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辉,杜风琴
(三峡大学廉政文化研究所,湖北宜昌 443002)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创新型国家,逐年增加科学研究投入的新阶段,加强科研管理,防治学术不端行为,对实现“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文化传承、科技创新的重镇,其科研能力不断提升、科技成果不断涌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智库服务、人才服务、文化服务。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加大高校学术不端防治力度,是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教育机构有关人员,违背实事求是、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以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方式,败坏学术风气,阻碍学术进步,给科学和教育事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的社会现象。2002年教育部颁了《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以列举方式规定下列行为系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等,要求高等学校严肃处理。近年来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涉及范围广。根据教育部2011年公布的数据,全国共有普通高校2409所,在职专任教师共 1392676人,在校学生24730923人(其中研究生1645845人),各高校学科设置、学术研究覆盖了整个学术领域。高校学术不端行为问题不仅涉及到教师,而且涉及到在校学生;不仅涉及理工农医等理工科,而且涉及文经管法商等文科。虽然这些学术不端行为仅仅是个别现象,但涉及面大的特点仍然十分突出。二是表现形式多。滥用权力或学术影响力,采用权学交易、钱学交易、学色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采用篡改数据、伪注、一稿多投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学术利益。各种学术不端现象,高校均有不同程度的表现。三是社会危害大。高等学校承担着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大职能,一切学术活动贯穿三项职能之中,是三项职能的内核,高校出现学术不端,严重影响高等学校社会功能的发挥,甚至阻碍社会发展。
高校学术不端现象系社会转型期各种诱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分析其主客观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主要诱因是急功近利心态。市场经济催生了人们的趋利思想,少数学者在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受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潮的影响,不甘象牙塔里的清贫与寂寞,为早出成果、快出成果,心态浮躁,摒弃诚信与严谨的科学态度。
第二,核心诱因是社会道德水准低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大大提升,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人们对物质的依赖性也不断增加,欲望不断膨胀。在逐利心态的驱使下,工程建设、食品加工、药品制造、新闻报道等领域出现众多造假行为,不少造假者从中获得可观利益。三鹿奶粉事件折射出造假之风盛行程度。造假成风的社会环境、挑战高校师生的道德防线,诱发学术不端。
第三,根本诱因是制度缺陷。制度具有稳定性、长期性、根本性,好的制度能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在学术管理中,由于权学合一、学术异化等诸多因素,对高校学术行为一直没有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直到2012年,国家有关部门才颁布《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等三个文件,建立了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此前由于缺乏系统、完善、统一的制度,致使学术资源分配、学术行为管理、学术评价机制等工作出现较多空白或冲突,成为困扰管理者预防、治理、处置学术不端的瓶颈。
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中,坚决反对学术不端,实行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综合防治,是以问题为导向,有效扼制学术不端的具体表现。
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科技工作者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学术繁荣发展不容忽视的重要基础。高校学校应以2011年《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依据,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的主要精神,通过教师培训、先进典型引路、绩效考核等多种途径,加强与改进师德师风建设。将“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要求,内化为广大教职工自身的价值取向、行为准则。从提升高校教师学术道德素养角度,牢固树立“诚信为学、探究真理”理念,坚持不懈地追求真理,坚定不移地坚持真理,自觉抵御一切学术不端。
高校行政管理是通过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手段对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大任务,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教师、管理、后勤三支队伍建设进行统筹协调,分类管理,保证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协调运行,并能达得预期的效果。对于研究型、教学研究型高校而言,学术水平高低是衡量学校的重要指标;开展学术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学校与基础教育的重要区别之一。提高学术水平、追求学术声誉是当今高校发展规划、目标管理、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此,在行政管理中,应为学术研究完善制度体系,并宣传好、执行好各项制度,让科技工作者对涉及科研项目申报、成果鉴定等学术活动中各环节的相关规章制度了解、认可并自觉遵守,为科研工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配备充足的物质条件,建设各种大型设备仪器,开放共享平台,为科研工作提供必备的资金、物质保障;倡导尊重人格氛围,尊重科技工作者的独创精神,承认科学研究预研工作具有前瞻性,为科研工作营造和谐的人文环境。2012年底,教育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等三项有关高校科研工作的行政管理文件,从项目管理、科研行为、资金管理等三个方面规范了学术行为,明确了对学术不端的处罚力度,为高校科技工作者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与服务。当前,各高校应当宣传好、执行好涉及科研工作的行政管理文件,以此为科技工作者服务,营造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遵循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学术研究具有创新性、专业性,为发挥科技工作者的才华、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我国学术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资金使用、研究方法、成果运用等均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决定。从此层面审视,是学术权力的行使。法国近代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有界限地方才休止。这就要求给权力设定边界,将权力关进笼子,让权力在阳光照耀下的“笼子”内运行。长期以来,我国倡导学术自治、自律,学术行为监督体系建设滞后于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建设。近年来,出现了“学术打假斗士”方舟子等社会学术监督,这种监督具有随意性,缺乏制度保证。近年来,各高校根据《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要求,建立了由学术委员会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这种调查评判对扼制学术不端行为具有十分重要作用,但它是事后监督,未能达到事前、事中监督效果。应根据学术领域特点,建立健全专家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衔接的学术监督体系,进一步规范学术监督的程序,明确各种学术监督结果的运用。通过有效监督,最大限度降低学术不端发生概率,也能保持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成果与创新精神。
学术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学术研究行为规则,是调整学术领域社会关系的有效手段之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法、民法、行政法三大实体法关于学术法律规范没有形成有机整体,对学术不端的法律责任未有效衔接。惩治学术腐败有待加强。
第一,行政法领域学术法律规范较完善。我国现行行政法通过《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等相关行政法规,对项目申报、经费预算和使用、负责人职责和合同执行、科学精神和治学态度、学术评价和评审科研行为等方面进行了必要规定。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二,民法领域学术法律规范有待完善。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对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等学术不端行为,明确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民法的这些规定注重对知识产权成果不当运用的处罚,但未涉及编造实验、调查数据,有意提供不真实科研成果行为及其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
第三,刑法领域学术法律规范十分有限。我国现行刑法中,仅对侵犯知识产权,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科研经费等行为导致的刑事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极少数科技工作人员利用学术研究之名滥用学术权力,侵犯公众利益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由学术不端演变为学术腐败的行为,如何惩罚没有明确规定。对伪科技工作者败坏学术声誉,打击科技工作者积极性、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没有给予必要惩治,不利于学术领域公平、正义良好氛围的形成。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应关注学术法律规范建设,注重行政法、民法、刑法对学术不端行为或学术腐败法律后果有机衔接。
学术不端现象严重破坏了以求真务实为基本精神的学术规则,扰乱了正常的学术秩序。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综合运用道德、行政、监督和法律的力量,扼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出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实事求是的良好学术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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