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角色的塑造
——从如何成功塑造一个戏剧角色引发的启示

2014-04-03 10:58陈小彪佘杰新
关键词:法官刑法民众

陈小彪,佘杰新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法律研究】

论我国刑法角色的塑造
——从如何成功塑造一个戏剧角色引发的启示

陈小彪,佘杰新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塑造一个成功的戏剧角色需要剧作家和演员双方的努力。在角色塑造过程中,剧作家和演员需要准确定位角色形象,清晰把握角色间的关系,以及充分尊重观众的情感。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部门法,有着独特的角色特性。研究者可以从如何成功塑造一个戏剧角色的思考中得到启示:为了成功塑造刑法角色,立法者和司法者需要准确定位刑法应有的形象,清晰把握刑法与其他法律特别是民法的关系,充分考虑民众的情感进行立法和适法。

戏剧角色;刑法;形象;关系;情感

作为法律规范的刑法似乎难以与“角色”一词相联系。然而,现代刑法理论越来越重视刑法的品格属性,一些学者对刑法进行拟人化,提出了刑法应该具有安全形象、浪漫形象、民生形象或慈父形象,等等。刑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应该具有自身独特的角色定位和鲜明的角色形象。因此,我们需要认真探究如何塑造刑法角色这一问题,以更好地发挥刑法的功能、作用和实效。立法者和司法者好比戏剧的剧作家和扮演者,通过塑造一个成功的戏剧角色的思考,可以为我们研究刑法角色塑造提供诸多有意义的启示。

一、对如何塑造一个成功戏剧角色的思考①人们常常从演员的角度或者分别从演员或剧作家的单个角度论述如何塑造戏剧角色。实际上,一个戏剧角色的成功塑造,既需要剧作家书写出好的角色,也需要演员能够把角色很好地表演出来。因此,本文从剧作家和演员双方入手思考关于角色塑造的问题。在塑造一个成功角色的问题上,他们有共同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定位角色的形象是角色塑造的基础

剧作家和演员只有准确把握所要塑造的角色形象,才能避免在勾勒角色和扮演角色的过程中出现错乱。要成功塑造一个角色,剧作家首先必须准确定位人物的核心品性,即清楚地知道塑造的角色要具备何种形象。如果对人物的本质品性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位,在书写人物的时候,就会加入许多不必要或者不合理的人物行为表现,导致角色塑造失败。表演者分析角色的形象也极为重要。表演者如果没能正确把握角色的核心品性,对所扮演角色的形象理解有失偏颇,那么,就无法正确理解剧本的具体情节,进而导致呈现的角色不流畅。

(二)把握角色间关系是塑造角色的要素

剧作家需要通过不同角色的交集来表现一个主题,这要求剧作家对每一个角色进行定位,弄清角色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剧作家需要思考一角色的重要性,一角色受制于哪些角色,一角色在剧本何时出现最为恰当等问题。否则,书写出的剧本就可能出现角色间关系错乱、主角轻描淡写而配角却浓墨重彩等问题,最终影响剧本的主题和思想。对于演员而言,“他们在表演创作中绝不能脱离开与其他角色的关系,孤立地去创造自己所扮演角色的性格,而只能是在角色与角色之间的关系中,才能够展示自己所扮演角色的性格特征。”[1]演员需要认清扮演角色的位置,理解自己所扮演的角色与其他角色是何种关系,何时登场,从而做到不抢戏份,不落表演内容,不影响扮演角色和其他角色形象的树立。可见,剧作家和演员清晰地把握塑造的角色与其他角色的关系,防止角色间的冲突,是成功塑造一个角色的重要因素。

