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在关系说的困难与辩护
——罗素与布拉德雷外在关系之争

2014-04-04 10:58臧勇深圳大学文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关键词:融贯罗素性质

臧勇(深圳大学文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0)

外在关系说的困难与辩护
——罗素与布拉德雷外在关系之争

臧勇
(深圳大学文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0)

20世纪在英国哲学发展中,分析哲学代表人物罗素与英国一元唯心论者布拉德雷有过一场著名争论,外在关系说是两人争论的要点之一。罗素坚持外在关系说,认为关系外在于项,不可还原为项的性质。布拉德雷则指责罗素割裂了项与关系的联结,使得关系成为孤立对象,对此罗素提出“关系是一种钩联”作为回应。尽管这一方案未必完善,但罗素的理论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途径和思路。

罗素;布拉德雷;项;关系;外在关系

在20世纪早期分析哲学兴起的过程中,英国分析哲学家罗素和当时一元唯心论代表布拉德雷曾有过多次争论,双方围绕经验与实在、关系的含义、内在关系和外在关系等问题提出了各自主张,并相互批评对方学说。本文将集中讨论二者关于外在关系的争论,分析他们对外在关系的理解,布拉德雷的责难以及罗素的辩护。首先我们来了解这一争论的大致经过。

一、二者争论外在关系的经过

1.布拉德雷对罗素的指责

罗素《论真理的性质》在1907年发表以后,布拉德雷阅读了这篇论文,并在1909年做出回应,先后发表《论真理和融贯》和《融贯与矛盾》两篇文章,在文中布拉德雷批评了罗素的真理观,并将其与外在关系说联系起来。

布拉德雷认为所有的判断和真理都建立在经验基础上,都以感受和感觉为前提,经验是一个有结构的体系,有一个从错误到真理的排序,根据与经验的融贯与否,一些知觉判断是错的,另外一些则是对的,真的判断被容纳进来,增加经验全体的和谐和融贯。他详述了真理的标准是一种对我们本性的满足,真理的增加意味着经验全体的融贯性和全面性的提升。因此,当我们先后作出Ra、Rb和Rc三个判断时,即“R是a并且R是b并且R是c”,我们需要在一个更高的实在或更高的统一体中实现这三者及三者的联合。但外在关系论者或多元论者不接受这点,布拉德雷认为罗素持有这种立场,批评罗素不接受一个统一的全体背景,以至于认为外在关系是实在的和绝对的。但布拉德雷指出,如果关系与一个统一的样式无关,那么上述Ra且Rb且Rc依靠这种绝对外在关系无法结合。概言之,外在关系说会遇到两个困难:第一,外在关系与一个无关系差异性的直接经验统一体不一致;第二,一个脱离其项而单独存在的关系,如何与项相联结得不到解决。

2.罗素与布拉德雷的直接讨论

在1910至1911年间,罗素与布拉德雷以相互通信和发表论文的形式,就一些问题进行讨论,主题涵盖“经验统一体”、“复合实体”、“类”和“关系”等问题。关系问题仍是两人争论的重点,罗素认为这是占支配地位的问题,他也在这次交锋中强化了自己的“外在关系说”。

这次交锋开始于1910年4月,布拉德雷在《心灵》杂志发表《关于显象,错误和矛盾》一文,其中包含对罗素在《数学原则》中许多观点的评论。1910年2月布拉德雷写信给罗素解释部分看法。布拉德雷评论发表后,罗素在4月份做了回信,简述了自己的立场。同年7月,罗素回应布拉德雷的文章《一些解释:答复布拉德雷先生》也在《心灵》杂志发表。布拉德雷则在1911年1月在《心灵》杂志发表《回应罗素先生的解释》一文。在该年3月罗素发表《实在论的基础》一文,里面进一步阐释了自己的诸多观点。这期间二人也进行了数度通信。

