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雅丽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行政学教研部 广东 广州 510053)
“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是近年出现的一个横跨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的新兴概念。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社会企业的讨论和实践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相关研究已经成为各国学术界关注的热点议题。在中国,过去十年间学者们对于社会企业的关注度日益高涨,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企业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尽管我国的社会企业研究仍处于初期阶段,但已产生了一批重要的研究成果。本文试图对近年来国内的社会企业研究作一梳理,以期展现理论与经验研究的积累和进展。
社会企业概念最早由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94年提出,并于2004年被引入中国。无论在国际还是在国内,学术界对于社会企业的理解尚未形成共识,迄今为止仍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学者们出于各自的研究需要对其作出不同的界定,诸多定义众说纷纭。
一些学者从公益性目标和市场化运作的角度界定社会企业,强调了社会企业的混合性特征。时立荣(2006)认为,社会企业是一种以企业战略和社会目的为共同特征的性质双构性实体组织,它以社会性价值选择为目标,提供具有经济和公益双重功能的产品和服务。[1]王名和朱晓红(2010)将社会企业定义为一种介于公益与营利之间的企业形态,是社会公益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产物,是一种表现为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双重属性、双重特征的社会组织。[2]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社会企业隶属于“第三部门”,是非营利组织的一种特殊形式。俞可平(2007)指出,社会企业作为经营性的社会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系统,是非政府组织;作为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为主要目标的社会组织,它又不属于市场系统,是“非企业单位”。因而,社会企业是属于非政府、非市场的“第三部门”。[3]杨家宁(2009)认为社会企业是非营利组织面对经费紧缺及为提高自身运行绩效,以企业行为来解决社会问题,实现非营利组织社会使命的组织形式。[4]丁开杰(2009)也认为,如果将政府、市场、社会等分别称为第一部门、第二部门和第三部门,社会企业主要属于第三部门。[5]
此外,有学者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将社会企业界定为企业组织形态。姜奇平(2010)认为,社会企业是企业与其社会生态网络的一体化。企业从只管经营活动,发展成为社会目标与经营活动的结合体,社会企业实现了在商业模式内部就可以承担社会责任的可持续发展方式。[6]
社会企业定义的多样性,反映了社会企业自身形态的多元性和性质的复杂性,也表明了研究者视角的差异。虽然这些定义各不相同,但其核心要义却是大同小异的,即都认同社会企业兼具公益性和市场性的特征,是融合了社会目标和商业手段的组织,其由市场驱动同时以实现社会价值为使命,简而言之,通过商业运营手法,达到社会公益目的。
关于社会企业的组织定位,学术界歧见纷呈,分歧焦点集中在社会企业与社会创新间的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企业是一种创新型组织,其将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有效结合,以全新的组织形式参与解决某些社会问题,增进总体社会福利,因此是推动社会创新的新生力量。丁开杰(2009)指出,与商业企业相比,社会企业是针对存在的社会问题进行创新,形成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是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不到位的一种纠正或补充。[5]何增科(2010)认为,异军突起的社会企业既构成社会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成为推动社会创新、促进社会公平的一支重要力量。[7]王名和朱晓红(2010)认为,社会企业富于创新精神,是社会创新的实践者,其具有的双重属性、双重特征是一种内在的、有机的结合,是表现为社会创新产业的具有精神本质、文化内涵、创新机制的超越与升华。[2]高传胜(2013)指出,社会企业是不同于传统非营利组织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普通企业的新型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它的持续发展是对社会问题日渐增多、而传统的社会三大部门未能给予充分有效解决的一种理性回应。