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文官丧葬公文与丧礼制度建设

2014-04-16 19:36宋继刚赵克生
古代文明 2014年2期
关键词:文书官员内容

宋继刚 赵克生

[作者宋继刚(1983年—),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吉林,长春,130024;赵克生(1967年—),肇庆学院西江历史文化研究院教授,广东,肇庆,526061、东北师范大学亚洲文明研究院兼职教授,吉林,长春,130024]

南京兵部尚书臣吴等谨题为恤典事,武库清

一、丧葬公文种类与行移过程

(一)丧葬公文的种类

丧葬公文大体分为请祭葬疏、题覆疏、祭葬札付、祭葬勘合、谢恩疏,亦有单独的请祭、请葬疏和题覆谕祭、题覆造葬疏。

题覆疏包括对于赐祭和赐葬两项内容的审核处理意见,赐祭事项由礼部题覆,而赐葬事项由工部题覆,分别呈报皇帝。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闰三月,太子太保兵部尚书总督陕西三边军务王以旂于任上病故,按照惯例应由同僚为其上疏以求身后之典,检现存文献未见该疏,但从《尚书王以旂祭葬谥》中可知当时申请了祭葬赠谥荫五项,吏部、礼部、兵部就此事提请皇帝审批:

祭葬札付是关于遣官谕祭和造坟安葬相关事宜的由上级发送至下级单位的公文,属于下行公文,下级单位须严格依照文件内容执行。隆庆元年(1567年)四月,朝廷追赐王守仁恤典,下发祭葬札付,遣官谕祭,内称:

王守仁是浙江布政司绍兴府余姚县人,此札付将负责谕祭的单位细化至县一级,谕祭官员细化至浙江布政司宁绍台道官员。

关于造坟安葬事项另有札付,由工部发出,现将万历辅臣王锡爵造坟札付节选如下:

右札付直隶苏州府准此

万历三十九年四月 日,对同都吏王勋

札付属于下行公文,祭葬札付中的谕祭内容展现了礼部对于地方政府谕祭仪式的基本要求,造坟内容则反映了工部对于坟墓、棺椁诸项的限定,二者都属于政策性和方向性文件。地方政府欲举行合乎礼法规定的仪式还需遵照其他文件以确定细节,使名实相符,祭葬勘合即为重要的一项。

礼部为比例陈情恳乞天恩赐录微劳特赐恤典以光泉壤事,今填淮【准】字三千六百九十四号勘合,照会江西布政司比号施行一件,比例陈情恳乞天恩赐录微劳特赐恤典以光泉壤事……类行江西布政司转属支给官银买办祭物香烛纸,就遣本布政司堂上官致祭,仍将用过官钱开报户部知数,毋得因而科扰不便等因,连送到司,合付前去,烦为类填施行等因到司案呈到部,拟合就行为此,照会江西布政司照依勘合内事理,一体遵奉施行,计开:

一谕祭文九道。

一祭物,每坛猪一口,羊一羫,馒头五分,粉汤五分,果子五色(每色五斤),按酒五盘,凤鸡一只,煠骨一块,煠鱼一尾,酥饼酥 各四个,鸡汤一分,鱼汤一分,降真香一炷,烛一对(重一斤),焚祝纸一百张,酒二瓶。

右照会江西等处承宣右政使司准此

勘合中明确指派相应地方官员处理谕祭事宜,并详列所需物品以为定制。工部造坟勘合节录如下:

工部为比例陈情恳乞天恩赐录微劳特赐恤典以光泉壤事,书填准字二千四百七十二号勘合,照会江西布政司,仰比号相同,照依后开时间作速完报施行,计开……原任太子太保兵部尚书毛 病故,系在京一品文官,造坟工料该价银三百两,夫匠二百名,每名出银一两,通共该银五百两,棺木一副。

右照会江西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准此

隆庆五年十一月初十日

祭葬勘合将所需人力、物品、钱款详列于上,以供办事人员作为丧葬标准,按既有规定完成遣官谕祭和造坟安葬的任务。

谢恩疏是死者家属在国家赐予祭葬等恤典内容之后,亲自撰写的表达感激的文书。王锡爵为感谢明神宗赐予其父母祭葬恩典谢恩疏内称:

谢恩疏对于君主所赐恩典表达无限珍惜与感谢,为使得恩典长存,往往将御赐文书内容刻石立碑,也通过这种方式向君主表达臣下继续尽忠之意。

(二)丧葬公文的行移

多份丧葬公文在不同的部门和人群之间往来传递,既有上呈的陈请,又有下派的命令,还有中央各部门之间的往来探讨,通过邮递驿传体系,中央与地方之间就官员丧葬事宜完成信息的交流,共同构建官员身后的荣誉。

请祭葬疏到达中央政府后,礼部要移咨吏部调出吏部所存官员履历,对照疏中所列内容,核准无误后,拟定相应的谕祭规格,而造坟事宜要转咨工部负责审核。

地方官在得到札付和勘合之后,开始着手祭葬事宜,而具体的效果需要通过死者家属《谢恩疏》上呈朝廷,地方官上报的只有钱款、物料和人力的具体开销账册。谢恩疏与请祭葬疏一样,都要通过邮传体系最终上呈到皇帝手中。