(三)尊重观众情感是角色塑造的核心

观众是戏剧的欣赏者和评价者,剧作家和演员合力塑造的角色需要满足观众的情感,贴近群众的生活,才能够真正为民众所接受,所喜爱。一方面,剧作家塑造的角色一定要贴近群众。“艺术要给生活以足够的尊重,艺术家要下苦工夫潜到生活深处去,要被生活打动、感动乃至震撼。先被生活感动,写出来的东西才能感动导演和演员,他们心怀感动地呈现出来的东西才能感动观众。”[2]据此,剧作家要走近群众的生活,攫取生活素材,尊重群众的要求,听取群众对艺术的诉求。此外,戏剧文本的表达形式与平常语言有所差异。剧作家只有在保持戏剧文本基本表达方式的基础上,尽量使用生活化的表达方式,才能使表达内容为大众所理解,使人物形象为观众所深爱。另一方面,作为演员,需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把握好演员“自我”与扮演角色的冲突,把丰富的情感全身心投入于角色中去感动观众;需要有老练的表演技巧和丰富的表演经验,通过生动的语言和形象的动作把情感传递给观众,从而调动观众的情绪。

二、如何成功塑造戏剧角色对刑法角色塑造的启示②刑法文本公布之后,刑法的扮演者会有所不同,法官作为裁决者对刑法适用最为关键,他们对刑法文本的解读正确与否不仅会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也会影响定罪。因此,本文对扮演者的论述主要围绕对刑法适用的法官进行论述。

(一)准确定位刑法应有的形象

定位角色的形象是角色塑造的基础和前提。同样地,为了塑造刑法这一角色,立法者首先要弄清刑法角色应该是什么样的形象。立法者只有认清刑法的核心品性是什么,才能知道需要设置哪些制度、罪名和刑罚,才能知道哪些条款不符合刑法的形象需要修改或废除。而法官只有认知刑法要树立何种形象,才能够合理地理解条款、特别是有争议条款的内涵,准确适用刑法,实现刑法功能。西原春夫教授著名论断:“刑法长着一张父亲般的脸,威严而慈祥”,道出了刑法形象的两面性。刑法既要有威严的一面,又要有慈祥的一面,即刑法应兼具惩恶扬善和人文关怀的双重形象。刑法是规制犯罪人的规范,刑法惩恶形象是民众对刑法最直接、最朴素、最生动的印象。然而,纯粹被视为惩罚人的工具的刑法僵硬冷酷,缺乏善良和宽容的人文品格的刑法缺乏内涵。“罪责弥补、预防、行为人的重新社会化、赎罪和对已实施不法的报应,都将作为适当的刑事惩罚的各个方面来表示。”[3]刑法不能沦为打击犯罪人的工具,刑法在惩恶扬善的同时,更要保障犯罪人应有的尊严,重视对犯罪人的预防、教育和引导,恢复已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刑法要落实人权保障理念,以人为本,尊重人性,对事出有因或者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从宽处罚。刑法要关注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对其尽量给予人道处遇和轻缓处罚。刑法还要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禁止不必要的刑罚,禁止对犯罪人进行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刑罚。总而言之,刑法具有双重形象,刑法剧本的勾勒者和刑法的扮演者如果无法正确定位刑法的形象,协调好刑法双重形象之间的矛盾,刑法角色就会出现忽略人权保障的问题,抑或出现缺乏安全保障的问题。

(二)清晰把握刑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定位角色是塑造角色的要素。在法律体系中,刑法依其所面对的对象不同,有不同的角色定位,因此,需要协调好自己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与宪法、刑诉法的衔接、分工上比较容易明确。最为棘手的是寻求刑法与民法之间的平衡,人们常常对某些行为是应该入刑还是留给民法调整产生困惑。现代法治理念要求国家权力不过分干预公民的自由,应在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的同时,给予公民最大限度的自由。刑法作为一种法律后果极为严重的规范,是法益保障的第二道防线,应该保持谦抑性。立法者不到万不得已不动用刑法规制,民法或其他法律能够规制就无需把某一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只能将最重要的社会利益作为刑法的保护对象,把那些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采取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和法律手段难以抑制的反社会行为‘犯罪化’。”[4]立法者随意把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将严重干扰民众正常生活,打乱社会正常规律的运行。对于法官而言,要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定罪量刑。“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但却不是它的先知和预言家。”[5]法官在罪与非罪上存在争议时,要谨防把民事侵权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更不能为了规制某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篡改刑法文本,把本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行为不合理地解释为犯罪行为。总而言之,刑法学的研究和刑事立法都要做到“瞻前望后,左顾右盼、内外结合。”[6]法官同样也应该清晰把握刑法角色与其他角色特别是民法角色的关系。如果立法者和法官无法精准定位刑法的位置,过多干预其他法律的规制内容,打乱法律之间的衔接,就会损害公民自由的权利,影响民众对刑法的信仰。

