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生态污染与村民的环境权意识——对广东省部分农村的调查报告*

2014-04-01 14:04
关键词:村民污染意识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 广州 510320)

论农村生态污染与村民的环境权意识——对广东省部分农村的调查报告*

陈丽华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 广州 510320)

根据我们重点对珠三角的广州市、粤北的河源市和清远市、粤南的阳江和茂名市共23个行政村采集的调查材料显示,农村的生态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由于其直接地、严重地影响了村民的生产、生活,村民的环境权意识被激发,大多数村民非常乐意参与到保护环境的活动中来。这说明当农村生态环境污染已经严重到威胁村民的生存的时候,村民产生了较强的环境权意识。因此,面对日益严重的农村环境污染,我们可以建立一种良好的法律制度,组织村民来保护他们身边的环境。

农村生态环境;村民;环境权意识

一 引 言

国内学者就村民的环境意识进行了研究,如赵磊等学者选大浦镇为对象对太湖流域的村民进行了调查,叶军等学者在天津、河北、山东、山西等27个城市和乡镇进行了调查,曹娟玲等学者对甘肃省安定区农民的环境意识进行了调查。郑建峰对德州市村民的环境意识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村民环境意识比较薄弱,在环境的保护上整体参与环保意识不强,体现为“政府依赖型”。吕君等选择内蒙古以呼(呼和浩特)―包(包头)―伊(伊金霍洛旗)为中心的区域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村民能够判断出当前草原旅游发展中生态污染和生态破坏状态比较严重,大多数人愿意承担因为保护环境而产生的产品或服务价格上涨的费用。李挚萍教授等对广东农村360位村民进行了环境意识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村民具有一定程度的环境意识,少数村民还具有环境维权意识。[1]以上学者的研究选择一定区域的村民作为被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从村民的年龄或者学历层次或者村民的弱势群体特征来分析其环境(权)意识的。然而,在农村污染的状况与村民环境权意识的关系问题上,目前学术界尚缺乏研究,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对于今后的立法具有重大意义,有助于确定村民是否可以成为农村环境保护者。

为正确认识农村生态污染与村民的环境权意识之间的关系,我们组织课题组于2009年至2013年间,深入广东省的部分农村,进行了为时2月余的社会调查,察看了农村的生态环境状况,并获取调查问卷。本次调查分地区进行抽样,将全省分粤北、珠三角和粤南、粤东四个地区,重点调查了珠三角的广州市、粤北的河源市和清远市、粤南的阳江市和茂名市,在这些地区随机抽取23行政村作为调查对象。我们走访了这些地区的部分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和环境保护局,采取访问、咨询、查看资料、实地察看和发放调查问卷的方法,了解当地生态环境的总体状况,并且在田间地头、水域实地观察环境状况,然后发放调查问卷给村民。一共收回问卷3000余份。我们调查的内容主要是:(1)农村的生态环境状况,(2)村民对当前环境的评价以及他们是否有保护环境的积极性。本文将首先介绍我们对以上内容进行调查获得的材料及数据,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农村环境污染与村民环境权意识的关系。

一 农村生态污染日益严重

在这次调研中,我们发现广东农村生态环境近10年来成逐渐恶化的趋势,空气、水源、土壤等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污染。

首先,就区域分布而言,北部污染程度相对较轻,珠江三角洲和南部地区污染比较严重。近年来,随着珠江三角洲工业向内地的转移,北部承接了一些高污染项目,这里的污染在增加。如有一从珠江三角洲转移来的高污染企业,竟然造成附近农村方圆1平方公里的空中尘土飞扬,能见度低。几乎所有村民均反映农村存在空气污染。特别是工业废气污染,近年在农村逐渐加重,调查中发现邻近工厂或者设立有工厂的农村大都存在空气污染。

