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应对策略探讨

2014-04-09 15:02胡大琴深圳图书馆深圳518036
数字图书馆论坛 2014年3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数据库数字

□ 胡大琴/深圳图书馆 深圳 518036

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应对策略探讨

□ 胡大琴/深圳图书馆 深圳 518036

版权问题正成为制约数字图书馆发展的瓶颈。数字图书馆建设在资源数字化、数据库开发和利用、计算机软件、网络服务等方面都存在版权问题。在借鉴深圳图书馆自身及同行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探讨应对版权问题的策略: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使用无须授权的资源;多途径合法获取数字版权;建立完善的版权管理制度;积极参与版权立法与修订活动。

数字图书馆,数字化,版权,应对策略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较大规模的数字图书馆建设,但与之不相适应的是各级图书馆工作人员,对版权问题的认识水平参差不齐,令人堪忧[1]。国内外建设实践、司法判例和研究均充分证明,在技术创新加快和国家投资力度加大的情况下,版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数字图书馆取得成功的瓶颈[2]。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在资源数字化、数据库开发和利用、计算机软件、数字图书馆网络服务等方面都存在版权问题,近几年一直遭遇侵权纠纷:2002年,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被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告上法庭;2005年上海图书馆、清华大学等五家单位被樊元武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告上法庭;同年,金陵图书馆也因侵犯著作权而成为被告;2007年深圳南山图书馆、长春理工大学图书馆、山东体育学院图书馆等也涉及李昌奎一案。我国图书馆界发生的侵权案件并不止这几起,各图书馆都已明显感觉到了版权所带来的压力。深圳图书馆也是如此,于是聘请了专业的法律顾问,负责合同审查、法律咨询和处理版权事宜等。深圳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要求严格遵守《数字资源征集与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数字资源联合建设版权处理规范》,并在律师的指导下制定了《作品使用许可书》、《作品(著作)版式设计使用许可书》和《“深图讲座”合作协议书》等范本,用来征集版权作品,获取版权作品的数字化、汇编、信息网络传播和版式设计使用等权利。此外,还制定了本馆的《自建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规范》,要求自建数据库严格依据行业内权威的版权处理规范,避免出现版权纠纷,并在资源分析、方案设计和资源征集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在汲取自身及同行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解决数字图书馆与版权的冲突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应对策略:

1 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使用无须授权的资源

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架构的较为完整的著作权法律法规体系,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在制订数字图书馆版权政策时,要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数字图书馆建设需求与馆藏情况,充分利用其中的有利条款,开发无须授权的资源,进行数字资源建设与服务。

1.1 使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资源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3]可利用该条款的规定,充分挖掘整理这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资源,为用户提供服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4]据此,图书馆可以对政府公开信息,及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加工、整合、标引,为市民提供完整、准确、权威的信息服务。深圳图书馆依据此条例要求和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有关指示精神,开展政府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并通过多种方式为广大市民查询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便利条件。网页上建有“深圳政府在线”专栏,通过列表方式对市政府及各区的信息进行了分类整理。并在本馆设立了“政府信息查询服务区”,服务专区内配有查询阅览座位、查询电脑、复印机,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的文献近3300多册[5]。2008年10月,上海图书馆开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检索平台”,通过该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上海市政府及各行政机关公开信息查阅服务[6]。

1.2 利用公有领域资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民作品的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之外的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3]。对于公有领域资源,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项精神权利外,其他著作权利均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自然人、组织都可以以适宜的方式对其进行开发利用。因此,开展数字资源建设与服务,应积极开发公有领域资源。在此过程中需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对资源版权状态进行分析和甄别,确定资源已进入公有领域;二是在数字化和服务过程中尊重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如国家图书馆在对馆藏文献的版权状态进行全面分析和筛查的基础上,对于完全进入公有领域的古籍文献进行批量数字化加工,建设了馆藏甲骨、拓片、敦煌文献、地方志、家谱等古代典籍数据库,并提供互联网服务;对于基本或部分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作进一步判断,并于2008年8月启动了“国家图书馆公有领域图书目录征集项目”,搜集民国以来进入公有领域、由国内出版社在国内正式出版发行的中文图书,项目一、二期共筛选完成3万余条目录,并开展了数字化工作[7]。