(三)打通刑法与民众的隔阂

尊重观众情感是角色塑造的核心。刑法的终极价值指向人,民众的需求是刑法最值得关注和最急需解决的问题。进一步讲,实现民众对刑法的认同感,更好落实刑法实效,是当今中国司法和立法亟待思考的问题。“刑法与公众认同、国民规范意识之间的紧密关联性。换言之,惩罚可能性及其实现只有存在于公众认同、国民规范意识中才是有生命力的。”[7]刑法角色只有为民众所接受,其功能才能发挥出来,才能树立真正的权威,才能实现刑法应有的实效。可见,如何打通刑法与民众隔阂是刑法角色塑造最为关键的因素。对于立法者而言,国民的合意是刑法正当性的基础,立法者要摆脱精英主义立法模式,尊重民众情感和知识理解度。罪名的设置、刑期的调整以及新的制度、刑种的引入,应该以民众的接受度和认同感为前提。“一个与公众普遍的正义情感、共同意识、集体良知背道而驰的刑事政策与刑法制度必然会为公众所唾弃。”[8]刑法实效要得到真正的发挥,必然需要对民众情感的考虑。对于司法者而言,刑事审判特别是审理具有争议性和特殊性的案件时,要在刑法可裁量范围内,合理对待民意和尊重民众感情,使得判决结果不至于严重损害民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对刑法的解释必须努力实现法官视阈与社会公众视阈的融合。刑法的解释在技术上更倾向于尊重法官及专家的理解,但在目标与结果上更应当尊重公众的认同,以免出现因为适用法律而背离刑法人本目标的结果。”[9]法官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通过精湛的论证技巧和论证方法,说理充分的判决书,使得当事人和民众能够接受判决结果,尊重和信任刑法。

三、我国刑法角色塑造的不足

(一)刑法角色的形象缺乏人文关怀

1.立法者勾勒文本缺乏人文关怀的表现

我国刑法人文主义关怀的论调起步较晚,现行刑法存在过于强调国家秩序的保障,忽视人权保障的问题。“在关爱人性、生命价值、注重个人利益方面,刑法的态度比较暧昧。相比而言,刑法却明显表现出对经济秩序、有形利益、分配秩序等方面的高度重视。”[10]刑法为了方便打击犯罪行为,规定窝藏包庇罪为一般主体,任何人包括配偶、亲属之间的窝藏包庇行为都构成犯罪。此规定压抑了人最为淳朴的七情六欲,刑法的仁爱之心在此无法显现。出于人性弱点的尊重或者人性光辉的鼓励,刑法应当对某些行为予以容忍和原谅。刑法规定绑架致人死亡绝对处以死刑,没能考虑到行为人犯罪可能存在特殊原因,犯罪时可能存在特殊情况,也没能考虑到被害人可能自身存在严重过错,等等。刑法规定的持有型犯罪,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是出于打击犯罪的便利,有过于强调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之嫌。

