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保护

2014-04-11 08:27:12黄军锋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农村妇女经营权农村土地

高 月 黄军锋

(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 陕西·咸阳 712082)

论题引例】原告张某,女,汉族,1977年5月2日出生,陕西省咸阳市钓台街道办事处某村二组村民。原告诉称被告即其所在的村民小组侵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原告张某出生于被告所在的村小组,其户籍登记在本组。原告与咸阳市玻璃厂职工刘某结婚至今无法在城市落户。2012年8月和2013年1月因修建公路征用被告部分土地,被告曾分两次给所在本村小组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地补偿款6000元和8000元。被告以原告张某是“出嫁女”为由,两次均未向其分配征地补偿款。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遂将被告起诉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一、妇女财产权概述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并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妇女财产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是在财产权上仅以妇女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财产权利。[1](p139)

由于生理及社会历史等原因,妇女在社会生活中属于弱势群体,为保护其作为社会一般成员平等享有的权利不被侵害,国家立法对妇女作了一些特殊的保护性规定。妇女的财产权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妇女作为一般社会成员所应享有的财产权利;二是立法为保护妇女财产权益而作出的特殊规定。在第一个层面,妇女和社会其他主体享有相同的财产权利,具体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具体财产权;第二个层面主要是指妇女基于其在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不同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如妇女作为配偶、女儿、儿媳、母亲以及集体组织成员等不同的身份所享有的相应财产权利,这些权利主要规定在我国的《婚姻法》、《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之中。[1][p139-142]

2001年--2010年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提出:“要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主要包括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

二、妇女土地权利及其法律保护的特别规定

土地权利属于不动产物权的范畴,是指权利人按照法律的规定直接支配土地的权利。土地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四项基本权能。[2]妇女基于土地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妇女作为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等自然资源依照合同规定,以种植、养殖或畜牧为目的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一定处分的权利。

国家有关妇女土地权利立法的特别保护,主要集中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之中。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对妇女的“财产权益”作了专章规定,其中涉及妇女土地权利的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条)第二,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一条)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发包方如有“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上述规定为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论题引例涉及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征地补偿款是政府在依照法律程序征收土地时,按照有关规定和被征用土地原用途给予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的款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三部分。按照国家规定,该款项应由集体组织全体成员按照一定方式统一分配。引例中原告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受诉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三、妇女土地权利被侵害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按照法律规定,妇女在土地方面享有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由于诸多原因,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特别是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妇女如待嫁女、出嫁女、离婚和丧偶的妇女的权益更易被侵害。

实践中侵害妇女土地权利的具体行为有:一是以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决定甚至乡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二是强行迁出已嫁妇女特别是离婚或丧偶妇女的户口并收回其承包土地;三是对上门女婿不分地并将其妻子土地予以收回;四是在土地的增值、征用和村民福利分配上,对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及其子女不分或者少分等。近年来,第四种行为表现得更为突出,论题引例就属于这种情况。

妇女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况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3]

第一,国家相关法律缺乏性别区别。国家法律由于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社会中性别利益关系,法规在实施中往往会给女性带来不利。土地法对土地承包权的规定没有充分考虑性别差异。由于现实生活中土地承包合同一般由发包方与户主签订,而户主通常是男子,这种情形导致妇女不容易享有土地权利。这种忽视女性土地权利需要特殊保护的现状,使得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实难得到保护,造成对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且操作性不强。

第二,对村规民约监管不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于是导致村规民约大量出台,什么事情都用村规民约来规范,而轻视了法律对其所做的限制。如 《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但有些农村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了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

第三,农村集体组织由于利益驱动导致随意侵权。目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再有由于建设用地等城镇发展而征用农村土地所给予的土地补偿款等经济利益,导致集体组织纷纷排斥“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等人群,侵犯其合法的土地权益。

第四,农民法律意识淡薄,重男轻女思想依旧严重。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子,泼出去的水”等观念在农村仍然非常严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与原来娘家即割断一切利益关系和往来,理所当然不能与当地的村民分享土地资源以及分配可能产生的利益。

四、保护妇女土地权利的措施和有效途径

(一)坚持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是保障妇女人权原则。保障妇女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保护妇女财产权益及土地权利的基础原则;二是促进性别公正原则。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价值和目标,其在两性关系中即为性别公正,包括性别平等以及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群体特殊保护等两个方面;三是禁止性别歧视的原则。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者限制。性别平等虽然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上都有文本规定,但由于历史和社会政治等因素,性别歧视在实践中,特别在女性就业、参政、教育以及农村妇女发展资源等方面普遍存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目的是保障女性获得平等的机会和待遇,是对现实中不平等的矫正和补偿。

(二)完善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在立法中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农村的特殊情况,对于原则性的规定要做出明确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使法律规范便于操作和实施;另一方面一定要体现对妇女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反对性别歧视,切实做到“男女平等”。

(三)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提高村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

就目前来看,我国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妇女的文化水平也普遍较低,对保护自身权益缺乏认识,所以有进行法制宣传的必要,应在农村重点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其次,要加强对村干部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以提高农村集体组织自我管理的水平,提高遵守国家法律的意识,切实实现农村集体组织的“依法治理”。

(四)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4]

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特别是妇女的土地权益,巩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议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设立专职仲裁员和专门的仲裁庭,以专司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工作。通过仲裁,一方面可以保护村民特别是妇女土地权益,还可以缓解信访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是新时期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途径。

(五)要强化妇女财产权保护意识[5]

农村妇女必须通过提高自身的素质来改变现实财产权保护不利的现状,农村妇女要做到自信、自立、自尊、自强,逐步提高自身在家庭与社会中的地位;同时要提高自我文化知识水平,掌握一定的经营和管理能力,积极参与社会各项事务;熟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自身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便于适时拿起法律武器,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孙启泉,张雅维主编.妇女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土地权利.百度百科网, http://baike.baidu.com/view/557979.htm

[3]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需要制度性保护.华律网,http://www.66law.cn/topic2010/ncfnccqlpd/51435.shtml.2012-7-25.

[4]刘来双,林娜.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北大法律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56797

[5]妇联维权亮点,加强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护.搜狐新闻网,http://news.sohu.com/20090302/n262556468.shtml.200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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