1.3 利用开放存取资源

开放存取是网络环境下学术信息传播与出版的一种新方式。近年来,开放存取运动在国际科学界和出版界的影响日趋广泛,并受到越来越多的政府机构、学术出版者、图书馆等机构的支持。据统计,截至2014年1月17日,OpenDOAR收录的知识库有2562个,其中,中国有38个,参与的组织有2141个[8]。2004年3月中国预印本服务系统开通,该系统由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与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联合建设,实现了用户自由提交、检索、浏览预印本文章全文、发表评论等功能,免费服务,具有交流速度快、利于学术争鸣、可靠性高的特点[9]。快速增长的开放存取资源是数字图书馆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来源,将这些不受法律限制的资源有效地整理加工,对于数字图书馆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北京大学医学图书馆为读者提供了“免费电子期刊”指南,罗列了200多种免费的网络期刊,并提供了链接,其中基本为外文期刊。目前我国在这个领域还相对滞后。

1.4 利用“合理使用”原则

“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但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法律制度。各国版权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赋予图书馆对信息资源“合理使用”权利,图书馆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权利,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资源的利用与共享。《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七条有具体阐述。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10]。2008年10月,由中国残联信息中心、国家图书馆、中国盲文出版社主办的“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网站正式开通,借助国家图书馆丰富的资源优势,和科技部、中国残联的技术支持,为盲人朋友提供了丰富的电子图书及音视频资源,是一个获取知识、提高修养、陶冶情操的无障碍获取信息平台[11]。深圳图书馆2006年7月成立了视障阅览室,一直致力为视障读者构建无障碍的信息环境,提供的相关数字资源有信息速递、在线阅读与收听、视障资料库、相关网站导航等,并有盲用电脑免费培训,近期还将上载专为视障朋友安排的“深图讲电影”节目的视频资料[12]。

图书馆提供的文献传递、信息咨询、馆际互借等服务,根据国际惯例均倾向归于合理使用范围,以此减轻图书馆的责任,但有几点要引起注意:图书馆应坚持公益性模式,即使收费也要控制在成本范围内;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出处等;严格控制传递数量,通常不超过作品的十分之一;计算机软件和音像制品不允许传递,需得到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并支付报酬;学位论文是未发表作品,应提醒使用者未经许可不得引用、摘录甚至发表。深圳图书馆还在提供原文传递服务时作出免责声明,要求读者必须是以教学、研究、学习为目的;使用范围限定在个人、家庭之内;不得改变作品署名和内容;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等,为防止与用户共同侵权尽到提醒义务。

1.5 利用法定许可资源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包括发展教育和扶助贫困设定的法定许可。主要有六种情况,分别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四十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有具体阐述,例如:

(1)《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例如:2005年,蒋星煜诉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和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侵权上载其132篇文章,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没有不得转载、摘编的特别声明,期刊电子杂志社的行为属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只需支付原告相应报酬[13]。另外需要说明的是,2000年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已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14]。此条于2006年11月第二次修订时被删除,意味着此后的网络转载也会构成侵权。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作品并支付报酬[10]。据此,2010年7月,国家图书馆启动了“以法定许可方式向农村地区免费提供中文图书电子版项目”,按照上述条款选定了6000种图书,按要求在媒体上进行了公告,对公告期满未提出异议的4800余种进行了数字化加工,并通过“县级数字图书馆推广计划”以硬盘封装的方式免费推送到农村地区图书馆,服务广大基层群众[7]。

2 多途径合法获取数字版权

现当代文献资源绝大多数还未进入公有领域,在解决版权有效授权之前,不能随意进行数字化,更不能通过互联网传播和提供服务。这就需要在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多种版权获取方式,以获得更多相关作品的合法数字版权。

