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 蕊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071)
网络造谣引发的伦理思考及相关对策
樊 蕊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071)
网络造谣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传播谣言方式,其对造谣对象、网民以及现实社会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与影响。网络造谣频现主要是由网络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个别网民对于“名利”的追求;网络监管不力、网络伦理相对滞后等几个原因所致。针对网络造谣的问题,不仅应该在完善关于网络造谣的法律法规、构建有效的网络伦理规范、成立反对网络造谣监督委员会、推广网络实名制等几个方面加强,而且也需要加强网络伦理宣传教育活动,使得网民从内心认同其在网络空间中所肩负的责任与义务。
网络造谣;网络空间;网络伦理;相关对策
从造谣对象角度看,其是网络造谣事件的受害者。造谣对象通常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如果是普通百姓,即使造谣也不会引起网民关注。秦火火等人深谙此道,因而他们的造谣对象包括深入人心的励志榜样,如此便会在网络上一石激起千层浪。这给造谣对象无论从生活上还是工作中都带来无数困扰。特别是,面对公众质疑,百口莫辩的委屈感着实让造谣对象从精神上和肉体上都备受折磨。造谣者的一句毫无根据的言语,造谣对象就要用各种理据来证明自身的清白。
从网民的角度看,网民是网络谣言信息的接收者。在现实世界中,公众在接收信息时,可以根据自身对某人或某事的熟知程度对其真伪进行判断。但在网络空间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一定的虚拟性之上的,造谣者言辞的煽动加之图片“证据”,这种“言之凿凿”的虚假信息,使得网民对这件事的判断逐渐依赖于其他人对该事件的态度。于是,网民在网络上渐渐地失去了个人判断的能力,变得听风就是雨,盲目地对造谣对象进行批判,这种从众心理对于网络谣言的传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网民也是受害者之一,他们受到了造谣者的欺骗。当网民得知误解了某人或某事,会对自身的判断力产生怀疑,对网民的身心造成了伤害。
从社会效应的角度看,网络造谣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以及更大的社会恐慌。这是由于网络的影响范围不再受地域的限制,一条谣言的发布,全国乃至全球都可以看到相关信息,其影响之大不可小觑。秦火火等人对励志榜样“有理有据”的造谣,其内容严重冲击了公众自小的榜样情怀。某些网民在接收这类信息时,误以为自己被造谣对象欺骗了,于是对社会心生不满,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以往的价值观,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还有就是类似于将要发生地震的谣言会引起公众恐慌,比如2010年某大学生利用贴吧造谣称山西多地将出现地震,致使数百万人离家“避难”。
毋庸置疑,网络造谣所产生的伦理问题对人们的影响从虚拟世界拓展到了现实世界,面对如此之多的问题,网络造谣的原因何在,这是值得我们进行深入分析与思考的。
首先,网络造谣事件的出现是与网络自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匿名性、自由性、虚拟性等特点分不开的。在现实世界中,人们处于一种熟人圈,其往往要受到伦理道德的各种约束,而在网络空间中“人们以符号的形式进行虚拟社会交往”[1],于是淡化了伦理约束。网络社区基本上都是开放注册的,不需要身份证等可以证明网络用户身份的证件。比如说,秦火火就利用了这一点,当其“中国秦火火”的微博账号因造谣被封时,他又重开一个“中华秦火火”的微博账号,仍可以活跃于微博,继续在网络上散播谣言。还有在网络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可视为“意识”的交流,因而网民具有更大的自由性,把在现实世界不敢做的事情,全部宣泄到网络上,使得人们忘却了责任与义务,形成了为所欲为、随心所欲的网络性格。
其次,网络造谣事件也与某些目的不纯的网民追求“名与利”的欲望有关。就网民数量而言,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了5.9亿[2]。如此庞大的规模促成了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正常的网络秩序下,一个普通网民很难有出名的机会,其所发布的信息大多也沉没于信息的海洋。近年来,一些人通过网络成为了红人,改变了以往的生活状况,例如,感动大家的旭日阳刚。于是,某些网民认识到网络是达到其出名目的的捷径,为了博得大家的关注,花招百出,其中造谣是迅速成为网络名人的招数之一。与以往模糊、不确切的造谣贴不同,秦火火等人每次发造谣贴“都用强烈的质问口吻向被造谣对象发难,气势很盛,让人觉得他的话很可能是真的”[3],继而很多网友成为其粉丝,满足了其成名的欲望。同时,也有人利用转帖传谣来敲诈勒索当事人,已达到获得钱财的目的。比如,在2013年8月18日抓获的李某,他就在网上恶意转帖散播谣言,然后以删帖为由向当事人索要钱财[4]。
