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机制探讨

2014-04-07 23:11郝亚丽
关键词:保障机制公共服务体系

郝亚丽

(阜阳师范学院 美术学院,安徽 阜阳 236037)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公众的物质生活质量逐渐得到提高,随之而来对精神层面高质量的需求也被不断提出。艺术是人类精神生活的重要方式,从历代思想家、艺术家的精辟论述中我们能窥见艺术对人本身和对社会发展的功用及价值。公共艺术属于当代艺术范畴。公共空间的艺术与社会公众产生相互影响,是体现公共空间民主、开放、交流、共享的一种精神和态度。[1]我国公共艺术研究方兴未艾,无论是作为理论研究还是一种公共政策性的艺术方式,在今天仍然是非常薄弱的。[2]中央政府适时提出要不断完善国家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文化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随之被明确提出,于是作为文化公共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艺术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也成为学术界研究的主要方向。目前对艺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的成果较多,但是已有研究的视角多集中于公共艺术体系构建、模式选择上,或是艺术家从艺术本体角度研究公共艺术的特点和发展上。而对艺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机制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献资料还较少。中国是一个区域广阔、地域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文化底蕴也千差万别,要想切实提高人民的艺术素养,研究艺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机制是现阶段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有关概念的界定

要准确界定艺术公共服务体系,就必须先明确公共服务的概念。公共艺术之“公共”的意思不仅是指艺术品所设置的物理空间具有开放性或公开性,而更是指艺术品面向公众,服务于公众的社会公共性。[3]公共服务是一个外来词,国内外学者都对其作过解释,借鉴和综合他们的理论,笔者认为公共服务应该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需求所提供的所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总称,政府的作用是“提供”,其中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可以是政府生产,也可以是市场或第三方部门生产,由政府购买后提供给国民享用。其次是对艺术公共服务体系的上位概念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行界定。当前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内涵实际上包括体现国家意识形态,代表城市文化形象,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为市民提供基本文化服务的设施、机构、运行机制、活动项目、政策保障等集成的系统。[4]

结合公共服务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概念,笔者认为艺术公共服务体系的内涵应该是:体现社会主流价值观,由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和市场共同提供的,为满足社会全体成员基本艺术文化权利而提供的所有艺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总称。其中包括制度和政策层面;经费保障层面;人力资源层面;基础设施的建设、具体的活动措施以及评价机制层面。艺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保障机制即是指保证艺术公共文化服务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开展,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基本艺术公共服务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艺术公共文化体系建设保障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1.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民对艺术文化公共服务的需求在不断增长且日趋多样化、复杂化。艺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机制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同时由于我国实行分税制的财政制度,导致很多地方政府在建设艺术公共服务体系中作用有限,不能提供高质量的艺术公共服务去满足人民的需求。部分地方政府只能在构建艺术公共服务体系的过程中走形式主义,这样都导致了矛盾的产生。

只有重视艺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 ,才可能满足人们的艺术文化公共服务的需求,所以说艺术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的保障机制是其中的重点。它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基本艺术权益的主要途径

目前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对艺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投入了较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部分地区确实也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从总体看,很多地方都没有制定相应的保障机制,他们仅仅是投入大量资金去建设一些基础的设施以供上级检查,其他领域都不愿意投入。由于缺乏相关的保障机制,导致这些艺术基础设施成为了摆设,是纯粹的面子工程。鉴于此,政府应充分认识到艺术存在的现实价值,及对社会良性发展的巨大贡献。要让群众享受到高质量的艺术公共服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基本艺术权益的途径,艺术公共服务建设的系统工程必须得到重视。

艺术公共文化体系建设的保障机制

1.制度和政策保障

本文所指艺术公共服务制度和政策保障即为艺术公共文化的政策法规。从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对文化体制改革的报告中可以看出,中央政府认为“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事业快速发展,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此之前,温家宝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进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免费开放,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5]的要求。可见政府意欲发挥平衡服务之功能,为艺术活动提供基本的发展条件,建立一个公共艺术资源分配的环境。另外政府应加快文化立法步伐,建立健全有关文化市场监管、公共文化事务及规范文化行为等方面的立法,建立健全文化法规体系,将文化建设和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6]