2.1 购买商业数据库

对于现当代作品,通过购买商业数据库获得使用授权是解决其版权问题的一种主要途径,也是现今数字图书馆建设经费支出的主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系统内的联合采购(如CALIS)或地方合作采购降低费用,减少重复采购,尽可能实现资源共享。要尽量避免采购没有很好解决版权问题的数据库,与提供商签订内容详尽的合同,特别要明确图书馆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时,一旦出现侵权问题应由提供商负全责的条款,并尽量争取馆外访问。同时也要尊重购买数据库的著作权,严格按照合同授权提供服务,并配合以文字声明和技术手段(如电子资源访问流量控制系统等)尽量避免与读者共同侵权。截至2013年底,深圳图书馆外购数据库共73个,中文数据库37个,外文36个,涵盖了各个主要学科领域和文献类型。这些数据库均已在深圳图书馆馆域网发布,并有70%以上数据库实现了馆外访问,3个数据库提供了手机移动阅读服务。目前仅对馆外访问使用了流量控制系统,数据库商对馆外访问顾虑较大,担心超量下载和非授权机构商业行为等,因此对流量通常有严格限制。

2.2 数字版权征集

对于既未进入公有领域也没有成熟商用数据库的资源,可以考虑根据用户的需求,对特定资源定向征集版权。征集方式包括逐一征集、批量征集、委托代理版权征集和版权捐赠等。

(1)逐一征集版权。这种版权征集方式是针对特定资源一对一取得授权,即与每个作品的权利人进行谈判,直接从权利人那里获得授权。

(2)批量征集版权。这种版权征集方式是对批量资源一次性取得授权,即与权利所有人进行谈判,批量获得其享有版权的作品的使用授权。

(3)委托代理版权征集。这种版权征集方式是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版权代理机构向作品权利人代为征集作品版权。对于数字图书馆建设所需的海量作品的版权征集,这种方法相对于逐一征集显然效率更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授权后可以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著作权有关的权力诉讼和仲裁等[15]。国内著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文学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起步较晚,还不够完善,但无疑是大势所趋。版权代理机构是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版权申请或其他版权事务的服务机构。比较专业的公司一般会覆盖整个知识产权领域的业务,包括商标、专利、版权,通常为盈利机构。

(4)版权捐赠。这种版权征集方式是通过发布版权捐赠启事的方式,鼓励著作权人主动将自己作品的数字版权捐赠给图书馆或者主动与图书馆联系进行无偿授权,图书馆通过颁发捐赠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对捐赠者给予鼓励。这种征集方式的效果如何,一方面取决于图书馆的宣传与引导,一方面取决于著作权人对版权捐赠的认可程度。这也是作为政府全额拨款、公益性的深圳图书馆目前主要采取的版权征集方式。

2.3 建设自有版权资源

除通过购买和征集方式获得已有作品的数字版权外,图书馆还可以依托丰富的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结合用户的信息需求,通过文献的挖掘整理,建设自有版权资源,包括建设地方特色数据库等各类专题数据库、拍摄馆藏珍品文献专题片、制作讲座与培训视频资料以及制作书目、文摘等二次文献数据库等。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3]书目及文摘数据库的编制属于“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可不考虑授权问题。全文库如果要汇编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仍处于权利保护期的作品,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另一方面也要通过著作权提示和相关技术措施对自有版权资源进行保护,避免用户使用过程中的侵权和其他商业性复制[1]。自有版权资源的建设过程通常也是图书馆深入开发馆藏文献资源,充分发挥社会教育职能的产物,其建设有助于图书馆核心能力的培养。如安徽省图书馆建立了自己的摄制团队,摄制了《徽州建筑》、《安徽历史文化名城》、《安徽红色记忆》、《安徽民间传统工艺》、《安徽花鼓灯》五部大型电视专题片,受到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的高度肯定。截至2013年底,深圳图书馆共有19个自建数据库,包括以“深圳地方文献”为主题的《深圳文献馆藏书目库》、《第二十六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媒体报道汇编》等,属共享工程项目的《深圳非物质文化遗产库》、《深圳城市景观雕塑数据库》等,以及讲座与论坛、文博会、高交会等专题库。为避免侵权,对各数据库内容进行了多次版权梳理,其中图片和视频资源基本都有自主版权。

