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 莉
(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合肥 230051)
2004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辅导员、班主任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辅导员按照党委的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班主任富有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指导学生的职责,辅导员应成为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路者和引路人。”
2006年9月教育部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指出辅导员工作范围应当体现在:理想信念教育、道德品质和心理品质教育、教育引导和维护安全稳定、资助和勤工俭学工作、就业指导服务、班级建设、开展教育活动、学生骨干培养等八个方面。
每一项职业或岗位都有明确的职责范围,也就是有相应的职权和责任。上述文件虽然从宏观上为辅导员们的工作职责界定提出了方向和大体范围,但没有明确指出辅导员工作的具体职责,更没有工作形式、工作绩效等考核指标。在实践中,由于辅导员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其工作性质可以用“上面千条线,下穿一根针”来描述。[1]大量事务性工作冲淡了辅导员的主要职责使命,影响其主体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理顺辅导员工作体系,建立可量化的专业标准和考核评价体系,科学界定辅导员工作职责,十分必要。
目前在不少高校,辅导员工作职责存在泛化的现象。凡是涉及到任何一名学生的任何事物,最终都会通过各部门、各渠道落实到辅导员的身上,使得辅导员的实际工作范围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拓展到教学、考试、实习、学籍、后勤、设备、保卫等各个方面。更有甚者,由于辅导员坐班,还要承担行政事务、甚至履行协助教务管理的职能,[2]使其工作职责产生了错位、越位和虚位等现象。
辅导员应该重点抓思想教育,但在实际工作中,却要负责考勤、考核、检查卫生、体检、资助等事项,甚至要催缴学费,沦为了学生事务包干者,偏离了良师益友的定位,由此产生了职能错位。
现在的学生多是独生子女,娇生惯养,大多有依赖思想,在校园内有向辅导员求助的自然倾向。只要是有困难了就想到要辅导员帮忙解决。大学生本来该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但是当辅导员把所有的事大包大揽下来,学生反而得不到锻炼和成长,辅导员的工作职责也由此产生了职能越位。
辅导员应关注和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引导、学习生活的指导和心理健康的辅导。但这些工作都有共同点,就是缺乏量化标准,不具备可测性,所以容易在实际工作中被辅导员虚化,忽视对学生思想深层次的引导,仅仅满足于“学生不出事就行”。由于缺少对学生心理变化和思想动向的把握和及时调整,很可能就会酿发一些恶性事件。[3]由此产生了职能虚位。
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是辅导员的主体职能,但是多数高校在辅导员工作安排上,恰恰忽略了这一点。高校通常要求辅导员负责45分钟课堂以外的所有关于学生的事项,内容上涵盖学生的考勤、考核、医疗、保险、安全、资助等各种具体事项。时间上要求辅导员24小时对学生学习、生活、甚至于心理情感等事务负责。辅导员工作的时空范围过于宽泛,再加上多重管理、多重考核,使辅导员不知所从。[4]辅导员陷于琐碎的工作中,缺少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更无从深入研究学生工作的经验和规律。因此,只有科学界定了辅导员的工作职责,有效为辅导员减负,才能保障辅导员突出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性。
在高校,教师有明确的职称发展序列:由助教到讲师到副高再到正高。每一级职称对教师的业绩提出了不同的具体要求,这为教师提供了努力方向和前进动力。在发展路径上,与教师相比,辅导员一方面发展方向和空间非常有限,另一方面,缺乏量化的标准。虽然辅导员长期处于繁忙状态,但是却长期缺乏具体的工作职责和指标,无法使自己的工作实绩表现出来,无法和教师在统一标准内进行比照,因此陷入到工作业绩得不到承认的尴尬局面中,无法显现出鲜明的工作职责特色来。因此有必要明确界定辅导员的工作职责,明确辅导员要做什么和做到什么程度才算达标,尤其是实行可以量化的细则,有助于辅导员找到工作的着力点和与同行比较的参照点,有助于激发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
专业化是提高工作效能的途径之一,辅导员工作也不例外。科学界定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划定辅导员工作的范围,确定辅导员岗位的专业标准,有助于使辅导员成为一个专业化的工作领域。教师的专业划分非常细致,有不同的专业,每个专业下又有独立的理论知识体系,而辅导员对口专业只有思想政治教育专业。面对不同专业的学生诸多的心理、求职、资助、深造、安全等现实需求时,需要辅导员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和多专业的知识背景,这对于辅导员个体来说,全面满足有一定难度,但如果我们将辅导员工作职责进行分解,在辅导员队伍内部进行相对合理的任务分工,使每一个辅导员有自己的具体工作领域和专业方向,努力做到“术业专攻”[5],那么这个问题就可以得到有效解决,而且也有助于辅导员找准自己的领域和方向,并在某一领域积累经验,不断提升,促进辅导员工作向专业化发展。
SLI是英文Student Learning Imperative的缩写,它源自美国大学人事协会的一份报告,[6]以下简称SLI理论。
