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问题”迄今为止仍是各级政府重点关注的问题,近些年来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向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因为利益分配的问题出现了很多社会矛盾。而派驻乡镇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检力下沉的职能部门,可以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就地做好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提供司法服务。
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乡镇一级司法机构只有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唯独检察机关没有乡镇一级的检察机构。这种情形下,对于乡镇一级的基层司法机构的司法活动就缺少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使得我国宪法构筑的司法权力制约架构出现缺损,与宪法立法本意相左,不利于我国现有的司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开展。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飞速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发展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影响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矛盾和问题。作为检察机关有义务去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和矛盾,有责任去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设立派驻乡镇检察室并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中来,则是检察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是派驻乡镇检察室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可以借助深入基层的有利时机,通过走进农村、走进农户、走进社区、走进学校等发放宣传资料,进行法制宣讲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向村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懂法、知法、守法、维权的意识,推动农村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
当前因为少数基层乡镇干部和村干部贪污腐化、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引发了农民的强烈不满,往往造成群访、闹访等问题甚至产生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通过法制宣传,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讲座等形式预防职务犯罪,使乡镇干部村干部受到法制教育,警示教育,促使其廉洁自律。派驻乡镇检察室也可以利用贴近基层的便利条件,通过实地走访调查,自行发现职务犯罪的线索,或者通过设置举报箱、接待来访群众等方式受理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协助派出检察机关的其他职能部门共同打击、预防职务犯罪。
一是做好社会矛盾调解工作,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根据矛盾的性质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二是做好信访接待工作,信访接待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矛盾化解的质量,通过信访接待工作,努力将问题解决在当面、解决在基层。
一是强化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二是强化对基层法庭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三是强化对基层行政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四是强化对社区矫正执法的监督。
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延伸检察职能,开展社会管理创新。一是可以结合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二是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三是运用检察手段参与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促进网络虚拟社会建设和管理,四是深入当地村镇集体、私营企业,进行司法调研,了解企业司法需求,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预防职工各类犯罪。
在经费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进行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在经费保障上,要依靠派驻的检察机关解决,以防派驻乡镇检察室为了解决经费而受制于其他机关或部门,影响派驻乡镇检察工作的独立性。有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为派驻乡镇检察室建立独立的办公用房,为派驻乡镇检察室开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明确加强和规范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建设方向和发展方向。对派驻乡镇检察室的称呼作统一规范,可以统一称作派驻乡镇检察室。高检院或者各省、直辖市的检察院应当统一出台派驻乡镇检察室相关规定,明确派驻检察室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经费保障等问题,进一步推进派驻乡镇检察室职能规范化、运行标准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
对于各地基层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置乡镇派驻检察室。比如几个乡镇作为一个地区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而不是每个乡镇都设置检察室,以解决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另外,进一步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干部的配备交流工作,把综合素质优秀、年富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派驻乡镇检察室队伍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