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楚克
2013年9月17日,《环球时报》国际论坛版刊发了笔者的文章《民族研究仍未摆脱“苏联模式”》,这篇文章是我在2013年1月23日在该报发表《苏联的民族政策不能是“模板”》的进一步深入,由此引起各方面关注,希望能够展开探讨关于“苏联模式”的问题,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完成的。这篇文章尽量脱去各种“顾忌”,把“苏联模式”的缘由细致和完整化,以准确阐述笔者思路。
“苏联模式”是前苏联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影响而形成的制度“模版”,这些“模版”的影响集中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个方面。对已经放弃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来说,“苏联模式”的影响被以“矫枉过正”的方式加以纠正,对中国来说,经济体制已经远离“苏联模式”,但在政治体制,特别是政治制度方面,“苏联模式”的痕迹依然存在,尤其是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这个制度的理论上“模版”的痕迹最明显。为什么是这样呢?这还要从中国模仿苏联“加盟或自治共和国”开始。虽然模仿“联邦制”来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想法在1935年以后就主动放弃了,但是,“自治共和国”的想法并没有放弃,前苏联既有“加盟共和国”又有“自治共和国”,前者在苏联的《联邦宪法》中拥有自由脱离联盟中央的权利,而后者实质上就是民族区域自治。无论是“联邦”还是“自治”从列宁开始,在理论根源上就存在问题。
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最重大的成功实践是1947年内蒙自治政府的成立。这个标志性的典范有明显的苏联“自治共和国”的影子,当初内蒙自治政府组织结构明显高于后来,这使得内蒙自治政府的模式不能适应新中国成立后其他民族地区的历史和整体情况,随后民族识别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诞生了。这种发端于“苏联模式”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制度模式,从开始就出现了内容与形式的不对称,也就是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式大于内容”。可是,在“把大拉小和把小拉大”方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平衡了各民族的大小比较和权利争议,于是,基于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考虑和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成为几个大的少数民族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真正实现民族平等原则下的成功实践。问题是,随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出了单一民族主体地位,“内蒙古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表面上没有“族”,那是因为汉语称呼的缘故,根本不是没有加的问题,而是根本不用加就已经有明确地指称,这无疑把那个民族划为自治区的主体民族。事实上,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族政治形势与十月革命后俄罗斯联邦面临的分离倾向完全不同,应该具体区别对待以一个民族的名称赋予“民族区域自治”,而不是以所谓列宁主义的绝对的民族平等来唤醒其他民族的“国家意识”。必须指出,“苏联模式”的影响就在此。当初苏维埃党和政府利用联邦制不让那些跃跃欲试的前沙皇殖民地独立出去,给
予这些曾经的民族国家以“自由裁量权”,给予大的民族以“自治权利”,让其紧紧团结在苏维埃政府周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这种情况和全面实施这种政策的客观要求。苏联解体证明:通过一种制度设计来解决民族分离问题,是迟早要出问题的。
历史的重复有时是因为“重复着历史”。俄国革命前的情景和中国革命前的形势有相似性,就是都存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无产阶级民族革命两种斗争。俄国虽然在20世纪已经进入了资本主义垄断阶段,但它面临的社会矛盾又是极其复杂和严重的。一方面资本主义垄断经济要求全面的开放,而俄国落后的农奴制广泛的存在阻碍了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在世界帝国主义国家中俄国虽然属于落后者,但其统治集团又具有极大的野蛮和侵略性。这就造成劳动与资本之间、发达的工业区与落后的农业边区之间、大俄罗斯民族与其他少数民族之间,以及与欧美帝国主义之间形成尖锐复杂的矛盾。这种形势造成了20世纪俄国出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交错并行,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炮火声中打碎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成果,把无产阶级革命提到历史舞台的前列。