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宪法在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中的作用

2014-04-16 11:52张晓梅
科技视界 2014年13期
关键词:政党依法宪法

张晓梅

(上海交通大学 研究生院,中国 上海 200030)

“执政方式现代化”一词自党的十六大开始逐渐成为党建理论研究的热点,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建立“服务型”执政党,预示着中共执政理念和方式的转变,也为执政方式现代化明确了一个具体目标,理论界对于执政方式现代化存在各个角度的理解,主要集中在实现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而其中依法执政是执政的底线,也是科学民主执政的基础。全面实施宪法,运用宪法思维执政对于实现权力的制衡、十八大提出的“服务型”政党等党的执政现代化具体路径具有重要的作用。

1 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的基本内涵、评价标准及实现方式

1.1 基本内涵

政党现代化的概念起源于西方国家,但显然是一个世界政党普遍面临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是指政党适应客观环境及其变化的需要,适应整个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使自身执掌政权,控制公共权力的途径,手段和方法不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以促进党的执政方式的自我完善”[1]。也有学者认为,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就是“党的执政方式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所达到的一种较高的水平状态,是传统执政方式在现代社会的转化,是包括治国方略在内的执政方式形态的整体转换运动,是包括党与人大之间的关系,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全面进步的过程”[2]。简言之,一个国家的政党,为顺应客观社会发展,对自身执政理念、执政机制、执政行为所作出的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调整的过程即“执政方式现代化”。

1.2 评价标准

政党执政方式或大或小的自我改变、自我调整存在于其执政的每个时期,如何评价这种改变和调整是否属于所界定的“现代化”范畴,学者有不同的评价标准。有学者从中国共产党的实际出发,提出“党执政方式现代化的程度决定于党在多大程度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在多大程度上为民执政”[3],也有学者从宏观角度提出“合法性和科学性共同构成了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的支点,合法性指的是一种统治被公民认可的程度,科学性指的是逻辑一致与实践验证的统一,指一种方式,方法的合乎规律化的信度和效度”[4],因此以合法性和科学性的水平来衡量执政现代化的水平。结合以上标准,笔者认为,“现代化”本身是一个流动性的定义,根据时代和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对于执政的现代化水平评价应当结合政党的性质、所处的阶段以及社会发展状况来综合考量。

1.3 实现方式

关于执政方式现代化的实现问题,理论界虽有各个角度的研究,但在本质上基本与此一致,即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在多数理论研讨文章中,发现该三者的顺序均为科学、民主在前,依法在后。但个人认为,依法执政应当是第一位的,最基础的。从“人治”到“法治”是世界各国执政早已达成的共识和不争的趋势,首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是“依法执政”,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应当是更高一个层级,即“善治”,“依良法”,从执政方式调整的过程我们也可以清晰看到,政党首先是修改完善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然后通过执行修改后的法律,来进一步实现科学、民主,所以依法执政是执政方式现代化实现的基础和抓手。

2 宪法在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先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了要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5]。宪法在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作用可见一斑,这种关键作用取决于宪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

2.1 宪法的根本性奠定了一切执政行为的基础

首先宪法是执政权的依据,宪法“人民依宪赋权是执政的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是中国人民通过宪法赋予的,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武装斗争推翻前政权,建立新中国,获得了执政的事实基础。但事实不等于价值,只有求助于人民的制宪权才能解决执政的合法性”[6]。其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从法律位阶来看,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需要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再次,宪法是政党思想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载体。改革开放以来,党确定的很多方针政策都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按照法定程序变成了国家意志。

2.2 宪法的人本性保证了为民执政的执政理念

无论是学术界对于执政方式现代化实现途径的理论剖析,还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实践措施,“人民利益”均是核心和关键。这一点与宪法的本质是统一的。“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保障人权”[7],1982年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一编置于政权组织形式一编之前……体现出对宪法调整对象的回归,从而宣示宪法的最重要任务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根本法思想最重要的内涵”[8]。从执政方式现代化角度来看,为民执政是基本方向,是概念是目标,而与此核心统一的宪法则很好的提供了具体的评价标准和操作抓手。

2.3 宪法的制衡性规范了利益的调和及权力的制约

一方面,宪法是利益的调和结果。“宪法是制宪过程中人民共识的产物,是社会各阶层相互妥协的结果,体现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并为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提供渠道”[9],依宪法执政,能够保证各方面利益关系仍处于平衡的状态,可以很好的满足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需求,避免和减少社会矛盾,达到“和谐”的状态。另一方面,宪法是权力的制衡机制。“宪法是通过划分国家权力、明确各国家机关的权限范围的方式来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在横向上,宪法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规定不同的权力由不同的部门行使,各部门各司其职,而且互相监督”[10]。而党和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等权力制衡方面的问题正是执政方式现代化关键需要解决的问题。

[1]王丽.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研究[D].河北大学邓小平理论研究院,2005.

[2][3]杨小强.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现代化研究[D].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06.

[4]刘功润.关于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若干问题的思考[D].复旦大学,2006.

[5]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OL].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2-12-4.

[6]唯宪法至上是依宪执政的客观要求: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教授[OL].法制网,2012-12-17.

[7]韩大元.关于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关系的宪法学思考[OL].人民网,2006-9-7.

[8]王奕元.浅谈宪法的根本法特征及表现形式[J].法制与社会,2011,11.

[9]周叶中.关于我党运用宪法思维执政的思考[OL].人民网,2008-5-12.

[10]韩大元.关于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关系的宪法学思考[OL].人民网,200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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