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国柱
(巴东县东瀼口镇农业服务中心,湖北 巴东 444300)
建设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一项至关重要的战略举措。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依托公共服务机构,以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同时补充其他社会力量,结合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的综合实力,构建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为建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现以湖北省巴东县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为例,来剖析农村基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农村基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具体建议。
2009年11月5日,湖北省供销联社检查验收并通过了巴东县30 家农村综合服务社的建设情况。作为巴东县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发展的一个缩影,这标志着巴东县新型基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正式建成。经过五年的建设和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且仍在进一步完善。基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干是公益性服务,同时也存在经营性服务项目,服务重点是农技推广、农经管理、农机服务、农资供给、农产品流通等几个方面。
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巴东县逐步建成和改造了各级各类农业推广中心(站)、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以及依托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网络。结合巴东县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重点建设了一批农业服务中心,包括柑桔、畜牧、水利、水产等。同时,面向全社会引进了一批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目前,全县现有农技推广单位近一百个,技术人员近两千人。巴东县县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也非常迅速,龙头企业的的示范引领作用得到增强,标准化生产程度进一步提升。在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等领域,从事农产品加工、购销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农业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后销售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农业政策保险和信用担保体系逐步完善,基本建立农业综合社会化服务体系。
巴东县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领域不断拓展,从简单专项服务(农资、施肥、植保、机耕、机收、加工运输、农产品销售)等转向内容全面、形式多样的综合服务(技术、信息、金融、保险、经纪等),基本建成覆盖全县全部乡村的农家店、日用品店、农资店服务体系。农业合作组织以规范化、集约化、专业化为手段,协调产、供、销,最大程度地增加了会员及农户的收入,解决了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
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结合巴东县各地实际不断探索创新服务机制,更好地满足农民需要。以农业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为主,采用合同制服务(提供种子、化肥等农资或提供技术培训辅导,签订收购产品协议)以及示范辐射式服务(积极为周边普通农户提供技术、信息等指导和种子种苗、机耕机收等服务),在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开展“原料对接”,在批发市场、学校和农业生产单位进行“产销对接”,在出口农产品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实行“基地对接”,创新开展“农超对接”产销衔接服务,较好地拓展了农产品销售服务。
巴东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力量不足。尽管巴东县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仍然不能充分满足广大农民的需求。农业服务机构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业服务在整体发展中相对较弱,体制欠缺,机制还不够灵活,队伍需要进一步巩固稳定等。二是地方农业公共服务能力欠缺。农业专业人员被大量分流或安排从事其他工作,公益性服务机构被简单撤并,导致基层政府农业服务能力不增反降。
第二,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力量薄弱。由于经费投入不足,农业科技人员待遇较低,致使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与农户之间存在断层现象,农业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速度较慢,时效不高。同时,农技推广服务基本局限于生产环节,产前、产后环节的技术服务不到位。
第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农业发展的带动能力不强。巴东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综合实力有限,还不具有带动地方农业发展的能力。一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总体而言规模偏小,产品结构单一,科技创新水平不高,市场开拓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其自身竞争能力有限,无法高效带动农业生产。其二,龙头企业与农民之间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重利益轻服务,全局意识不够,削弱了其对农业发展的带动能力。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为新时期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引了正确的道路,这也是“十二五”时期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
第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鉴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研究制定更具操作性、可行性和时效性的政策措施支持农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抓紧两个建设、一个发展:即基层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储备设施建设,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在提供信息服务方面,给予农民更多的政策优惠和相应的资金扶持。同时规范地方金融秩序,加大力度推进和拓展两个体系(农业贷款担保体系、农村信用体系)和一个机制(农业风险补偿机制),从而达到促进农村金融机构有序竞争、健康发展的目的。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积极采取财政、金融、税收等手段,支持各类服务主体的发展,推动公益性、赢利性、非赢利性组织互相协调互补、层次鲜明的发展,逐渐确立两个结合、两个发展(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
第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业服务队伍,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坚持以人为本,稳定农业服务队伍,提高农业服务人员素质。农业科技基层工作人员的素质对于农业发展水平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他们是一线工作者,直接面对群众,要帮助群众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一方面,通过专业培训、定期进修、继续教育、外出考察等多种途径加大对基层服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同时也要注意更新知识结构,提升服务能力。另一方面,要制定优惠政策,防止基层人才流失,吸引优秀人才、特别是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要创造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做到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
第三,强化农业合作服务组织建设。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提出的有关要求,践行激励农村能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领办或创办各类合作组织,同时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以便于其更好地开展工作。组织并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着力打造一批服务能务强、带动作用明显的农民示范社。继续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提升合作社的整体带动能力,为农民提供代种代收、用水管理、农资配送、病虫专业防控和仓储运输等服务,加大力度支持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性服务组织。
第四,提高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示范引导能力。一是要加大力度支持龙头企业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整合支农投资资金,加强技术引进和推广、市场促销、质量检验检测和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完善扶持政策(信贷担保、用地用电、贷款贴息等),进一步加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力度,支持龙头企业技术创新、品牌创建,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重点扶持一批扶优秀的龙头企业。二是要加强龙头企业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骨干作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龙头企业要强化服务意识,政府机构应对龙头企业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相关政策,指导龙头企业切实为农业服务,为农民服务。可通过组织带动农民进入市场,使农业向第二、三产业延伸,使农民从产品的储藏、加工、流通、销售环节中获取更多的利益,从而提高龙头企业对农业发展的带动作用(将分散农户纳入到企业的产业化链条,将农民的土地资产纳入到企业的经营开发活动中),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双赢,这样才能真正地使农户成为企业规模化、社会化生产中的一个环节,从而把企业的利益和农民的利益统一起来,建立利益共同体,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第五,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在基层农业的发展中,如何突破各种具体的实际问题,生搬硬套的方法是不可行的,因此,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显得尤为重要。要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就必须推动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在农业生产经营一条龙过程中,引导支持各类服务组织从单个环节服务向综合性全程服务发展,做到以全县人民的共同力量,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要勇于创新,开展新服务,如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农民教育培训、农产品加工流通等服务等,积极探索农村金融、农业保险、农业信息等方面的融合。推动两个结合、一个体制(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相结合、综合性服务和专业性服务相协调的体制)的落实。利用多种途径(广播电视网络、电话网络等信息传播媒体)将信息高效地送到涉农企业和农民手中,从而使信息资源发挥其巨大的价值。
[1]孔祥智,徐珍源,史冰清.当前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现状、问题和对策研究[J].江汉论坛,2009(5).
[2]孔祥智,楼 栋,何安华.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必要性、模式选择和对策建议[J].教学与研究,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