[8]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社会企业在中国并非新生事物,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其存在的不同组织形式。时立荣等(2011)认为,自建国以来,我国就一直存在着较为丰富的社会企业组织形式,从建国初期的“以工代赈”组织、烈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到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福利企业,再到改革开放后的街道、企事业单位办社会福利企业、非正规就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都具有社会企业性质,因此社会企业不是来自国外的制度创新。[9]金锦萍(2009)也持这一观点,认为我国的社会企业由来已久,它并不是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反而是在现存各种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对于致力于解决社会问题的、进行经营活动并取得收益的组织进行一种识别。[10]
由于学术界对社会企业的概念、定位仍没有达成共识,而且社会企业内部差别巨大,因此目前尚未形成通用的分类框架。基于不同的标准,学者们对社会企业的类型作了不同的划分。
余晓敏等(2011)以社会使命为标准将社会企业区分为五类,即促进就业类、提供社会照料服务类、扶贫类、提供医疗服务类和教育发展类社会企业。[11]俞可平(2007)从社会企业法律地位的角度,指出目前我国可以归属于社会企业范畴的社会组织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城乡居民的互助合作组织和社区服务中心等几种类型。[3]赵莉和严中华(2009)在其研究中指出,依据西方社会企业光谱理论,从组织动机导向角度,社会企业可分为使命中心型、使命相关型和使命无关型;从社会创新的角度,社会企业可分为就业型社会企业和创业型社会企业;从交叉补贴的角度,可将社会企业分为完全慈善支持、部分自给自足、资金流自给自足、运营支出自给自足和完全商业化五种形态。[12]
此外,黄江松和于晓静(2013)按照社会企业所解决的社会问题处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阶段,将社会企业划分为特殊资源型社会企业、公共服务型社会企业、复合型社会企业三种类型。[13]肖建忠和唐艳艳(2010)将社会企业划分为商业性社会企业、社会福利企业、合作社社会企业、社区型社会企业四种类型。[14]
社会企业的价值选择也是社会企业研究中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尽管学者们都认同社会企业具有公益性和市场性的双重特征,但公益行为与商业行为的价值取向不同,两者如何兼容,成为学者们探讨的重点,尤其以社会企业的利润分配问题引发最多争论。
社会企业可不可以分红?从既有的研究来看,围绕这一问题形成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企业不能分红。马仲良等(2006)认为,社会企业以追求社会效益为主要目的,投资者的行为主要是一种公益性投资,社会企业不得把收入的盈余作为利润回报给投资者,也不可以在组织内部分红,收入盈余要用于组织的发展。[15]王名和朱晓红(2010)也指出,社会企业虽如企业一样要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创造和积累财富,但这种作为利润的企业收益并不回到投资人手里,无回报、不分红是社会企业的刚性约束,不断增大的企业收益作为社会的财富源源不断地回馈给社会,致力于相关社会问题的解决并增大弱势群体和整个社会的福利。[2]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企业可以进行有限的分红。刘小霞(2012)认为,社会企业通过商业运营产生盈余是为了履行社会使命而非利润,营利可进行有限的利润分配,其不同于一般商业企业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因此,社会企业是“目标驱动型”而不是“利润驱动型”。[16]潘小娟(2011)指出,社会企业财务盈余的绝大部分必须用于社会公益或自身发展的再投资,只有很小一部分可以按照预先的决定分配给股东。[17]王世强(2012)也认为,在利润分配方面,可以允许社会企业分配一定的利润,实现组织可持续发展,以吸引更多资本投资于社会服务领域。[18]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社会企业是否可以分红不能一概而论。金锦萍(2009)认为,中国的社会福利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可以被界定为社会企业的范畴,能否分红取决于一个社会企业自身具体的组织属性。我国社会福利企业是营利性的企业,因此可以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其利润也可以分配给股东;与此相反,我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却严格受到禁止利润分配原则的规制。社会企业在中国可以采取营利或者非营利两种模式,界定为社会企业并不会改变这一组织本来的营利或者非营利的所有权结构选择。[10]
客观而言,这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社会企业规范发展的制度法规,关于社会企业的治理结构、运营模式和发展策略,还缺乏清晰明确的界定和规制,因此各方学术观点的争论便难以避免。