2.法官进行文本解读缺乏人文关怀的表现“中国刑法人性基础的薄弱乃至于人性宽容精神的缺位,引发了中国刑法的道德化危机,并导致了中国刑法在立法制度安排、司法实务适用和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系列误区。”[11]部分法官依然存在着浓厚的重刑观念,不能引人文理念于刑法解释。法官认为惩罚犯罪人,还被害人公道就是一个好法官,在适用刑法时,无法顾及刑法的人文形象,致使判决结果过于严厉,缺乏宽容。行为人中止犯罪行为并采取消除危害结果的措施,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导致行为和防止结果的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能否成立中止?有些法官认为防止结果的发生并非行为人所为,因而简单得出行为不构成中止的结论。然而,中止制度是刑法具有浓厚人文色彩的一个制度,它给走向犯罪道路的行为人架起一条回归正道的金色桥梁。在民众朴素观点看来,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并采取了补救措施,确有悔改之意,浪子回头金不换,应该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罚。因此,对这种行为不认定中止不仅与中止制度的设立目的有所矛盾,也不符合民众的看法。法官通过实质解释,根据刑法的价值取向和对人性回归行为的鼓励,把其认定为中止行为是合适的。

(二)刑法角色过分干预社会问题1.剧本勾勒者浓厚的“社会问题刑法化”思想在我国,社会上存在某一类问题较为严重,许多人马上主张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这种过于依赖刑法规制的心理是不理性的。“对防止犯罪来说,改变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比采取某种刑罚,意义要大得多。”[12]一行为没有得到很好的遏制,常常与社会背景、制度环境和国民素质有关。或许某一行为进入刑法的调整范围能够在短期内取得明显的效果,然而随着实践的推行,却发现条文的效力越来越弱化,甚至被搁置。过于诉诸刑法,而没有考虑民众的接受度和人性弱点的规定,就无法得到民众的认同,也就无法真正达到应有效果。面对媒体报道的多起有关虐童案件的悲惨画面,民众深表痛恨,设置虐童罪的呼声极为强烈。然而,虐童行为是否入刑应该做详细论证和分析,而不能贸然做出立法回应。危险驾驶罪的入刑虽然在短期内得到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但对其质疑之声仍然不绝于耳,这说明刑法干预某一行为要考虑诸多因素,切记因为一时哗然骚动的立法呼声就轻易把某一行为入刑。

2.扮演者法官无法准确把握“罪与非罪”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地发展,界定和区分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消费维权和敲诈勒索、普通借贷和非法借贷的界限愈加困难,部分法官对此常常陷于困惑之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一些法官把过度维权、合同纠纷、普通借贷行为视为犯罪行为,引起各方争论和质疑。然而,司法干预市场经济问题一旦稍有不适,便会阻碍经济的发展,打击市场主体的信心,因此,法官如何把握好界限,使得刑法角色不“抢戏份”非常重要。此外,对于涉及社会伦理道德的案件,也凸显了法官在“罪与非罪”界限问题上能力的不足。法官对恋人之间互不救助能否构罪的表现即为适例。不救助恋人是否构罪实质涉及到道德规范能否成为刑法中不作为义务来源的问题。根据不作为义务的来源,恋人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见死不救应该入刑”的理论探讨和“见死不救没有入刑”的现状不容混淆。在法律上没有把这种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之前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三)我国刑法角色与民众认同感的疏远

1.刑法剧本的精英化与尊重民众情感的距离

“真正健全的法治只有以国家方面的认知性和人民方面的合意性为两轮方能畅通无阻。”[13]我国刑事立法带有明显的精英主义色彩,刑法更多是法学精英者的产物。精英主义立法模式带来两个现实问题。一是刑法的立法和完善缺乏倾听民意,没有合理考虑民众认同感和本国文化传统。刑法缺乏广泛倾听民意,会与民众情感越来越疏远;刑法缺乏反映民众需求,其效力会渐渐隐退而需要重新修改或者予以废除;刑法缺乏考虑本国社会环境,会因与我国社会环境不相符合而“举步维艰”。二是刑法的内容带有精英者复杂的思维和逻辑。“刑法由于专业性和精密性的日益增强,其与真实的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疏远,民众对于刑法的认识以及感情越来越淡化。”[14]当法学专业学生面对刑法都感觉到内容晦涩难懂,体系复杂的时候,普通民众又何来学习的热情,何来对刑法的信仰。刑法最终指向是没有严格法律训练的普通民众,刑法的接受度理应是立法考虑的重要因素。

