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要款目到“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

2014-04-01 00:11林明
大学图书馆学报 2014年1期

林明

摘要:论述主要款目概念的演变及其在目录中的作用,指出《资源描述与检索》(RDA)以“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取代和拓宽了“主要款目”概念,为今后国内编目规则的统一提供了可能。

关键词:主要款目 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 巴黎原则 国际编目原则 AACR2 RDA

到目前为止,国内编目界对《资源描述与检索》(RDA)的研究注重于载体表现描述,而对作品和内容表达、实体间关系的研究仍是空白。就作品和内容表达而言,最重要的是如何构建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以便呈现创作者和作品之间的基本关系,而这一关系在《英美编目条例(第2版)》(AACR2)中是通过主要款目体现的。众所周知,国内中西文编目规则对主要款目的认识存在重大分歧,因而无法实现统一,而RDA以“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代替了主要款目,在客观上为中西文编目规则的统一扫除了一个重要障碍。

1 什么是主要款目

目前国内大多数中文编目人员对主要款目感到陌生,而RDA的“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与主要款目有着某种传承联系,因此要了解“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就不能不首先了解主要款目。

1.1 主要款目概念的演变

编目技术的发展对主要款目概念有着显著影响。在手工制作卡片的时代,编目工作由各个图书馆独立进行,为一本书编目时要制作数张卡片,每张卡片上端须有一个标目作为排列目录的依据,这个标目可以是人名,也可以是团体名或书名,依据标目排入目录的卡片就是一个款目。为了降低成本,通常只制作一张详细著录的款目,其余款目仅做简单著录,因此主要款目在当时被定义为“一种完整的或基本的款目,通常是著者款目”,而附加款目是“省略去大部分完整内容”的款目。基于西方的语言文字特点和文化传统,通常以著者作为主要款目标目,只有佚名经典作品、宗教经书、或难以确定著者的作品,才以题名或统一题名为主要款目。由于制作卡片时首先需要选择标目,因此在传统编目条例中,标目规则往往比著录规则更重要,例如AACR1以及更早的编目规则。

20世纪伊始,美国国会图书馆开始印刷单元卡片并向全世界发行,标识着编目资源共享时代的开始。在每一单元中所有卡片的著录都是相同的,只是标目不同,这使主要款目失去了当初的意义。1961年问世的“巴黎原则”依据这种变化,指出主要款目“必须是一个完整的款目,它具有能说明该书所必要的特征”,而附加款目是“根据主要款目而在其他标目下重复其所提供的事项”。1978年出版的AACR2则进一步指出,主要款目不仅是“一种文献的完整目录记录”,而且“这种表现形式使一种实体可以被统一地识别和引用”。以上陈述表明主要款目的涵义和作用已完全改变。特别是主要款目在“使一种实体可以被统一地识别和引用”方面具有更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特定时代原因,这一作用却被国内编目界长期忽视。

在20世纪60-70年代机读目录(MARC)早期阶段,款目卡片变成了机读记录,标目变成了检索点,实现了书目数据一次录入,多次输出。在这一时期,国际编目界对有关主要款目存废的争论不断:一种意见认为,在机读记录中为著录所加的任何检索点都是平等的,主要款目是没有意义的;另一种意见认为,为了全面实现“巴黎原则”提出的目录汇集职能,保留主要款目是必要的。此外,由于机读记录须在著录的基础上确定检索点,AACR2一反传统,将著录规则列于标目规则之前,突出了各种文献类型的著录,但仍保留了“选择检索点”的章节(即第21章),以用于“确定选择检索点(标目),通过这些检索点,使得书目著录得以排入目录”,“在这些检索点中选择一个作为主要款目标目,其余检索点作为附加款目标目”。同时AACR2还提出了交替标目概念,即“为每一种著录的文献做一套地位相等的款目”,以供不采用主要款目的编目机构选用,反映了对主要款目争议的某种妥协,尽管如此,AACR2仍然强调主要款目在单一款目清单和引用一种作品时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21世纪伊始,国际编目领域进入了数字和网络化时代,主要款目由于它的时代局限性,最终被RDA提出的“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所代替,这将在本文第2节继续论述。

1.2 主要款目的作用

“巴黎原则”以美国编目大师卡特和柳别茨基的目录理论为基础,指出目录职能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揭示图书馆藏有特定著者或特定书名的著作;二、反映图书馆藏有的特定著者的各种著作和同一著作的各种版本。前者体现检索职能,后者体现集中职能。有关主要款目在目录中作用的经典论述,见于柳别茨基所著《字顺目录中主要款目的职能》,该文是巴黎原则会议的工作报告之一,也是巴黎原则的理论基石。

