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道德与网络伦理*

2014-04-01 14:04
关键词:伦理个体道德

关 洁

(湖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湖南科技大学基地,湖南 湘潭 411201)

网络引发的伦理道德现象广受社会关注,但网络道德与网络伦理的辨析问题却一直未受重视。人们从伦理道德层面探讨黑客入侵、数字鸿沟、网络沉溺等现实问题,鲜少区别网络伦理与网络道德,相关学术研究也大多回避了这一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把网络道德等同网络伦理,或将二者笼统划入网络伦理研究范围的情况。这既不利于伦理学、道德哲学的发展,也不利于网络具体问题的解决,故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学理上的辨析。

一 道德与伦理辨析

网络道德与网络伦理是网络时代道德与伦理发展的新阶段,理解二者的关系首先以道德和伦理的关系为基础和出发点。在日常生活中说明道德现象时,人们常对伦理与道德不加区分,相互指称或干脆以伦理道德笼统称之。这种用语上的习惯在网络条件下表现出的惯性,就是对网络道德与网络伦理也不加区分,混合使用。事实上,伦理与道德两个范畴是存在差别的。

从词源上看,我国很早便有人伦、道德概念,且有所区别。“伦理”与“道德”两个概念最早是单字分开使用,各表其意。《说文解字》曰:“伦,从人,辈也,明道也;理,从玉,治玉也。”其中,“伦”字含辈分、类别、秩序之义,“理”字含治理、条理、道理之意,后引

申为规律和规则。“伦理”二字合用,最早见于《礼记·乐记》:“乐者,通伦理者也”,意为人伦关系之理,即调整客观人伦关系的条理、道理、规则。关于“道”字,《说文解字》中解释为“道,所行道也。”意思是道路,后引申为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则和规律,与“理”相似。“德”字,在《说文解字》中则解释为“德,外得于人,内得于己”,意思是内心自觉所得,并通过行为表现出来的品德。“道德”二字合用,最早见于《荀子·劝学》“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不仅指礼即等级行为应当如何的规范,而且还指人们道德的最高精神境界。由此可见,在中国古代,伦理与道德的词义相近却又不同。二者相近的部分是其叠合之处,都有行为应当如何规范之意。但从人对自身实践及其形成关系的调节上看,伦理强调的是客观、整体的关系,而道德强调内心、个体之所得。与中国古代文本在“伦理”“道德”词源上明显区别不同,西语中的“伦理”与“道德”是同源同义,并无太大差别。“伦理”(ethic)一词源于希腊语ethos,意为风俗、习惯。“道德”(moral)虽源于罗马词moralis,但也是从希腊语中翻译而来,意为品性与风习[1](P19)。西方人认为这本义相同的两个词是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有分别。自苏格拉底以来,西方伦理学与道德哲学的发展体现了伦理与道德各自不同的发展理路。苏格拉底回归内心寻找内在规定,强调自省的德,黑格尔称“苏格拉底的学说是道地的道德学说。”[2](P42)亚里士多德在西方第一本伦理学《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把公民的伦理德性解释为通过习惯养成的欲望活动上的德性,隐含着伦理与道德的区别,伦理是客观关系和秩序,道德则是城邦生活关系中习惯养成的优良品质。他认为:“如果没有道德,一个人就完全不能在社会活动中有所作为。一个人要想在社会活动中有成功的行为,就必须有良好的道德。”[3](1181b23)近代德国哲学中,人们越来越习惯有所区别地使用伦理与道德。康德作为道德哲学的真正建立者,尤其喜欢使用道德一词,其哲学的实质和目的就是要把个人的个别行为化为一种有普遍意义的行为。康德认为,理性为自己立法,又自行其法,道德只服从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理性的绝对命令。黑格尔肯定了康德高扬理性、捍卫自由的功绩,但又批评他的道德是主观的、片面的和空虚的。因为在黑格尔看来,道德就其自身而言只是“主体意志的内部规定”,或“主体意志的自我规定”,是一种“主观的自我确信”,它只是体现着主体意志的主观性。道德只有通过扬弃自身,进入客观的伦理,进入社会关系和生活实践,才能使主观与客观、个人与家庭、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统一,变为现实的道德。因此,德是“伦理的造诣”,道德从属于社会伦理关系,是伦理发展的过渡环节。

综合中西词源与理论发展,伦理与道德是既联系又区别。区别之处主要体现在:首先,道德发生于单独的个体或群体生活方面,主要调节独立个体或群体的识见、意图和行为,有着显然的个体倾向。伦理则发生于彼此相互关联着的个体与其他个体、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是调节不同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有着显然的社会倾向。其次,道德是主观法,道德价值的根据是主体自身的理性,侧重个人的主观修养与操守,追求个人的内心境界。伦理是指客观的伦理关系,是客观法,侧重客观伦理关系的处理,追求社会整体的秩序性。伦理与道德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一是伦理与道德有交叉部分,都含有对行为应当如何的规定;二是道德是结合反思的伦理。客观、自然的伦理关系经过主体意识方能称之为伦理,而结合这种反思的伦理才是道德;三是伦理是道德实现的手段。道德是内在主观意志的自由设定,只有在社会伦理规定中才能变得具体和现实。

