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秀华
(玉溪师范学院,云南 玉溪 653100)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美丽中国”理念,指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在美丽中国建设进程中,我国不同时期的环境保护法律思想是其必需的指导思想。
可持续发展是指在保护环境的同时,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需求的发展模式。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要坚持二十年,坚持一百年,要一代一代永远干下去。”,其字里行间饱含了可持续理念。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将认为“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就是可持续发展。1992年,世界环境和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行动议程》和《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等重要文件,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此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鹏代表中国政府作出了履行《21世纪行动议程》等会议文件的庄严承诺。1992年7月,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编写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并于1994年3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通过。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编制出本国21世纪议程行动方案的国家,表明了中国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视。1995年9月,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将可持续发展战略首次正式写入《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必须把社会全面发展放在重要战略地位,实现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江泽民同志在会上发表《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讲话,提出“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重大战略”。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的指导方针和战略目标。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之一。而“环境保护工作,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1。”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强调“必须把可持续发展放在突出的地位,……。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各种自然资源。树立全民环保意识,搞好生态保护和建设。”到了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表明了“可持续发展”是“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的理念。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更加“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依法治国是指依照法律治理国家事务,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皆依照法律进行。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即在法律制度基础上,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环境保护事业作为国家、社会、人民的事业也应在法治框架下展开。具体表现如下。
2.1 法律制度方面。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体现出对法制的重视。1981年邓小平同志又强调了环境法制方面的建设:“……国家在苗木方面给予支持,是否提出个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或者由人大常委会通过,使它成为法律。及时实行,总之,要有进一步的办法。”在邓小平同志有关生态环境建设法治化思想的指引下,在党中央的重视下,我国各项生态环境建设的法律制度逐渐健全。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修订后首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 9 7 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1982年,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出“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环境保护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还相继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森林法》(1984年)、《草原法》(1985年)、《渔业法》(1986年)、《矿产资源法》(1986年)、《土地管理法》(1986年)、《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水法》(198 8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尤为重要的是该法明确了立法目的乃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与此同时,国务院也陆续制定了如《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年)、《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自此,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已初具框架。进入90年代,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要求建立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环境法律体系。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环境法的发展步伐明显加快。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水土保持法》(1991年)、《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改)、《煤炭法》(1996年)等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也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到1997年,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后,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指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列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具体到立法领域,早在2003年3月,人大常委会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了争取在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经过多年努力,我国以宪法为统领,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规在内,形成了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统一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了环境法领域的法律体系,即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以环境法律为主干,包括环境行政法规、环境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社会主义环境法律体系,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体现了“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的要求。
2.2 增强环境执法的有效性。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保护环境时,当时江泽民同志就提出要求,首先,中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知法、懂法,努力做遵守法律规范的模范,同时要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决不能知法犯法,干扰甚至阻挠有关部门依法行政3”。其次,有关职能部门要“秉公执法4”,“决不允许徇私枉法”,以增强环境执法效力。
2.3 在司法上加强环境保护。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我们看到“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5”的决心。而在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赋予行政机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从严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我们进一步体认到了司法保护环境的力量展现。
2.4 加强环境教育。早先,江泽民同志针对环境保护工作上就要求“加强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有关法律知识,使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自觉守法6”。从而使社会各界在法治框架下积极学习环境保护法律知识,自觉保护环境。如今,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在增强,参与度在提高。
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2003年4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广东视察时首次提出:“要坚持全面的发展观”。同年7月28 日,胡锦涛同志又一次提出了:“要更好地坚持协调发展、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2003年10月14日,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并提出五个统筹的具体发展方法7。随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正式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2004年3月10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必须坚持贯彻“三个代表”和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2007年,党的十七大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明确了“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把科学发展观列入党的指导思想,并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中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行动指南。使得科学发展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指导作用。特别是环境保护方面,环保工作更要在以上思想的总体指导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环境保护观念。而这样的观念转变早已在2006年4月,由温家宝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中初步确定,具体包括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为主等传统观念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等科学发展的观念。除了环境保护观念的转变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具体环境保护做法也在全面落实8。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阶段的新阶段,是一个以人、社会、自然和谐共生、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文明发展阶段。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不仅提出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也强调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2007年,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新要求,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到社会发展目标中统筹考虑。2009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的战略高度。2010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提高生态文明水平。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并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9、重大意义10、面临的严峻形势11、思想理念12、范围13、政策方针14、途径方式15、重要目标16、战略任务17、根本目的18等10个方面描绘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蓝图。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紧接着在2013年12月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城镇化“要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依托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让城市融入大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
总之,建设“美丽中国”,是一条在可持续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观、依法治国等环境保护法律思想指引下,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