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法律人职业素养的培养

2014-03-30 18:43:36冯瑞琳
关键词:法学技能法律

冯瑞琳

(河北工程大学 文学院,河北 邯郸 056038)

简论法律人职业素养的培养

冯瑞琳

(河北工程大学 文学院,河北 邯郸 056038)

法律人职业素养是法律人职业应具备的综合素质。法学教育的根本目标在于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养,成为优秀的法律人。现有法学教育在法律技能培训、法律思维培养及司法伦理教育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需要在课程设置、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等方面进行相应变革,以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

法律人;职业素养;法学教育;改革

近年来,为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许多法学院校或法学专业进行了一系列教学改革,然而,教改成果并不乐观。表现为法学教育中长期存在的“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究其原因,我们认为,在法学教育改革中始终忽视对法科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系统教育和培养,影响了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因此,法学教育改革的前提应是首先对于法律职业素养进行精确剖析,并在此基础上从法律人特有素养的培养这一根本目标出发,有针对性地调整知识体系和教学方法,以确保法学教育改革全面、科学、合理、有效地展开。

一、法律人职业素养的含义

(一)法律人的概念及其构成

法律人是指通晓法律及法律应用的专业法律人才通过共同的法言法语、共同的思维方式、共同的分析技术及共同崇尚的法律精神专门从事司法或其他法律活动的职业群体。狭义的法律人特指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广义的法律人,还包括其他法律职业如仲裁员、调解员、公证员以及立法者、法学家等。

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曾经说过:“司法不是每个人都能胜任的轻松活,由普通人直接来执法或者操作审判过程就像由普通人直接行医或控制医疗过程、由普通人指挥军队、控制军事专门技术一样,都是不大可能的。”专业性是法律人的职业特征所决定的,当法律人运用法律规范和技能来应对社会纠纷时,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累积和法律思维、推理的能力,因此,法律人必须取得国家授予的特定专业资格,这是法律人专业性的体现。

(二)法律人职业素养要素

职业素养是指人们在从事专业化工作中应具备的专业技能、知识和道德规范、专业意识等综合品质。而法律人的职业素养主要突出“法律”二字,虽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职业中的具体职业要求有所不同,如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解释能力,在判决中综合运用法理学和部门法对案件事实和理由进行分析;检察官对待刑事犯罪需要具备较强的侦查能力和调查取证能力;律师则需要具备案件信息捕捉能力、法条分析能力、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等。但是这三种职业具有相当的“同质性”,即都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功底、敏锐的法律思维、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和崇尚公平正义的法律信仰。这五方面正是法律人的职业素养所要求的,也是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所在。通过科学的法学专业教育模式,使法科学生达到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等法律职业人的客观要求,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和路径选择。

二、高校法学教育中法律人职业素养培养的缺失

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的主要途径,是将社会人转化为法律人的过程。我们认为,高校只有为学生提供法律职业素养的系统学习和训练,才能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为法治建设服务。因此,法科学生职业素养培养应当是当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然而,从现状来看,法学教育还存在不足,表现在:法律技能培训、法律思维培养及司法伦理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严重缺失。

(一)法律技能培训流于形式

法律技能,即熟练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矛盾的程序、技巧。法律技能主要包括法律解释技巧、辩论技巧、调查取证及文书写作能力等专业技能。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仍然普遍重视系统基础知识的传授,忽视培养学生实际处理案件能力。虽然就法学本科而言,在课程设置中加强了教学实践环节,包括模拟法庭、实习、法律诊所、专题辩论等教学实践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技能教育缺失的局面,但由于中国高校整体存在的重学术轻教学的问题,造成教师不愿意投入过多的经历和时间研究和探索实践教学,造成法律技能培训流于形式。加之以培养法律技能为目标的实践教学要求教师要有足够的实践经验,而我国高校法学院教师几乎都是从学校到学校,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法律职业技能的教育任务;还有法律技能的培训必须采用小班授课、学徒制的授课模式,但由于经费匮乏、师资力量不允许等原因,使得对学生法律技能的培训形同虚设。

(二)法律思维培养缺失

法律思维是法律人认识、思考、裁判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独特方法和逻辑,是不同于社会人日常思维的一种特殊思维方式,表现在法律思维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去看待案件事实,以抽象的法律概念去解读案件事实,再运用法律规则或原则对该行为进行裁判,此过程以严谨的法律逻辑思维为前提。比如:法律思维方式是以权利与义务为线索,在对权利、义务的真实性分析上,不是以绝对的客观事实为依据,而是以被证据证明的事实即法律事实为依据。而且,任何法律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正当的理由,需要通过说理的、理性的方式来解决,寻求据以作出结论的理由是法律思维的首要任务。

法律思维方式的独特性要求法学教育必须对未来的法律人进行专门训练,使这种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循序渐进地内化为学生的思维习惯。然而,我国的法学教育一直忽视对法律思维的培养,课程的设置以教授法律知识为导向,主要是法律概念、原理与制度,而对于传授学生进行法律思维活动的课程,如法律逻辑学、法律解释学等方法论的课程却先天不足,这种残缺的、不科学的知识配置导致法科学生只专注于知识的记忆,欠缺法律思维能力这一最为核心的法律人的素养。

(三)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信仰培植严重不足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人在职业活动中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和遵守的职业纪律。它不仅是简单的告诉学生要清正廉洁、刚正不阿,更重要的是让学生亲身感受作为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等不同职业者在职业伦理上的不同要求、承担的不同使命,以及在职业中坚持原则的人格养成。然而,在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设置不合理,且教学方法过于简单。比如,在法学本科教学中,仅仅设置了律师职业道德的课程,而且在教学中仅仅是传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相关规定,没有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场”,让他们亲自感受和体验律师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无法内化为学生的品质,因此,形成学生不爱听,教师不愿讲的尴尬状况。