其次,水污染严重,北部从外省流进的河流被初步污染,进入广东境内后污染加重。广东省内多条河流被污染,广州、佛山、东莞、汕头、揭阳、深圳、茂名、湛江等地都先后出现了劣Ⅴ类水质河流。一些被污染河流治理成效不明显,如像揭阳普宁市境内的练江、广州境内的石井河治理了10多年才脱离劣Ⅴ类水质之名。省内水资源逐渐减少,某市农村水库储水量不及2005年前的三分之一。北江水位连续多年逐渐降低,2009年起至今出现历史最低水位。珠江由于水流量的减少,连年出现“咸潮”。

再次,土地存在退化现象。许多地方农业生产长期主要施用化肥、农药和用被工业污染了的江河水灌溉,土地透气功能、肥力下降,农作物产值下降。

农村的污染的来源是综合性的,有城市来的工业和生活污染,农村生活污染以及农业生产带来的污染。城市工业、生活污染一般通过三种途径对农村进行污:第一,城市里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周边流经农村的小溪流,黑色的废水发出阵阵恶臭,而这些溪流里的水是村民是用来浇灌农作物的水源;第二,城市工业和生活废水、废物直接排入江河,造成大江大河的污染,使江河下游的农村直接受损;第三,城市高污染工业向农村转移、“农村工业化”后的乡镇工业崛起造成的工业污染逐年增加,这些在农村的企业天高皇帝远,没有像城市那样的环保监管,废水、废物、废气肆意排放,给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在农村自身污染来说,由于绝大多数集约化畜禽养殖企业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周边也没有足够的耕地消纳畜禽粪便,生产地点离人的聚居点近或者处于同一个水资源循环体系中,加之其规模和布局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造成畜禽粪便还田和循环利用的比例低、直接危害生态环境。

与城市相对规范的规划、较完善的基础设施相比,乡村聚居点在这些方面明显落后。由于没有整体规划,农村的居住地址是由村民随意选择的,有的选址直接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比如某村中有一湖,湖周长2000余米,湖水清澈,湖光秀色,许多村民选定湖边建造住房,结果是湖周除了一条村级公路经过约50米的长度外,其余全部被村民住宅围绕,生活污水和垃圾直接倒入湖中,湖水不再呈现往日的秀色,取之以黑绿色的水体和漂浮的塑料袋等杂物,湖水的观光价值和可用价值大打折扣,湖的蓄水容积也逐渐缩小。全省除了个别文明示范村建立了污水处理设施外,绝大部分农村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而直接排入河道,成为农村内河水、池塘水污染的来源。我们在珠江三角洲的某村调研时看到,村旁有个工厂、面积约300平方米的池塘被绿藻污染,村民反映湖水被污染得不能作任何用,只能靠上天下大雨将脏水冲淡。有些农民将病死了的动物尸体直接丢入江河水中污染水体,动物尸体腐烂后造成河水臭气熏天,苍蝇横飞。农村大多数村、镇没有无害化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被随意抛弃在路边、河塘或低洼地,不仅发出刺鼻的臭味,而且造成河流淤积,污染水体。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有的乡镇即使建立了无害化垃圾填埋场,但是许多村的垃圾没有运至填埋场,依然习惯性地随意丢弃。

农业生产中的污染,诸如化肥、农药和地膜污染,也是造成生态污染的重要原因。农村防治病虫害主要靠农药;提高土壤肥力靠化肥。于是,农药和化肥被大量地用于农业生产。但是,化肥有效利用率很低,氮肥平均利用率为30%~40%,磷肥10%~20%,钾肥35%~50%,化肥流失加剧了水体的富营养化,造成地下水和蔬菜中硝态氮含量超标,影响土壤自净能力,长期大量使用易使土壤结板,吸收肥力和透气性能降低,不利于农作物生产。农药大部分进入水体、作物和土壤中,使自然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农产品残留农药,危害人体健康。地膜使土地透气能力降低。

另外,山地、森林、水塘被毁坏也给农村带来污染。这种破坏既与村民自身行为有关,也与不法企业有关。在珠三角某村,一座山被推平,山土以每车600元的价格被贱卖,平整后的地盘上修建了别墅。在M市Y村,山地、森林和水利设施被茂名市Z矿业有限公司破坏。该公司自2008年8月开始用暴力强占该村村民集体土地面积3000多亩,毁林1620亩,填毁水塘12亩,非法占用水库的蓄水。邻近公司的其他两个自然村也存在被该公司破坏生态的现象。被破坏后的某村水土和空气污染严重,村内无水可饮用,也缺少灌溉农作物的水源,村土地被白色的工业废物污染,农作物严重减产,村民生产、生活环境急剧下降。