2.判决结果与尊重民众情感的距离

我国上诉、缠诉甚至过激的抗议行为时有发生,向我们发出了警示信号:法官难以处理好自身情感、民众意见和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判决结果不能很好地为当事人所接受。司法实践中,不乏法官忍不住表达自己的情感,当庭斥责被告人,甚至脱下法官袍怒骂被告人的现象;也不乏法官受到媒体和社会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严重背离法律规定,损害刑法的权威性;更不乏法官无法综合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僵硬适用法律,导致判决结果受到严重的质疑。然而,超越法律规定,过分偏袒一方当事人,忽略民众情感都会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信任感。一个良好的判决不仅要以法律为基础,也要适当兼顾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情感。此外,法官的“专业技能”与“精湛适法”仍然存在较大距离,使得判决结果难以为民众接受。比如,我国法官书写的判决书大多只是生硬简单的法条罗列,说理明显不足。然而,缺乏论证和说理的判决书,就难以说服当事人和民众,无法树立起权威和公正形象,因此,提高判决书论证水平是我国司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我国刑法角色塑造的完善

(一)重视刑法人文形象的树立,弥补既有偏重惩恶形象的缺陷

1.立法者为刑法剧本注入更多人文因子

“一种合宜的刑法文本所蕴涵和传达的刑法观念,能够赋予充满刚性的刑事法治以丰富的情感底蕴和强烈的人文关怀。”[15]我国刑法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得刑法的人文形象并没有惩罚形象那么生动和突出。为了所谓的惩罚犯人保障秩序目标,而作出有违人性的规定,最终只能使得“人权大宪章”沦为刑法华丽的美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律的终极目标指向于人,应该以增进人民的福祉为价值导向。如何在以人为本的理念指引下,使得刑法规定既维护社会秩序又保障人权,是值得思考的事情。我国传统刑法文化带有重刑酷刑理念,但是却注重把伦理道德融入刑事法律。一些制度体现了矜老恤幼的美德,一些条文体现了“仁爱”、“兼爱”的思想。我们可以积极予以吸取转化,以更好的尊重人性的弱点,发挥人性的优点,弘扬传统美德,落实人道主义精神,树立刑法的人文形象和惩恶形象的双重形象。《刑法修正案》(八)关注弱势群体的人道精神,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设置了从宽处罚的规定,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弘扬。顺应世界刑法轻刑化、人道化的潮流,我国刑法也要吸取其中各国合理做法为我所用,不断改造“惩恶有余,人文不足”的刑法形象。《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社区矫正制度是对其他国家刑法的有益借鉴。

2.法官重视刑法的人文形象树立,人文适用刑法

德沃金在《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一书提出了对宪法可以进行道德解释,值得刑法解释的借鉴。刑法蕴含着人道、人性、人本等人文主义的因素,是兼具人文形象和惩恶形象的双重体。法官作为法律帝国的王侯,作为良知和权利的守候者,理应以刑法内在品格特别是刑法的人文品格为导向进行法律解释。法官可以在刑法剧本的应有基础上,内心秉持人文关怀,运用科学的解释方法,对刑法进行人文解读,选择出最合情合理的解释结果,更好地落实刑法的人文形象。在人文形象和惩恶形象难以协调的情况下,应当先考虑人文形象。“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两者之间实际上存在着紧张的对立关系,当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价值相冲突的情况下,如何选择?在一个法治社会,正确的选择应当是将人权保护放在第一位,打击犯罪不能以人权保障为代价。”[16]法官还可以对于社会危害不大,犯罪主体特殊的行为人积极适用非刑罚措施,以更好地使其回归社会。

