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佩勋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 200438)
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质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建设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经审查的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竣工结算是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价格,所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都非常重视,出发点也有所不同。建设单位希望竣工结算低,以减少投资成本,而施工单位希望竣工结算高,以取得较好的利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由此会产生矛盾。为解决矛盾,可请相关的中介机构进行审价,以确定建设工程正确的竣工结算价。
施工企业完成施工项目后为及时拿到工程款,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应向建设单位递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应核定竣工结算价格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价,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审价报告。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建设单位为拖延付款时间,寻找各种理由。其中以审价报告未出来作为最常用的理由。“竣工结算价格未出来无法付工程款”,其理由看上去很充分,让有的施工单位无计可施。难道真的无计可施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国家有关部门为防止这种现象发生,保护施工单位的利益,制定了有关政策。按照施工项目的大小,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时效:对小型项目,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要求在 1 个月内出具审价报告;对中型项目,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要求 45 d 内出具审价报告;对大型项目,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要求在 2个月内出具审价报告。
上述规定为各种大小项目的竣工结算的完成时间进行了限制,但在实际应用中,还是非常复杂的,有很大的空间。由于竣工结算资料包含竣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有关变更、签证、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等很多内容,哪怕缺一份资料,都无法准确确定建设工程的造价。因此是以最后提交的一份资料作为计算时间的起点。如一家施工单位有一大型项目完成后,于 2012 年 6 月 1 日提交了大部分资料,建设单位委托某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 2012 年 6 月 1 日收到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的记录,施工单位也签字及盖章认可。但当 7 月 28日审价工作马上完成时,施工单位发现还有一份款项很大的漏报签证需补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随之在 9 月 28 日出具审价报告符合相关规定,时效就由原规定的时间延后了 2 个月。因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关各方,应该认真做好相关资料递交的时间的书面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审价报告是对竣工结算成果的总结,是付款的根据,事关国家和人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所以审价报告的出具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相互对立的。施工单位往往希望价格高;建设单位要控制价格,希望价格低。为此会据理力争,这都是可以理解,也是正常的。作为承担审价工作的工程造价机构的造价工程师,应从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化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使建设单位付钱付得称心,施工单位拿钱拿得高兴,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能愉快地在工程审定单上签字和盖章,顺利地出具审价报告。这是最好的结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中的某一方因某种原因,拒绝在工程审定单上签字和盖章。达不成共识,而审价时效又到了。这该怎么办呢?根据有关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也可出具审价报告,可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分歧意见写在审价报告中。在这种情形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承担一定的风险;造价工程师必须对审价成果有很大的把握,必须经得起有关部门的复审及法律上的风险。
全面审核法是根据有关图纸,结合现行定额、计价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或协议、招标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造价计算的规定和文件等,全面审核工程数量、单价及相关费用等。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全面和细致,审查质量高,效果好。缺点是时间长,工作量大。
重点审核法是抓住竣工结算中的重点进行审核的方法。这种方法类同于全面审核法,其与全面审核法之区别仅是审核范围不同而已。一般选择工程量大而且费用比较高的子目及对费用的计取作为审核重点。该方法的特点是工作量相对较小,效果较佳。
在同一地区,如果单位工程的用途、结构和建筑标准都一样,其工程造价应该基本相似。因此在总结分析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可以找出同类单位工程造价及工、料、机消耗的规律性,整理出用途不同、结构形式不同、地区不同的单位工程造价指标以及工、料、机消耗指标。然后根据这些指标对审核对象进行分析对比,从中找出不符合常规的分部分项工程;针对这些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重点计算,找出差异较大的原因,进行修正。最后确定该工程造价的审核方法。
分组计算审核法就是把竣工结算中有关项目划分成若干组,利用同组中一个数据审查分项工程量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首先把若干分部分项工程,按相邻并有一定内在联系的项目进行编组,然后利用同组中分项工程之间具有相同或相近计算基数的关系,通过审查一个分项工程数量,就能判断同组中其他几个分项工程数量的准确程度。这种方法的特点是速度快,工作量小。
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认为:鉴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及竣工结算审价的重要性,在建设工程结算审价中,应采用全面审核法以准确确定竣工结算造价;其余方法不宜单独采用确定竣工结算造价,只宜配合使用。这是对建设工程结算审价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可以使审价结果经得起时间、任何部门、任何人员的检查,对党、国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起完全的责任。既杜绝高估冒算,又使施工单位得到应有的报酬。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是一种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技巧性很强的工作。由于建设工程各不相同,情况错综复杂,事关党和国家、人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利益,其重要性显而易见。这就需要审价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利用正确的审核方法,不断学习进取,利用丰富的业务知识,站在客观、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实事求是确定竣工结算价,在规定的时效内出具审价报告,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部门和人员的切身利益,为建立和谐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
[1]沈巍.基于清单计价模式的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0(23).
[2]王佩勋.施工阶段成本控制探析[J].建设监理,2010(4).
[3]谭志刚.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J].中华建设,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