除此以外,盲目引进的外来植物带来农村的污染。比如,在一些山区,村民近几年来在其承包的山地上大量种植一种叫“桉树”的经济林。这种林的性能没有经过国家权威机构的鉴定和任何论证,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没有经过科学检测。村民反映桉树对水土资源有较强破坏:种有桉树的山脚的水源少了;生长桉树的土壤基本上不能同时生长其他植物;从桉树地里流出的水颜色为黑色,使鱼塘里的鱼死亡;桉树叶若掉落入鱼塘中,也会导致鱼类中毒死亡。有些村种植桉树的面积非常广,占全村山地80%以上;有的村民连菜地里都种植桉树。调查发现种植桉树的农村水资源明显减少,水库储水量也减少到2005年前的三分之一,造成农业抗旱能力降低,村民生活受影响。

从上面所介绍的情况我们已经可以得出农村生态环境在日益下降的结论,这种情况对村民的生产生活无不带来负面影响,村民是否会熟视无睹呢?

三 村民对农村生态环境甚为担忧

农村生态环境怎样,村民的感受是最深的。在我们的这次调查中,除了一些文明示范村外,许多地方的村民对当前的生态环境状况表现出不满意,表现出非常较强的环境意识。

(一)村民对生态环境的综合看法

从我们收集到的3000份村民问卷的内容看来,在全省范围内,大多数村民对自己身边的环境不满意,其比例达到59.22%。而珠三角地区,居民对环境的不满意度达到了64.93%,即使把广州增城市等地的文明示范村也统计在内,仍然有一半以上的村民对自己所生活地方的生态环境所持的心理是“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这足以表明村民生活区的环境质量不是很高。

村民自己对身边农村生态环境的满意度情况(全省汇总):在受访村民中,非常满意的仅占2.14%,满意的占39.05%,不满意的为51.85%,非常不满意的为7.37%。

村民自己对身边农村生态环境的满意度情况(珠三角汇总):在受访村民中,非常满意的仅占0.17%,满意的占34.90%,不满意的为55.70%,非常不满意的为9.23%。

(二)对造成农村生态环境下降的主要污染源的认识

村民认为企业排放污物对农村污染起了很大作用,同时化肥、农药、水土流失、生活垃圾这些综合污染也占了很大成分。因此,虽然农村的污染源很多,但是对农村破坏最大的污染源是不法企业肆意排放的废气、废水、废物。

在污染物的排放上,“以邻为壑”的情况比较突出,比如珠三角某市B区村民反映邻近的L区有个电子企业污水偷排,污水流经B区某村,该村村民种植的菜死亡,鱼塘里鱼死了。粤北某市Q镇X村村民反映,邻近的镇某村有个金属制造厂给他们造成的污染大,污水流进X村,废气在X村的上空浮动。

乡镇企业污染也比较大,主要是小化妆品企业、小五金企业,还有一些无照经营企业。这些企业规模小,一般没有专门的污染处理设施。村民反映,企业排放的水是黑色的污水,没有任何控制。环保执法就像“猫抓老鼠”,环保部门制止一些大污染户都感觉力不从心,很少有精力来管理这些在乡村的小企业。

农村生态环境下降主要是哪种污染造成的(全省汇总):在受访村民中,66.55%的人认为是企业排放的污物,2.71%的人认为是化肥、农药污染,5.34%的人认为是水土流失,0.66%的人认为是生活垃圾,29.09%的人认为是这四种综合污染造成的。