大学生应有综合的认识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习和发展是相互关联的;所有经历有助于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学生的环境对学习和发展有重要影响作用;知识和理解至关重要的;学生事务人员同时也是教育者,他们共同与教职员、学术行政人员、其他人员和学生自己承担着责任,为学生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将时间和精力花在有教育意义的、有目的的活动上。[7]
学生事务部门的工作是对学术工作的补充,它以提高学生学习和个人发展为根本目的;使用策略鼓励学生学习和个人发展;学生事务人员应联合其他的机构和部门共同促进学生学习和发展;学生事务的领域包括学生问题的专家、环境和教学过程各个方面;学生事务的政策和方案的制定是基于对学生学习的实践研究和学院具体的评估信息。[8]
SLI理论认为学生事务工作者是教育者,并且勾画出了学生事务人员的五个历史使命,定位清晰。五个使命围绕学生的个人发展和学习这个中心理念,重点突出,为设置各项具体学生事务找到了依托点。并且强调各部门、机构人员的相互配合与合作,有利于为学生营造良好的环境。在各项具体评估信息的基础上制定学生事务方案,为学生事务人员工作绩效提供了量化标准。认为学生事务人员是学生问题的专家,这有助于促进学生事务工作者的个体生涯发展和学生工作队伍的整体专业发展。SLI理论中的学生事务人员的外延和内涵与我国辅导员基本接近,因此,SLI理论对于辅导员工作职责界定具有借鉴意义。
如前所述,辅导员忙于事务性工作,无暇深入细致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造成了实际工作中思政教育“虚、空、软”的局面。借鉴SLI理论主题突出的重点,在辅导员工作职责界定中,应该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凸显出来,明确辅导员的主要工作性质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指导辅导员把工作重心回归到思想政治教育上来,重视和学生的沟通交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道德品质和心理品质教育的内容,固化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形式,努力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此,高校应适当给辅导员工作减负,安排有关部门、人员分担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9]以保证辅导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思想政治教育。
SLI理论中强调各部门机构的联合,以促进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这对于我们是一个很好的启示。学生的学习和个性发展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它需要多方面资源的促进,不仅需要环境的合理设置,更需要各科教师对学生的精心教育,还需要校园各部门全员全程对学生的真心关照和付出。仅靠辅导员或教师某一方面资源的力量都有失偏颇。因此,在辅导员的工作职责界定中应注重对各专业资源的整合,设计出辅导员与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分工合作的互动机制,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客观科学地度量学生事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至关重要,是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发展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当前,最重要的是按照辅导员不同工作岗位的实际要求和辅导员的具体类别,制订相应的专业标准;以是否达到一定的专业标准,作为评判或衡量辅导员队伍专业化程度和辅导员个人专业化水平的客观依据。[10]传统上在辅导员的年终述职时,只能以德能勤绩来笼统描述工作,缺乏具体的量化细则,借鉴SLI理论,可以制定专业的标准。在一级指标里可以保留原有的德能勤绩,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要求把理想信念教育、道德品质和心理品质教育、教育引导和维护安全稳定、资助和勤工俭学工作、就业指导服务、班级建设、开展教育活动、学生骨干培养等八个方面包括进去。在此基础上,把师生比、和家长联系次数、参加会议、参与课外指导、学生和同行的评价以及各项奖励等项目列入二级指标,参考辅导员的平均工作量和业绩,考虑适当的权重和分值,制定专业的细则,不仅有助于评估辅导员的具体工作,而且有利于厘清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在某一时段,辅导员有限的专业知识储备和实际工作经历确实无法满足学生工作日益复杂多样的发展需求。借鉴SLI理论,可以建立专业化的发展序列,以促进辅导员的持续进步。一方面,比照教师,按照助理辅导员到辅导员再到副高级辅导员直到正高级辅导员的序列是最现成的一种途径,这样可以使辅导员不断地充实自我。另一方面,借鉴SLI理论,可以把辅导员细化为各专门领域的辅导员,比如说专门负责职业生涯规划方面的辅导员、专门负责心理咨询方面的辅导员、专门负责生活方面的辅导员、专门负责学业深造方面的辅导员等等,从而真正改变辅导员原先“业余兼职”的形象,使得辅导员成为在一定领域之内的学生事务专业人士,也使得学生事务管理更能吻合学生对指导专业性的期望。[11]
总之,辅导员的工作职责界定不仅要在细则上,更要形成相应体系,以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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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蔡国春,张才祥.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新理念[J].比较教育研究,2000,(6):32-33.
[9]王松.对高校辅导员职业定位的探讨[J].经济师,20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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