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佳楠 张艺 银迪
摘要:社会观护制度在强调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新刑事诉讼法出台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宁波作为浙江范围内这一制度的首推者,初步运行后取得了一定成果。在接下来的推广实践中,还需不断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以更好的保护和培育未成年人。不断完善发展社会观护制度,使其不仅能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成长空间,更能使白天能久久存在,使白天比黑夜多一次来临的机会。
关键词:社会观护制度;宁波;涉案未成年人;新刑事诉讼法
一、背景
(一)国际公约: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以此确立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尊重未成年人意见原则。
(二)国内法律: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特别规定了在司法程序中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一系列保护政策,并首次提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参与涉案未成年人的询问和审判环节,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强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三)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2012年宁波全市法院新收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812件,涉案未成年人人数为1140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人数占10%,而纵观整个浙江都没有类似社会观护的制度出现。
二、制度介绍
(一)内容
社会观护制度从公益代理人制度中演化而来。公益代理人制度是针对涉案未成年人父母无法出庭参与诉讼难以有效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由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人员来保护涉案未成年人权益的制度。社会观护制度则在此之上进行了发展。一是将代理人的队伍固定了下来,组成了社会观护团这样一个素质相对较高、人员相对稳定的组织。二是将提供帮助的过程从单一的诉讼,扩展到了“庭前庭中庭后”三个阶段,形成了一个立体的、动态的、全面的运作模式。
(二)试行地区
1、台湾。我国台湾地区高雄少年法院,内设保护庭与调查保护处等机构。这两个机构由少年保护官和调查保护官组成。旨在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而专门。
2、上海。与世界各国在治理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保护实践中所倡导“共同参与”原则一样,上海重视发挥司法组织以外社会力量的作用。以虹口区为例,虹口区检察院与大型民企富大集团共建“阳光基地”。而为上海首家市级观护基地的长宁区在构建社会观护制度中十分关注注重心理矫护。与此同时,积极将社会观护制度引入民事领域,通过上海市团委和上海高院的会签,用有专门的力量去介入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制度,使得社会观护制度扩展到民事审判领域。
3、河南。在河南漯河市,针对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监护权、抚养费人身健康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将委托社会观护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关心和保护。对涉及少年权益的判决事项是否得到执行进行跟踪反馈,督促判决后权利与义务的履行。
三、宁波市试运行情况
社会观护制度工作流程:司法机关接收涉未成年人案件并认为有必要,向社会观护团发送委托书,委托社会观护团指派成员担任“社会调查员”或“合适成年人”。社会观护团收到委托书后,向社会观护员发出邀请函,邀请其担任“社会调查员”或“合适成年人”,并告知有关事项。社会观护员收到观护团邀请函后,根据观护团工作章程和细则,携本人身份证、观护团成员证、司法机关委托书和观护团邀请函,履行相应工作职责。社会观护员履职完毕后,社会观护团与司法机关联系沟通其履职情况。这样一套流程中司法机关与社会观护员通过社会观护团相互联系联系,彼此独立,确保了各自职能的实现。据统计,自宁波市委于今年2月牵头成立宁波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团以来,截至到6月底,观护团已参与各级法院、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案141件,为200余名涉案未成年人提供了观护服务。在半年的时间里,宁波针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不起诉率和不批捕率比去年同期提高30%以上。全市法院新收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和涉未成年犯案则分别下降了15%和25%。
四、问题与建议
通过深入调研及同其他城市的对比,针对宁波的社会观护制度,现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一)宁波市社会观护制度的民众参与度不高。社会观护制度作为独立于刑事诉讼程序外的第三方力量,本身具有一定的民间性。其成员都是来自于民间的自发参与;在运行过程中更是离不开相关民众的支持和配合。故而社会观护制度能否被民众所熟知、能否为民众所认同、能否调动民众的参与热情便是它在进一步发展壮大中所必须面临的一个问题。要想贯彻好社会观护制度的“庭前庭中庭后”的三步走,不但要做好涉公、检、法、司等部门在诉讼、批捕、审判、矫正等多个司法环节,还需要调动、依托更多的社会力量来共同参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帮扶。作特别是现代媒体,做好社会观护制度的推广宣传工作。
(二)宁波市社会观护制度的运作模式相对单一。通过与河南、上海模式的对比,可以看到宁波市的社会观护制度还停留在最原始的状态,将主要努力的方向放在了解决诉讼问题上。庭前的调查与帮助,后续的观护工作更需要引起重视。借鉴实践经验,加强与社会企业等组织团体展开合作,让涉案未成年人在接受帮助的过程中掌握一技之长,摆脱“坏孩子”的不良标签,真正看到明天的希望所在。
(三)宁波市社会观护团的人员和社会观护基地的数量尚不能满足需求。根据社会观护制度的运行模式,在法院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需要包括一名专业司法社工与一名相关组织工作人员在内的两名社会观护员,参与工作。参考2012年涉案未成年人为1440人这一数据,就需要有百人规模的社会观护团。而想要做好庭前、庭后的长期性工作,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就更为庞大,当前的规模与投入还无法应对需求。积极筹建社会观护基地,提供给未成年人教育学习活动的良好设施;努力扩大及提高社会观护团的数量与质量,以适应当前涉案未成年人的规模,就需要财政资金的持续支持。
(四)宁波市社会观护制度与司法制度以及其他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组织之间的联系与衔接有待加强。社会观护制度作为观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力量之一,它有着性质上天然相近的盟友——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社会观护制度才刚成立,其力量还相对薄弱,寻求与盟友之间的合作,有利于更好的发挥作用并借其他组织的力量加强自己,同时与司法制度之间的磨合还在持续。社会观护团参与庭前调查、出庭、庭后辅导,这些过程中与检察院、法院、未成年犯管教所之间的衔接与配合是工作顺利展开的必要程序。而上面所说的情况都是存在较大的不足,需要尽快完善。
(五)宁波市社会观护制度的輻射面相对较小。相较于我国其他地区所做的将社会观护制度引入民事领域的尝试,宁波市的社会观护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成长才能形成符合本地区发展需要的制度。此外观护的对象也可从现在的涉案未成年人扩展到涉案的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社会弱势群体。(作者单位:宁波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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