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村民认为土地在退化。虽然有18.23%认为产值在提高,但是,他们大多认为增产原因是因为农业生产技术的因素、或者转种经济效益高的农作物。有些地方产值比较稳定,其原因在于:第一,作物生长在没有被污染的土壤中;第二,有污染后转种了其他经济作物。“其他”一项中,有的是土地已经不种农作物了,建立工厂或作其他非农业用途,或者村民没有花费精力在农业上,产值变化没有规律。所以,农作物的收成不能准确反映土地的效力情况。从对全省的调查数据可以看出,一半以上的土地产值在下降,土地在退化,村民说无论怎样用心培植和施肥,就是没有过去那样高的产量了,有的作物产量甚至降低为零。

土地产值能力变化情况:在受访村民中,仅有18.23%的人认为在提高,52.95%的人认为在下降,19.07%的人认为没有变化,9.76%的人认为不确定。

大多数村民感觉被污染最严重的是空气,其次是水质、土地。因为,人体对空气污染感受最敏感、最直接,水污染和土地污染不会那么明显,尤其是土地是不是没污染了,凭感觉判断没有那么肯定,所以,在全省的调查数据中反映污染最严重的是空气。

村民生活环境内的受污染最严重的因素:62.25%的受调查村民认为空气污染最严重,20.10%的人认为水污染最严重,16.23%的人认为土地污染最严重,1.42%的人认为是其他污染更严重。

四 村民具有保护农村环境的强烈欲望

面对严重的环境污染,村民不再是麻木的团体,他们不但有感知,而且乐意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以维护作为公民所享有的环境权。

(一)村民对国家《环境保护法》的了解程度

大多数村民知道有《环境保护法》,但是通过电视节目了解的。关注《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本村存在生态污染,想知道政府会如何处理。广东卫视报道了广东省内沧江污染、独水河污染及其治理措施,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报道了长江流域化工厂污染对村民和农业生产的影响。国家运用《环境保护法治理》污染企业,一些村民觉得这些措施都很好,希望政府能运用法律武器惩治农村环境的破坏者。所以,有36.33%的受调查村民感觉到了环境保护法的作用。被调查村民中,有27.8%的村民听说过有环境保护法,但是不知道其内容是什么,有12.04%的村民认为这些法律虽然存在了,但是没看见在他们的身边起什么作用,他们无数次地呼吁治理他们身边的污染,可是就没看见有部门来处理,只看到城市整洁的面貌,并且城市的污染企业转移到农村,也许环境保护法只保护城市,不保护农村。有24.55%的村民根本就不知道有环境保护法,他们说法是要执行的,如果有的话,怎么不见有人来制止农村的污染?

(二)农村环境保护的难点

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村民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措施是有过考虑的。他们认为最大的难点在于政府不管,因此,环境破坏者就可以像现在这样为所欲为。在环境保护中,村民的力量是单薄的,有时甚至是无济于事的。如M市Y村村民自发起来保护环境,最后的结果却只能是村民被企业的人员打伤。除此之外,保护环境也需要资金投入,他们担心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治理被破坏了的环境。

环境保护不但要靠企业自觉守法、有环保资金投入,每个村民自觉地保护环境也是非常重要的。这三个方面都做好了,保护环境的难关就攻破了。

农村环境保护关键的难点:认为村民不齐心的人占13.39%,资金不足的占28.60%,政府不管的占31.60%,认为是前面三项因素综合的占21.09%。

(三)对政府在保护农村环境中的表现评价

农村的生态污染呈现加重之势,许多村民感觉已经很难忍受。由于各种原因,政府对之重视不够。从调查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村民对政府在这方面工作的不满意程度。比如M市Y村的村民已经呼吁了几年,破坏他们环境的不法之徒依然逍遥法外,其破坏行为有恃无恐。在珠江三角洲和粤北地区,政府更多地表现为对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视,一些高污染产业给农村和村民造成的损害似乎没有进入考虑之列。虽然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投资治理被污染河流,但是,至今越治理似乎越被污染,被污染的河流数目和污染程度都有加重现象。不但如此,昔日山清水秀的粤北山区空气也不再那么清馨、水逐渐改变了颜色,山地和森林也开始被破坏。

政府在保护农村环境中的表现:认为非常重视的,占受访人数的4.09%,认为重视的,占受访人数的18.11%,49.79%的人认为政府只停留在表面,28.01%的人认为政府根本不重视。

