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3〕61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第2号)和《关于贯彻实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3〕320号),现就上海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启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证书分为全国通用(简称A证)和地方使用(简称B证)两种。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且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取得A证,在全国范围从业。学历不低于高中,并且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取得B证,从业范围不超出上海市。
三、自2013年7月1日起,符合原《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2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31条规定范围的人员,以及银邮类保险兼业机构从事保险产品销售的人员,应当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四、自2013年7月1日起,符合原《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2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31条规定范围的人员,经所属机构完成执业登记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展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为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五、上海保监局委托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六、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委托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办理从业人员的执业登记。
七、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2013年7月1日之前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
201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