其中,上述讨论集中于如下几个问题:第一,对多元论的看法;第二,对蕴涵的理解;第三,关于关系和同一性问题;第四,关于类;第五,关于否定。

在罗素看来,这里所有的争论都与关系学说有关。在1910年4月罗素写给布拉德雷的信里,罗素说,“看起来外在关系是一个统领其他的问题。对我来说你说大部分内容看起来预设了外在关系不存在。”[1](P351)对此布拉德雷回信说:“关系离开项对我来说是无意义的或者自我毁坏的,这是由一个不合理的抽象产生的观念。”[2](P291)罗素反驳说:“我怀疑我使用的 ‘外在的’含义不同于布拉德雷的理解;事实上他似乎认为‘外在’关系是一种并不起关联作用的关系。”[1](P355)罗素在1910年7月罗素《一些解释:答复布拉德雷先生》界定了“外在关系”的含义:“回到关系:我主张存在x同y有关系R这类事实,并且一般地这类事实不能还原为一个仅关于x的事实或仅关于y的事实,或者从中推出。这类事实并不暗含x和y有任何复杂性,或有任何内在性质使它们区别于不具备关系R的z和w。这就是当我说关系是外在时的意思。”[1](P355)

在1911年《实在论的基础》一文中,罗素展开阐述了他的“外在关系”理论。他提到,实在论的基础就是主张 “关系是外在的”,这一学说的含义有两点:(1)关系不暗含关联项中任何相应的复杂性;(2)任一给定实体都是许多不同复合物中的成分,同一个项可以出现在不同的复合物中,因此关系并不改变项。下面我们将具体分析罗素这里的主张。

二、外在关系说的要点

关于外在关系说,罗素后来在 《我的哲学的发展》中总结道,唯心论和一元论“由于关于关系的学说而紧密相连,这个学说是布拉德雷从黑格尔哲学中提炼出的,我称之为‘内在关系说’,我称我的看法为‘外在关系说’。”[3](P42)并且罗素在回顾自己的哲学进程时,认为从早期哲学开始,始终没有放弃“外在关系说和与之相连的多元论”[3](P49)。下面我们来梳理这一学说之含义。

首先,在《数学原则》中,罗素在不同地方使用了“外在关系”一词。其一,在《专名,形容词和和动词》一章中,罗素论述作为概念的“一”和作为项的“一”之区别时,提出了外在关系一词。罗素认为,“这是一”和“一是一个数”两个命题中,前者中的“一”是概念,后者中的“一”是代表事物的项。两者之间是有差别的,但这种差别“只在于外在关系,而不在于项的内在性质。”[4](P46)罗素此处的“外在关系”,指的是出现在不同命题中的同一个A,当作为事物出现和作为概念出现时,它们的差别,不在于A本身的性质或自我持存与否,这种差别源于它们“出现方式的不同”,作为概念出现的项(比如“这是一”中的“一”)的出现方式,“以一种不可定义的方式不同于主项或者关系的项的出现方式”[4](P46)。亦即,这里的“外在关系”,指的是项处于不同命题中这一外在于项的关系。

其二,在《不对称关系》一章中,罗素称,“外在关系”是一种“不暗含它两项中任一项的复杂性”①的关系。这中说法针对的是莱布尼茨单子论的关系还原理论。关于“项的复杂性”,借助莱布尼茨的案例可以阐释如下:对于“线段L大于线段M”,单子论式的还原理论认为,“大于”关系暗含了项L和M的性质差异,“L应该内在地不同于M”[4](P222),所以这种关系理论暗含了项的复杂。而我们对L进行分析时并未找到这一内在性质,相反,我们找到的 “不同于M”这一形容词,由于其包含M因而是外在于L的,所以我们要承认这样一种外在关系,它不暗含项的内在复杂性的外在关系。

从罗素后来的论述看,“外在关系不暗含项的复杂性”是他这一学说的要点,他延续了这一立场,并多次澄清其涵义。其中,表现之一就是1911年《实在论的基础》一文。在该文中,罗素认为,实在论的基础就是主张“关系是外在的”。这一学说的含义有两点:(1)关系不暗含关联项中任何相应的复杂性;(2)任一给定实体都是许多不同复合物中的成分。其中,对于(1),罗素再度解释了对手主张的“关联项的复杂性”之含义,在关系命题aRb中,a与b有R关系,这意味着承认a的性质是复杂的,包含了一个表示或解释a与b有R关系的成分或元素。而对于a的性质(the“nature”of a)之含义,主张“关系暗含项的复杂性”者可能会给出三种解释:

解释(i)a的性质=a,但a的性质需要包含表示a与b有R关系的成分,因此这意味着否定了a的复杂性,所以该解释不可接受;解释(ii)a的性质即所有关于a的真命题,或者所有a是其一个成分的复合物,但这是一种同语反复,所以也不可接受;解释 (iii)将a的性质定义为它的谓项或者属性(attributes),a的性质包含了一个表示或解释a与b有R关系的成分,意味着有一个能够谓述与b的关系R。这种观点,实质仍然是罗素反驳过的关系还原论的看法。罗素因而否定了反对者的主张,而认为一个项a与b有某种关系R,并不需要设定与R相应的一个a的成分。

对于(2),反对“外在关系说”者会主张,同一个项不可能是两个或多个复合物的成分,或出现在两个不同命题中。比如 “A是B的父亲并是C的儿子”,反对者会认为,作为父亲和儿子的并不是同一个实体A,而是要区分“A作为B的父亲”和“A作为C的儿子”。但主张“外在关系说”者认为,“A作为B的父亲”和“A作为C的儿子”虽是两个不同的复合物,但包含的是同一个A。

在1924年《逻辑原子主义》一文中,罗素首先否认“外在关系”主张“两个项如果没有所给定的关系仍然是相同的”这种看法,而认为两个项之所以是其所是,便意味着有了相互关系,否则若没有该关系便不成其所是。其次,他再次反对把关系还原为性质的做法,关系命题不能还原为一个或多个主谓命题。例如给定一个关系命题xRy,这一关系命题不能还原为x或y的性质,或者所构成的全体(x,y)的性质。罗素认为“这点并且仅仅是这点,才是我断言外在关系时想肯定的东西。”[5](P335)此外,罗素强调关系是不同于其关联项的一种类型,它起一种联结或结合的作用,从而使项与关系构成一个整体或统一体。

从上文论述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罗素“外在关系说”的要点:第一,外在关系说主张,关系不可还原为关联项的内在性质,也不可还原为关联项构成的全体的内在性质;第二,由于第一点,外在关系不可还原为项的性质,故关系不暗含项的复杂性,因为倘若关系可以还原,则意味着项的性质中包含了与其他项有关联的元素或成分,这就使其变得复杂;第三,同一个项可以与不同项之间存在外在关系,从而可构成不同关系命题,而不改变这个项的同一性;第四,关系外在于项,但不是完全独立于项或同项并列的实体,它能够关联其关系项。

三、布拉德雷对外在关系说的责难

1.真理观与外在关系说

在前文中我们提到,布拉德雷在1909以及之后的一段时间里,批评罗素的外在关系说。布拉德雷对罗素的批评,最初是与真理观联系在一起的。罗素在1907年《论真理的性质》一文中,将布拉德雷等人的真理融贯论同内在关系说联系在一起。布拉德雷在回应罗素时,认为罗素的外在关系解决不了真理论中的困难,反而会陷入矛盾。

布拉德雷在1909年《融贯与矛盾》一文中,阐释了真理的标准:“真理是宇宙的观念化表达,同时是融贯的和全面的。它必须不与自身冲突,并且一定没有不落入其中的意见。简言之,完美真理必须实现一个系统的全体这一观念。这样一个全体,正如我们看到的,本质上拥有融贯性和全面性两个特征。”[2](P223)

按照这一标准,在布拉德雷看来,思想和判断无法达到完美真理,任何判断都包含了区分和一种关系的多元性,判断若试图限制统一体或全体,需要引入新的条件,这个新条件的引入是一个无限进程。例如,有一个对实在做出的断言或者判断Ra,R与a是不同的,这里的问题在于如何在判断中用一物限制另外一物,即如何用a限制R?为了解释不同于R 的a可以限制R,我们需要引入新的条件x加以解释,前述断言将变成R(x)a,x与a共同限制R,x不同于a,x被包含在R中,这个进程是无限的。通过条件的不断增加,思想体系的全面性和融贯性得以提高,真理的程度也得以增进。这里需要注意的是,Ra中R与a的结合是有条件的,这种结合依赖于一个统一体作为背景,而新条件的引入和结合则使其进入一个更高的统一体,在更高的统一体中实现这一结合。类似地,当我们先后作出Ra,Rb和Rc三个判断时,即“R是a并且R是b并且R是c”,我们需要在一个更高的实在或更高的统一体中实现这三者及三者的“并且”。