所以列宁才说“政府摇摇欲坠。必须不惜任何代价彻底击溃它!拖延发动等于自取灭亡”。[注]《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37页。但是,十月革命是否具有完全意义上的无产阶级革命性质?建立的是否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制度?这在当时就发生了尖锐的争论。普列汉诺夫认为,俄国还没有成熟到实行社会主义革命的地步,俄国工人阶级也远不能掌握政权,假若谁在无产阶级没有准备好以前过早地夺取政权,把“政权强加给它”,只能意味着把它“推上最大的历史灾难的道路”。[注][俄]普列汉诺夫:《在祖国的一年》,王荫庭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第466页。考茨基也认为,俄国革命只有在同西欧革命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才可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如果硬要把十月革命说成是社会主义革命,在俄国建立起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只能是一个注定要夭折的“早产儿”。[注]参见[德]考茨基《无产阶级专政》,叶 至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3年,第55~65页。以伯恩斯坦为首的西欧社会民主党对俄国革命提出了非难,进行攻击。不容否认,俄国社会民主主义革命运动之初,试图认为俄国可以绕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把残留的农村公社看做是实现这种演变的条件,带有严重的小资产阶级空想色彩。而在1905年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以后,到1917年的二月革命,证明无论是资产阶级民主立宪,还是临时政府的军事独裁,都不能解决俄国面临的社会矛盾,形势要求布尔什维克领导俄国革命。这个情况与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这篇早期伟大著作中描述的,近代中国革命屡屡失败的领导阶级原因十分相像。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选择了后者,这也就是为什么列宁强调,历史不会饶恕延误时日的那些革命者的意思。但今天,当历史证明那些“无产阶级叛徒”们的言论不完全是胡说八道,是否也确实需要从后来苏联发生的一些问题以及导致苏联解体的矛盾当中,寻找它们的历史根源,校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坐标?
《国家与革命》的副标题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学说与无产阶级在革命中的任务》,写作于1917年8月~9月间,因此,它直接为十月革命的成功奠定了理论基础。在这部著作中,列宁集中反映了这样几个思想。
其一,列宁认为:“民主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是一个东西。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即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一部分居民对另一部分居民使用有系统的暴力的组织。”[注]《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84页。显然,这个民主是“阶级的民主”。列宁进一步认为只有民主共和国才是向无产阶级专政过渡的捷径,而联邦制共和国却不是过渡到无产阶级民主集中制的良途。
其二,列宁引用恩格斯的话,指出“认为联邦制共和国一定要比集中制共和国自由”是小资产阶级民主派中间非常流行的偏见,“真正民主的集中制共和国赋予的自由比联邦制共和国要多。换句话说,在历史上,地方,州等等能够享有最多自由的集中共和国,而不是联邦制共和国”。[注]《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7页。列宁试图用恩格斯的一些观点来证明,历史上民主集中制国家赋予地方更多的“自由”,而联邦制国家并不那么“自由”,并不是非常有说服力的,无产阶级是否建立真正的民主集中制国家,关键问题不在“联邦”还是“民主”制。
其三,列宁认为,马克思同蒲鲁东和巴枯宁不同的地方,恰巧就在联邦制问题上。联邦制在原则上是从地方政府主义的小资产阶级观点产生出来的。马克思是主张集中制的。在论述巴黎公社时,强调指出公社“可能有自愿的集中制,可能使各公社自愿统一为一个民族,可能使无产阶级的公社在破坏资产阶级统治和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事业中自愿溶合在一起”。[注]《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57页。列宁特别指出马克思使用“组织起民族的统一”这样的说法,突出它在建立无产阶级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国家时的作用。