二 网络中的个体行为与社会关系

网络是网络伦理与网络道德产生的技术前提。广义的网络可指一切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关系及其集合体,狭义的网络则专指以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网络,数字性和虚拟性是这个信息技术系统最核心、最基本的技术特征。计算机可将包括声音和影像在内的所有人类信息都转化为二进制代码系统“1”和“0”,并通过对信息最基本的单位数字“bit”(比特)进行编译、存储和传输来实现网络使用者信息交流。数字就像人体的DNA 无物理特性,时间的一维性和空间的三维性被虚拟化,而跨越物理世界的信息流则构成了成千上万各自独立的电脑处理节点之间的连接模式。可以说,网络就是一个高度离散性又有效联结的巨大信息库,其技术特点使其趋于无限,运行及时。

网络看似电脑的连接,实则是电脑使用者的连接。互联网上的每台电脑,每个IP都意味着人的真实存在。网络的最大成功不在于技术,而在于技术对人的影响。网络作为技术工具被广泛应用于政治、经济、文化等传统社会生活领域,网络技术数字化、信息化、虚拟化的基本特征对改变人类日常生活有着非同寻常的“工具性价值”,而依托于网络展开的行为活动比一般行为活动呈现为更加突出的个体性、自主性和内在性倾向。网络是一组相互连接的节点,网络所使用的每台电脑都可成为其中一个节点,网络活动的主体是可以独立完成一定网络行为的网民,也包括由一定互动模式结合而成的个人集合,如网络监管部门、IT 企业或其他组织。后者虽然内含人之外的结构性因素,但终究离不开个人,而且相对于网络整体及其外界而言,组织也具有行为的整体性和独立性[4](P103)。任何网络主体在网络上的任何一个点就像趴在网上的蜘蛛,可以开辟与其他个体、其他站点的“链接”。由于各节点之间没有主机与终端用户之分,整个网络呈现为一种分散式、无中心的体系结构。网络的“去中心”是对传统权威制约的消解,失去政治、军事等传统制约的个人和组织,只要拥有基本的网络技术硬件和使用技能,就能以自我为中心,突出行为的独立性。正如尼葛洛庞帝所说:“后信息时代的根本特征是真正的个人化,个人不再被淹没在普遍性中,或作为人口统计学中的一个子集,网络空间的发展所寻求的是给普遍人以表达自己需要和希望的声音。”[5](P191)博客、播客、微博等网络新形式的繁荣体现了网络行为个体化、个性化的趋向;网络的数字特性决定网络主体必然以非具象的、符号化的样态存在,网络行为活动则是在具有“虚拟身份”的现实个体间展开。虚拟身份具有多重性、匿名性和模糊性,并非一定与个人的真实条件一一对应。由于不受真实身份、背景、条件的限制,人在网络使用中享有远于网下社会生活中的平等与自由,对自身行为拥有极大的意志自由。无论是网络交友、购物、娱乐、聊天,还是收发邮件、网络创作,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个性、能力决定自身认识立场,确立自身价值观念,并对浩如烟海的网络信息进行任意取舍、分析、综合,甚至还可利用网络技术、编程技术、图像处理技术等对网上已有信息进行自主解构,重组和再造。因此,网络作为人类实践发展的新工具,对于促进人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发展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传统社会中人与人是面对面的直接交往,个人行为外向交流十分必要。网络交往则是数字交往,直接对象是电脑,本质对象才是电脑后面的人。网络主体多数时候面对的是“熟悉的陌生的人”,绝大多数的网络交往者从未谋面。没有交往对象的“在场”约束,一方面网络交流更加随意,另一方面,真实的人际需求却在减退。网络驱使网络行为者更加自省,虚拟身份的自我认同在不同场域呈现出不同内心世界,当现实的人以虚拟身份扮演不同角色的自我时,有时候会觉得虚拟的角色更像自己。虚拟身份的多重性、模糊性和理想性促使个体开始考虑及觉察“我”是什么,“我”是谁。网络在一定意义上促使了个人向自身的转向,使网络使用者更加专注自身内在的本能、欲望、理想等精神需求。于是,网络主体成为孤独的自我,网络行为变得越来越孤单而无群体意识,有些人宁愿选择与他人保持社会距离,以获取更大的隐私空间。在现实生活中,网络沉迷者就常常忽视现实世界的关系,性情孤僻冷漠,这与他们长期缺乏人与人的真实互动密切相关。