用国家立法的方式对艺术公共文化体系建设的保障机制问题作出制度性的安排,既要有全国性的最基本标准即艺术公共文化体系建设的均等化问题,同时也要体现不同区域的差异性。目前对文化公共服务的体系建设问题,国家已经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艺术公共文化体系建设方面却缺乏详细的规定或说明,难以切实推进艺术公共服务工程的高效实施。艺术公共文化保障制度的规定要成为一个好的规范,必须具有以下几点要求:1.规范的价值理念是公共倾向的(蕴涵着公平、公正等社会核心价值理念),同时是尊重人性的。2.规范的内容必须体现对社会大多数人的权利、权益和利益的尊重与保障。3.规范还要具有可操作性与实际效用。规范是一种集体理性的凝聚和集体利益的协调结果。[7]

目前很多规范都已经完全满足了上述前两个条件,但是在第三个要求上,做得却不够严谨。规范如果不能达到第三个方面的要求,那这个规范很可能就会成为一纸空文。目前关于艺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机制最缺乏的是“政策制度的实际效用”,大家只关注体系的早期建设,却对体系建设后期的管理和体系的实际运行情况关注较少,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在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中做出硬性的规定和条件的设置,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减少国家的损失,切实提高艺术公共服务质量。

2.经费保障

艺术公共服务建设保障机制的经费,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拨款、专项基金、市场投资、社会的慈善捐助等,是艺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正常运转、各种艺术公共文化服务得以顺利开展的资金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规定要做好公共性项目的财政资金安排。公共文化服务事业作为一项具有社会效益、有利于全民发展的事业,政府要逐步加大对公益性文化服务事业的投入,对于图书馆、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8]

艺术公共服务是公共文化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对其的投入应该是和文化公共服务一样。但是目前国家对艺术公共服务的财政拨款是和文化公共服务一起的,并没有单独列出来。笔者认为艺术公共服务的资金最好是单列出来,这样可以为艺术公共服务的建设争取到更多的活动资金。尽管中央政府强调地方政府对公共服务的资金投入增长幅度要保证略高于同期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但是地方政府的财政确实面临比较大的困难。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实行的是分税制,该项制度的实行和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快速发展,致使很多的地方政府出现了财政悬崖,土地财政成为很多地方政府的支撑力量。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是目前困扰经济欠发达地区艺术公共服务保障机制建设中经费问题的最大原因。

发展艺术或者其他公共服务,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但事实是地方政府的投入远远满足不了人民群众需求。解决问题,笔者认可的选择有:其一,学习日本的做法,政府根据自身的实际能力去提供市民最关注的艺术公共服务的前几项内容,即是“最关切内容提供政策”,降低政府在艺术公共服务中的经费压力;其次,坚持多方筹资、全民共建的原则,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多渠道、多形式地筹集社会资金发展艺术公共服务事业。同时要对地方的行政领导进行培训,要让他们知道发展艺术公共服务事业的重要性,另一个方面是努力让他们看到对艺术公共服务的投入是可持续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撑力量之一。

在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大背景下,中央和地方应该确保艺术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的足额拨付,应该是专款专用并严格管理实行问责机制。其次,利用市场资金的逐利冲动和激发地方政府对艺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愿望,就是要让他们看到艺术公共服务建设中和运行过程中的经济价值。不能一味运用行政手段进行强制,否则只能在项目实施的最初阶段获得一定的成绩,而一旦外界的干预力量撤退后,项目的实际效果会逐渐降低,项目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最后的结果是前期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都白白浪费了。

3.人力资源保障

人力资源就是指人所具有的对价值创造所起的贡献作用,并且能够被组织所利用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包括以下几个要点:1)人力资源的本质是人所具有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2)这一能力是社会财富的源泉。3)这一能力还要能够被组织所利用,这里的“组织”可以大到一个国家或地区,也可以小到一个企业或作坊。[9]

21世纪人才是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人力资源保障是发展好艺术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如果人力资源达不到艺术公共服务发展的要求,那么即使投入再多的经费也不可能发展好艺术公共服务的事业。人力资源可以理解为参与艺术公共文化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支撑艺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管理、辅助人员等,是艺术公共文化服务的核心要素。

现有的艺术公共服务的人力资源远远不能够满足社会的巨大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去思考如何提高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