在后来的革命实践中,列宁改变了自己对联邦制和民主集中制国家的理论观点,不得不说“联邦制”或许更适合建立无产阶级大国,但他始终坚持在党内实施民主集中制,在处理国内民族问题上,也以建立“组织统一的民族”为目标。列宁坚持的理论原则和实践中的灵活作法,给苏联后来的革命实践造成了两个无法克服的矛盾:一是苏联共产党内的统一的民主集中制与苏联国家体制上的联邦制之间的矛盾;二是国内各民族要求发展与苏联共产党试图建立“统一的苏联民族”的努力之间的矛盾。
第一个矛盾最严重的后果是造成联邦制有名无实,特别是在斯大林时期及以后,党内的民主集中制演化为党政合一的集权制,使联邦政府与各加盟共和国之间矛盾尖锐,这其中,既有原来沙皇统治时期俄罗斯与各少数民族国家之间的矛盾,又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联邦中央与各加盟共和国中央之间在权利分配和资源利用上的矛盾,碍于斯大林的权威,矛盾被暂时压制下去了。但到勃列日涅夫时期,各加盟共和国权力膨胀,民族主义势力抬头,联盟中央的权威下降,俄罗斯民族与其他民族的矛盾表面化。其实,到戈尔巴乔夫时期,国内经济增长下降,民族分离主义势力抬头,都是前的矛盾激化及爆发。
第二个矛盾造成的后果,就是苏联共产党不顾民族发展的客观规律,人为地“组织统一的民族”,以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各民族的利益已经被无产阶级共同利益所代替,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高于一切,忽视了一些民族正处在民族发展、民族自立的历史时期,轻视了沙皇时代给各民族精神上造成的巨大创伤。所以,尽管苏联政府一再宣称“已经一劳永逸地解决了资本主义制度下根本无法解决的民族矛盾”,宣布已经组成了“新的苏联民族”,事实上并非如此。民族矛盾只是以更潜在的方式、更复杂尖锐的斗争内容存在着,但苏联党和政府的领导人一直在有意无意地漠视国内日益尖锐的民族矛盾,直到戈尔巴乔夫用公开性来刺激民族分离主义的极端要求,扮演了一个现代“济金根式”的悲剧人物。
可以说,列宁这两个理论政策上的矛盾,是造成了后来苏联政治体制和民族矛盾的根源之一。列宁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者、缔造者,他的理论对20世纪世界各国无产阶级革命的影响是巨大。在随后遇到新问题时,列宁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在他生命最后的几天里,他甚至以惊人的才智思考了关于国家体制和民族问题方面存在的问题,写下了几组文章,但斯大林依然沿着他既定的思想路线走了下去,没有把列宁开创的革命事业科学地坚持下去。
处理好革命与民族问题,是关系到俄国革命能否成功的首要问题。因为,俄国多民族的现实和沙皇统治下民族矛盾的尖锐,是十月无产阶级革命面对的主要问题,如何把各民族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统一到布尔什维克领导下,如何建立统一的革命党,保证俄国范围内无产阶级革命的同时成功和国家的完整统一,这是列宁始终关注并致力解决的头等大事。
列宁在革命与民族问题的关系上,始终把革命利益置于民族利益之上,认为无产阶级由于在阶级利益上的一致,其革命的目标也是一致的。因此,在无产阶级革命时期,压迫民族的无产阶级必须从无产阶级根本利益出发,给被压迫民族以“自决权”,即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力”,这是实现各民族无产阶级之间的和解,建立社会主义多民族统一的民主集中制国家的首要条件。这是列宁对无产阶级革命的独创。“把各民族无产者之间的联合看得高于一切,提高到高于一切,而从工人的阶级斗争着眼来估计一切民族要求,一切民族的分离。”[注]《列宁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85页。
列宁的目的非常明确。第一,不给被压迫民族中的资产阶级以最好的理由,借以宣传狭隘民族主义。第二,增强被压迫民族中无产阶级对压迫民族无产阶级的信任,引以为阶级兄弟和革命同志。十月革命前后,俄罗斯共产党面临危险的民族分裂趋势,各被压迫民族热切盼望获得彻底的解放和独立,各民族苏维埃政党确立的革命近期目标也是使本民族获得自由和独立。
但当时民族独立的要求就具有属性:一种是反映了一个民族愿望的整体属性,一种是反映了无产阶级要求的阶级属性。如果压迫民族中的无产阶级,不承认被压迫民族有分离的权力,那么要求实现民族愿望的整体属性就将在斗争中取代阶级属性。如果压迫民族中的无产阶级主动坚持被压迫民族自始至终拥有民族自决权,那么代表民族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就会自觉地与工人阶级站在一起,反对他们共同的敌人。两种对立的趋势、两种矛盾的属性,既要满足民族的整体愿望,又要符合无产阶级的革命利益,既要使各被压迫民族有绝对分离的自由,又要把他们争取独立的斗争引导向无产阶级革命道路上。列宁就是用“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解决了革命中遇到的巨大的但必须克服的矛盾,避免了民族分离的趋势。
问题在于,压迫民族给予被压迫民族“自始至终的民族自决权”始终就是一句话。因为,无产阶级利益高于一切的话,民族利益肯定要排到第二位,只不过在革命成败的关键时刻,真诚和联邦宪法成了对弈的砝码。以后,没有一个加盟共和国提出过“分离权”的问题,斯大林把列宁的意思形象地比喻为:我们支持婚姻自由,但我们反对离婚。机会主义从来没有在历史发展的动力上起到过“正能量”的作用,相反历史总是“顽固地”把偶然误过的那一步必然地补过来。