网络是人能力的延伸,也是现实社会关系的延伸,随着网络技术的持续发展和普及运用,网络化逻辑向传统社会结构渗透、扩张,人与人的关系很快超越人与机器、人与信息的关系,成为网络社会的主导性关系,“第二生存空间”的网络社会迅速崛起。这种数字形态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突出了几个特点:一是交互性。如果说以前的网络是信息的海洋,那现在的网络可以就是人的海洋,数字交往的实质就是人的交往。从早期自上而下的“人-信息”,到自下而上的用户创造信息的“人-信息-人”,再到当前“人即信息,信息即人”,网络交互模式始终强调网络个体语言、思想和行为之间的互动。网络交往是双向互动,个人既是信息接受者,又是信息发布者。网络关系的交互性包括网络主体与机器、他人、群体之间发生超文本形式的信息互动,也包括网络主体在不同角色间发生快速转换和更迭。信息交流可以是同步,也可以是异步的。另外,网络关系的交互性是被扩大的人的交互关系。由于网络交往成本低、效益高,不受物理时空和许多现实条件的限制,网络主体不断突破原有交往水平和界限,在网络覆盖所及的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交往,使人的交往范围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广度,实现了人类社会交往形式和内容上的创新和发展。二是整体性。网络是开放的网络,无明确国家地域界限、无拥有者和核心管理者,无绝对权威。网络主体不受身份等级等传统交往条件的限制,网络交往方式的改变势必造成社会互动与总量的增加,而网络身份的匿名性、多样性也会扩大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网络主体从网络任一站点或网址进入,无论他身处何处,无论他耽于怎样的个人意志,其网络行为随时可能转变为影响他人的网络社会行为,而各种复杂社会关系相互交错融合而成一张无边无际的扁平的网。这张巨大的关系网由无数个体化的流动的点整合而成,虽然社会关系松散,变化快,但从整体看,具有超越个别、局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整体性,是完整的整体或流动的整体。三是客观性。成千上万个终端用户、网络社区、网络供应商等网络使用者,在使用网络技术服务自身的同时,网络主体之间错综复杂地交往与互动,自然而然形成一种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网络社会关系。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稳定且不断变化的新的网络社会关系是成为相对独立的网络社会的基本内容。网络个体的交往行为是主观的,是有选择性的,但网络社会关系却是客观的。这种客观性不仅表现在网络社会关系是网络社会生活以及现实社会生活的客观反映,还表现为网络社会关系一旦产生,就存在不受个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运行规律。网络是一个超级复合体,这个复合体由个体所构成,但又必然超出任何个体所能掌握的范围。

三 网络道德自由与网络伦理秩序

个体网络行为与网络社会关系各自表现的特点,是激发网络条件下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个人权利与社会义务发生冲突的原因。当前存在的许多具体网络伦理道德问题,如网络剽窃、欺诈、入侵、骚扰、误讯、色情、粗语、病毒攻击以及数字鸿沟等,都是网络个人自由与网络社会秩序的冲突所致。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核心是要进一步探讨网络道德自由、网络伦理秩序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网络道德是以网络道德自由为对象,以实现网络主体好的生活为目的的理论与实践。网络的目的需要与人的目的联系才有意义。没有人自愿会以恶当作自己的生活目的,向善是人的一种潜在本性。在古希腊人看来,善不仅指道德善,而且是指“好”,是功能发挥的优秀状态。向善,就是追求好的、卓而不凡的生活。至于什么是好的生活,古今中外的道德理论各有说辞,但都有一共通之处,那就是好的生活是与自由联系在一起的,认为自由的就是好的,实现自由就是实现善。自由的意义广泛,与权利意义同等,包括财产、生命、意志自由等许多方面的权利。道德所谈的自由,是指人对自己的行为自我决定的意志自由。这种自由权利促使人试图不断超越自己,表现出优秀的状态。为什么人会拥有这种自我决定,又有不断向善、追求自由的权利与可能呢?人的理智本性,尤其是实践理智使人具有意志自由的潜在能力。实践理性是主观的内在潜能,同时又指向外在的实践事务,体现在人身上,就表现为人们在处理实践事物时,通过独立面对自己内心进行反思和选择,做出利于实现善的行为决定和行为。因此,基于理智的意志自由是人的权利,也是人的能力。网络时代被称为自由新时代,网络作为技术工具或新场域极大地扩张和彰显了网络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内在性的自由特性。但另一方面,网络的数字性、匿名性、虚拟性、去中心性等技术和社会特点,对传统行为交往模式起到颠覆性的改变。由于缺乏网络技术、传统规范管理、舆论监督方面的约束,个体自由很容易走向“绝对自由”的误区,形成个体自由的悖论:网络被喻为自由信息的海洋,人们可随意、主观的制造、传播和共享资源,但同时又不得不受到大量重复、污染、甚至有害的信息影响。另外,本是信息创造者的个人很可能因为对网络资源的过度依赖,而逐渐损伤自由创造的能力。网络交往的无界性使人们不分地域、民族、文化进行自由平等交流,但这无形中使自身陷入网络文化霸权主义的威胁,如此等等。个体网络自由的这种悖论说明,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如果一些人的权力放大以侵犯另一些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基础,绝对的自由反而是不自由。21世纪,当网络作为技术工具进入到人类生活并逐渐形成新的生活环境时,向往善和自由仍然是人们不变的追求,但在网络实践中只有发挥理智的功能才能实现可能的自由。人的自由不是放任的欲望和情绪,而是经过实践理智考虑过后的欲求。网络条件下这种实践理智就表现为网络道德。网络道德是自主型道德,是围绕网络主体自主自觉的网络道德行为而展开的道德价值、道德规范和道德活动体系。与一般道德相比,网络道德更强调自律,即道德主体的道德理性对个体欲望的约束。[6]