除了上述网络自身特点的原因及个人原因之外,这还与网络空间监管不力、网络伦理相对滞后等因素有关。网络空间之大远远超乎我们的想象,目前,网络空间的监管主要还是依靠广大网民。在本着自由的原则,对网络不端行为进行监管,但是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秦火火等人的造谣贴发出并被数次转帖之后,才会引起网络监管人员的注意。但此时的谣言已经满天飞了,可见监管力度不到位。一般说来,伦理学的脚步还无法紧紧跟上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面对新的伦理问题,传统的伦理框架已然无法对其进行规避,因而网络伦理的滞后导致了网络言论不受约束,网民的网络行为不负责任等现象。
由上观之,出现网络造谣事件是由网络本身的特点、个别网民追求“名利”的强烈欲望以及网络监管、网络伦理滞后等原因造成的。通过对这些原因的深入分析与描述,我们将进一步给出解决与网络造谣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建全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网络并不是脱离现实世界而独立存在的,因而网络秩序也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针对网络造谣,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将网络空间定性为公共空间,严重扰乱网络秩序将涉嫌寻衅滋事罪;网上诽谤信息被浏览5 000次或转发500次以上将涉嫌诽谤罪[5]等等。在此之前,即2013年8月10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办的‘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提出了网络空间的‘七条底线’: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信息真实性底线”[6],这七条底线是针对网络空间出现的问题进行立法依据。《解释》与“七条底线”为净化网络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然而,科技发展速度之快是有目共睹的,所以我们要时刻关注网络空间的动态,不断地丰富发展关于抵制网络造谣的法律法规。
(二)形成有效的网络空间伦理规范
在某种程度上讲,形成良好的网络伦理规范是解决在网络空间中存在的伦理问题的更有效的手段。但是,网络上个体差异、文化差异、地域差异等因素导致了构建共同遵守的网络伦理困难重重。因此,需要将现实世界中的伦理规范(如相互尊重、诚实守信等)依据网络特点移植为网络空间的伦理规范。尽管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是生活在网络空间中的网民还是真实存在的人,因而构建有效的网络空间伦理规范是可能的。也可以从网络中的人不能脱离现实生活为出发点,使得网民自觉抵制污蔑他人等不道德行为。
(三)成立反对网络造谣监督委员会,促进公众参与
单纯依靠上述方式还不可能完全杜绝造谣事件的出现,所以我们要积极成立各种反对网络造谣的监督委员会。建议此类监督委员会由国家相关部门倡导,由网民作为其主要委员。例如,2013年8月1日由千龙·中国首都网、搜狗、新浪微博等六家网站共同发起的“北京地区网站联合辟谣平台”正式上线。该辟谣平台有利于对网络谣言的监督,其辟谣信息在网民心中更具权威性。除此之外,由于网民是网络的主要群体,也是受谣言信息蛊惑最深的群体,所以要鼓励网民参与辟谣行动。比如,秦火火造谣事件就是网民不满其诋毁雷锋形象而向公安机关报警的。网民的积极参与会有效遏制造谣事件发生,因而建议相关部门可开通举报网络造谣的电话、短信平台等有效举报途径。
(四)推广网络用户注册实名制
网络的匿名性是其主要特点之一,有了这个特点,网络空间才更加自由、更具魅力。我们必须承认在网络上可以匿名表达自己的想法对于个人及现实社会是有很多好处的,匿名性至少“可以作为一种工具善,一种达到完全实现自由表达的手段”[7]。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匿名会给人们更多的安全感,因而网络的匿名性是值得保护的。但是,由于匿名性被滥用就会产生如网络造谣等各种网络伦理问题,所以建议在网络空间推广实名制,但是这并不是说要完全去除网络的匿名性。在注册时要求进行实名认证,而网友在实际交流中可以使用网名或者匿名,这样就可以方便追责。就是说,一方面进行实名认证,让网民意识到其要为所说的言论负责;另一方面在认证之后可以匿名,保障了网络空间的匿名权。当然,这将涉及到网络管理者保护网民隐私的问题,这也是亟待解决的网络伦理问题之一。