十月革命后俄国国内战争的爆发,原来一些被压迫民族或附属于沙皇帝国的弱小国家都纷纷独立或打出独立的旗号,各民族并没有因为无产阶级革命的根本利益的一致,而与俄罗斯无产阶级结成统一社会主义国家。苏维埃政权成立后,立即承认了波兰的独立和自决权利;承认芬兰的独立;承认波罗的海三国的独立,鼓励了其他被统治民族也走向争取独立的道路。这种形势迫使列宁改变自己关于民主集中制国家优于联邦制国家的观点,转而支持建立“联邦制加自治共和国”。国内战争结束后,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并存的有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等5个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此外,从1919年到1922年初,参加俄罗斯联邦的有巴什基尔、鞑靼、吉尔吉斯等19个苏维埃自治共和国和自治省,并且都给予国内各民族以充分的民族自决权。无论如何,当时俄国苏维埃政府只有表示出真诚的意图,才能稳住革命造成旧的国家版图四分五裂的趋势。随着形势的发展列宁改变了原来的看法,认为在当时的条件下,“联邦制往往是一种向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的过渡性步骤”,[注][苏]列宁:《论民族问题和民族殖民地问题》,中共中央马克思列宁恩格斯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454页。但列宁并没有从理论上说明这个过渡需要多长时间和如何过渡。1922年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宣言》和1924颁布的第一部苏联宪法规定,联盟是“各平权民族的自愿联合”,“每一个共和国均有自由退出联盟之权”。[注]参阅中央民委参事室编译《苏联民族政策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年。在1977年和1988年苏联对宪法重新审定和修改后,这两条仍然保留着。直到1990年近60年间,这两项规定和权力似乎是毫无意义的空文,但是,各加盟共和国长期拥有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以及民族自决权,却在苏联改革后成为脱离联盟的客观条件和法律依据,这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盟成立时根本无法想到的。
问题的实质在于,真正的“自治制和联邦制”与当时俄国国内的形势以及俄国共产党党内的民主集中制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
首先,国内战争时期,必须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统一指挥,这就使俄国共产党在实施真正的联邦和自治时遇到无法克服的困难。一旦国内战争结束,开始经济恢复时期,计划和统一调配又使许诺的自治、联邦权利形同空文,列宁看到这个问题发展下去的严重性,但也无力挽回。在斯大林手里,集中起来的权利变成了一种真正的集权。
其次,党内民主集中制的不断巩固加强,是撇开自治、联邦宪法,顺利实施集中体制的权力保证。各加盟共和国和地方自治政府都是在苏共中央的领导下,任何部门和地区的领导人表现出的民族主义倾向,都会立即遭到党的制约与反对。虽然一方面是由宪法保证的民族自由和自决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党凌驾于一切民族和地方利益之上,以无产阶级利益和党的利益为核心。这就使形式上的自治制、联邦制被实质上的民主集中制所取代。而在斯大林及以后的时期,民主集中制逐渐变成了集权制。
我们不怀疑列宁思想转变的真诚性,也不怀疑1924年在制定联邦宪法时,列宁坚持把民族自决和分离的权利写进宪法的无产阶级革命精神。因为正是这两项权利使当时的俄共成功地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矛盾,建立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大国,这是一个伟大创举。可是,在苏联发生裂变时,这两条成功经验却变成了造成民族分裂的契机和法律依据,显然,只有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这两种因素才会产生出不同的结果。在实行哪一种国家体制的问题上,应以不同国家的不同国情为转移,而不能教条地拘泥于哪一位导师的理论。但从十月革命时俄国当时的情况看,彻底放弃沙皇帝国遗留下来的殖民地和对其他民族的侵略压迫,建立自愿的俄罗斯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的统一的国家,比用形式上的联邦制或自治制把原有的附属国家和民族地区统一起来,要更符合当时俄罗斯社会主义国家的体制要求。
“联邦制”和“民族自决权”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会出现“联合”和“分裂”两种截然相反的结局,但出现哪种结局的根本原因不在有没有这个可能条件,而在于这个可能条件处在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下。正像鸡蛋有孵成小鸡和变臭的两种可能,而温度是才是出现这两种可能的决定因素。原苏联、南斯拉夫和捷克斯洛伐克之所以成为联邦制国家,是由其当时特殊的国情决定的,不管是“民族自决权”还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都不是导致国家分裂的原因。以为不采用联邦制,不把自决权写进宪法,就可以保住联盟国家,就不会出现分裂,显然是肤浅的看法。
