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企业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中的作用、困境及路径选择*

2014-04-08 18:10
河南工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维权

张 曦

(新乡学院 商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0)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近年来,非公企业对我国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非公企业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因非公企业的特殊性,也使得非公企业工会面临诸多协调不能的困境。为使非公企业工会更好地发挥协调劳动争议作用,把劳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笔者试就非公企业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方面的作用、存在问题及解决路径进行探讨。

1 非公企业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中的作用

1.1 代表劳动者在非公企业的合法权益

劳资关系,或称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通过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形成。在资强劳弱的关系中,由于劳动者个人的力量弱小,仅靠一纸劳动合同难以实现调整劳资关系的目的,也无法凭借个人力量来实现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而改变此困境的一个重要变量就是发挥工会的协调作用,将分散的劳动者联合起来,运用集体的力量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非公企业工会成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此举不但有利于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而且能使劳资双方在博弈过程中趋于均衡。

1.2 对非公企业异地务工人员进行心理疏导

从深圳富士康员工“十四”连跳事体,折射出部分非公企业对劳动者心理疏导与人性关怀的缺失。由于超长时间的工作和管理方式的粗暴生硬,让一线劳动者最终“用脚”选择适合自身务工的城市,甚至部分劳动者因承受较大精神压力,在劳资双方沟通无望的情况下,只能用极端的方式要求改善用工环境。现阶段,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历史转折时期,劳资矛盾凸显,必须充分发挥非公企业工会疏导农民工心理诉求的作用,引导劳动者以合法有序的方式表达诉求,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

1.3 推动非公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价格应该由市场主体的劳资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而不是由资方单方面决定。但长期以来,非公企业劳动者的工资并没有随着社会发展和GDP的增长而“水涨船高”,反而呈现出增长缓慢的态势。由于物价上涨压力仍比较大,导致劳动者生活质量未能得到明显提高,有些劳动者生活水平甚至还有所下降。非公企业工会就是要代表劳动者的利益,促使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通过劳资双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规范化的利益博弈,让劳动者工资和企业经营业绩同步增长,让更多劳动者能以对话代替对抗的方式,实现互利双赢。

2 非公企业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中面临的困境

由于非公企业工会协调劳资关系中所面临的失灵困境,使本应代表劳动者权益的非公企业工会成为“摆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非公企业工会独立性不足,难以有效协调劳资关系

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工会会员达2.8亿人,其中农民工会员总数为1.09亿人[1]。全国总工会明确提出2013年全国企业法人建会率和企业职工入会率均达到90%以上的目标。工会会员虽然数量巨大,但在现体制内非公企业工会无法独立开展协调劳资关系的工作,工会职能更多表现在协助政府或企业开展管理工作,其独立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经济上不独立。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于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这一规定虽然在一定意义上保障了工会的经费来源,但这种方式易使非公企业工会丧失独立性,特别是大多数工会主席普遍是兼职,同时也是企业的雇员,其工资和经济利益的实现要依赖于企业,造成工会就是靠企业养活的心理定式,导致工会在与企业的维权谈判中底气不足。

二是人事上不独立。由于目前非公企业工会主席由企业提名,其特殊身份使工会主席在维权时必须考虑企业的需求和利益,即便有为职工维权的心,有时也会显得“孤军作战”。如:2004年8月,北京日资公司工会主席唐晓冬,因替职工争取合法权益,便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这足以说明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在维权过程中处于尴尬地位。工会主席人事上不独立,使非公企业工会主席不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削弱了工会组织应有的凝聚力。

2.2 法律法规不完善,非公企业工会维权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工会权利义务只做出原则性规定,造成其在实施过程中,一些法律制度不具备可操作性,使工会维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2008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工会主席被随意调动或用人单位未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的话,除了恢复原工作、赔偿损失外,没有更具体的保障机制。