在编目实践中,主要款目形式对目录的重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目录中集中一部作品的不同表现形式,例如作品的不同译本、插图本、缩微本、音像本等,即使它们的题名或著者名字形式不同,仍可以通过著者标目与统一题名把这些不同形式集中起来。

2)在目录中建立不同作品(或同一作品的不同形式)之间的连接关系,例如所编目作品是对另一作品的再创作时(如小说改编为剧本),或者一部作品的某一版本的主要著者改变时,可以为另一作品或版本建立著者标目与题名(或统一题名)的结合形式检索点,例如相关款目。

3)当一部汇编或连续出版物包含不同的独立作品时,被包含作品可以通过著者标目与题名(或统一题名)的结合形式,在目录中得以揭示或集中,例如分析款目。

4)采用简单著录时,依据主要款目可以使目录排序一目了然,例如小型图书馆目录、书本式目录、参考文献书目等单一检索途径的目录。

5)一部作品含有另一作品的评论研究时,有关主题可以是另一作品的著者标目与题名(或统一题名)的结合形式,以便在目录中集中有关评论研究该作品的资源,例如主题款目。

总而言之,主要款目可以使一种或多种作品及其不同形式集中在著者标目下被统一识别和引用,而无论是文献正题名或其他题名,还是合作者、编者等其他责任者都难以实现这一汇集功能。AACR2的21章“检索点的选择”,以及与该章结合使用的13章“分析”和25章“统一题名”,就是用于实现目录集中职能的规则。endprint

1.3 主要款目的局限性

主要款目是卡片时代的产物。20世纪60-70年代实现计算机编目以后,特别是21世纪初编目工作进入数字化和网络化时代以后,主要款目的局限性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1)尽管主要款目功能已扩展为“使实体统一地识别和引用”,然而由于书目记录已不存在详简之分,主要款目的命名与其内涵相比,已变得名不副实;2)主要款目自产生之日,其指向性就不甚明确,它究竟是面对手头所编目的文献,还是面对该文献所体现的作品,一直为国际编目界所争论;3)主要款目适用于平面媒介世界,很难充分呈现数字化世界中多样化资源多层次书目结构以及它们之间复杂的相互关系。

在讨论主要款目时,是不能绕开统一题名的,否则就难以理解下文将提到的“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的概念。AACR2指出,统一题名是识别、区分和组织作品的一种特定题名。它的作用是:1)当作品不同形式(如版本、译本)有不同题名时,将同一作品不同形式集中起来;2)在作品知名的题名与载体表现正题名不同时,提供识别该作品的手段;3)区别以相同正题名出版的不同作品;4)组织文件。主要款目和统一题名密切相关,主要款目与所著录文献相联系,而该文献所体现的作品尽可能以统一题名作为标识,因此统一题名是不能脱离主要款目概念而存在的。但在AACR2中,主要款目和统一题名是各自独立的规则,统一题名规则仅用于选择和描述特定题名,主要款目和统一题名间的联系仅在实例注释中标以“著者标目和/或统一题名相结合的形式”的简短说明,难以突出显示创作者和作品间的关系。

从2004年开始,国际编目界对“国际编目原则”草案进行了每年一度的学术讨论,主要款目的存废问题成为一个争议热点。虽然“原则”的一至四稿草案中还保留着主要款目,但在2008年12月颁布的“原则”的最终文本中,主要款目一词就不再出现了,随后2010年出版的RDA也不再使用主要款目,这标识着主要款目的寿终正寝。此外,与主要款目密切相关的另一个热点“统一题名”也在“原则”的最终文本中消失。替代它们的是“作品/内容表达规范检索点(这可能包括创作者的规范检索点)”,这个新概念不仅包含了原主要款目和统一题名,而且使两者紧密结合,而被括于术语后面的“创作者的规范检索点”是一个“有则包括”的前提,并非可有可无。

2 什么是“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

“国际编目原则”提出的目录的目标和功能,将“巴黎原则”提出的目录职能扩展为对书目资源的发现、识别、选择、获取和浏览五个方面,而这一目标和功能也列入了RDA实施任务的目标和范围中。RDA以《书目记录的功能需求》(FRBR)构建的不同实体间关系的概念模型为基础框架,以作品、内容表达、载体表现和单件等多层次的资源概念代替了AACR2的简单文献概念,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变化就是以“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代替了主要款目。

