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朝怀 (云南省宁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665100)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公共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兽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动物卫生法律法规,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安全,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兽医工作正常秩序的重要保证。对此,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就现阶段宁洱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相关对策。
1.1 基本情况 宁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成立于2006年,是在县畜牧兽医局直接领导下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动物及产品检疫、动物屠宰加工检疫、肉食品、兽药、饲料等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目前,全县拥有官方兽医人员49人(男37人,女12人)。其中:县级18人,乡镇31人,均为在编人员,县级监督所均为官方兽医人员。
1.2 工作职责范畴 主要负责全县8个定点屠宰场(点),9个动物产品交易市场,5个活畜禽交易市场,23个兽药经营销售点,23个规模养殖场(小区),17个畜产品加工销售点及运输环节的监管。全县每年有交易动物150万头(只、羽),各种畜禽产品5000多吨。鉴于本县人少任务重这一实际情况,很难顺利开展各项监管工作。
1.3 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成效显著 2013年完成动物疫病防疫2041417头只羽,其中:猪515152头,牛63386头,黑山羊46921 只,家禽1445958 羽。畜禽免疫率达到91.7%,其中:猪免疫密度93.4%,牛羊免疫密度91%,禽流感免疫密度92.1%,鸡新城疫免疫密度91.2%,均达到应免数的100%。畜禽疫病死亡率分别控制在猪2.14%、牛0.58%、羊1.35%、禽4.93%。动物疫病发病率和死亡率均比往年有了明显的下降。
2.1 依法治疫意识淡薄 有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法制意识不强,对行政执法主体认识不到位,不注重执法程序,案件查处存在随意性。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法制意识还没有完全形成。另外,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屠宰户、牲畜贩运户和动物产品经营户,及其饲料、兽药经销商,这些人员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
2.2 基础设施薄弱 目前,县级财政没有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投入不足,导致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场地不足,办公设备及工作条件简陋,一线监督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监督设备不足、调查手段单一、落后等,从而执法人员难度增大,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高,严重阻碍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2.3 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培训 由于经费匮乏,执法人员得不到知识更新培训,知识老化,执法操作技能不强,很大一部分用老传统、老经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另外,现有执法人员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从而使监督队伍的整体运行机制不完善,影响了监督执法力度,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个别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2.4 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不够 卫生、工商、质监、工信等有关部门对屠宰场、畜产品交易市场和饲料、兽药市场等监督管理不够配合,认为那是畜牧部门的事,联合检查不协调。对违法经营者处理不够严肃,没有起到执法的作用。
3.1 加强执法管理,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 (1)落实执法责任,切实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签订《执法责任书》,进一步落实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2)搞好部门协作,加强与同级公安、工商、卫生、质监等有关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执法联动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
3.2 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执法能力和检测水平 (1)要增加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和执法经费,配强配齐执法人员,保障人员工作经费,提高执法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和疫病防控工作的开展;(2)要组织执法人员和检测人员参加系统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3)要完善兽医实验室建设,建立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引进快速检测设备和先进检测技术,提高检测手段,以保障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4)要加强执法体系建设,配备交通、通讯、办案工具等设备,增强执法功能;(5)要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对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6)完善畜牧兽医行业内部各执法机构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实施有效的外部监督,公开执法监督电话,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为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3 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有序开展 (1)规范执法人员形象:官方兽医在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着装整洁、言语文明、持证上岗、亮证执法。(2)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能。(3)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动物投入品安全使用和动物健康养殖及减少动物死亡就是保增收”的理念,遵循“两集中、两到位”和“零距离、零障碍、零差错”的要求,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动物诊疗许可审批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审查条件并及时审批颁证。(4)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处理处罚;不准口头处罚和违法办案。(5)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在办案过程中要按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规定使用规范性行政执法文书,做到文书格式规范、制作程序合法、语言表达准确,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6)规范执法收费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环节收取费用,不准超标准收费,不准跨环节收费,不准无依据乱收费,不准只收费不服务。(7)规范廉洁自律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要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清正廉洁,公正执法。
3.4 建立和完善动物卫生监督配套法规 建议上级部门尽快出台《动物检疫技术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操作规程》等配套法规,减少工作死角,提高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基层工作人员有法可依,从严执法。不断强化监督执法,充分发挥“以监促检”的作用。
3.5 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专项检查活动 加强屠宰、市场、冷藏、肉品专卖店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上市畜产品严格实行索证验章监管制度,确保畜产品的可追溯性。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率要达到100%。严厉查处逃避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打击经营病死动物产品的地下窝点,发现病死动物,严格监督畜主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3.6 依法加强动物养殖、销售、屠宰环节监管力度 对违反标识使用和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查处,重点加强屠宰场屠宰动物标识监管,杜绝没有佩戴免疫标识的动物流通,有效实施动物及动物可追溯管理。加强对全县肉食品检疫工作的监管,保障“放心肉”工程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