(二)保持刑法的谦逊态度,协调刑法与民法间的关系

1.立法者科学划定犯罪圈

近几年,民生刑法提出关注公民最为关心紧迫的问题,把严重侵犯公民权益的问题纳入刑法,以保障人民的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民生刑法的提出是一种以人为本理念的落实,具有现实意义。刑法修正案把恶意欠薪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加重处罚环境污染行为体现这一思想。然而,刑法具有自己的角色定位,不能为了追求某一目标,突破自己的角色定位与其他部门法相争,功利使用刑法。民生刑法虽然冠上民生这一形容词,但是本质仍为刑法,这说明只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民生问题才能纳入刑法的范畴,以保证公民可以在刑法之外享受更多的自由。学界的争论和探讨为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提供了多重考虑因素和条件:行为的发生率高,明显超过民众容忍;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极为严重;启动其他法律难以达到良好的威慑效果;运用刑法可以带来实质性的效果;刑罚的出动不会过分限制公民的自由,不会有违人性,等等。当然,刑法和民法之间的界限也并非固定不变的,随着社会环境和社会政策的变化,刑法及时调整自己的角色定位,准确把握入罪和出罪的时机也极为重要。

2.法官严格把握入罪的界限

民刑之间的界限并非显著明了,这考验着法官的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法院的个案判决会影响到一定地域甚至全国公民的行为,因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官要根据主客观情形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谨慎判断。过度维权行为能否构成犯罪,法官要严格考察维权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大小以及维权人维权的主观心态,否则,消费者这一受害者反而成为犯罪人,这样的结果可能会打击民众的维权意愿。一旦把某种行为归为犯罪行为,法官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说理,向民众表明维权行为是值得鼓励的,然而,维权行为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任何借维权理由严重损害别人利益也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又如,对于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立场,需要落实宪法言论自由的权利,不能随意把尖锐的批评之声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否则民主的发展将受到阻碍。在规制严重有违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上,切记在刑法未把道德上升为法律义务之前,为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而将本不属于刑法规制的行为处以刑罚。引发广泛关注的广东佛山中院认定“手淫”不属于卖淫行为,本文认为这是严格恪守了罪行法定原则的表现。

(三)立法和司法创设途径,沟通刑法与民众情感

1.摆脱精英主义立法,尊重民众情感需要

“守法者对法律的信仰不完全来自于形式上的法律条文及其夹带的法律强制,更在于法律内在的民主性、合法性及正当性。”[17]西原春夫教授区分了个人的欲求和国民的欲求。他认为个人的欲求不能形成刑法,只有“当国民对不良行为的状况以及为此而制定刑法的意义普遍有了正确的认识时所抱有的欲求”[18]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刑法。西原春夫教授作出此种区分意在表明:刑法只能来源于广大民众,少数的统治者不能垄断立法。我国刑事立法过程,应该一改法律精英者强势霸占刑事立法话语权的不良局面,摆脱刑法与民众情感相脱离尴尬的境遇。我国是一个具有特殊传统文化和思维模式的东方国家,是一个社会环境、社会背景和市场经济较为复杂的发展国家,民众的法律思维观念、对问题的看法、处事模式与西方国家都有很大不同。立法者要在民众的承受度和理解度的范围内,不断把我国优秀传统资源和国民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本土资源加以吸收,形成符合国民情感的刑法条文。只有站在民众立场思考制定的刑法才能为民众所接受,所信仰。否则,刑法在民众的眼里就会变成一只凶恶而残忍的猛虎,无法走进民众的内心,逐步被架空和远离。此外,正如戏剧语言一样,法律语言具有与日常语言不同的自身特点。然而,法律语言如果过于精英化和抽象化,与普通民众的理解能力之间有巨大的鸿沟,会带来不良影响。本文认为,法律条文应该尽可能使用民众所熟悉常用的词汇,尽量减少规范构成要件的使用,使普通民众能够理解法律条文的表达内涵。