(四)村民在保护农村环境中应当保持的态度

从调查中发现,约75%的村民认为村民应当保护环境。其中49.93%村民认为每个村民应当积极地保护他们身边的环境,24.99%的村民希望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能够组织、带领村民保护环境,这些村民都认识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村民同时也看到,很多时候,政府的管理特别重要。比如对不法企业的污染,凭借村民自己的力量远远不够,只有政府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管理才有可能约束和监督他们守法。

(五)村民希望农村生态环境应当有的面貌

村民希望农村有理想的生态环境,希望农村的环境能得到改善(占受访村民的65%),只有极少数村民(5.45%)表示出漠不关心的态度。从数据中我们还可以看出,24.13%的村民认为农村环境过去比现在好,表示了对过去的留恋。由于珠三角地区生态污染比较严重,村民的生产生活受影响也比较大,没有不在乎环境好坏的村民,78.9%的受访村民希望他们的环境能有好转。

(六)村民保护环境的自觉行动

在珠三角地区,一些村民自治组织事实上已经行使了环保职能。如村环保规章制度的制定;垃圾无害化处理是以村为单位来收集,由村民自治组织专人负责运输至填埋场;污水处理设施也是以村为单位建立,由村民自治组织负责管理;森林管理也是以村为单位进行的;租用农村土地设立在农村的企业,则由村民自治组织派专人进行监督。尽管村民自治组织所实施的这些行为对保护农村环境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没有法律的授权,它们在管理环境的时候受到许多阻扰。比如,由于其对废气、废水等污染没有鉴定权,对于企业给农村造成的某些污染就没办法消除,因为企业不承认他们排放的废气、废水是有毒的。

五 农村环境污染促成村民环境权意识提高

从上面的调查数据和事实,我们已经感觉到广东村民的环境权意识之强度超乎人们的想象,与之前一些学者的研究结论存在较大差异。那么,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到底是什么?还是让我们回到本文的主题——农村环境污染与村民环境权意识的关系,来分析农村环境污染对村民环境权意识的影响力。

存在决定意识。也就是说,有环境污染,才会导致村民的环境权意识。但是,农村的环境污染是现实存在的,为什么有的地方的农民就没有多少环境权意识呢?这里就涉及到存在的强度的问题,当这种存在以某种恶劣的、类似于暴力的形式进入村民的生产生活的时候,作为人的本能就会体现出来,对这种存在的高度意识自然就出现了。正如美国学者A·麦金太尔在他的名著《德性之后》中所说的那样,假定世界里的居民已处于这样的一个阶段:他们已不再认识到他们曾遭受的大灾变的性质,即使如此,这个事件还是永远不可能从记忆和视野中消失的,最终“我们都将认识到它,并且它将确实是我们历史中的重要事实之一。”[2]他在这里强调了现实存在迟早一定会在人的意识里留下印记,不可能与没有发生一样。当村民的生产生活受到污染的重大危害,甚至健康和生命受到了严重威胁,人的本能会促使村民去学习、去思考保护自己的方式,环境法的精神从而进入村民的大脑,强烈的环境权意识出现——村民明白了侵权的非法性,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说的:“强力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3]“每个人都有权冒自己生命的危险,以求保全自己的生命。”[3]

