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永恒
(辽宁海事局船员管理处,辽宁 大连 116001)
2012年10月,欧盟对中国海员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进行检查评估,依据的标准是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在欧盟开具的缺陷项中,有一项涉及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及海事主管机关对培训课程的认可。欧盟认为,按照马尼拉修正案提出的主管机关应对培训课程认可要求,其中STCW 规则第A-I /2 节第6 段“培训课程的认可”规定在认可培训课程和计划时,缔约国应考虑到相关国际海事组织(IMO)示范培训课程(Model Course)会帮助该类课程和计划的准备,并且确保适当涵盖所建议的详细学习目标。但在检查评估中发现,中国对于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及海事主管机关对培训课程的认可存在薄弱环节,被认定为缺陷项。为此,培训课程的认可值得重视和探讨。
国际海事组织为帮助各缔约国履行STCW 公约,使航海新技术、新技能和新要求得以推广和遵守,组织开发了用于船员培训的示范课程。到目前为止,国际海事组织已经组织开发了60 多套示范课程。示范培训课程是基于STCW 公约和STCW规则最低要求设计的,其推广和采用使STCW 公约和STCW 规则中关于培训和评估的规定得到更广泛一致的应用。为此,2010年STCW 公约缔约国马尼拉外交大会专门通过决议,敦请国际海事组织修订现有示范培训课程,并制定新的示范培训课程。分析总结IMO 示范课程,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IMO 示范课程的目的是帮助培训机构及其教学人员组织和引入新的培训课程,或者提高、更新或补充现有的培训材料,以此可能改进培训课程的质量和有效性。[1]其目的就决定了示范课程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根据航海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根据公约要求的变化而不断进行调整或更新,这样就保证了示范课程一直处于实用和有效状态,使船员培训更符合船上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IMO 示范课程采用统一的结构模式,分为5 个部分:课程结构、课程纲要和时间表、详细的教学提纲、教员指南和评估。IMO 示范课程是基于STCW公约最低适任要求开发的,这就决定了示范课程内容上紧贴公约要求,以STCW 公约功能发证要求设置课程。示范课程内容设置上注重实践教学和实用性,操作性较强,纯理论教学不多,注重实际操作。知识结构上层次分明,知识连贯且系统性强,同时用大量图片配合教学内容,学员易于理解掌握。
IMO 示范课程将涉及船员培训的教员、学员、培训设备和设施、教材及辅助资料、安全防护、考试方式、评估方法等培训相关要素有机融合在一起,对每一个要素都做出相应的详细要求,如明确入学标准,强调培训课程学习资格,避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学,使招生和培训有机结合。IMO 示范课程每章节学习内容的目的性十分明确,并详细列出学习该章内容应具备的基础知识,这对指导该章内容的教学起到很好的作用。教师可根据学员水平和培训目的选择增加或减少教学内容,比较有利于培训的开展,形成培训的系统性,这为课程的实施提供了可操作性指导。[2]
我国海事主管机关比较重视示范课程的推广和应用,从2003年起就组织专业人员对其中46 套船员培训IMO 示范课程进行翻译,历时一年多完成了全部翻译与专家评审工作,但其国内化效果不佳,仅出版发行了3 套。[3]影响和制约示范课程推广应用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0 号)是我国履行STCW 公约培训要求的主要法规。但是该规则中没有明确培训课程设置和认可的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所开展的培训课程也没有进行认可,也与STCW公约要求不一致。欧盟针对课程设置和认可开具的缺陷项,使我们意识到相关法规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为满足STCW 公约关于课程认可的要求,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5 号)已于2014年4月1日开始实施,修订后的规则明确了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制订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课程应当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这就从法规制度层面解决了对课程设置和认可的要求。
我国船员培训是以学历教育为主的,尤其是三副、三管轮,这种培训理念限制了对示范课程的应用。示范课程是根据STCW 公约最低适任要求设置课程,内容实用性、操作性强,且重视实际操作,学员易理解掌握。但我国传统航海类教育重理论、轻实操,课程设置也不尽合理,各个知识点单独开列、各成课程。学员虽然也经过了各项培训,但知识连贯性不强、综合运用能力不足。
IMO 示范课程将教员、学员、培训内容、设施设备、教材和考试评估等人、物和环境系统融合在一起,对教员素质的要求较高,教员不能像传统教学那样开展示范课程,更不能照本宣科。此外,示范课程所列参考资料比较多,国内难以收集全面。上述种种,均不利于示范课程的推广。
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加速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对船员教育和培训而言,应明确其定位就是职业培训,要按照职业培训的模式来培养。我国船员培训类型较多,分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及本科、高职、中专等不同层次,教学培训标准也不一样。推广使用示范课程,能够很好地统一培训标准,而不用考虑培训类型,且模块化的知识结构也便于不同类型、层次的培训机构使用。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生效以后,作为履约的船员培训大纲一直未能颁布,而是以考试大纲代替培训大纲,培训机构依据考试大纲制定培训课程。但考试大纲是对培训结果的衡量标准,而且现有的考试大纲将知识点单独开列,不能融合培训相关要素,难以形成培训的系统性,更不能指导培训实施过程,保证培训质量。考试是指挥棒,考试大纲将培训内容合并融合为几个考试科目,这样会促使培训机构主要按照考试大纲设置的科目实施教学,也会影响培训机构自主开展培训的积极性。