中国的民族理论,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民族观点,引用为我们党成功解决民族问题和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功实践历史的佐证,而不是真正从具体到抽象的、从历史独特性到实践普遍性的马克思的基本理论方法去分析建构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体系。长期以来,在中国民族理论研究领域,形成理论权威和领导权威合二为一的特点,成为正统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护身法宝,阻隔了创新突破的勇气和路径,加上民族理论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实现其理论创新和突破就更加困难。
理论脱离现实会对该领域的发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为什么说思想先导是现实生活创新的前奏?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一文中,批判当时德国现状远远落后于法国时曾这样说道:“即使我否定了1843年的德国制度,但是按照法国的纪年,我也不会处在1789年,更不会是处在当代的焦点。”[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页。马克思描述的这种典型的德国状况,告诫人们理论脱离现实的实质,是对现实虚构的满足,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有学者把马恩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失。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着消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70页。作为判断今天中国民族问题的理论标准,这种理论完全脱离实际的作风,在中国民族理论界很有市场。
事实上,经过30年突飞猛进的发展,中国经济体制的快速变革,已经把政治体制的改革提到了议事日程表的前列。十八大以后,党的新一届领导人在领导作风和思想领域展开的一系列雷厉风行的重大举措,已经开启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先导,各领域各部门都在寻找跟上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路径。反观中国民族理论研究和领导部门依然按班就步,没有从理论上反思民族理论研究落后于民族地区现实发展的重大问题,没有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当前中国民族问题发展的新情况进行创新发展,梳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验和教训,更没有打破“学术领导行政化和学术研究领导化”的弊端,继续通过形式来虚构一种繁荣发展的现实。
探究中国民族理论研究存在理论脱离实际问题的原因,首先,理论起源上依然因循苏联民族理论的问题,依然囿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框架下,这种局面与中国民族问题面临的实际情况相当。为什么中国民族理论不能像其他理论研究领域走在实践活动的前面?根本原因是中国民族理论研究陷入了“政治禁区”,当一种理论与政治责任和爱国主义相关联时,研究者们面临的就不是单纯的科学追求和理论探索,而是观察政治风向,解释存在的合理性,取悦决策者。
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在民族理论研究范畴里,这是一个必须从正面阐述和巩固的基本原则问题。于是,在民族理论研究的范围里就存在一个不可逾越的“底线”,而民族理论研究必须突破这个底线才能创新。因为,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因就与这个基本政治制度有关,如果只是讲成功的伟大实践,这起码就与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事实上,从来没有一个法律规定不允许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缺陷,宪法和党章都可以修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也在不断改进,为什么就不能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改革和研究呢!除了所谓“民族问题无小事”以外,决策层宁愿让民族问题“待在原地”,各级民族地区政府部门和利益集团正好省去了改革的“痛苦”。所以,本质上,民族理论的落后与民族地区现实生活的落后是一致的。然而,“户枢不蠹”这个道理大家是都明白。来自民族自治区少数民族权利集团的舆论最能说明这个问题,他们最担心把现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缺陷改掉,他们最担心广大民族群众都认识到现存问题的根源。