3 建立完善的版权管理制度

在图书馆版权管理过程中,如果要实现良好的目标,就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在政策、资金、人员等方面提供相应的配套措施。据陈传夫等专家的相关调查,虽然版权保护在图书馆界已经引起了重视,但是我国图书馆版权管理方案实施方面的工作进展还是比较缓慢。多数图书馆没有制定自己的版权政策,制度建设不足,投入不足[13]。

3.1 制定版权政策

面对信息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快速变化、资源建设与服务的新特征,图书馆在对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需要有系统的版权政策作指导,如版权战略规划与管理制度等。数字图书馆应具备数字版权管理功能,登记各种资源的权利状态,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制定相应的服务政策。还应建立网站及服务器的定期清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网站上的未经授权的内容进行删除或取得授权。并应根据实践中出现的版权问题,制定并不断完善版权保护预案[1]。如国家图书馆于2005年制定了《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条例》,明确了数字资源建设与服务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原则,及有效保护自有版权、充分利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政策。后又相继制定了《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知识产权操作规程》、《国家图书馆合作开发馆藏特色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管理文件,进一步细化了知识产权政策[7]。2010年7月,在“中国图书馆学会年会”上正式发布了《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与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指南》,为公共图书馆开展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和服务,妥善解决版权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导性建议[1]。

3.2 建立版权管理岗位

图书馆版权管理需要具备相应素质的专门人才来实施。为了规避版权风险,保障图书馆的合法高效运行,国外一些图书馆开始专门增设“版权图书馆员”岗位,如美国的密歇根州立大学图书馆、亚利桑那大学图书馆,加拿大的圭尔夫汉伯大学图书馆,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立图书馆等,目的是处理相应的版权事务,如提供与版权相关的参考咨询、培训和建议,制定版权政策和程序,参与图书馆许可协议的谈判等。版权图书馆员要求兼具知识产权和图书馆学专业知识,并有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和一定的工作能力[17]。专职的版权管理人员有利于及时应对著作权法律规范变化,建立有效的版权管理机制,制定版权策略,高效处理版权事务。深圳图书馆虽未设立专门的版权管理岗,但聘请了专业的法律顾问,承担了部分“版权图书馆员”的职能,算是条件不成熟下的权宜之计。

3.3 增设版权费用预算

据调查,我国大部分图书馆都没有编制版权费用预算,在相关预算费用缺乏的情况下,要开展好图书馆版权管理工作是比较困难的。一方面难以获得版权作品的使用许可,另一方面难以抵御侵权风险。因此,图书馆的版权管理,需要在经费上得到保证,这样才能促进相关工作的良性运作。目前深圳图书馆基本没有版权专项经费,因此只能争取版权作品的公益性授权,在数字资源建设方面受到一些牵制。

3.4 对馆员及用户进行版权教育

数字图书馆应当加强员工的著作权培训,培养员工的版权保护意识;开展用户信息素养教育,培养终端用户的版权素养。对于终端用户的行为要履行提醒、告知等义务,避免共同侵权。

3.5 与版权机构合作

图书馆在资源开发过程中面临着海量作者的授权问题,应积极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版权机构合作以降低成本。出版社是作品出版的主体,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因此也可以与一些优秀的出版社合作,达到双赢的效果。超星数字图书馆与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合作就是一个成功案例,超星数字图书馆通过北京大学出版社获得更好的选题、更多的授权信息资源,逐步建立了自己的数据库,促进了自身的发展;而北京大学出版社通过超星数字图书馆的网络宣传效应,进一步提高了出版社、作者和作品的知名度和经济效应。但双方合作前应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4 积极参与版权立法与修订活动

