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保会
(南京审计学院,江苏 南京2100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这在党的中央全会历史上尚属首次[1],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社会主义国家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回顾马恩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治国方略的理念演进,有助于我们厘清自己的道路,无论对法治理论研究,还是对法治建设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伟大继承和发扬,中国社会的法治理念自然也根植于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并从马克思、恩格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获得生机。这是因为“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来说,都要求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2]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3]以此可以得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进行管理是以法律为依据的[4]。可惜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治的设想更多的是停留在国家构想层面,没有谈到社会主义的法制问题。
列宁领导俄国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从而有可能将马克思、恩格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一般提示变为现实[5]。列宁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开创者,他认为:法律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而“意志如果是国家的意志,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6]。他明确提出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做到法治完备、严格执法和守法,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注重法律监督,同时强调法律意识在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作用[7]。列宁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想,给我们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留下了宝贵的遗产。
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坚持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国家法制的理论,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对治国理论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毛泽东亲自领导和主持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并强调维护宪法的权威,以期让国家的各项工作都在宪法和法律的指导下进行。但是五十年代中后期,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民主法制建设的良好势头急转直下,依法治国的思想受到冷落,法制建设遭到破坏,最终酿成十年“文革”的历史性悲剧,依法治国始终没有上升到治国的基本方略。
邓小平同志从民主与法制关系的论述,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做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要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8]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9],树立法律的权威。邓小平同志的论述为确立依法治国的方略奠定了思想基础,为使中国从人治走向法治开辟了道路[9]。
以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人在邓小平民主法治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和发展,逐步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方略。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从“法制”到“法治”,标志着依法治国正式作为国家的治国方略,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0]。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的目标[11]。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新的高度[11]。今年的四中全会,更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这在党的中央全会历史上尚属首次,对于依法治国体系的完善落实具有重大意义。
马克思主义唯物论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正确的意识能够促进事物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需要有科学的理念作指导。回眸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治国方略探索的艰辛历程,留给我们这样一则启示:法治建设的进程与法治观念和执政路线息息相关。正确的法治观念和执政路线得以贯彻,法治建设的进程就顺利;当执政路线发生错误,法治观念被藐视时,法治建设就会受到干扰和破坏。这一规律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建国初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通过修订法律、制定宪法对法制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改革开放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由于其特殊经历而形成了强烈的民主法律意识,在领导中国走向民主与法治的过程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9]。这给予我们进一步的重要启示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一定要重视法治意识的重要性,坚持贯彻落实法治建设,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才能走得更长远。
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要从实际出发,认清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具体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要从国情出发,厘清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在于它的“人民性”。法治的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法治的目的是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的利益。二是要厘清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但是并不意味着党的意志要超越法律之上,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是一句口号,他必须有载体,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作支撑。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为保证依法治国有法可依,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12]。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重要讲话中对此作出强调。学者认为,这是中国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的衡量标准[12]。
2.3.1 科学立法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代领导人的不断努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了巨大的进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已经建成。但是当前法律体系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立法观念不强,在一些问题上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制度上缺少总体的设计和安排;立法滞后,法不完备,有些法律条款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实际操作性不强。
科学立法是一国法律体系是否完善的价值判断标准之一,法律体系的完备与否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是否有法可依的问题。“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3]十八大以来,习近平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尤其强调“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13]。在加强立法方面,一是要转变现有立法观念,加强立法视野的全球化,对以往立法观念上忽视或者没有覆盖到的领域予以挖掘和探索,减少法律的空白,促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备。二是要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法律进行及时的修改,防止由于时过境迁,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的需要。同时,对于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及时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者司法解释,增强现有法律的操作性和应用性。
2.3.2 严格执法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14]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对于一个法治国家,只有通过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能创造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的良好环境。严格执法是指要求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严格按照程序办案。具体体现在:一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处罚有据。三是加强执法监督,加强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确保行政权力正确行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2.3.3 公正司法
从司法实践方面,习近平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13]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活动中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必须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在法治实践中,一是必须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要坚持司法独立,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2.3.4 全民守法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在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的所有论述中,这句话流传最广、影响最深,揭示了法治观念的巨大作用。守法是法治的社会基础,是制约权力滥用、防止权力异化的有效手段。全体社会成员积极守法,自觉依法办事,包括国家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就能保障权力始终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有效地制约或监督权力滥用。[15]要在全社会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形成全民信法、全民守法的公共意识,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使各项法律规定在全社会得到遵守。
[1] 十个问题看懂十八届四中全会. 人民网[EB/OL].http://d.people.cn/n/0/2014/1014/c188 -978965_1.html.2014-10-14.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78.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11.
[4] 苗贵山.马克思、恩格斯的政府社会管理思想研究[J].人大复印资料(马克思主义卷),2007(6).
[5] 彭欣.依法治国源流论[J].行政与法,2002(1).
[6] 列宁全集(第2 版第30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308.
[7] 张述周.列宁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构想[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6).
[8] 邓小平1978年12月13日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
[9] 赵讯.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考察[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5).
[10] 吕书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网[EB/OL].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252/8956/8960/20021105/858349.html,2002-11-05.
[11] 党的十六大以来政治体制改革大事记(深化改革攻坚克难).人民网-人民日报[EB/OL].2012-05-14
[12] 习近平的“法治观”:“奉法者强则国强”[EB/OL].人民网.2014-10-21
[13] 习近平: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EB/OL].人民网2014-08-11.
[14] 《潜夫论·述赦》
[15] 卓泽渊.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