2.1 “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的概念

在RDA第6章关于作品和内容表达的规则中,“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代表个人、家族或团体(以下统称“个人”)的规范检索点,第二部分是作品首选题名。在第一部分中,如果有一个个人对作品的创作负有责任,则选择该个人的规范检索点;如果两个或更多的个人对作品的创作负有责任,则选择负有主要创作责任的个人的规范检索点;在第二部分中,作品首选题名是指被选作作品规范检索点基础的题名或题名形式。如果资源是多人汇编,或者创作者不明确,则检索点仅由第二部分,即作品首选题名组成。可见“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是以一个确定的创作者为前提的(如果有的话),并非仅指题名。重要的是,必须将RDA第6章关于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的规则与第9-11章“识别个人、家族和团体”的规则、以及第19章“与作品相关的个人、家族和团体”的规则结合使用。第9—11章论述的个人、家族和团体的规范检索点形式,继承了AACR2的22章“个人标目”和24章“团体标目”的规则;第19章论述的创作者范畴,继承了AACR2的21章“检索点选取”规则的著者范畴。

显而易见,RDA的“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在结构上与AACR2提出的“著者标目和/或统一题名的结合形式”是相同的,其第一部分与AACR2的著者范畴相同,第二部分作品首选题名部分与AACR2的统一题名相似,但略有区别的是,根据RDA的作品首选题名概念,即使一部作品仅有或仅能找到一个载体表现,也可以将该载体表现的题名选择为作品首选题名,明显淡化了AACR2的“题名或统一题名”的区别,为首选题名提供了更大选择空间。可以看出,RDA的“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实际上是将AACR2的“检索点的选择”(第21章)和“统一题名”(第25章)结合起来,使得创作者和作品间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密。

将创作者置于“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的开端部分,这是以FRBR的实体间关系为基础的,即,在第一组实体(作品、内容表达、载体表现和单件)和第二组实体(个人、家族和团体)之间的关系中,当个人等对作品的知识或艺术内容负有创作责任,就是该作品的创作者,而创作者和作品间的关系处于FRBR的所有实体间关系中的顶端级层次,只有两者的结合,才能清晰地表现同一创作者的同一作品各种内容表达或载体表现之间的关系,或是用于区分不同作品,并呈现作品的价值。“国际编目原则”指出,个人名称或作品的规范检索点都是“受控检索点”,可以“为集中排列成套资源的书目记录所需要的一致性提供保障”,而载体表现题名“通常是非受控的”,因而难以提供这种一致性保障。为了提供这种集中性保障,创作者名称或作品题名都须选择唯一可识别的形式,一般来说,创作者名称的可识别性要高于作品题名,而载体表现题名及紧随其后的责任说明既不可选择,也并非总是可识别的,并不适于在目录中起到“集中排列”的作用。因此构成“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的原则应当是“创作者优先”:只要能确定一种作品的创作者,就优先选择创作者,置于作品题名之前,不可行时则直接选择作品首选题名,这一原则简单、明确、易记。另一方面,如果作为创作者的个人与作品间关系各自分离,即使个人名称是规范检索点形式,也难以实现集中功能,这种个人名称的规范检索点只能与各种杂乱无序的资源相联系,既难以体现为创作者,也未必属于同一作品。endprint

2,2 “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是对主要款目的扬弃性继承

主要款目面对的仅是手头所编目的文献,对于该文献所包含的、或与该文献相关的其他作品,须采用一种特殊设计的附加款目,即分析款目或相关作品款目,这种附加款目通常以“著者标目和/或统一题名相结合的形式”出现,但无论在结构还是职能方面,该形式与主要款目并无本质区别。而基于FRBR概念模型的“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不仅包括手头所编目资源所代表的作品,而且也包括与该资源相联系的相关作品、被包含作品、被研究作品,或者作品的任何内容表达或载体表现形式等资源,这些作品级资源在目录中都能以创作者的规范检索点和(或)作品首选题名相结合的形式汇集在一起,汇集方式是以载体表现著录为基本模块,与一个或多个“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的模块相链接,形成完整的书目记录,这一类型的检索点都是平等的,不再有主要或附加款目之分。可见,“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保留并拓宽了主要款目在目录中所起的积极作用,以实现对任何作品的汇集或引证,这种功能除了汇集或引证原来的主要款目所揭示的作品外,也可以充分用于汇集或引证原来的分析附加款目、相关作品附加款目或主题款目中所揭示的作品。“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突破了主要款目的固有躯壳,保存了其合理的积极作用,是对主要款目的扬弃性继承(见上文1.2节“主要款目的作用”)。在书目记录的世界中,“主要款目”代表了二维的记录结构,而“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代表了三维的记录结构,这种记录结构的优化,有利于实现“国际编目原则”提出的“目录的目标和功能”。但“国际编目原则”也指出,检索点以其属性和关系为基础划分为基本检索点和附加检索点,因此不同类型检索点是有主次之分的,但其涵义已不同于主要或附加款目。“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属于基本检索点的范畴,而附加检索点一般只用于创作者或作品以外的其他实体,比如合著者、编者、出版者、收藏者、出版者,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实体特征。