(五)加强网络伦理宣传教育活动,培养网民健康的网络性格
加强网络伦理宣传教育活动对于净化网络空间的不道德行为至关重要。首先,在学校、社区等场所进行网络伦理宣传工作,比如开展网络伦理宣传月等活动,以此来增强网络用户的网络道德意识;其次,在网络上采用倡议引导的方式,比如在网络上标识文明上网等小贴士,时刻提醒网民在享受网络给予的自由的同时不要忘记自己的责任;再次,可以对网络热点问题进行探讨,比如对秦火火造谣事件的看法进行调查问卷,通过对网络不道德行为的讨论可以使网民意识到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一样都需要大家遵守相应的网络规则。
总之,上述关于消除网络造谣事件发生的对策中,最重要的就是让网民发自内心的认同其在网络空间所肩负的责任与义务。
综上所述,网络造谣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其所带来的问题与伤害直接影响到了现实世界的正常秩序,因而有必要加强网络伦理建设。针对网络造谣事件,从五个角度给出了相关对策,希冀可以有效遏制网络造谣事件的出现。当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会相应的产生各种新的网络伦理问题,因而我们要具备有针对性的预警机制,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丰富、完善相应的网络伦理规范。
〔1〕 宋吉鑫.网络伦理学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55.
〔2〕 张意轩,王政.移动互联网加速信息消费增长[EB/OL].[2013-08-14].http://zgbx.people.com.cn/n/2013/0814/c347565-22556665.html.
〔3〕 侯莎莎,任敏.秦火火网上玩火“谣翻”自己[N].北京日报,2013-08-21(10).
〔4〕 孙宏阳.无业男网上传谣敲诈被公诉[EB/OL].[2013-09-24].http://bjrb.bjd.com.cn/html/2013-09/24/content_111175.htm.
〔5〕 徐隽.两高发布司法解释,网上造谣扰乱秩序属寻衅滋事[EB/OL].[2013-09-10].http://media.people.com.cn/n/2013/0910/c40606-22864330.html.
〔6〕 徐维维.两名网络造谣者被刑拘[N].21世纪经济报道,2013-08-22(02).
〔7〕 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M].李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68.
(责任编辑 吴 星)
Thoughts on the Disinformation from Network and Relevant Solutions
FAN Rui
(Nankai University,Tianjin 300071)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echnology,a new way of spreading rumors,that is network disinformation,has appeared,which has had a huge impact on disinformation object,Internet users and real world.The emergence of network disinformation mainly can be attributed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network,such as the opening and anonymous.Some Internet users just pursue the fame and wealth.Faced with this problem,not only should the law be perfected,a network of disinformation oversight committee be established,but we also need the network ethics and self-discipline to educate Internet users.
network disinformation; cyberspace; network ethics; relevant solutions
2014-02-12
樊蕊(1984—),女,辽宁阜新人,南开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科学技术与社会、现代逻辑。
B82-057
A
1007-6875(2014)02-01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