出于社会企业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需要,学者们对我国社会企业的内部治理以及运营状况进行了研究。一部分研究以案例剖析为经验支撑。余晓敏(2012)在对38家社会企业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不同类型社会企业在所有权形态、治理结构、治理模式上的基本特征。他认为,尽管很多社会企业都是由非政府部门的力量创建,但其所有制结构缺乏明确的社会取向或多元利益相关方取向;目前社会企业的治理结构有三类,即政府监督型、股东控制型和会员自治型;我国社会企业主要采取三种治理模式:管理人模式、管理人—吸纳混合模式、管理人—利益相关方混合模式。[19]康蕾等(2012)以深圳残友软件公司为案例,分析了社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人力资源、资金管理和业务运作等方面的问题。[20]何广文等(2012)基于山西永济富平小额贷款公司案例的分析后认为,要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实现政策初衷和公益目标,其必须具备一些显著的特征:需要讲求财务上的自我可持续发展;需要将业务网络延伸到社区、农村,近距离地提供服务;贷款方式应该由业务区域的需求决定;真正具有正确的小额贷款理念;需要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参与对于弱势群体、偏远地区领域的金融服务等。[21]刘小霞(2012)根据调研发现,中国大陆社会企业大多还处在领袖型时代,企业家精神在社会企业内起着决定性的引领作用,她指出,在现代管理体制下,权威的存在如果不能和内部管理制度对接,则会影响社会企业的持续性发展和规范化管理。[16]徐家良和黄珊(2008)以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小红帽社区志愿者协会为案例,详细剖析了协会内部的组织结构、运作和管理模式、经费来源,对协会的拍卖会活动和剪纸分会的活动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并将这类社会企业发展模式归纳为行动价值——中心边缘模式。[22]
另一部分研究则以国际经验为视角。梁唐(2006)介绍了美国的“社会企业”运动,进而总结出社会企业成功的三个内部条件:有可操作性的好想法,以获得种子资金;真正懂管理、懂营销的专业团队;将企业运营与公益设想进行适度分离,在项目运作中不被商业利益迷乱思路,知道“行动的边界”至关重要。[23]杨光飞等(2010)借助于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案例,分析了社会企业要实现“叫好”又“叫座”的几个重要条件:首先,社会企业创始人必须具有受使命驱动的社会企业家精神;其次,社会企业必须要基于社会领域进行创新;再次,基于公益目标的社会企业要充分发挥其声誉效应带来的竞争优势。[24]
社会企业的发展与外部制度环境密切相关,许多学者致力于研究中国社会企业面临的各种困境与行动策略。
一些学者在中外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社会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一方面,学者们认为,近年来我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政策调整,为社会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王世强(2012)分析了社会企业在世界各地兴起的不同原因,指出中国社会企业兴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扶持。他认为,政府将一些社会服务项目外包给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需要通过竞争才能获得合同,这提高了非营利组织的市场化程度,使它们向社会企业转型。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孵化器、公益创投、资金扶持等方式,积极支持社会企业的发展,为社会企业提供了很多资源。[25]舒博(2010)通过对西方国家社会企业缘起的考察,指出中国社会企业正面临自上而下的发展机遇:经济体制转轨和政府职能转变为非营利组织发展创造出体制上的空间;政府采购为社会企业参与公共服务提供了机会;政府对转型期社会矛盾问题的关注有利于社会企业获得政策空间。[26]
另一方面,学者们也从不同角度指出,当前我国社会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存在问题。杨光飞等(2010)通过格莱珉银行和中国类似的小额贷款银行之间的比较,发现中国现有的制度已经影响了社会企业的发展,包括拦截社会资金的注入、对社会领域中相关社会创新制度的限制等。[24]余晓敏等(2011)认为,与欧美国家相比,中国社会企业面临的制度环境尚处于发育阶段,各类社会企业在所有权性质、税收优惠地位、利润分配方式和治理模式等方面差别迥异,为社会企业发展提供的经济、知识、技术和人力资源支持尚十分有限。[11]刘小霞(2012)认为,我国社会企业在行政合法性、社会认知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等方面都遭遇困境。[16]
如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促进社会企业发展,既是学者们讨论的核心问题,也是我国社会企业可持续发展所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一些研究者基于对我国社会企业发展的实践观察,提出了许多颇有价值的建议。