3 中西文编目规则实现统一的争议和前景

RDA的问世,为国内中西文编目规则实现统一提供了契机,它主要是一个编目理念而非技术层面的问题,还需要国内编目界通过坚持不懈的学术讨论以达成共识。

3.1 主要款目在国内的争议

本文开端提到,是否采用主要款目是国内编目界的重大分歧,对西文编目而言并无问题,但中文编目在历史上对这个问题曾发生过针锋相对的学术争论,并反映在当时的学术刊物中。

从目前能见到的几篇代表性文章来看,主张中文编目应接受主要款目的观点可归纳为:一、ISBD是“巴黎原则”的补充,各国编目规则必须遵守“巴黎原则”以及它的补充文件ISBD,而不是偏废一方;二、主要款目原来的含义不是在机读目录出现以后,而是在1961年巴黎会议以前就丧失了;三、上一世纪60-70年代以来,各国在标目和著录两个方面都愿意致力于实现国际标准化,甚至不惜抛弃他们自己国家的编目传统。

而反对主要款目的意见可归纳为:一、单元印刷卡片著录详简一致,并无主要、次要的区别,而利用计算机贮存和检索文献,可以有效地满足读者各种不同需要,不必区分主要与次要的款目;二、从国际编目的发展趋势来看,取消主要款目将是不可避免的;三、以书名著录是我国目录学的优良传统。

应该说,即使以当前眼光来看反对主要款目的观点,也并非毫无道理:著录确实没有详简之分,主要款目也确实必然会消失,但是,这一观点也反映出由于特定时代原因,国内编目界对“巴黎原则”缺乏了解,对主要款目的认知仍停留在其最初含义上。20世纪70-80年代,作为“巴黎原则”补充文件的ISBD引进国内,受到了密切关注,而作为主角的“巴黎原则”却被遗忘在角落里。因此,在当前研究RDA的热潮中,对“巴黎原则”进行补课是必要的。在任何学术领域内,不了解过去,就不能理解现在,也就不能把握未来,如果对主要款目缺乏了解,也就很难理解“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究竟是什么,有什么用,从而难以把握今后编目规则的变革方向。

至于书名著录是否是我国编目的优良传统,在国内也是存在争议的,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的书名著录和著者著录的做法实际都是存在的,并无固定模式,只是到了编纂钦定《四库全书》时,书名标目才成为定式,从此流传了两百多年。在20世纪20-40年代,近代图书馆事业在我国开始蓬勃发展,受西方编目理论影响,我国大多数图书馆学者及编目著作都主张以著者标目为主,甚至有些图书馆的中文编目也采用了著者标目,但当时《四库全书总目》的编篡方法影响很大,大型图书馆的线装书一直沿袭它的著录方式,并推及近现代图书的编目。1936年1月北平图书馆开始以书名著录印刷卡片,向全国发行。1949年以后,北京图书馆继续推行以书名著录的编目条例,尤其在1958年开始的中文统一编目的推动下,全国范围才基本趋于统一。可见国内中文编目采用题名著录,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并非自古已有之。

然而,随着上个世纪80-90年代计算机编目在国内逐渐普及,认为在MARC格式中所有检索点都是平等的观点在国内占据了主导地位,《中国文献编目条例(第2版)》(下称《中编》)的标目法明确规定:1)各种标目都是平等的,不存在主次之分;2)以所编文献题名作为“基本款目”,个人和团体名称都是基本款目的附加检索点。在国内中文编目领域中,有关主要款目的争论也就偃旗息鼓了。《中编》与AACR2对主要款目的观点大相径庭,反映了中西文编目理念的核心差异。

3.2 “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为中西文编目规则的统一提供了可能性

从目录的目标和功能的视角来看,以题名著录只能通过特定题名或其他附加检索点进行简单检索,在目录中排列混杂,难以实现目录的汇集功能。柳别茨基曾针对题名著录的弊端,一针见血地指出,“将各种版本和译本用书上所标的书名进行著录并编制附加款目来加以联系,会使目录增加许多无用的款目,会有损于目录结构的系统性,并常常会使读者感到混乱”,他列举了一些典型实例,例如《圣经》和莎士比亚名著《哈姆雷特》的众多版本和译本用出版物本身的题名著录时,将使目录混乱不堪。虽然他也指出大多数其他著作不会出现那样极端的情况,但“问题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如果以柳别茨基的眼光来看,国内的中文目录显然也存在着同样明显的缺陷。《中编》以题名作为基本款目,虽然在表面上与AACR2在某些情况下以题名著录主要款目相似,但编目理念和功能截然不同。从RDA的角度来看,《中编》的题名著录原则仅止于载体表现层次,而在作品和内容表达层次上却是空白,因此缺少确定创作者和作品之间关系的能力,只能提供几个独立的、“平等”的检索点,并不具备将创作者的一种或多种作品集中起来的功能。endprint

