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4 月24 日 来源:台湾环保署
台湾环保署于4 月22 日公布了将要求企业为4 类有毒化学物质的处理获得许可的提议以及草案法规。
环保署获得授权,负责依据由马英九“总统”在12月份颁布的修订版《有毒化学物质控制法》第7条起草该法规。
《有毒化学物质控制法》第3 条将4 类有毒化学物质定义为"存在环境污染或人类健康威胁关注的化学物质"。有92 种物质被列为4 类化学物质。
该草案法规为许可的申请、审查、颁发或拒绝以及它们的展期或取消规定了程序,并为地方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提供了依据。
针对该草案法规的意见必须在5 月6 日前提交给环保署。
引自《化学品安全信息周报》2014 年第18 期总第282 期(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化学品安全研究所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