因此,对布拉德来说,真理的增加就是经验全体的融贯性和全面性的提升。但外在关系论者或多元论者不接受这点,布拉德雷指责罗素持有这样一种绝对外在关系立场,这种观点不接受一个统一的全体背景,认为外在关系是实在的和绝对的,与这个或那个统一的样式无关,Ra且Rb且Rc依靠这种绝对外在关系便可结合,布拉德雷认为这必然导致矛盾②。外在关系说会遇到如下困难,首先这与一个无关系差异性的直接经验统一体不一致,而布拉德雷则认为这是一个明显的事实,必须接受和承认;其次一个脱离其项可以思考的关系,难以与项相联结。对此,下面将加以分析。

2.绝对外在关系的理论困境

在1911年,布拉德雷发表了如下几篇作品:《与罗素学说相关的一些问题的讨论》、《论真理的一些方面》和《回应罗素先生的解释》。在这些作品中,布拉德雷重申了自己反对绝对外在性和赤裸结合(bare conjunction),他认为罗素持有 “关系是外在的”观点,按照这一观点,关系完全独立于项,项对关系的形成并无任何贡献作用,脱离任何项的关系是可以思考的。布拉德雷对此表示怀疑:“将关系视为脱离项仍然实在是可能的吗?现在我晓得罗素先生断言了这一可能性,并进一步举出了有利于其在事实中存在的论证。当然我同意既然一个人可以说没有项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他也可以思考它,但对我自己而言我确信我不能视其为实在的。”[2](P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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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他认为在罗素看来,离开项的关系是可以思考的,但“对我自己而言我确信我不能设想它是实在的”[2](P295),布拉德雷主要从如下几点展开批评:第一,不存在孤立的共相,任何共相的获得,都要依赖一个殊相为基础,共相是通过否定和忽略殊相的一些方面而得到的,关系作为共相同样要依赖不能是孤立存在的。第二,罗素认为分析的事实证明了赤裸关系(bare relations)的存在,布拉德雷则强调任何分析都是以某个统一体为基础,分析的过程是对一个经验全体某些方面的强调,但不能完全剥离其他方面,剥离其项的关系是矛盾的和不实在的。关于外在关系,布拉德雷再次强调杂多对象的“一齐”和“并且”并不存在于项和外在关系之中,它们的基础仍然是某个统一体或整体的形式。因此,布拉德雷认为不存在没有对象的关系:“没有任何相同或不同物的差异或同一;没有一物在另一物之前或之后的前后关系以及前后的差异;左右以及它们的差异,以及在一定范围内的大小,其中没有任何项,并且或许没有不同的地点——所有这一切,在我看来最终都是没有意义的。”[2](P295)第三,布拉德雷使用了“第三元素”论证,反驳绝对独立的外在关系。如果关系是纯然外在的,则如何将二者结合起来,来解释我们经验到的关系事实,就成了一个问题。为了寻求原因,我们可能会引入第三个元素,但这第三个元素仍然是独立真实的,既不影响关系和项,也不被关系和项所影响,因此仍然无法完成这种结合。所有绝对外在关系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四、罗素的辩护与反驳

上文提到,布拉德雷认为罗素持论关系完全独立于项,项对关系的形成并无任何贡献作用,脱离于任何项的关系是可以设想的,而他自己则坚持如下立场:“一个脱离项的关系对我而言是无意义的或自我毁坏的,它是一个由不合理抽象产生的观念。”[2](P291)

简言之,他认为不存在孤立的共相,共相总是殊相的一个方面。例如,如果人们有一个“三角形”的观念,三角形的观念是一个出现在心灵中的事件,是特殊的存在,人们如果将三角形作为共相来意识,则要否弃这个心灵事件的特殊方面,借助特例而忽略它作为特例的方面,从而达到一种普遍性。忽略这种心灵事件特殊性的一面,这是否定性的(negative),同时它有肯定性(positive)的一面,这个肯定性的基础就是在感觉中的共相,它有一个熟悉的名称和超出它自身的应用③。类似地,关系源于对感觉全体的分析,通过忽略这个全体的某些方面而得到一种外在的实在性。但布拉德雷认为无论是共相还是关系,这种观念性都不能脱离事实内容的存在。因此,罗素主张舍弃所有项的赤裸关系是不可设想的。