半个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编目规则都在“巴黎原则”的基础上逐渐走向统一,甚至不惜放弃自己的某些传统做法。21世纪以来,在FRBR概念模型和“国际编目原则”的指导下,各国纷纷加快以RDA为基础制定本国编目规则的步伐,如果国内中文编目能顺应时代潮流,从题名著录向“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扩展,无疑是朝RDA迈出了关键一步,将有助于解决中西文编目间长期存在的重大分歧,为今后国内编目规则的统一打下基础。但是目前国内面临的主要思想障碍是:长期以来题名著录被当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编目理念,如果说这种编目理念过去尚可满足用户对目录功能的低端需求的话,那么在当代就远远不能满足用户对目录功能的高端需求了,因此转变观念,对既往的编目理念予以重新定位应是大势所趋。在这里需要稍微阐述编目工作中“国际化”和“本地化”间关系的问题,“国际化”和“本地化”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对于“国际化”而言,IFLA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如巴黎原则、ISBD、FRBR、国际编目原则等提出的目录功能、概念术语、记录结构、检索点的规范化等编目理念,是尽可能抽离特定语言文字和特定文化的因素的,特别是作为概念模型的FRBR更是如此,因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对于“本地化”而言,上述文件(FRBR除外)考虑到不同语言文字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尽可能结合当地语言文字及与文化的因素制订涉及语言文字和用户习惯的例外规定,因而具有特殊指导意义。在语言文字方面,ISBD规定某些著录单元的描述应“采用国家书目机构或其他编目机构所选择的语言和/或文字”。又如,国际编目原则表明规范检索点应当采用“在目录中正式使用的语言或文字”。即使是适合“在国际化环境中使用”的RDA,也强调有些元素应“采用创建数据的机构首选的语言和文字”,比如术语、数字、日期、计量单位等元素。而且,如果一个名称的“原始语言和文字并非创建数据的机构所首选的语言和文字“则首选名称应”使用创建数据的机构所首选的语言和文字的名称和名称形式”,这个规定指出规范检索点形式是可以本地化的。因此,各国编目机构既要遵循IFLA提出的原则或标准,以RDA为基础,也要结合本地语言和文化特点制定适合于本地用户习惯的编目规则。RDA以FRBR为基础框架,是超越特定语言文字和文化的,对国内中文编目而言并非不可逾越的障碍,是否完全采用RDA,主要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接受FRBR设计的记录结构,是否接受“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的概念。一般用户对记录结构本身并不特别关注,但记录结构的优化(即FRBR化),将使目录的功能得到倍增,充分满足用户对目录的不同层次需求。

笔者认为,国内的中外编目规则今后应在RDA的基础上实现统一,但这种统一首先应基于编目理念和记录结构的统一,求同存异、和而不同。在国内按语言分立的目录体系的大环境下,将中外文编目规则合并为像西方国家那样的一体化条例是不现实的,仍宜于按编目的语言文字分别编制规则,采用各自首选的语言文字描述数据、确定检索点形式、列举相应语言文字的样例,也有利于解决由不同语言或文化差异引起的一些特殊著录问题。还需要提及的是,对于记录的编码和显示格式而言,目前国内中西文编目规则采用不同的MARC格式,而MARC格式已不能完全适应RDA的需要。2012年11月,美国国会图书馆启动了一项旨在匹配RDA的BibFrame格式的研究性项目,它提醒国内编目同行,需以更长远的眼光看待国内的编目变革,以迎接编目规则和编码显示格式都实现统一的时代。

总而言之,从主要款目到“代表作品的规范检索点”,固然是编目技术进步的反映,但更表明编目理念是与时俱进的。只有克服墨守成规、固步自封的思想障碍,才能适应时代发展。在数字化和网络化时代,即使资源以多样化媒介形式出现,也没有改变目录的基本职能,编目原则仍然坚持“以国际上主要的编目传统为基础,同时兼顾国际图联‘书目记录的功能需求(FRBR)提出的概念模型”,因此在编目研究和实践中,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关注著录细节而忽视编目的原则。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