所以,我们的观点是,村民环境权意识的高低与农村的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成正比例关系。但是,学者认为造成村民环境意识低或比较低的有三个原因:第一是文化素质。大多数学者对村民环境意识的评价较低,整体文化素质较低,[4]目前中国还是“二元”经济结构,城乡差距较大,乡镇居民整体文化素质偏低,在我们调查中高中及高中以下学历占到72. 1%。[5]第二,经济利益的驱使。[4]第三,环保宣传教育工作的缺位。[4]第四,关于村民的维权意识低的原因,李挚萍教授认为主要是村民的弱势群体特征导致的维权能力薄弱和环境污染案件的复杂性和高成本。[4]我们认为,以上四个因素对于村民的环境权意识确实有着一定影响,但是,仅仅是起次要作用,影响村民环境权意识的主要因素是“农村环境污染对村民生产、生活的威胁程度”。从吕君学者等选择内蒙古以呼(呼和浩特)―包(包头)―伊(伊金霍洛旗)为中心的区域进行调查的结果也显示,当前草原旅游发展中生态污染和生态破坏状态比较严重,大多数村民有这方面的意识,并且愿意承担因为保护环境而产生的产品或服务价格上涨的费用。这就是说,环境污染较严重的地区,村民已经具有了环境权意识。[4]李挚萍教授等学者对广东农村360位村民进行了村民环境意识调查,表示村民具有一定程度的环境意识:44.1%的人对环境状况表示出不满或担忧,44.2%的人认为他们的环境质量变得越来越差,只有21.7的人认为环境质量变好了,而认为环境质量没有变化的人有31%,仅41.4%的村民具有环境维权意识。[12]因为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农村环境污染也走在前列,村民的环境权意识相应领先。李教授的著作出版于2009年,其调查问卷显然进行在2009年前,当时的农村环境污染远不及现在严重,村民的环境权意识不可能有现在这样的高度。自2006年开始,广东省的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的越来越多,如果将李教授的调查数据与我们的调查数据相比较,可以看出村民的环境权意识随环境污染的严重而明显提高。

在我们的调查中,村民也告诉了我们他们的环境权意识是如何形成的。在广东省,尤其是珠三角地区,经济发达,工业企业较多,污染之严重程度已经直接对村民生产和生活构成威胁:首先,生态污染导致土壤退化和农作物减产。由于农村环境被污染,农村水资源减少,一些农田退化,农用地面积减少,农作物减产。比如,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村民反映农业生产受污染影响较大:过去种植的白瓜和萝卜产量都很高,现在下降了许多;20世纪90年代以前种植的乌榄每棵树可结果1000多斤,现在很多乌榄树连一棵乌榄也不结了;有些过去收成很好的蔬菜现在完全不能种植了,只要一种到土地里就菜叶发黄,直至死亡,无论怎样精心栽培也没有用。由于水资源减少,遇到干旱时节,一些农作物因水供应量不足而减产。同时,水类动物资源减少,村民反映在农田里再也不像过去能见到田螺、泥鳅、鳝鱼了,而这些动物能对农田起到松土的作用,有利于作物丰收。农村生态污染不仅造成农作物减产,而且农产品质量安全下降,有毒物含量增加。有的重污染区村民不敢吃自己亲自种植、生产出来的农作物,因为感觉吃了后身体有些不舒服。

其次,生态污染导致村民的生活资源减少。20世纪90年代以前,广东农村的河水清澈卫生,可以直接饮用;现在很少有河水能直接饮用了。过去,村民还可以挖泉水井取水,现在泉水井有的枯竭。有的水里出现白色或其他颜色的沉淀物。2010年,某村的10多名村民因为饮用“泉水井”里的水而中毒,后被送往医院急救才得以脱险。20世纪90年代前,村民可以到江河游泳和抓鱼,而现在因为水体被污染,不仅没有鱼抓了,连游泳也成了问题。

第三,生态污染导致村民疾病增加。村民反映,大气中的有毒气体导致村民咳嗽、哮喘 、鼻炎等呼吸道疾病发病率增加,出现过敏体质,癌症和疑难杂症发病率也提高了。北部山区某村共有村民2000余人,令人震惊的是,全村从2006年至2009年得癌症死亡的病例就高达数十人,大部分人是死于肺癌和肝癌。