网络伦理是以研究网络道德关系为对象,以实现网络社会的秩序为目的的理论与实践。马克思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切社会的基本关系,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本质决定其存在和发展都必须通过具体社会关系得以实现。理想的人类社会是能为个体提供理想的交往方式、价值实现的社会。个体网络行为共同形成了具有相互性、整体性和客观性的网络社会关系,网络社会已逐渐成为人们新的生活场域。网络社会是由人、组织、信息、技术等各种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的具有动态性的有机整体,在这个巨大的人工系统中,网络主体与网络社会是部分与整体的辩证关系,有序的网络伦理关系需要个体网络行为的自律,而运行有序的网络伦理关系同时也为网络主体发展提供外在的客观条件。运行有序的网络伦理关系是一个平衡的生态系统,体现为各成分之间相互协调,结构稳定,功能良好的状态。因此,网络社会要成为人们理想的生活空间,必须像传统社会那样追求有序、和谐的伦理关系。然而,在以数字信息为基础建立的网络化生活中,原有社会伦理价值、规范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网络的“去中心化”对传统权威意识形成极大消解。网络主体很难再像过去那样固守某一种权威的伦理价值,而且随着全球网络化脚步的加速,要设定所有国家、民族认可的伦理价值和规范几乎不可能,网络难以形成具有统一性的他律规范。另外,在直接伦理关系中,个体身心归属集体,与集体关系密切、稳定,受到集体的约束和控制自然大。但在网络中,人与人间接交往,不同网络主体因同一领域、同一兴趣或同一问题加入某一群体,手续简单、随意,与集体关系也变得松散、易变。伦理价值缺乏,社会控制力削弱等现状加大了个体行为自由与社会秩序需求之间的矛盾。如果个体网络行为不能自律,就势必造成伦理关系的冲突与失序。混乱与无序的网络伦理关系迫切需要网络伦理价值和规范方面的探讨。

网络道德侧重网络个体行为的向善和自律,网络伦理侧重网络伦理关系的秩序和运行,虽然网络道德与网络伦理侧重不同,但二者在其现实性上却密切相关。一方面,网络伦理的形成和实现必须以网络道德作为其调控手段。独立的网络道德意识是发现、分析和解决网络问题的前提。人们通过结合网络特点、实践需要对客观的网络社会关系进行理性的、整体性的抽象把握,自然、客观的网络伦理关系需要经过道德主体意识方能形成以维护网络伦理秩序为目的的网络伦理价值、原则和规范。而且网络伦理秩序的真正实现除了依靠法律、制度等调控手段,最根本的还需要网络道德主体把网络伦理规范内化为自身的东西,发挥道德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网络道德的形成和实现必须结合对网络伦理关系的反思。黑格尔说:“在道德的领域,对我自己的知识和意志的权利,以及对我自己的福利的权利,还没有,但是都应当同义务一致起来,而成为客观的。”[7](P173)在黑格尔看 来,道德意志的自由只有通过承担相应的客观社会责任,才能成为现实的自由。网络道德的形成和实现必须结合网络伦理秩序的要求和现状,网络道德理论是在尊重网络伦理规范的基础上,个别的、具体的、孤立的道德经验上升为普遍指导意义的网络道德价值和规范。网络道德实践则是网络伦理规范在网络践行中的具体体现。由此,网络伦理和网络道德的共通点在于二者形成和实践的基础、目的都是网络自由与网络秩序的统一。

[1]廖申白.伦理学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2]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亚里士多德.徐开来译.大伦理学.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 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4]张真继,张润彤.网络社会生态学[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5]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M].海南:海南出版社,1997.

[6]敖洁,未晓霞.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的特征及其系统化解决的途径[J].求索,2009,(6).

[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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