所以,他们认为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是最好的,根本不需要改革和发展,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没有世界上最好的,否定探索和改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可能性、必然性,就是否定改革开放,否定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压制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和改革,正是对制度下现存问题的刻意保护,是对引起民族矛盾和冲突的根本原因的回避。这也恰恰从少数民族内部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在的实践和理论问题,已经到了必须正视和面对的时候。
其三,民族的分类和差别在民族领域存在广泛的争名夺利,哪一个民族占据哪个领导岗位和领导哪个研究部门,成为解决问题的潜规则。出现这种状况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内在联系,显然,这不是一个新问题,但没有人去揭示这个问题及长期危害性。因为,这是在制度公平掩盖下的人为操作,有较大空间和较长时间去不断调整权利分配和利益所得,所以,在民族自治地区各民族之间并没有引起明显冲突,但客观上引起的民族身份认同和差别强化了民族意识,强调了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本民族利益,这必然引起民族地区内部少数民族之间的矛盾。同样的道理,当某个地区的领导、某个民族的学者、某个学校和研究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在进行和设立民族理论研究问题时,在进行民族地区政策研究和调研时,他们一样受这种客观存在的民族利益分配和民族身份认同的影响,关键是几乎所有的人认为这种长期存在的现象是再正常不过的。比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的名称就把壮族确定为主要民族,其他民族只能依次排在后面。没有谁这样规定,但制度本身的抽象意义就包含了这个内容,你说一千遍在这个自治区所有民族都是平等的也没有用。于是,争取自治区下的自治州、自治县(旗)、民族乡就成为必然,因为,按照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每一个民族哪怕是最小的民族都有权力实现民族自治,其实就是为了本民族利益在一定行政范围内得到承认和优惠。这恐怕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宗旨和巩固中华民族的愿望相违背。从一定意义讲,一些地方存在民族矛盾和冲突的重要原因就在于此,就在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体“被”这个制度本身所强化,结果不是增加了对国家认同的“向心力”,而是增强了“自治主体民族”的凝聚力,不是弱化了民族间的不平等,而是强化了自治区域内民族间的利益矛盾和权力斗争。结果就是通过不断的民族矛盾危机,继续提高自治权利。通过持续的“维稳”,强调发展当地经济和保持现存权利结构稳定的战略意义,要求中央政府不断地提高财政支持。可是,迄今为止,中国的民族理论依然把这种不断分级的民族自治政策称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成功实践。
其四,中国晋朝有过“门阀”制度,出身门第决定你的发展前途。在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内部也存在类似的“族阀”现象,也就是当各民族之间存在竞争时,民族身份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比较的优势靠的是通过民族历史和文化的研究,书写出光辉的民族历史和人物,才能彰显继承者的伟大光荣。所以,每一个民族都可以编写出一整套民族历史和文化,为不断推出出类拔萃的民族精英而服务。于是,民族理论研究的对象也就在不断扩展中成为为具体某个民族服务的工具,进而,没有一项民族理论研究成果是探究“这个民族有没有形成的历史?”、“这个民族生成发展的历史规律是怎样的?”、“民族发展与衰落的并存历史在中国各民族中是如何表现的?”。显然,这些问题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方针有矛盾。问题是这些方针是人制定的,但民族发展的规律却带有客观性,只有忽略社会发展的一些普遍规律,才能虚构一些民族发展的历史现实。这也是中国民族理论脱离实际的内在原因,就是少数民族本身愿意以全面的平等方式成为中华民族的一员,不过,平等不是表现在历史越悠久、文化越独特、遗产越丰富上,而是体现在公民权利和义务,参与社会分工和实现理想方面。
总之,理论脱离实际和干部脱离群众是一个问题的两种表现,核心是等级意识和权利占有。民族理论研究脱离民族实际,就是把某个民族的利益至上,把民族干部的利益置于民族群众实际利益之上。所以,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群众实践教育活动,从灵魂上反思问题的实质,或许会真正触动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