笔者认为切实可行的路径有:1)加强培训工作,让市县级别的领导彻底领悟艺术公共服务建设的重要性,明白它是一项完善全面综合素质的系统工程,是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和科学合理发展的基础工程。2)利用高校的资源优势,加大培养艺术公共服务人才的力度。3)盘活社会上的艺术公共服务所需要的人才,利用多种形式(或聘用其为艺术公共服务社会指导员、或直接购买民间艺术组织提供的艺术公共服务、或吸引他们到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4)培养有足够艺术欣赏水准的公众。一个面向公众的文化决策机构,其所推广的活动,必须建基于公众良好的基础教育水平上,才能取得成果。[10]因此,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艺术发展,必须从公民儿童时期着手教育,培养有足够艺术欣赏水准的公众,注重艺术发展的承接力。

4.基础设施建设、具体活动措施保障

艺术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是指政府财政预算投入的各种艺术公共服务建筑、设施和设备,例如,美术馆、大剧院、革命博物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也包括社会组织或个人自愿参与投资的具有艺术公共服务功能的设施设备等。这些基础设施是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场所,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阵地,也是公共艺术服务实现价值延伸的重要路径。

基础设施的建设保障工作主要有:第一,资金到位,并充分利用现代的财务管理手段公开透明运用好资金。第二,聘任艺术专业人才确保基础设施建设符合艺术公共服务的需求,否则可能会出现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降低或功能缺失,而达不到艺术公共服务的要求。第三,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选址要充分考虑到公众的需求,从资金、位置、功能等多维度衡量能达到预期最佳效果的选址。

基础建设完成以后要有具体可行的活动措施去指导公众利用这些基础设施,满足他们的从事艺术活动的需求。具体的活动措施可以包括:第一,该项艺术公共服务的目标。第二,从事该项艺术活动的要求。第三,完成该项艺术公共服务的详细流程。第四,从事该项艺术公共服务的注意事项。

5.监督评价和问责机制的构建

让艺术公共服务达到预设的目标,建立一个监督评价和问责机制是必不可少的。监督评价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主要职责,如果没有监督和评价,艺术公共服务的实施效果必将下降,甚至会使相关的设施建设成为摆设。问责机制是目前很多公共服务领域中保障机制建设过程中所缺乏的。因为缺乏有效问责机制,所以很多的地方领导和职能部门就敢于走形式,甚至极少数地方政府敢于造假欺瞒。

监督评价机制的首要工作是确定某一项工程或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团队。其次,完善评价的主体,这其中包括上级的主管职能部门、相关的学术团队或公司、公共艺术的受众群体。充分运用好学术团队和社会评估公司的力量完善监督评价机制的细则工作。第三,监督评价的细则不能仅仅是定性的描述性规定,而必须是定量的描述。做到哪一步有什么样的具体要求,达不到原因是什么,是否符合监督评价机制的要求。第四,充分利用现代化监督评价的技术手段,体现决策过程民主化。可以利用不同形式的公共参与并使之常态化、制度化。例如,运用问卷调查和网络投票的形式。利用好社会学统计软件去统计整理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在这方面,美国的做法或许能为我们提供一些启示,例如,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曾计划在剑桥建造肯尼迪图书馆,当地群众担心由于其建筑体积庞大会破坏当地查理士河的景观与城市尺度,故予以抵制,意见最终被采纳。[11]

问责机制是所有公共艺术服务工程建设中的核心内容。模糊的定性的问责条款,很难起到真正监督和威慑作用。出台法律条文并尽量细化和具体化是问责机制真正生效的关键所在。

[1]何小青.公共艺术之“公共性”流变源考[J].装饰,2013(2):68-69.

[2]吴士新.对公共艺术问题和中国当代公共艺术现象的分析与研究[J].云南艺术学院学报,2006(1):5-9.

[3]刘芳,黄展.公共艺术与艺术大众——谈当代公共艺术中的公众参与性[J].枣庄学院学报,2009(6):124-126.

[4]朱鸿召.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37-42.

[5]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二○一一年三月五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N].光明日报,2011-03-16.

[6]李少惠.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构成及其功能分析[J]. 社科纵横,2007(2):37-39.

[7]朱力.转型期中国社会问题与化解[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231.

[8]周晓丽,毛寿龙.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及其模式选择[J].江苏社会科学,2008(1):90-95.

[9]董克用.人力资源管理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8.

[10]林贵刚.香港美术教育[M].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1996:105.

[11]郝卫国. 公共艺术与公共参与[J]. 雕塑,2004(6):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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