在广东省外的农村,也有许多村民用面对农村严重的生态污染,他们用上访、直接反抗,甚至跪于破坏环境的工厂前请愿等各种方式进行过保护环境权的抗争。更有村民为保护身边的生态环境而甘愿付出金钱、家庭幸福,乃至自身健康、生命的代价。《广州日报》曾有题为《滇池卫士张正祥:妻离子散倾家荡产终不悔》的文章报道过一位村民。张正祥是一名家住云南省滇池边的村民,70、80年代作为农村富裕的养鱼、猪专业户,当他看到滇池的生态环境被破坏现象日益严重后,转而将保护滇池的生态环境作为自己的事业。为了制止不法行为,他顽强地战斗,一次次受伤,并因此右手残疾、右眼失明,妻离子散。但是,这一切都改变不了他保护生态环境的信念:滇池是母亲,“谁破坏滇池,我就和谁拼命。”,他的行为得到村民的赞扬,于2009年被评为感动中国年度人物,入选国家形象片。张正祥从小是孤儿,没有上学读过书,但是,他为了保卫滇池而学习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对滇池治理的熟悉程度超乎想象,滇池有多少条补给河流,每一条水量有多大,哪一条遭到破坏,他都能一一道来”。[6]所以,是环境污染使他萌发了环境意识和保护环境的决心及付诸保护环境权的行动。

从国外村民的环境权意识的形成历史,我们不难看出其主要原因在于环境污染的影响。美国的环境运动来源于民间,不是从政府开始的。其产生的时代背景是:20世纪50年代,美国工业社会迅速发展,各种污染随之而来,发展到 60年代美国的环境污染相当严重,这时正是美国环境权意识出现的阶段,至70年代,居民的环境权意识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了。1965年~1970年的盖普民意调查显示:认为政府关注的头三件大事应该包括减少空气和水污染。[7]

所以,当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已经严重到威胁村民的生存空间的时候,村民就会有压力和动力去学习环境知识,奋发图强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会尽最大努力克服困难去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当然,环境宣传、环保知识的教育无疑有助于村民了解和认识环境,同时指引他们有效、正确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利。

六 结束语

农村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急需解决,然而国家环境保护机构最基层也只是设立在县级城市,并且人员配备不多,环保部门反映“环保执法就像猫抓老鼠”,明显感觉“人手不够,力不从心”。[8]城市环境保护就已经让他们处理得如此吃力了,农村的地域相对城市来说广阔得多,并且不但有城市的“点”污染特征,而且还具有“面”污染的特征,单靠国家环保机构会显得微不足道。既然村民有保护农村环境的压力和动力,如果将其组织起来,农村的生态环境必然能得到改善,广阔天地有望是青山绿水的世外桃源。[9]最后,让我们回到课题组进行调研的目的,就是村民委员会管理农村环境具有了充实的民意基础。

[1] 李挚萍,陈春生.农村环境管制与农民环境权保护[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美]A·麦金太尔.龚群,戴杨毅译.德性之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3] [法]卢梭.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4] 郑建峰.德州市农村地区居民环境意识调查分析[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1,(9):43-46.

[5] 叶军,李文婷,张立波,朱晓萌.城乡居民“环境意识”的调查与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10,(12 ):62-65.

[6] 肖欢欢,武威.广州日报[N].2011-02-8.

[7] 施国庆,仲秋.中美环境意识变化比较及其影响因素(1950_2008)[J].南京社会科学,2009,(7):85-88.

[8] 陈丽华.村民自治组织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40-144.

[9] 傅德田.生态文明的一种理解[J].齐鲁学刊,2012,(1):73-76.

Study on Rur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Farmers’Awareness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A report on thepollution of the Guangdong countryside

CHEN Li-hua

(Law School,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Economics Guangzhou 510320)

We concentrated most attention to the Zhujiang River delta and villages near the cities of Heyuan, Qingyuan, Yangjiang and Maoming, a total of 23 villages. We found that the pollution in these rural areas is increasing. The worse pollution has affected farmers’ lives directly and significantly reducing the quality of the crops grown. The farmers have demonstrated a strong environment awareness, and many of them have the desire to take part in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ctivities. This shows when there is serious pollution, farmers are strongly motivated to improve the situation. The investigation concludes that farmers living in rural areas need to be given strong environmental rights to fight pollution and we should build a good law system to organize farmers to keep the countryside clean.

rural environment; famers; awareness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2013-11-10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为08G-03);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课题(08Y07)

陈丽华(1964—),女,湖南长沙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法、民商法理论与实务.

S920

A

1008—1763(2014)05—01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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