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信箱
问:北京沈伟
——我打算和朋友合办一家企业开展对外劳务。请问,我应该到哪里去申办?
适用文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答:
文件规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问:辽宁鞍山市周小强
——我是一家集体企业职工,最近单位准备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拖欠职工的社会保险费该怎么处理?
适用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
答:
文件规定:“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
“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辽宁省大连市张谷亮注意:
来信称1972年至1974年曾在农村任赤脚医生,后来入伍,转业后到企业从事管理工作。按照你所描述,当年任赤脚医生的两年不能计为连续工龄。
★辽宁省盘锦市刘悦臣注意:
来信称1976年曾在国营农场工作,后来参军入伍,问务农时间是否计为工龄。如果你在国营农场时是正式职工,应该计为连续工龄,否则不算。
★山东省济南市孙少玉注意:
来信询问,职工被公安机关通缉,在外逃期间因病死亡,单位是否承担医疗费和丧葬费。如果该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应该由社保承担。
问:辽宁沈阳市牛旭升
——我是一名客运公司司机,单位说如果在驾驶中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将会被解聘。国家有这方面的规定吗?
适用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
答:
国家有这方面的规定。
文件规定:“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问:陕西西安市孙在福
——我单位有名退休人员失踪,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又出现了,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该怎么解决?
适用文件:人社部《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
答:
文件规定:“基本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本栏责编/马征
mz@lnddg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