2.注重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方面,在中国社会的语境下,民意对于法官判决结果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法官适当考虑民众的认同感也是必须的。如果刑事法官“抛弃法律实质内容且与社会现实不接壤地依法行事,是把法律看成不食人间烟火的神圣之物,即使能够收一时之功效,也无法维持长久。”[19]面对具有较大争议、民众广泛关注的特殊案件,法官要在保持法律人理性的基础上,在刑罚可裁量空间内,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适度甄别民意,使得判决结果不严重超出国民的接受度。面对事出有因、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农民因维权而犯罪的案件,面对袁厉害好心收养孤儿,失火致孤儿死亡的案件,民众常常持有同情和宽容的态度,法官也要注重判决结果的社会影响和社会评价。刑法要在活生生的社会现实中焕发活力,要有良好的法律实效,法官就应该以国民的意愿为考察基础,“说服”民众,而非“强制”民众。

另一方面,法官也要勇于创新,通过学习国内外精湛的解释方法、论证技巧和论证方法,使得定罪量刑更精确,避免量刑过轻过重。实际上,合理的论证技巧和论证方法可以使得判决结果更符合民众的情感。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期待可能性的阻却事由并没有期待可能性的内容。在面对行为确实情有可原的案件,法官常常面临困惑和矛盾。如果不考虑人性弱点动用刑法予以惩罚,显然不合乎情理,不合乎刑法的价值。这种冲突似乎仅仅是文本规定欠缺导致的,实际不然。我国对犯罪构成采取的四要件解释方法存在的不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这种困惑。责任在我国并非构成要件之一,因此在构成要件中就不会讨论责任这一问题,也就不会讨论到非难可能性之一的期待可能性的问题。“期待可能性在我国的平面犯罪论体系中无处栖身。因为,既然责任仅仅是成立犯罪之后的一种法律后果而并非犯罪认定的一个要件,就不能因为一个行为欠缺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从而不认定为犯罪。”[10]因此,在面对行为人存在不得已而为之的事由时,法官如果可以采取三阶层解释方法在有责性这一阶层中做出责任排除或责任减轻的判断,结果会更具人性和合理性。判决书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决定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于案件判决结果的接受度,民众无法理解判决结果便会产生猜测心理,因此,法官在书写判决书的过程中,一定要逻辑清楚、理由充分地表明判决理由,避免简单下结论。在引用必要的法条体现法律判决的专业性的基础上,可以借助一定社会情理理念,在论证上达到情理法相统一的结果,以便民众更好地接受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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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屹立)

Shaping the Role of Crim inal Law in China:Inspiration from How to Create a Successful Dram atic Character

CHEN Xiao-biao,SHE Jie-xin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China)

Creating a successful dramatic character needs joint efforts of the playw right and the actor.They should precisely play the character's role,clearly grasp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haracter's,and fully cator to the audience's emotions.As a branch of the legal system,the crim inal law has a unique feature.We can get inspiration from the successful creation of a dramatic character:in order to successfully create the role of crim inal law,the legislators and judges need to accurately position the image of crim inal law, clearly grasp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riminal law and other laws,especially the civil law,as well as considering people's emotions fully when they are making and applying the law.

dramatic character;crim inal law;image;relationship;emotion

D924.04

A

1671-0304(2014)03-0057-07

10.13880/j.cnki.cn65-1210/c.2014.03.002

2014-01-23

时间]2014-05-16 13:17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群体性事件中的罪与罚”(09YJC820094);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刑事法律在乡土社会的实效研究——以刑事和解制度为切入点”(2012XZYJS084)。

陈小彪(1973-),男,湖南安仁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法学、犯罪学研究。

URI:http://www.cnki.net/kcms/doi/10.13880/j.cnki.cn65-1210/c.2014.03.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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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当地民众撤离
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及其纠正
法官如此裁判
法官如此裁判
做“德法兼修”的好法官
刑法适用与刑法教义学的向度
刑法的理性探讨
当法官当不忘初心
十八届三中全会民众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