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矫正评估

2014-04-07 01:21王志亮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监狱矫正委员会

王志亮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监禁刑或称自由刑的执行由监狱负责,监狱运行状况如何,执行的结果如何,可从不同的角度、由不同的组织或人员进行评估。从监狱执行刑罚的结果来看,既能找到监狱行刑效果良好的实例,又能找到监狱行刑效果不佳的实例,无论怎样都不应抹杀监狱对社会的贡献,因为在现代社会中监狱释放回社会的人没有全部重新犯罪,这是最起码的铁证。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看待监狱行刑的效果呢?美国对监狱行刑的效果评估最具有代表性。

一、矫正评估的历史沿革

在推行官方标准之前,监狱当局在衡量其机构设施质量或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上没有可凭借的依据。在18世纪后期,费城监狱协会提出了处遇囚犯的准则,包括男女囚犯分离关押、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离关押、实行分类制、监狱产业的基本目的等。以后又提出了更多的建议和改良要求,在1870年美国监狱协会发布了监狱行业准则,称之为《原则宣言》。从那时起,许多委员会和理事会提出了现代行刑机关的要求,倡议规范立法、计划和标准。在美国,全国专业标准或统一政策的认可接受,演化为认可的全国评估计划方案,发展为同行业内检查或由业外行业的审核工作组进行检查的程序。就矫正领域而言,“有权进行评估的重要组织是美国矫正协会”〔1〕。矫正方面,医疗事务评估的特有的类似的计划方案归矫正护理国家委员会实施。

美国矫正协会的第一部专业标准手册公布于20世纪40年代,这个标准需要定期审查并通过了1966年的审查。该标准主要是为矫正机关制定的,其他一些机构也在使用,但没有证明其遵守执行该标准的客观方法。以后的几年里,法院较为关注监狱恶化的状况,并开始介入其中,因此,监狱管理人员要求出台某种类型的履职标准。在1967年总统犯罪委员会发布了有关标准作为其工作的一部分,但没有包括执行计划。在1969年福特基金会同意美国矫正委员会研究确立评估程序的主观需要和可行性,在评估程序中可以提出监狱管理人员、囚犯、立法机关和法院所关注的事项。这项研究,不仅证明了新标准的需要,而且促成了新标准的出台,发布的检查、评价和测定遵守标准的计划方案规定在“矫正评估计划”内。

1970年刑事执行标准和目标国家咨询委员会发布了矫正机关的国家标准和目标,这些标准提出了监狱和看守所的条件要求,但没有提供执行方案,仅仅是建议各州要努力创制、采纳、适用相似的标准。1974年法律执行协助局授权美国矫正协会建立矫正评估委员会,几个社团和私人基金组织也参与了该项工作。现行标准在评估中具有明显的不足,其原因是它们的性质过于复杂、在许多方面缺乏专一性、狭隘地集中于监狱和看守所。对此,矫正评估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提出了一系列的合理化建议,要求授权应包括提出一套综合性标准以覆盖矫正领域的所有成分,并开始了起草、行业检查、修正并批准数以千条标准项目的计划方案工作,涵盖了整个矫正领域——监狱、看守所、假释委员会、缓刑与假释部门及成年犯和未成年犯社区住宿中心。矫正评估期限为3年一次,第一批通过再评估的时间为1981年,美国和加拿大的1000多个单位接受或通过了美国矫正协会矫正评估委员会的评估。1978年假释委员会和4 所“中途之家”首次通过了评估,同年1 所成年犯矫正机关首次获得评估通过,1980年1 所看守所首次通过评估,1981年1 所未成年犯矫正机关首次通过评估。

最初的方案规定,矫正评估由独立的矫正评估委员会负责实施,从1979年年初到1986年年底就是这么做的。尽管对评估收取费用,但这些评估费不足以弥补评估委员会的支出,而且把矫正评估委员会设置在矫正协会的门下本身就决定了低收费。矫正评估委员会成员是由矫正协会推选出来的,现在仍然如此;在评估决策方面,矫正评估委员会独立运作。矫正协会设立的标准委员会负责提出标准,交由两个组织审评;评估证书由标准委员会授予,由矫正协会颁发。矫正机关的医务业务也有类似的评估工作,组建于1983年的矫正健康护理国家委员会实行类似于矫正协会的全国认可的标准,这是因为从事评估工作的美国医务协会在制定初期的标准的过程中与矫正协会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合作。到1992年2月,经过矫正健康护理国家委员会评估的矫正机关包括301 所看守所、75 所监狱、31 所未成年犯矫正机关。