丁开杰(2007)结合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大连公共服务社、上海罗山市民会馆三个社会企业的实践案例,提出了中国社会企业发展的五项战略:建立和健全法律法规;改革社会管理体制;建立新型公私合作关系;推动民间组织的市场化;建立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培育真正的社会企业家。[27]赵学刚等(2013)指出,应根据我国实际推进社会企业发展,包括完善法律法规以明确社会企业的法律地位、设置适当的组织机构为社会企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通过税收等手段为社会企业营造良好的融资和经营环境等。黄江松和于晓静(2012)分析了北京市扶持社会企业的发展经验,认为政府扶持社会企业的发展,必须突破政策障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制度创新:降低民非单位登记门槛;将社会企业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让小型民非单位享受小微企业的待遇;加强政府对社会组织及其项目的评估考核机制。[29]赵萌(2009)认为,政府培育、规范和引导社会企业发展,应加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及其与各利益相关方的协同合作;建立社会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社会企业提供资金、信息和能力支持。[30]徐君(2012)指出,应当探索创新社会企业的组织形式,通过多层面的立法保障,使社会企业具有灵活多样和因地制宜的组织形式;还应当整合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力量,引入政府服务外包、种子基金、战略规划、市场分析等新机制和做法,搭建社会企业发展的支持平台。[31]
如前所述,由于多个学科的相继加入,近十年来我国社会企业研究的主题和内容日趋丰富和多元,这些研究成果对于社会企业发展起着重要的导向和支持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路径和方向仍然不明朗,这种状况尽管为社会企业的研究提供了较为广阔的空间,但也影响和限制了社会企业研究的深入和扩展。加之我国学者对于社会企业的研究起步较晚,因此,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企业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其一,本土化的理论探讨和实务研究不够。社会企业对于我国来说是“舶来品”,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是促进我国社会企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的有效途径。在理论研究上,目前关于国外社会企业的研究文献以介绍西方国家的研究成果为主,且较为零散,系统性的理论引介和探讨甚少,更谈不上理论的本土化和创新。在实务研究上,既有的研究多为对世界各国的社会企业发展经验进行的介绍,而对中国社会企业的实践进行的本土化研究也偏少,原创式的经验研究严重不足。
其二,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发展。相较于迅速发展的社会企业实践,我国社会企业的理论研究明显滞后,理论研究与实践需求存在较大差距。从已有成果看,对社会企业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仍存有诸多争议,在认识上也有模糊不清之处,运用于实践则往往捉襟见肘。社会企业发展中遇到的许多矛盾和难题,在理论上尚未得到很好的分析和说明,我国社会企业理论研究的前瞻性、指导性仍然显得较为薄弱。
其三,从研究方法来看,社会企业研究中存在重质性研究、轻量化研究的倾向。在日渐增多的研究成果中,个案研究法的使用频率较高,而相关的量化研究却鲜见,有些个案分析偏重于对某个社会企业的情况描述,缺少理论上的概括和提升,这必然会减弱所得结论的说服力。
鉴于我国社会企业研究的现状,笔者认为,今后的研究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对国外社会企业理论和实务的研究,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将国外的先进理论和发展经验应用于本土社会企业的实践,在此过程中实现对国外理论和经验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进而发展出中国本土化的社会企业理论。其次,加快社会企业理论研究的步伐,促进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之间的对话与合作,尤其要注重对我国社会企业发展现状的调查研究,以推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与融合。最后,拓展社会企业的研究方法,在进一步深化对社会企业的案例研究的基础上,整合质性研究和量化研究的方法,吸取多学科的理论工具,更新研究视野,以期促进我国社会企业研究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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