海事主管机关应及时出台船员培训大纲,并参考示范课程的模式和内容进行编写,系统融合培训内容、学时和设施设备、教员等相关因素,建立国家培训标准,供船员培训机构使用。这样既解决了现在以简单比例确定培训规模的问题,也为海事管理机构实现对培训课程认可提供了标准。
示范课程是IMO 推荐的完全符合STCW 公约的标准并被国际上普遍公认的权威课程。STCW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考虑IMO 示范课程会帮助该类课程和计划的准备,还应确保适当涵盖所建议的详细学习目标。在STCW 规则第A-I/6 节又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应确保对按本公约申请发证的海员的所有培训和评估是按照书面计划来组织进行的,该计划中包括为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所必需的授课方法与手段、程序和教材,以及按照第4 段、第5段和第6 段的规定由具备资格的人员来实施、监督、评价并予以支持的。
示范课程国内化运用后,我国船员培训课程是基于示范课程标准而认可的,毋庸置疑将被认为是完全符合STCW 公约的标准的,在国际上也容易得到信服,不需要进一步自证其说,尤其是在提交履约证据和迎接缔约国评估考察方面,比较直观和简单就证明我国满足履行STCW 公约要求,有利于我国船员培训真正意义上的与国际接轨。
适合的培训课程是提高船员培训质量的关键。示范课程是融合诸多培训要素的系统培训课程,既考虑教员的施教方法,又注重学员的学习积极性;既强调知识连贯性,又注重学员实际操作能力。国际海事组织曾评价:IMO 示范课程推广使用以来,为海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做出了卓著贡献,协助众多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和改进适任评估程序。
采用示范课程,并不是全盘接受,而是要结合我国航海教育和培训实际,实现示范课程的国内化,推动示范课程国内化运用,这样才是提高船员培训质量、实现培训目标的有力保障,也是创新现有培训模式,促使船员培训与国际接轨的必然选择。
我国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要加快示范课程国内化进程,及时编译及跟踪转化,推进培训课程的标准化等工作要求,不断促进船员培训质量的提升。因此,基于示范课程国内化的课程认可是必然趋势。但是以海事管理机构自身完成对整个过程的培训课程认可是不现实的,需要借助于培训机构、航运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实现培训课程的认可,需要做好两个方面工作。
培训机构应在提交培训项目许可申请前,参照IMO 示范课程完成培训课程设置。在设置培训课程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培训内容应当覆盖培训大纲,培训时间应不少于培训大纲规定的最低课时;(2)场地、设施和设备的配备以及教员的安排应满足拟开展培训项目及其规模的要求;(3)课程安排对于按照入学标准招收学员开展培训的是否具备合理性;(4)培训的方法、理论和实操培训的安排是否满足培训要求;(5)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具备可行性和针对性,安全防护方面应包括对实操培训项目安全的风险评估;(6)教材是否符合培训大纲的要求。
考虑到STCW 公约对于采用模拟器培训的特别要求,培训课程包含使用模拟器培训的,还应包括对模拟器是否适合选定的培训目标和任务进行测试,以确保其适于具体的培训目标。
完成培训课程设置后,培训机构组织具备资格的人员对拟开展的培训课程进行评审。评审人员应由海事管理机构、培训机构、航运企业三方人员组成。评审人员对申请培训项目拟开设的培训课程是否符合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是否满足培训目标进行审查,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人员应满足资格要求,以确保评审的科学和公正。
对培训课程的认可应在组织对培训机构现场核验环节予以完成。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核验时,应选调满足资格要求的审核员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进行认可。但由于现场核验时间的限制,审核员对培训课程的审核应主要体现在对培训课程的评审报告和评审人员资格的核验。如有相关疑问,可以进一步进行课程的核实,对培训课程的核验结论应体现在核验报告当中。现场核验结束后,由负责组织现场核验的海事管理机构对核验结论予以确认,最终完成整个培训课程的认可过程。
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出台培训课程的认可程序和标准等相关规定,明确培训课程认可的流程。为鼓励采用示范课程,海事管理机构应对采用示范课程的培训机构免于课程评审要求,对采用符合主管机关审定的教材,对于采用部分,应免于对教材核实。
培训机构尤其是航海院校,应充分认识采用示范课程的重要意义,更新培训理念,主动跟踪研究IMO 示范课程,使船员技能培训和文化素质教育相结合,积极推动示范课程国内化并运用于船员培训实践。通过示范课程国内化运用,进一步满足履约要求,促进船员培训与国际接轨,提升我国船员培训质量,推动我国船员培训持续快速发展。
[1]王兴琦.对IMO 示范课程的认识[J].航海教育研究,2005(1):26.
[2]欧阳军.IMO 示范课程及对我国航海教育的启示[J].航海教育研究,2007(1):65-66.
[3]朱国君.保障航海安全途径的探索——实行船员非技术技能培训之研究[J].科技资讯,2006(33):162.
[4]IMO.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M].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译.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