1983年通过调查受评估的州和联邦机关的工作人员,矫正评估委员会发现,566名响应者中85%把评估看作一个良好的管理手段工具,约2/3 觉得评估有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组织能力、执行政策的能力和依程序办事的工作素质,所有这些会最终促进工作环境条件和方案的改进。所调查的单位中半数以上响应者说,评估有助于为囚犯和工作人员营造更安全、更清洁、更健康的环境。然而,对监狱状况的影响却是有疑问的,响应者中,有57%不能肯定,或认为评估以来暴力事件的数量没有变化;只有36%指出,他们单位里的暴力事件较少,41%没有看到囚犯不满或要求赔偿事件的下降,约90%的响应者发现,在诸如探监、娱乐、有意义的工作安排或教育计划方面没有改进。1989年年初进行的类似调查,揭示了关于评估价值的类似观点,强调管理与工作人员履职、较好的防火安全与增加经费方面的改进。却没有关于机关单位或社区环境改进状况或计划的调查结果。1990年对监狱长的一项全国调查发现,不足一半的响应者感到评估规则对他们的人事管理风格没有什么影响,诸如预算控制、法律要求、工作人员素质质量和囚犯过度拥挤之类的因素对他们日常管理事务影响较大。某些州的议员担心囚犯诉讼的潜在可能性和费用,列举了满足标准要求的困难,而遵守标准通常既昂贵又困难,但验收率是高的。

二、矫正评估的项目内容

第一本标准手册公布于1976年,含有452 条标准,到1979年先后公布了10个版本的手册,到1983年全部作了修正。所有的标准中,只有约10%是强制性的,必须符合评估的要求。强制性标准一般适用于确保监狱工作人员和囚犯健康与安全的环境条件,许多强制性标准直接源于地方法律,例如建筑、防火和卫生法规,其他标准则反映了法院就宪法性问题的引申含义或指令,例如规则、纪律、探视和通信联系等特权。有迹象表明,法院和某些州议会支持标准和评估的势力日益增大,尽管法院接受标准和评估程序并不普遍。正如米勒所言:“法院没有采纳美国矫正协会的标准作为自己评价实践和状况的尺度。实际上,它们经常采用不同于美国矫正协会的标准。”矫正行业内外,与评估相关联的事项,涉及评估费、评估时间、大量的日常文书工作要求和评估的深度。人们不禁要问,这是一个极不强调工作质量的文书过程吗?这些标准如此明确足以发挥作用吗?它的作用是作为管理工具为工作人员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改进对囚犯的服务吗?其他批评多集中于标准是怎样影响监狱长的权威问题上,而且也存在这样的事例,这种情况下单位的现行政策或程序优先于标准所要求的,而且很清楚,没有侵犯罪犯的权利或良好的实际做法。

实际上,政策可能受到了内部审查研究结果的支持,而管理人员可能要求标准的权威给予调停。对评估的批评也来自于矫正行业之外,主要问题是程序需要更公开、有必要增加社会参与,批评通常与“法院想干什么”的问题相关联,或者评估运作的宪法最低限度可能是什么。美国民权联合会国家监狱分会也提出了相似的问题,声称许多标准在几个方面缺乏一般的宪法保障,标准简单地表明了矫正的现状。权威的标准评价通常依赖于谁作出评估,对于矫正实践者,标准一般认为是现实性的且具有挑战性;对于改革者,标准显然软弱且不起什么作用,永远运作不良且不公正。在现在可能出现的框架内,标准是充分的,然而,仍然不能反映良性实践的最高标准。现行标准得到了内部计划审查和审核机制的支持,通过这个程序得以改进的地方和全国标准也可能出台。