法律信仰是指法律人对于法律至上、权利保护、权力制约等法治观念的认同感和信服感,是法律人法治人格的标志和法治精神的体现,也是法学教育的终极目标。然而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长期存在法律工具主义的倾向,将法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作为法学教育的全部内容,根本没有培养学生法律信仰和塑造学生法律人格的课程,其结果是我国法学教育所培养的学生,是缺乏法治灵魂、缺乏尚法精神的人格残缺的法律人。

三、基于法律人职业素养培养的法学教育改革

面对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法学教育改革应以培养法律人的职业素养为目标,转变教育理念,树立一种既重知识传输、又重技能培训、更重法律思维培养和职业伦理熏陶的新理念,从课程设置、实践教学方式、师资等方面进行法学教育的相应变革。

(一)课程设置的创新

目前各高校的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大同小异,主要按照教育部公布的16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来设置。这种课程的设置以法律部门为基础,当新的法律层出不穷时,这种知识科目的加法也达到了极限。创新课程设置就是根据法律人格养成规律设计课程,以现行的课程为基础,加入或者加大法律职业素养的课程,如法理学、法律职业能力与职业伦理、法哲学、法律心理学、法律逻辑学、法制史等方法类、工具类课程,以培养学生尚法的观念、理性的思维以及科学的法世界观和法价值论。

(二)实践教学的改革

为了避免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真正提高学生的法律技能,应进一步加大实践教学的比重,调整实践教学计划,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并完善实践教学方法,形成具有独立性、系统性的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具体方案为:从大一到大四建立四个渐进的实践教学模块,即:课堂实践、观摩实践、模拟实践、实务实践。在对实践教学的教学方法的选择与运用上,应更加理性和科学。

大一阶段的课堂实践是指教师在讲授法理学、法律职业历史、法律职业伦理规则、司法制度等理论课程时可采用渗透法,运用案例研讨、专题辩论等教学手段将法律精神、法的价值、职业道德等内容渗透到案例中,使学生在课堂上潜移默化地接受法律信仰的熏陶;大二阶段的观摩实践是指教师带领学生观摩法庭审判过程,观摩结束后,可采用问题教学法,即提出审判实践中的问题和难题,引导启发学生思考在审判过程各环节、各职业角色应运用的法律知识、辩论技能等,同时与校内理论学习相结合,进一步认知法律职业能力的要素;大三阶段的模拟实践就是教师运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角色体验等教学方法,通过讨论、辩论、实际操作等方式,引导学生在具体案件中学习法律原则和规则的适用。在模拟法庭中,要运用真实案例;在角色体验中,应给学生在同一案件中作为法官、律师、检察官等不同角色的体验,而不是只给某一种角色,在不同角色的体验中领悟法律职业中的伦理关系,感受职业技能上的差别和不同要求。在诊所教学中,应保证每个学生都有机会直接或间接参与法律诊所事务,为学生提供演练解决法律问题技能的实战机会,使学生在特定事实中锻炼识别、明确表达法律争议问题的能力及提出合理意见的能力。大四阶段的实务实践是指高校同法律实务部门进行深度合作,将学生分派到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证机关、执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使学生在实务部门人员带领下真正参与到法律实务的操作中,强化学生职业技能训练,以适应多元化法律职业需求。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要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能力,必须打造一支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因此,在选聘教师的标准上,不应一味强调博士学位等高学历,而应注重教师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实务经历,大力引进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或在法院、检察院、律所聘请具有丰富法律经验、深厚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律实务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教师取得司法考试资格并适当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并将教师的实践能力纳入到教师评价指标体系中,使得教师的实践能力与科研能力受到同等重视,进而改变“重科研轻教学”的传统导向,让教师拿出更多的热情关注法律实务中的新问题,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经历进行实践教学研究。最后,应建立教师定期培训和交换制度,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的实际岗位工作一至两年,积累法律实践经验,为法学教学改革提供更多的人才。

[1]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Z].2011.

[2][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M].唐前宏,慶湘文,針華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7.

[3]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01-205.

[责任编辑 陶爱新]

On cultivating the legal occupation accomplishment

FENG Rui-lin

(College of Arts, Hebei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 Handan 056038, China)

the legal occupation accomplishment is the comprehensive quality that the legal occupation should have. The fundamental goal of legal education is to cultivate students' legal occupation accomplishment and become the legal man. There are serious lack of existing leg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 the skills of legal thinking, legal culture and judicial ethics education.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legal quality of personnel training, the corresponding transformation should begin in curriculum, teaching practice, teachers and other aspects.

legal person; occupation attainment; law education; reform

10.3969/j.issn.1673-9477.2014.03.018

D90-05

A

1673-9477(2014)03-065-03

[投稿日期]2014-07-10

2014年度河北省教育厅教育规划项目《高校法学专业学生职业素养培养研究》

冯瑞琳(1970-),女,河北邯郸人,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猜你喜欢
法学技能法律
高级技能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2021年3期)2021-08-13 09:22:44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2021年4期)2021-03-23 07:55:52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法律方法(2021年3期)2021-03-16 05:57:02
秣马厉兵强技能
中国公路(2017年19期)2018-01-23 03:06:33
拼技能,享丰收
让人死亡的法律
山东青年(2016年1期)2016-02-28 14:25:30
法学
新校长(2016年5期)2016-02-26 09:28:49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中国卫生(2015年1期)2015-11-16 01:05:56
画唇技能轻松
Coco薇(2015年11期)2015-11-09 13:0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