥尔森对此有精辟的见地。既然分利集团的兴盛是国家经济衰败的根源,那么,打破分利集团的垄断就是破解制度僵化的密码。奥尔森认为,从短期来讲,统一管辖权(如欧共体)、国家自由贸易(要素自由流动)等策略有利于消除分利集团对经济的影响。但是,假以时日,分利集团必然卷土重来。因此,从根源上打破分利集团的垄断,需要破坏其发展的温床——长期的社会稳定。那么,是否意味着政治动荡、政治改革、社会革命、乃至战争才是瓦解分利集团的良药?奥尔森并不如此推断。他认为,虽然长期的稳定容易给分利集团提供沃土和营养,但这并不意味着需要将洗澡水和孩子一起倒掉。经济的繁荣关键在于构建对分利集团进行有效制约的制度,但制度不会自我实施,需要借助政府之手得以实施。因此,政府权力才是经济增长的保证,是经济繁荣的必要条件。
问题是为什么有的政府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的政府却阻碍社会经济发展呢?《权力与繁荣》一书回答了这个核心问题,论述了政府权力与经济繁荣的内在关系,一句话,权力先于繁荣,更具体地说,政府决定经济增长[8]Ⅱ。
奥尔森认为,经济繁荣的必要条件一方面是需要对所有个人权利清晰明确界定并使之具有安全性,使合约能够公正有效地执行。新制度经济学者认为,国家的作用在于界定并实施产权。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的内在化的激励[9]。产权的界定是经济活动的第一步,它起着一种宣示所有权的作用。同时,产权又是一种保障机制,它使得交易双方能够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国家公正有效的强制合约章程是保障个人权利的后盾,如果没有政府的保护,个人所拥有的就仅仅是资财而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财产[10]。只有当国家能够清晰界定产权并有效实施强制时,人们才有动力去从事生产、投资和各种市场活动,经济才能够实现繁荣。否则,人们只有分利的动机,社会经济必将陷入停滞。另一方面,不存在对私人权利的掠夺。分利行为就是民主社会中对私有权利和私有财产的最严重掠夺。在“霍布斯丛林”中,人人处于敌对、防范和掠夺的状态,生命和财产毫无保障可言。人人自危的社会不可能出现经济繁荣。只有政府权力才能保证私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政府的保护才是合法的保护。恩格斯早就说过:“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11]。
国家只有实施维护经济秩序、打击分利活动的公正制度保障,才能降低交易成本;政府权力只有公平正义,人们才能安居乐业,才能放心参与社会经济生产活动,才能真诚与人交易,才能促进经济繁荣。当一个社会中广泛分布着分利集团的时候,就意味着一部分人在掠夺另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国家对此视而不见,必然使利益集团的掠夺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带来的危害不仅仅是普通民众的利益受损,更会导致社会创新窒息、市场价格机制扭曲、社会经济缺乏活力而趋于停滞。
奥尔森进一步指出,即使国家维护经济秩序、政府权力公平正义,也不一定能促进经济增长,也就是说国家并非是经济增长的充分条件,至多只是必要条件。巴里·温加斯特说过:“国家需要足够强大,才能具有足够的强制力,去做它该做的事,即执行合同;但国家又不能过分强大,以至于它可以不受约束,滥用自己的强制力,任意侵犯公民的财产和权利”[12]。诺思的国家悖论也认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经济衰退的根源[13]。奥尔森认为,即使产权得到清晰的界定和保护,具有选择性的集团依旧分利之心不死。那么,如何才能既保障产权又抑制集团的分利动机呢?什么样的政府是一种理想模式呢?奥尔森提出了强化市场型政府(marketaugmenting government)的概念。
强化市场型政府需要足够权力去创造和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并能够强制执行各种契约的政府,不仅如此,它还必须受到约束而无法剥夺或侵犯私人权利,这就是“强化市场型政府”[8]Ⅲ。其最关键的特征是既有效又有限。
奥尔森认为,强化市场型政府产生的条件,必先形成共容利益(encompassing interests)。共容利益是指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或某个拥有相当凝聚力和纪律的社会组织,能够获得特定社会总产出增长额中相当大的部分,同时会因该社会产出的减少而承担重大损失,这就是拥有了共容利益。共容利益给相关的人以刺激,诱使或迫使他们关心全社会的长期稳定增长[8]Ⅳ。也就是说,通过将个人、集团、国家整合到共容利益中来,可以有效地约束“搭便车”和分利行为,可以实现集体行动,为经济的长期繁荣奠定基础。因此,在共容利益中,分利行为是非理性的,个人“搭便车”和集团分利行为都会构成对自身利益的极大损害。
如此看来,共荣利益似乎探寻到了经济增长的本源。那么,什么样的社会可能形成共容利益?奥尔森的回答是:民主政体,或至少是代议制政体。只有在真正的民主政体或代议制政体中,政府即使不是全民选择的政府,但至少保证了政府在产生过程的自由竞争体现了民主。当选的政府获得社会大多数人的拥护,代表着大多数人的利益。只有民主选举产生出来的政府才能接受社会的监督,独裁政体是做不到的。建立强化市场型政府最艰难的是政府的自我约束,从当今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越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政府就越接近强化市场型政府,经济则越是繁荣昌盛。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思路清晰,贡献卓著。奥尔森否定了传统集团理论的经典结论,认为个人理性并不会导致集体理性,若无选择性激励来抑制“搭便车”,集体行动便无法达成。只有在选择性激励的刺激下,集体理性才能被动员起来,但选择性激励同样带来了副产品——分利集团。集体行动逻辑同样也是国家内部的行为逻辑。分利集团的分利性是造成国家经济衰退的根源,分利集团的兴衰与国家经济的兴衰呈负相关性。只有借助民主政府或代议制政府才能形成共容利益,构建强化市场型政府才能调和个人理性、集体理性和国家理性之间的矛盾,才能打破或者抑制分利行为,才能带来经济繁荣。结论是:权力先于繁荣,权力保障繁荣。奥尔森的逻辑如下图所示:
梳理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我们发现,他的眼光最终回到政府与经济的关系上来。他并不主张自由放任的小政府社会,而是希望建立强大而受限制的政府,主张有限度的政府干预。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对中国改革不无启示。作为一个超大型国家,中国渐进性的体制改革孵化了利益集团毒瘤,利益集团诱导并产生腐败,形成社会分化并日趋严重,阻碍体制改革深化并手法翻新。有鉴于此,我们党和政府就需要更加积极地进行制度创新并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只有在反腐倡廉中重塑制度自信,在整肃党纪政风中唤起民众自信,在遵循市场规律中推进社会自信,在公平、公正的平台上解剖利益集团,构建有限制、有效率、守规则、重民意的服务型政府,才能带来经济繁荣、国家昌盛。
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逻辑
[1] [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
[2] [美]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630.
[3] [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68.
[4] [美]安东尼·唐斯.民主的经济理论[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5.
[5] [美]曼瑟尔·奥尔森.国家的兴衰[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
[6] Bentley,Arthur.The Process of Government[M].New Brunswick:Transaction Publishers,1995:226.
[7] 高春芽.理性选择革命与现代西方集团理论的发展[J].教学与研究,2010,(10):82.
[8] [美]曼瑟尔·奥尔森.权力与繁荣[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9] [美]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M]//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98.
[10] 卢现祥.论强化市场型政府及其制度安排[J].财经科学,2008,(2):49.
[11]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78.
[12] Weingast,Barry.The Economic Role of Political Institutions:Market Preserving Federalism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J].Journal of Law,Economics,and Organization,1995,(11):1-31.
[13] [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