2.3 非公企业工会“老板化”,使工会代表劳动者权益的作用难以发挥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层面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随着我国劳动关系从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的转变,而代表劳动者权益的非公企业工会的维权对象并未及时调整,使“老板化”工会组织未能以正确的角色定位协调紧张的劳资关系。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时,又没有任何有效的救济渠道,迫使劳动者选择了抛弃现有的工会组织,以“罢工”的形式提出权益主张,要求改善用工环境,成为劳动者唯一而又无奈的选择。

3 走出非公企业工会协调劳资关系困境的路径

3.1 明确非公企业工会的定位,提升非公企业工会的维权职能

明确以“职工维权、企业发展”为工作定位,是做好非公企业工会工作的前提。在非公企业工会里,由于工会主席相当一部分是企业高管兼任,易造成非公企业工会“老板化”。因此,非公企业工会的角色定位很重要,但无论非公企业工会在实际工作中是站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还是代表劳动者一方,最终目的是为劳动者争取最大权益提供保障,促进企业发展,促使非公企业工会从“被动维权”向“主动维权”的模式转变,强化非公企业工会的维权职能。

3.2 增强非公企业工会的独立性,奠定有效协调劳资关系的基础

一是经济独立,提升工会主席独立履行职责的能力。长期以来,由于非公企业工会的弱势运行,工会的各项经济来源及工会主席的工资都是由所在企业负担,导致非公企业工会和企业之间形成的依附关系一直难以切断,因此很多非公企业工会主席难以独立履行职责,于是也就出现了非公企业工会“老板化”的尴尬状态。要确保工会成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忠实代表,避免工会主席维权时遭遇“身份尴尬”,必须改变工会的“经济命脉”由企业掌控的局面,有些地方已对工会主席的产生做了新的规定,如北京有望诞生“身份独立”的基层工会主席,工资由上级工会负担,有利于提升基层工会独立履行职责的能力[2]。

二是人事独立,使工会主席职业化。在传统的工会管理过程中,非公企业工会人员,特别是工会主席人选的确定往往需要得到企业的认可与支持,以致未能充分发挥工会的维权职能。探索“工会主席职业化”,意在破解非公企业工会主席人选是否被企业认可的难题。此举可以协调劳资双方的信任危机,继而促进劳动者与企业共同发展,这种探索有助于非公企业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中增强独立性。

3.3 完善非公企业工会维权的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从法律角度,完善非公企业工会维权的法律制度。我国非公企业工会协调劳资关系的机制有必要借鉴较为成熟国家的做法,如德国工会协调劳资关系的主要依靠的是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除民法典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原则性规定外,德国还制订了70多部全国性法律、法规来规范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为协调劳资关系提供了重要依据[3](26)。我国《工会法》应加强对非公企业工会的约束力,对于没有履行维权义务的工会工作人员,实行淘汰制。同时法律还应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方式,通过这种约束性促使非公企业工会工作人员认真对待工会工作,切实发挥维权职能。

二是从政府角度,创新非公企业工会的协调机制。我国《工会法》规定:“企业(含非公企业)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但很多非公企业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成立工会组织,使得劳动者维权面临“无组织、无依靠”的境地。对此方面的完善可以借鉴台湾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做法,台湾工会在劳资双方纠纷调解不成和仲裁失败之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员工,利用建立的专项基金利息支付聘请律师费,帮助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4](45)。所以,依托单位组建工会方式难以适应协调劳资关系,应探索乡镇(街道)、区域性行业基层专职工会主席和工会工作者的工资由上级工会分级负担的模式,从而逐步使非公企业工会摆脱依附于企业的组织格局,实现经济独立、人事独立,推动工会活动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非公企业工会建立协调劳资关系的有效机制,能有效地协调和处理好劳资争议,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责任编辑杨文忠)

[1]樊曦,齐中熙.中国工会会员总数达到2.8亿[N].中华工商时报,2013-10-12(2).

[2]杜军玲.“经济独立”:让工会主席腰板挺得更直[N].人民政协报,2010-09-08(3).

[3]马丙丽.德国工会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借鉴及启示[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9,(1).

[4]张恒强,邵瑛.台湾工会协调劳资关系对内地工会的启示[J].工友,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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