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下发文件推进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

2014-04-03 11:48本刊讯
环境影响评价 2014年1期
关键词:环保部试点工作资质

环保部下发文件推进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

本刊讯 为进一步强化环评机构独立法律地位,促进环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环境保护部于2013年11月25日发布了《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的通知》(环办〔2013〕10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推进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作出部署。

出台背景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要结合国家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推进环评机构与审批部门脱钩,按照法律规定,建立真正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环评机构”。为落实相关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环评体制改革,环保部自2010年起率先在全国环保系统开展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共103家机构参加改制试点。为加快推进试点工作,解决改革可能出现的问题,环保部先后就试点期间人员安置、机构设立、试点机构资质申请等提出意见,指导试点单位实施改革。至2013年底,47家机构完成改制,其他试点机构改制工作亦有所进展。

目前,在环评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和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形势下,全面推进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的时机已成熟,这也是环保部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环评市场秩序、理顺环评机构和环评文件审批部门间关系、深化环评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目前,在环评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和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形势下,全面推进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的时机已成熟,这也是环保部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环评市场秩序、理顺环评机构和环评文件审批部门间关系、深化环评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试点工作经验和问题

3年的改制试点工作,探索了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的模式,积累了工作经验,并发现了制约改制的问题和困难:

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一是深化了环评制度建设。完成改制的试点机构全部按照要求做到环保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在改制后的新机构参股分利,成为真正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环评机构,并探索了原事业单位全资或部分出资以及由自然人或其他单位出资、事业单位完全退出两种改制方式。改制后机构与审批部门脱离了隶属关系,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从体制上降低了廉政风险。二是推进了环评市场体系建设。部分改制机构利用更加灵活的管理体制,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专业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大部分改制后机构建立了更加完善的激励机制,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得到更充分发挥,更加注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一些改制后机构积极拓展业务领域,引进人才,工作能力得到提升。

改制工作仍存在问题和困难。一是环评技术力量短期内有一定程度下降。改制后新机构大多靠原单位兼职人员进行过渡,自身实力不强,尤其是无原事业单位出资的新机构,对原单位兼职人员难以实施有效管理,环评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制无法落实。过渡期满后,改制后机构将面临人员流失、工作能力显著下降的严峻形势,这也是大多数事业单位对改制工作持观望态度的主要原因。二是独立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尚需提高。部分改制后新机构在工作场所、工作条件等方面仍依托原事业单位,尚未形成独立工作能力。一些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环评文件审核把关不够严格,工作质量有待提高。三是环评市场尚需规范。目前,环评市场秩序尚未与全面市场化的改制目标相适应,诚信体系不够健全,退出机制不够完善,环评审批部门垄断性保护、行政干预等问题仍时有发生。

《通知》的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原则要求、环评管理工作形势,并结合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通知》主要提出了以下要求和保障措施:

规定了改制范围和时限。截至2013年底,全国1159家环评机构中510家为事业单位,其中环保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294家,交通、海洋、水利等有关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26家。《通知》要求,现有环评机构中的环保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应在2015年底前完成环评体制改革,交通、水利、海洋等有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等其他事业单位,虽未明确改制时限,但提出了应按照市场化要求,加快推进环评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继环评改制试点不受理环保系统事业单位首次申请资质之后,《通知》将首次申请资质的不受理范围扩大到所有事业单位;同时,为配合改制时限要求,《通知》规定,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事业单位资质晋级、评价范围调整和环保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资质延续申请。

从四个方面提出改制基本要求。一是改制目标:《通知》要求事业单位性质的环评机构通过体制改革,形成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环评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担责任的市场主体。二是限制要求:为理顺环评机构与审批部门的关系,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从事技术评估的单位,不得在改革后的环评机构参股,上述单位的在职人员亦不得兼任改革后环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同时,《通知》对改革中转让、买卖资质,在国有资产重组和处置过程中搭售环评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明确禁止。三是资质要求:为保证改制机构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工作质量不下降,改制不设过渡期,要求改革后的环评机构满足资质管理各项要求,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配置、工作能力等各方面均达到资质条件。环保部将按照改制后机构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四是管理要求:为保证改制工作顺利开展,要求相关单位认真做好前期调研和方案制订,切实维护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同时要加强改革中环评工作的管理,做到队伍不散,业务不间断,环评质量不下降。

从四个方面明确保障措施。一是妥善处理环评人员从业问题。为防止改制后因人员流失、技术力量削弱,环评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对于采取将环评业务剥离至原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全资企业出资成立的公司方式改制的,《通知》按“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对改制前进入原事业单位、改制后保留原事业单位编制并仍从事环评业务的环评工程师,认可为改革后机构的环评专职技术人员。但要求上述人员在改革后的环评机构全职工作,不得在原事业单位兼职。二是加强改制机构能力建设。《通知》要求改制后的环评机构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环评文件编写人员责任制和环评机构两级以上质量审核制,建立和完善环评文件从业务承接到资料存档的全过程管理制度,尽快提升工作能力。三是规范环评市场运行。《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支持环评机构跨地区合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以备案审查等方式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外系统、外地区环评机构在本地区承接环评业务,防止地方保护和垄断经营,并应结合环评文件受理和审批,强化环评机构日常监督。环保部将根据日常管理及各地考核情况,进一步加大环评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及时向社会公布环评机构诚信信息。四是鼓励自主配套保障。要求改制后环评机构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并鼓励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妥善解决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等涉及职工福利待遇的问题,保障环评机构改革工作的和谐稳定。

另据了解,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改进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重罚违规行为,将为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环评市场秩序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证,为转制后机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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