对于布拉德雷的这些指责,罗素认为他使用的“外在关系”含义可能不同于布拉德雷的理解,在他看来,布拉德雷把外在关系理解为一种并不起关联作用的关系,而他并不认同这一看法。我们再来分析罗素对自己观点的辩护。前文提到罗素曾对外在关系做过如下界定:“回到关系:我主张存在x同y有关系R这类事实,并且一般地这类事实不能还原为一个仅关于x的事实或仅关于y的事实,或者从中推出。这类事实并不暗含x和y有任何复杂性,或有任何内在性质使它们区别于不具备关系R的z和w。这就是当我说关系是外在时的意思。”[1](P355)

从这里可以看出,罗素强调的“外在关系”,是同内在关系说 “关系奠基于项的性质”这一观点而言的,强调关系不以项的内在性质为基础,并且尤其不能还原为项的性质。后来在《逻辑原子主义》一文中他重申了这一点,他认为外在关系的含义,指的是关系命题不能还原为一个或多个主谓命题。例如,给定一个关系命题xRy,这一关系命题不能还原为x或y的性质,或者所构成的全体(x,y)的性质。罗素认为“这点并且仅仅是这点,才是我断言外在关系时想肯定的东西。”[5](P335)

而对于布拉德雷指责的孤立的关系如何与关系项关联的困难,罗素并不认为关系不起关联作用,相反,他认为关系是关联的关系(a relating relation)。事实上,这一观点,罗素在《数学原则》中就有类似表达,他区分了堆积(aggregate)和一个统一体(unity)。对一些项的收集是一种堆积,例如类的构成,“由项的收集构成的全体我称为一个堆积”[4](P140),而同时还有另外一种全体:“但是还有另外一种全体,可被称为一个统一体。这样的全体总是一个命题,尽管不必是一个断言的命题。”④[4](P139)当然,罗素也认为,对于命题这个统一体,如果我们对其进行了分析,得到了其部分,则破坏了它的统一性:“事实上,一个命题本质上是一个统一体,而当分析(analysis)破坏了这个统一体,任何其构成成分的枚举都无法复原这一命题。”[4](P50)尽管这里罗素没有给出一个详细解释,但已经暗含了后来他强调的立场,即命题中的成分同其他成分是相互联结的,不是孤立的存在,因此对于关系来说,对于命题的统一性而言,它的关联作用是必不可少的。

后来罗素明确表达了这种看法,在《逻辑原子主义》一文中,他借助已经发展成熟的类型论,来解释所说的关系问题,他认为:所有的词是同一种类型;但词的意义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其中关系与关系的项是不同的类型,不能混淆。而对布拉德雷的指责,罗素认为,关系和项之间构成一个完整统一体,不是关系与项的一种堆积。如果以为关系是与两项并列的某个第三项,这种看法违背了类型论,是荒诞的。他主张的外在关系认为关系是与其项处于钩联(hooking)中,构成一个统一整体,关系与关系项不可分割,他认为“任何真正是关系的东西都是关系与项的 一 种 钩 联 (the hooking of relation to the terms)。 ”[5](P335)

