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资源管理和执法的问题思考

2014-04-06 23:36
山东水利 2014年3期
关键词:水事水政监察

高 仑

(沂南县水利局,山东 沂南 276300)

2012年,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一年来,各地水资源管理和执法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或多或少地暴露出了水资源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 存在的问题

1.1 落实制度“高举轻放”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各级配套政策文件陆续得到了完善和落实,先后出台了“三条红线”、水资源论证等多项制度。但在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中,最“严格”二字究竟能否真正落实,各项制度是不是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这一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调查发现,各地在具体工作中普遍存在雷声大雨点小,口号一大片,效果却不见的现象。尤其是对于违反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执法不力,打击不够,成效不明显。

1.2 水资源管理严重滞后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不断提高,但水资源利用方式粗放,用水效率偏低,民众对节约保护水资源的认识不足,非法取水用水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根本原因是水资源管理跟不上、不规范、不严格。目前,水资源管理的硬件设施基本具备,各种科学先进的量水设施、监测设施都已初步安装到位。但与之相匹配的、科学的、规范的、严格的管理跟不上,甚至没有。实际工作中重收费、轻管理,水资源费不能足额征收,安装的量水设施、监测设施形同虚设。这势必造成水资源浪费,管理粗放,恶性循环。

1.3 执法工作不到位

目前,各级都相继成立了水政监察队伍,但基层水政监察队伍的水政监察职能却不能充分发挥。基层水政监察大队虽然承担着执法职责,但日常业务工作多是收取水资源费等水利规费。更有甚者,多年来从未开展过水政执法工作,水政监察大队形同虚设,水政执法有名无实。

1.4 执法意识淡薄

随着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水资源管理日趋规范,因此查处水资源管理中的水事违法案件更为突出。基层工作中,随时都要面对各种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但在具体实践中,普遍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思想,甚至于对违法案件的查处畏难发愁,从而严重影响了水政执法的顺利开展和执法效果。

1.5 执法环境有待于优化

虽然各级政府都在逐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政府都在为发展地方经济优化投资环境,出台了很多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保护政策却不利于水政执法的限制措施,执法工作开展困难。因此,进一步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落到实处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

2 建议对策

2.1 建立健全专职执法队伍

水政执法是水资源管理的主要手段和措施,建立健全专职水政监察队伍是全面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重要保障。要想真正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大幅提升水资源管理水平,必需有强有力的水政执法做后盾。因此,基层县市水政监察大队应从目前全力参水资源收费中剥离出来,进而逐步整合执法职能,抽调精干高效的水政监察人员从事专职水政执法工作,把水资源收费和水政执法完全分离。同时将水行政许可和水资源管理等业务工作交由其他部门管理。

2.2 进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要真正做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一是尽快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形成系统科学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水利部门在具体组织实施水资源考核时,要以责任抓落实,以考核定成效,切实激发地方政府严格管理水资源的积极性。二是水利部门在水资源管理工作中,应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取水行为,做到“立项必须论证、取水必须许可,用水必须缴费、违法必须受到处罚。”对于那些无视法律规定,迎风而上的非法取水用水行为,各级水政监察队伍要进行坚决打击和查处。同时克服工作中畏难情绪,彻底改变水资源弱势执法局面。

2.3 全面推进联合执法

环保部门的环保管理和执法,对水资源管理和执法是一个很好的借鉴。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中,应积极加强和环保部门的协调联动。对于有些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要和环保部门实行联动,实行联合执法,借力发力,共同查处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逐步实现水资源管理强势执法。同时要进一步争取公安部门的支持,在执法过程中,充分发挥公安部门的保驾护航作用,使执法行动更加顺利、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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