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产品违规成本加大产品证书注销后三年内不得申办
本刊讯:今后如果因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况被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三年内将不能再次申请。这是日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修订的新内容。
日前,农业部公布《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农业部按照国务院相关要求对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13部规章进行修订。其中针对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做出修订,即第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申请前三年内,未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三、四、六项的规定被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按照该修订,以后如果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未重新申请鉴定的;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和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被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后,同一产品在三年内将不可以重新申请推广鉴定证书。
据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由于未对被收回、撤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产品再次申请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出现过部分违规企业在被撤销资格后可以很快重新申请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现象,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为此,农业部做出该项修订旨在严格执法力度,加大企业违规成本,从而督促农业机械生产者重视农机产品质量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机产品质量。
同期公布的《农业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还决定废止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1992年9月30日[1992]农(机)字8号公布)和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
(本刊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