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春水利电力学校,长春 130062; 2.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北京 100038)
目前,全国兴建的水利工程设施,已形成了数千亿元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初步构成了我国防洪、排涝、抗旱体系。水利工程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为抗御水旱灾害、保障工农业生产和城市居民生活、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及水利工程建设水平和管理等方面原因,致使过去修建的工程质量不高,有的工程甚至成了病险工程,不但发挥不了工程效益,还给地方经济建设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同时对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近几年,国家针对目前全国水利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人畜饮水解困与饮水安全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等涉及民生的建设项目,纳入了国家财政投资计划。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这笔资金,各级建设单位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了工程质量。
水利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包括:项目法人负责体系、监理单位控制体系、施工单位保证体系和政府部门质量监督体系四个方面。只有各有关单位质量管理机构,按照制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实施细则有效开展工作,才能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处于主导地位。项目法人建立的质量负责体系,包括应设立的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的各自工作职责、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等。对工程规模大、技术要求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设立质检部门,其他工程应有专人负责质检工作; 项目法人应制定周密的质量管理实施计划,以实施计划约束、落实质量标准,促进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按合同要求,在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单位设置监理机构,派驻足够的监理人员,并各负其责; 按规范要求,制订《监理规划》、《监理大纲》,针对监理的工程具体情况,制订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并据此实施; 按监理工作要求,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方案》; 对工程原材料及实体质量进行抽检; 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理,并作好旁站监理记录,对施工单位自检行为进行鉴证; 及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结果进行核实; 对施工质量缺陷进行登记; 执行施工质量事故报告、备案制度; 受项目法人委托及时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组织分部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 在监理工作过程中,随时编制《监理日记》、《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以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单元工程质量、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工程质量分析等有关工程质量情况。
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对自己承担的工程负责施工质量保证职责。ⓐ施工单位资质应满足承建工程等级需要,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有关规定,相应资质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等级的水利工程,即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范围应与承接的工程等级相对应,施工单位不得超越资质、借用或出借资质承接工程建设任务; ⓑ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设置专门的工地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管理和检查人员,明确各部门、人员的职责权限、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健全有关工程质量的管理控制制度、质量检查制度和技术管理制度,通过生产过程的内部监督、调控及质量特征的检查达到质量要求; ⓓ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制定项目经理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有关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做到现场工程质量有人管。
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强制性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规定配备具有相应资质、且经过培训的专职质量监督员,实施以抽查为主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应制定质量监督计划,并按照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内容和要求,对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法人、监理机构的质量控制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并应做好检查记录,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纠正措施,进行整改落实; 必要时,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主要体现在:项目法人未明确专职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未建立质量责任网络; 未制定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未履行质量管理、检查、监督的职责; 在工程建设中,没有监督检查的相关记录。
主要体现在:有的施工单位质量控制不严,在单元工程质量自检过程中,缺少原始自检资料,导致部分单元工程数据失真; 有的施工单位在水利工程施工中,对有关混凝土施工项目的混凝土强度未进行统计分析; 有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混凝土拌和站无材料称量设备,仅以装砂石用的手推车进行混凝土配料,未对混凝土配料称量进行准确控制。
主要体现在:监理单位未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监理人员不足,或无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及总监无证上岗; 监理机构未建立相应规章制度; 未签发设计图纸、未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未对施工质量进行跟踪检验和平行检验; 对施工单位不按规程规范、技术条款施工行为未进行监督纠正。
主要体现在:有的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未与项目法人签订《质量、安全监督书》; 有的质量监督机构未制订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有的质量监督机构未履行质量监督的职责,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未监督、检查参建各方的质量监理、检查、保证体系,致使工程建设出现严重违法、违纪情况; 未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对已完工的单位工程进行外观质量评定; 有的质量监督机构未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划分进行监督检查,无正式批复确认文件; 有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对已完工的单位工程进行外观质量评定; 有的县级水利局在工程现场设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县水利局主管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按规定县级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无权监督本县水利局主管的工程项目; 有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无工程质量抽检结果资料,无任何反映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文字记录,对工程转包问题视而不见,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形同虚设,部分工程质量处于失控状态。
强化项目法人质量监督体系建设,就抓住了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龙头”,也就从源头上规范了工程建设程序。《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及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规定,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因此,工程建设单位应把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工程建设的首要任务来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组建项目法人,配置专门质量管理机构,配齐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健全各种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使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真正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而监理队伍素质高低,则是决定水利工程质量优劣的关键。因此,项目法人应敦促监理单位强化自身素质建设,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杜绝“监理工作不到位”、“无证上岗”、“监理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应认真履行监理单位“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监理职能,努力打造一支“拉得出、用得住、叫得响”的优秀监理队伍,使其真正成为项目法人的左膀右臂,成为工程质量、安全的保护神。
向施工实施者灌输质量责任第一理念,要将该理念实实在在落实在行动上。ⓐ要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落实到建立的技术管理制度中,并经常进行考核; ⓑ要将质量要求落实到合同中,将水利工程质量要求、质量标准、检查和评价方法、奖惩办法和标准,十分清晰地明确在合同、委托书或任务书中(不能用含糊不清的笼统的质量要求或标准),并规定项目管理者对质量绝对的检查权和监督权; ⓒ要将质量标准落实在实施计划中。在实际工作中,防止实施者为了追求高效率和低费用而牺牲质量,防止为赶工和降低费用而牺牲质量。
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中,政府质量监督是最后一道关,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如果放弃这重要的一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将处于失控状态,将失去监督空间。对每一项工程,政府质量监督人员应确定查什么、怎么查、在何时何处查,应做到心中有数并落实在具体工作中,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该返工的返工,该处理的处理,不能姑息养奸,只有铁面无私,才能确保这道“最后防线”安然无恙。
水利工程建设涉及人民财产安全,事关重大,完善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非常重要,如果每项水利工程都建立以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质量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的质量就能处在可控状态中,工程设计目标及工程效益就能有望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