矫正行业内关于工作审查的文献有所增加,1993年2月洛根作的一项研究,在八个主要方面或范围,专门详述了“经验性因素”。对照组织标准,审查这些因素以便确定哪些工作审查是必要的,同时也是为了给制定审查性标准寻求依据。这八个因素包括警戒、安全、秩序、看护、活动(计划方案)、公正、生活状况和有效的管理,当然这些因素又分为许多“亚因素”。方案审查或内部审核依靠的是业绩审查和遵从测定的程序,这项技术出现在商业和工业方面,与所有组织的质量保证相关联,它在矫正行业发挥了有效的作用,并确保了进一步的评价。作为它的方案审查方法的一部分,联邦监狱局使用自动化的重要因素或称战略支持系统,来给管理提供大量的组织运作信息,这是推行战略规划和质量控制原则的杰出工具。信息数据资料作为指示性因素,使使用者能够观察和分析系统内的变化,诸如囚犯的拥挤程度和囚犯的分配,这些事项关系到警戒和监禁要求。人们期盼着,不久的将来方案审查或称内部审核程序将成为美国矫正协会评估程序的组成部分。矫正领域将来的评估,实际上就是接受评估的那些监狱长个人工作上的事了。矫正不能单单在知觉或经验的基础上运作,这个事实在法院介入的时代里已明朗化。国家标准和评估,要求单位在接受外部审核前先进行自我评价,促使许多矫正部门启动了系统内的内部审查工作。这不论在过去,还是在现在,都是一个卓越的起点。然而,在内容上还需要进一步地发展完善,在主体上还应吸收更多的相关部门及人士参与。

三、1974年马丁森评估:马丁森炸弹

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的矫正实践处于上升发展阶段,但到60年代和70年代初期时,由于美国的犯罪现象有了较大的增长,情况有了变化。为对付犯罪,美国总统任命了一个特别委员会来研究犯罪和刑事司法、执法体系中的问题,另一个委员会研究美国的暴力问题。重新犯罪率的统计表明:“罪犯释放以后重新犯罪现象严重”,因而一些研究着眼于研究评价不同矫正更新项目的有效性问题。1974年马丁森公开了自己的调查报告,马丁森的报告是一个综合性的研究评估,由于它对美国监狱矫正领域的否定性评价,被称为“马丁森炸弹”。〔2〕

马丁森的报告对231个不同矫正项目的有效性问题进行了综合研究评价,评价涉及三个方面。第一,检测所有的矫正领域的更新项目。内容包括对个人或小组咨询、职业训练、工作释放、假释监督以及整容手术等。第二,研究不定期刑制度。从埃尔米拉监狱成立后,不定期刑成为对付新罪犯的一个重要措施,也是作为对罪犯进行约束的一个工具;然而,罪犯不知道他们何时能被释放,因而侵犯了犯人的权利,基于人权的考虑,不定期刑制度应予取消。第三,审视犯罪问题。60年代国内产生的一系列骚乱加速了全美国犯罪率的增长,由此对更新项目的价值提出了质疑,并认为不定期刑侵犯了犯人的权利,因而有必要寻求其他的刑罚替代方法,刑罚体系的基点应是报应而不是更新和功利主义。

马丁森报告的结论,与矫正系统的更新罪犯的努力截然相反,指出:“除了少数的项目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外,更新的努力不能对重新犯罪率产生可以看到的效果。”马丁森的报告发表以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过自己的研究认同马丁森的研究报告结论,结论是“更新的技术和项目取得了非常小的成就”。

就实践而言,在美国20世纪初、中期的大部分时间,虽然更新活动很受重视,但事实上只有相对少的资源投入。即使在50年代,更新被确认为一项矫正政策,也只有5%的矫正预算。在一些司法区,一些连续的努力仅限于一些创新的更新方法。在矫正系统,根据犯人的需要,提供不同的项目,包括文化教育、职业训练、吸毒治疗和酗酒治疗等内容,但实际上仅有不足一半的犯人可以参加。对于其他犯人,往往只是在口头上强调一下而并不能很好地付诸实施。

鉴于对不定期刑制度的否定态度,到70年代末许多州已开始修改本州的刑法,用定期刑代替不定期刑,到1987年许多州已采用定期刑制度。在定期刑制度下,罪犯能知道他们判决的释放日期,犯人好的表现行为的记分可以更改释放时间,判决确定性的程度较过去大为提高。另外,许多州或是取消更新项目,或是让犯人自愿参加该项目(过去许多州往往是要求必须参加)。由于观念的转变和监狱的过于拥挤,许多州现在似乎满足于把监狱仅仅作为犯人的“仓库”。

〔1〕Marilyn D. McShane and Frank P. Williams ⅢEdited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Prisons,Gaeland Publishing,Inc. 1996. p1.

〔2〕〔美〕理查德·霍金斯,杰弗里·P.阿尔珀特.美国监狱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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