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燎原
(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 510760)
氨碱法工艺具有产品纯度高、原材料易得、一次性投资较小等优点,自诞生以来广泛应用于大规模纯碱工业生产之中,但此工艺亦存在着原料(NaCl)有效利用率偏低、废水及废渣排放量偏高的硬伤[1]。随着国家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关注度空前提高,特别是拟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对氨碱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带来巨大冲击,氨碱法制碱企业必须改变传统的发展模式,大力践行“低碳、循环经济”的绿色发展理念,才有可能在新一轮的产业整合中存活下来。
2007年6月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的改革目标,从此拉开了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编制工作的序幕。根据相关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务院法制办成立了环境保护税立法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积极稳妥地推进环保税的立法工作,经多次实地调研、论证和充分参考国外相关立法情况之后,于2013年3月编制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经仔细研究此法后发现,我国拟开征的环保税是专门针对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行为征收的一个独立税种,是利用经济杠杆来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的重要抓手[2]。
目前,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的环保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目标责任制等行政手段不断强化,财税激励、绿色信贷等多种环保经济手段逐步施行,但在环境政策的引导、宣贯方面,我国仍然严重依赖行政手段,导致行政执法成本长期居高不下、且实际执行效果稳定性差,甚至会干扰正常的市场竞争,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进一步强化环境经济手段的有效引导作用,鼓励企业自觉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提高“三废”治理的效率和效益。
我国现行与环保相关的税费包括消费税、资源税、排污费等,同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有部分涉及环保方面的优惠政策,这些税费政策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环保税收体系相比尚有较大差距。一方面,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缺少独立的环保税,相关税种的环保作用难以充分发挥,自然资源和污染产品的税负不能有效体现环境成本,由此导致了税收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非常薄弱;另一方面,排污费制度存在着收费制度自身难以克服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掣肘等弊端,难以满足日益严峻的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开征独立的环保税,充分“绿化”现行税制,有利于引导我国形成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国内逐步淘汰“两高一资”型产业、大力发展“资源消耗少、产品附加值高、环境友好型”的朝阳产业,真正实现可持续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因此,要建立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应尽快理顺环境保护税费制度,构建有利于环境保护、科学发展的税收体系。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淘汰“两高一资”型产业的步伐,促使企业自觉提高生产效率、改进技术和污染减排,引导低碳技术投资和研发使用,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氨碱行业属于典型的“资源性、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环保税的实施对氨碱法制碱业最明显的影响就是排污费大幅上升,由此导致生产成本直线上升,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行业内必然会重新进行洗牌,产能偏小、实力较弱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被整合兼并。下面以100万t/a纯碱产能的氨碱厂为例,具体介绍一下环保税实施前后排污费的变化情况。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前,外排废水污染物征收因子为3种(COD、NH3-N、SS);该法实施后,相关征收因子增加到5种(COD、NH3-N、SS、LAS、TP)。环保税法实施后,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由0.7元上升至1.4元~4.7元。就国内100万t/a纯碱产能的氨碱厂生产现状及废水治理水平而言,废水排污费的年缴额将由8.5万元上升到21.5万~63.6万。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前后,污染物征收因子均为3种(SO2、NOX、烟尘);环保税法实施后,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由0.6元上升至1.2元~4.6元。但是该法实施后,新增了CO2消费因子,收费标准则为10~100元/吨。就国内100万t/a纯碱产能的氨碱厂外排废气的治理现状及不考虑二氧化碳因子缴交费用的前提下,废气排污费的年缴额将由85万元上升至150万~650万。若按照其年使用燃煤50万吨、C含量均值50%计算,则CO2年排放量约为90万吨,由此计算其CO2的排污费为900万~9 000万。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关于税目、税率的相关规定,粉煤灰的处理单价为30~60元/吨,炉渣及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处理单价为25~50元/吨,100万t/a产能的氨碱厂目前主要有白泥、返砂碎石、粉煤灰、锅炉渣等固体废物,四种固废的总产生量约为55万吨/年,若不能进行有效综合利用,100万t/a产能的氨碱厂每年需缴交的固废排污费保守估计在1 450万以上。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免税规定,固废若全部进行了综合利用,则完全不用交税,不过也存在着综合利用性质的界定风险。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关于税目、税率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的处理单价为1 000元/吨,远高于目前的处置单价。由于氨碱厂的危废产生量非常少,且普遍委托了有资质的环保公司进行处置,由于其把危废的处理责任转交给了外单位,因此不用直接缴交危废处置税。但笔者认为《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极有可能进一步推高氨碱行业的危废处置成本。
为了适应国家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方面日趋严格的要求,氨碱法制碱企业必须改变传统的污染末端治理观念,用综合预防的环境理念来指导环保工作,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及“三废”资源化再利用工作,或许才能成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最终活下来的强者,真正实现绿色发展[3]。下面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的相关文件精神、当前经济形势和氨碱行业的生产经营现状,提出如下建议:
1)《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关于二氧化碳消费因子的征税幅度过大,这样势必大幅推高电厂的发电成本,其增加的成本最终还是由老百姓和用电企业买单,如此将进一步推动CPI、PPI的上涨速度,加重普通群众的生活负担。在当前的经济环境形势下,若环保税法正式施行,建议国家考虑给予老百姓和相关企业一定额度的专项能源补助。
2)建议加大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领域的免税范围,充分调动全民参与废物再利用工作的积极性,而不应该仅允许极小部分特许经营企业垄断如此庞大的环保市场。固废综合利用工作的性质认定,建议实行项目多通道审核备案制,比如经贸系统、科技系统、环保系统及高校科研系统等单位均具有相关项目的核准资质,最后则由发改委系统归口备案统一管理。
3)建议将环保税法与排污权交易的相关规定统一考虑,采用市场化运营的新模式来全面治理污染问题,不搞一刀切,两项制度互为补充、互相促进,最终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合力治污的良好局面。
[1] 中国纯碱工业协会.纯碱工学[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1992
[2] 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保部关于报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的请示》[R].北京.2013
[3] 杨燎原.浅析氨碱法环保工作面临的形势与对策[J].纯碱工业,2011(5):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