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排斥理论:工读学校存在的合理性探究

2014-04-11 20:13陈序
求知导刊 2014年2期
关键词:不良行为青少年

陈序

摘 要:工读学校是专门针对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存在的一种特殊办学模式,自从1955年北京海淀区成立第一所工读学校以来,工读学校在中国已经走过了57年的时光。为更好地解决青少年问题,本文站在社会排斥理论视角下,分析工读学校面临的困境,探讨工读学校继续存在的合理性。

关键词:青少年;不良行为;社会排斥;标签效应

青少年时期不但是个人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因为青少年对整个国家民族的持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时期也是个人成长的敏感时期,这一时期青少年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侵蚀”和同辈群体的感染,造成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偏离,误入歧途。近年来,随着社会开放性、包容性增加和新媒体的广泛使用,青少年问题有所增加,主要包括道德品质下降、网络成瘾、早熟早恋、是非观薄弱等方面,引起各方关注。积极寻找解决青少年发展过程中所遇问题的措施,促进青少年更好地发展变成值得研究和探讨的关键课题。不同国家、社会组织对青少年时期的界定不同,并随着时代的变化在发生改变。比如,1985年联合国将青少年时期定位15~25周岁,我国统计局把15~34岁的人确定为青年,为了适应本文需要,本文中提到的青少年主要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工读学校的性质及其作用

在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确规定,监护人(父母)、学校应该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以下不良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向赌博;收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以及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一旦发现,家长和学校务必教育、纠正。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一些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虽尚不够刑事处罚,但是严重危害社会,对青少年的发展造成极坏影响,父母(监护人)和学校应严格制止,严重者应送往工读学校重新接受社会化教育。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帮助社会上有上述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闲散青少年接受社会主义再教育,重新融入社会,我国从前苏联“引进”工读学校这一特殊的办学形式并在北京市海淀区率先开始使用。在1981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试行方案的通知》中对工读学校各方面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

(1)在性质上,工读学校属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补充形式,主要针对的是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但是又不够刑事处罚条件的12~17岁青少年。

(2)在教学内容上以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为主,男女分班教学,进行必要的劳动和技能培训,争取把学生转变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有一定职业技能的合格劳动者。工读学校学生毕业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军、就业或者继续升学。

(3)在工读学校的发展过程中,办学主体包括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同时批准后青少年可以入学。随着社会发展,学校招收的学生从主要由公安机关交送变成学生、家长和学校自愿两种方式并存。

进一步讲,工读学校虽然和少管所(少年犯管教所)有相似的地方,但是却有根本的不同:少管所是我国劳动改造的机关之一,属于广义上的监狱。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年满14周岁到18周岁的犯有严重罪行未成年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处罚,划清了工读学校学生与少年犯中之间的界限,但是工读学校又与普通学校有明显的区别,被打上“特殊标签”。

工读学校在近年来的发展中努力适应社会环境的新变化,不过有学者指出,目前工读学校的发展仍然存在不少包括重视程度不够、体制不顺、法规政策不健全和办学模式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向帮化、孙霄兵, 2009)。但是,除了工读学校自身的问题外,从学生角度看,在工读学校的经历能否帮助他们纠正不良行为,重新融入社会,是否对学生发展有益,都是值得探究的问题。

二、社会排斥理论的含义

对个体青少年而言,进入工读学校很可能被贴上“越轨者”的标签。对工读学校学生群体而言,很可能就会面临社会排斥。法国学者拉诺儿在1974年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排斥这一概念以后,社会排斥理论被广泛地运用到社会学、社会政策等领域,到目前为止,学界对社会排斥的含义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已经达到了基本共识:

(1)研究对象,社会弱势群体包括精神病患者、残疾人、农民工、贫困人口等社会边缘人都是容易受到社会排斥值得的关注的群体。

(2)表现形式,社会排斥主要表现在参与不足,包括机会不足和能力不足,不能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权利,其本质是社会成员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的不平等。

(3)主要原因,造成社会排斥的原因各异,不过根本不在社会成员个体自身,而是由于社会运行机制、重大社会变迁的结果。虽然个体先天有差别,但是社会却将这种差别扩大,所以弱势群体更应该得到关注。

(4)社会排斥的实质其实是个人与社会的断裂。

(5)社会排斥的结果往往是多个问题的交织产生,失业、贫困、疾病和犯罪同时显现,把弱势群体排斥在主流群体之外,不能向上流动,产生连锁反应,威胁社会稳定。

社会排斥理论被引入中国以后,研究者们运用这一理论针对农民工、城市下岗工人、女性劳工和失业群体等人群做了许多实证研究,目前对工读学校未成年人的研究还比较少。

三、社会排斥与工读学校学生

社会排斥概念是对弱势群体工作环境、生活状态和社会经济地位情况的抽象概括。工读学校学生受到的社会排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具体来说包括:制度排斥、家庭排斥、正规学校教育排斥、社会关系排斥和社区排斥等。

(1)制度排斥:虽然在1981年国务院下达的正式文件中对工读学校的各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此后关于工读学校的政策、法规甚少出台,使得工读学校不能占有相应的社会资源,完成教育任务。由于工读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既可以是公安部门也可以是教育部门,所以一直存在体制不顺,经费短缺的问题。工读学校其实不能享受和普通教育形式同样的制度、社会资源。工读学校的大量减少,也使得工读学校存在的合理性遭到质疑。

(2)家庭排斥:虽然有工读学校的招生形式分为公安局机关交送和学生、家长和学校自愿两种形式,但是工读学校一般采用寄宿形式,有些工读学校的学生从入学到毕业都不允许回家,部分学校允许学生周末和法定假日回家。家庭是个体社会化的主要场所,人为割裂学生与家庭之间的正常联系,使得学生的情感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把学生排斥在普通的家庭生活之外,不利于对学生不良行为习惯的纠正,使得学生逆反情绪加重。

(3)普通学校教育排斥:学校教育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普通学校中,学生养成正确的行为规范,有利于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专业课程学习,为以后职业技能的养成打下坚实的基础。学校按照社会发展的要求塑造学生,使学生成长为符合社会要求的合格人才。工读学校学生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被排斥在普通学校教育之外,实质是失去未来公平发展的平台,没有家庭、社会支持的学生,失去向上流动的机会,固化在社会底层。

(4)普通同辈群体排斥:标签理论认为人一旦被打上标签,就会做出与自己印象中与标签内容一致的行为。未成年人一旦进入工读学校,就会被打上“不良少年”的标签,在心理上与普通同辈群体上有所区分。工读学校内都是有相同生活经历的同辈群体,容易造成交叉感染,不能受到普通同辈群体的影响和关心,对工读学校学生的转化和回归正常社会生活都起到了阻碍的作用。

社会剧变、多种文化价值观念和利益群体分化,对青少年产生强烈的“文化震颤”,未成年的健康成长有赖社会、家庭、学校、社区等所有社会主体的共同努力。工读学校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不良青少年,但是却把他们人为地排斥在了正常家庭、学校和社区生活之外,对其以后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到目前为止,对工读学校的青少年进行跟踪研究的还比较少,虽然工读学校在不断调整自己的教育模式,尽量使学生在校期间也能回归正常的家庭和社会生活,但是对工读学校的作用尚不能做出准确的评估。针对工读学校面对的制度难题和其他问题,社会上也有不少要撤除工读学校的声音,到底工读学校未来应该如何发展,还需要持续关注。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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