其中,关系的钩联性是罗素着力强调的一点,而他认为布拉德雷在这点上误解了“外在关系说”。

罗素认为,一种“没有关联作用的关系”,意味着关系对于其下的项是可有可无的,这是不正确的;项之所以成其为项,便具有了所处的关系,倘不具有该关系则是其他对象。因而他强调关系起的作用一种钩联作用。罗素这里对统一体的强调和对关系关联或钩联作用的强调,与弗雷格的观点有某种相似。弗雷格在《函项与概念》一文中,将关系视为二元函项,而一个函项是“不完全的,需要填充,或不饱和的”[6]。弗雷格这里强调的同样是关系自身不能完全独立或孤立,先天地需要同关系项发生关联。罗素虽然没有持如此强的立场,但同样不否认关系的关联性。因此在1918年《逻辑原子主义哲学》中,罗素在分析“‘在前’(before)是一种关系”时,他认为这里看上去是独立的主项的“在前”实质仍然是一种关系,获得这一命题意义的正确方式,是将其理解为“x是在y之前的”,它背后是一种命题形式,只有如此理解才是符合类型论的。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首先,罗素的确持有外在关系学说,其主要观点是关系是外在于或不同于关联项的一种类型,不能还原为关联项的性质,或者还原为关联项构成的全体的性质。其次,对于布拉德雷批评的“绝对外在关系”的理论不足,罗素也意识到了,亦即,这种立场把项与关系割裂开来,使关系与项成为各自孤立的对象而无法结合成一个整体,试图引入第三元素来结合它们是不成功的。就这点而言,罗素与布拉德雷并没有分歧,两人立场反而是相同的,即都不赞同对外在关系的绝对理解。最后,罗素为了解决关系的关联能力,采取了一种弗雷格式的立场,把关系视为一个有空位的二元或者多元命题函项,因此它需要关系项来加以填充,在此意义上,关系具有一种“钩联”作用,使得项与关系相待而生,不能脱离。尽管这一方案未必使布拉德雷满意,但在罗素的理论背景下,仍然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途径与方法。

注:

①从这一节中罗素引布拉德雷的文字可以看出,罗素这里的“项的复杂性”说法,源于布拉德雷关联项的“内在性质的差异性”的说法,并且罗素认为,布拉德雷这段文字,正是批评了单子论的关系理论的缺陷。

② 在《显象与实在》一文的附录《矛盾和相反》一文中,便指出这种赤裸结合(bare conjucntion)脱离了统一体的背景,无法实现统一性。这种观点强调了对经验全体的依赖,也体现了一元论和多元论立场的差异。

③布拉德雷对共相的理解方式,与贝克莱和休谟的对抽象观念的理解,有某种相似性。二者都强调共相依赖于某种特殊性并借助抽象过程而超越这种特殊性。

④ 断言(assertion)指对一个命题的肯定,在这点上罗素同弗雷格有些相似,这点罗素自己也指出了。弗雷格使用断言符来表示对一个命题的断定。罗素认为,“A不同于B”就是一个断言的命题,“A和B的不同”不是一个断言的命题。

参考文献:

[1]Russell,Bertrand.The Collected Papers of Bertrand Russell, vol.6,Logical and Philosophical Papers 1909-13[M].London:Routledge,1992.

[2]F.H.Bradley.Essays on Truth and Reality[M].Oxford: Clarendon Press,1914.

[3]Russell,Bertrand.My Philosophical Development[M].London:Unwin Paperbacks,1985(first published in 1959).

[4]Russell,Bertrand.The Principles of Mathematics[M].2nd edition,New York:W.W.Norton,1938 (first edition,London:Allen and Unwin,1903).

[5]Russell,Bertrand.Logic and Knowledge[M].ed.Robert C. Marsh,London:George Allen&Unwin,1956.

[6]Beaney,M.(ed.).The Frege Reader[M].Oxford:Blackwell, 1997.133.

【责任编辑:湜得】

The Doctrine of External Relations:Its Defects and Justification

ZANG Yong
(College of Arts,Shenzhen University,Shenzhen,Guangdong 518060)

In the development of English philosophy from idealism to analytic philosophy,the debate between Russell and Bradley on the nature of relations was an important event.One issue they both focus on is the doctrine of external relations.Russell holds that relations are external and that they cannot be reduced to the properties of the relating terms.This Russellian position is,however,criticized by Bradley who points out that, according to Russell’s doctrine,relations and terms are treated as isolated objects and,as a result,relations are unable to combine the relating terms.As a reply,Russell suggests that relation should be understood as a“hook”of the relating terms.Though not completely satisfying,Russell’s suggestion is still a feasible solution to the above difficulty.

Terms;relations;external relations

B 561.54

A

1000-260X(2014)04-0057-06

2014-02-20

臧勇,哲学博士,深圳大学讲师,研究领域为分析哲学、逻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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