从请祭葬疏的上呈到祭葬札付、勘合的最终下发,官员丧葬公文在地方与中央、中央各部门乃至京官与皇帝之间行移,向不同群体传递信息,力求下情上达、上令下效,为官员构建身后的荣耀。

二、丧葬公文与文官恤典运作

官员丧葬公文的传递与执行是国家公文行政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遍布全国的交通网络和数量众多的行政文书,国家政令层层传达至地方,地方的信息也通过文书行政体系上传至中央,以完成上下之间信息的畅通。公文传递与执行过程中,传达路程的长短、执政者的态度、文书的具体内容等,都会影响传递和审批核准的时间,而承办部门的人力、财力状况又会影响官员丧葬仪式的执行效果。日本学者小林隆道指出“文书的传递路径,乍一看,似乎文书

祭葬札付和祭葬勘合基本上确定了即将施行的遣官谕祭规格。请恤疏和题覆疏重点在于审核与讨论,给出处理建议;而祭葬札付已经是明确的下行文书了,各部门已经做出了最终决议,重在下级单位的执行。祭葬勘合不仅仅是一份凭证,还是一份遣官谕祭的详案,札付与勘合内容的结合使得接下来的遣官谕祭合乎礼法与人情。

三、丧葬公文与明朝丧礼建设

文官丧葬公文虽属于公文行政体系,因其内容的特殊性,使得它在国家丧礼建设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成为礼从思想转化为实践的重要载体和媒介,使礼具象化,以可见的实物和仪式展现礼的意涵,即等级和规范。

(一)礼的具象化

首先,思想家撰写的礼书和执政者编纂的政书及相关典章制度是对于礼学思想和礼制高度概括性的条文总结,设定了符合儒家思想的丧葬原则和行为准则。由国家公开刊刻施行的《明集礼》、《明会典》、《恤典条例》等使礼变得具体,具备了可操作性。其次,丧葬公文是礼制思想、礼仪条文与国家行政的有机结合,丧葬公文中对于上述条文及典章制度的援引及拟定的丧葬规格使礼从思想、条文变成行动规范。最后,国家行政体系通过对丧葬公文内容的贯彻执行,无论是官方主持的隆杀不等的祭奠仪式,还是规格有别的坟墓,都以一种可见的、具象化的方式向更多的人传达礼制中等级与规范的精神。礼从理念、思想浓缩为文字,转换为法条,再依托于公文,最终变成了实物和具体的仪式,这个过程可以使更多的人直观地感受礼的存在,而不仅仅将其设定为古圣先贤的理想。

恤典条文如果不能用于实践,就永远是抽象的条文,丧葬公文为思想的实践提供了保障,同时也是国家权力在丧葬领域的一次体现。国家行政体系积极参与丧葬制度内容的落实,使得礼教与行政相结合,丧礼的落实有了支撑点,而政治制度的推行也具有了宣教的成分。

官员恤典区别于平民丧葬仪式的一大特征是国家力量的介入。丧葬礼仪的基本表现形式包括定期祭奠和修建坟墓,而死者家属可凭一己之力承担这两项工程,甚至富裕者可以在官方不予追查的情况下,僭越礼制,修建高坟大冢。但是,这些却不属于恤典,没有国家荣誉且逾越礼制规定的丧葬仪式,只能算作孝子贤孙尊父敬祖的极端表现。

(二)明朝丧礼建设的局限性

法条和公文一方面为礼从理论转化为实践提供了保障,但同样因载体的限制使国家的丧葬礼仪制度建设存在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制度设计者照搬古圣先贤言论、前代制度而忽略古今差异,公文内容日渐繁冗、文风渐趋骈俪导致公文阅读和处理的壅滞,而民众普遍文化水平低下与被动应役当差使得制度的具体执行与原初设定存在差异。

制度的执行效果不但要看始端的设计者、中段的承接者,还要关注末端的执行者,三者的素质和能力共同影响了最终的效果。国家对于官员丧葬礼仪具体执行的指挥命令仅到达县一级官员,主要通过文书行政体系下发多份丧葬文书,使地方官员调动人力、物力、财力圆满完成中央政府派给的任务,即使中央派出专员负责谕祭和造坟安葬,也需要地方官员的密切配合。国家的丧礼设计末端只到县一级政府,不关注县官如何应对具体钱款、物料、工匠、夫役的调拨和派发,国家能够做出的最细致的规定便是在粗线条的礼仪规定之下,给出一份明确包括丧葬钱款数目、用工人数、祭品数目的清单。

小结

明代通过丧葬公文的往来传递,将丧礼的精神内涵用制度进行具象化展现,借助公文行政体系的运作,以一种多数人能够理解的外在表现形式,直观地呈现国家对于有功之人的哀悼和赏酬回报,通过定期的祭奠活动和声势浩大的造坟安葬,为死者构建死后的荣耀。粗线条、原则性是国家丧礼建设遵循的准则,为具体细节的施行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借助公文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使得丧葬礼仪可以落实到具体的任务之上。公文套语和程式化表述使得国家对于丧葬礼仪制度的建设多集中在祭葬内容的审批过程中,对于最后的执行情况不直接掌控,也无法一一掌控。国家对于丧礼内容和执行部门的设置使得国家指令仅波及到县一级官员,死者家属、地方官员、民众对于丧葬公文乃至整个恤典有不同的看法和感受,显示了国家丧礼建设的局限性,即顶端设计与具体执行之间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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