图书馆担负着系统收集、保存与组织文献信息,实现传播知识、传承文明的社会职能,承担着实现和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缩小社会信息鸿沟的使命。为了实现这些职能,图书馆界人士普遍认为法律法规应给予图书馆特殊的豁免地位。与国外著作权立法相比,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图书馆豁免制度相关规定还十分笼统,且豁免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其功能的发挥。作为公益性的文化教育机构,图书馆应与科学、教育、文化等一起参与著作权法的制定、修改活动中,争取版权豁免权利。

[1] 张彦博,罗云川,王芬林.《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和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指南》解读[J].中国书馆学报,2011,37(1):59-63.

[2] 陈传夫.数字化与图书馆知识产权国际研究综述与展望[J].高校图书馆工作,2005,25(3):1-8.

[3] 全国人大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EB/OL]. [2013-07-05].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1/content_25098. htm.

[4] 国务院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EB/OL]. [2013-07-10]. http://www.gov.cn/zwgk/2007-04/24/content_592937. htm.

[5] 深圳图书馆.政府在线[EB/OL]. [2014-01-20]. http://www.szlib. gov.cn/szgov.jsp?cid=167.

[6] 上海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EB/OL]. [2014-01-20]. http://search.library.sh.cn:8080/ZFXX/slZfxxPortal.jsp.

[7] 申晓娟,胡洁.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策略探讨[J].图书馆, 2012(2):35-38.

[8] OpenDOAR Charts-Worldwide [EB/OL]. [2014-01-07]. http://www.opendoar.org/find.php?format=charts.

[9] 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中国预印本服务系统简介[EB/OL]. [2014-01-20]. http://prep.istic.ac.cn/main.html?action=intro.

[10] 国务院办公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EB/OL]. [2013-07-25]. http://www.gov.cn/zwgk/2013-02/08/content_2330133.htm.

[11] 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网站简介[EB/OL]. [2014-01-20]. http://www.cdlvi.cn/dzzn/content/2009-09/04/content_30255291.htm.

[12] 深圳图书馆.视障阅览室[EB/OL]. [2014-01-20]. http://www.szlib. gov.cn/blind.

[1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等与蒋星煜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DB/OL]. [2014-01-21]. http://10.0.99.16/ sfal/.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EB/OL]. [2013-09-05]. http://www.people.com. cn/GB/channel5/28/20001220/356850.html.

[15] 国务院办公厅.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EB/OL]. [2013-08-05]. http://www.gov.cn/zwgk/2005-05/23/content_270.htm.

[16] 陈传夫,孙凯,吴钢,等.中国图书馆界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认知调研报告(下)[J].图书与情报,2010(2):18-22.

[17] 陈传夫.国外版权图书馆员岗位设置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9(2):39-42.

Discussion on the Copyright Issues of Digital Library

Hu Daqin/Shenzhen Library, Shenzhen, 518036

Copyright issues have been widely recognized as bottleneck of digital libraries. Digital libraries may be confronted with copyright problems in the resources digitization, databases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computer software, network services and so on. The construction and services of digital library should be conducted in a legal context. Drawing on the experience and lessons of Shenzhen library and its peer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strategies to deal with the problems about copyright: firstly, under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make full use of the resources which are available for unlicensed use; secondly, legally obtain digital rights in diverse ways; third, establish a blameless management system of copyright; forth, be involved actively in the legislation and revision activities of copyright.

Digital library, Digitization, Copyright, Strategies

2014-01-08)

10.3772/j.issn.1673—2286.2014.03.008

book=60,ebook=62

胡大琴(1981- ),女,情报学硕士,深圳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部,馆员,研究方向:音像资料采编与数字资源建设。E-mail: hdq08@szli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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