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凯*
(贵州师范大学 文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01)
自西汉武帝立五经博士,儒家思想即成大统。经学尺度一准文学,并律之于汉赋。《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全文录相如《子虚赋》《上林赋》《告巴蜀檄》《难蜀父老》《哀秦二世赋》《大人赋》,并谓“相如他著,若《遗平陵书》《与五公子相难》《草木书》篇不采”;“相如虽多虚辞滥说,然其要归引之节俭,此与《诗》之讽谏何异”。其作为主观评价的“太史公曰”把所载之文称为“相如之赋”,实与今人划定的相如之赋大体一致[注]如费振刚《全汉赋校注》收相如赋有《子虚赋》《上林赋》《哀二世赋》《大人赋》《美人赋》《长门赋》《难蜀父老》,与《史记》载司马相如赋一致。。故《史记》之论相如,当以“赋”为中心评价对象。司马迁称许相如之赋,实以其赋同于诗,有“讽谏”之用。 《法言·吾子》谓“赋可以讽乎?讽则已,不已,吾恐不免于劝也”[1](P45),以为赋不讽反劝。汉人发明汉《诗经》学的讽谏之说,《毛诗序》以为“诗有六义,一曰‘风’,二曰‘赋’……”又云“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讽”“颂”成为汉儒说诗的核心内容,“赋诗言志”,则成为实现“讽”“颂”功用的途径。汉人论赋,总体不出《诗经》学的樊篱。一者把作为文体的“赋”,等同于《诗经》学阐发的“赋诗言志”[注]班固《汉书·艺文志》云“古者诸侯、卿、大夫交接邻国,以微言相感,当揖让之时,必称诗以喻其志……学《诗》之士逸在布衣,贤人失志之赋作矣”。显然将赋的起源追溯到《诗经》的交际功用。的“赋”;其二则以《诗经》学“讽”、“颂”的观念评价汉赋。其后论赋,大致如此。《两都赋·序》则以赋“或以抒下情而通讽喻,或以宣上德而尽忠孝”[2](P1),班氏认为赋不唯有讽谏之功,且有颂德之用。扬雄以为赋没有《诗经》的讽谏功能,而班固以为赋的功用正在于美颂。两者同为汉代赋家却意见相反,而其对汉赋的探讨,同属于汉代《诗经》学的内容。
《诗经》学虽有“美”“刺”二端,然以讽刺为主。导致汉赋因没有体现出讽刺的功用而多受论赋者《诗经》学立场的指责。《史记》所谓“虚辞滥说”,是汉赋遭受责难的另一原因,即力责汉赋文本的虚而不实。李善对《文选》所收汉赋的注释,大量引用经学文本和史籍,指出汉赋与经史的密切关系,体现他基于经史的汉赋认同。
李善注汉赋征引文献以经学文本和史籍为主。李善对其注《文选》从征引文献与所注文本时间的先后关系将征引文献分为“举先以明后”、“引后以明前”、“转以相明”三类。三类文献的征引,旨意明确。其注《两都赋序》“赋者,古诗之流”谓“诸引文证,皆举先以明后,以示作者必有所祖述也”[2](P1),“海内清平,朝庭无事”句下注云“诸释义或引后以明前,示臣之任不敢专也”[2](P3-4),何晏《景福殿赋》“凉室处其西偏”句下注云“卞、何同时,今引之者,转以相明也”[2](P529)。其对三类征引文献的说明,均出现在对汉赋的注释中,因此李善对汉赋的注释,征引文献的意图无疑如其所说。李善注汉赋征引的三类文献,经学文本和史籍所占的比例均高于其他文献。
李善注《文选》所收汉赋征经史文献基本情况统计如下[注]李善采旧注释汉赋,《西京赋》、《东京赋》用薛综注,《上林赋》用张籍注,经史文献为旧注者征引,但其用旧注而未改易,可等同于李善的征引。本表所记经学文本包括唐时不在官定经学范围内文本,其著述的中心思想与官定经文本密切相关,算入经学文本。如《论语》、《孟子》并不在唐初所定《五经正义》的范围,但其内容与五经密切,统计中归入经学类;《风俗通》、《汉宫阙名》、《汉官仪》记实的文献统计中归入史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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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善注汉赋征引文献以经学文本和史籍为主。不仅表现在对备受批评的汉大赋的注释中,也表现在骚体赋中。李善注汉赋“举先以明后”的文献征引,集中在经学文本,旨在指出所注汉赋文本所用语词源自所征引的经学文本,并常用说经之家对经文本某一语词符号意义的解读,作为对同用该语词符号的汉赋文本语句意义的前在理解;“引后以明前”为用后人对汉赋的理解作为对汉赋文本语词符号意义的解释[注]李善注《文选》,其重心在于指出所注某一语词符号在征引文献中的例句,并不对整个语句及文本完整意义进行阐释。;“转以相明”,则表现在大量征引史籍,指证汉赋文本的语句对应于史籍文献的记载,两相比照,将史籍记载的文本意义,等同于汉赋文本的意义。
从阐释学的角度来说,阐释皆有价值判断的倾向。阐释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建立哲学体系,将阐释者的价值标准直接叙述,而另一种则无系统的理论,阐释者只是把观念融合在对文本语词的随文注释中,其观念的体现包融于注释所用材料的选取,注释的重心等[3]。中国古代经典文本的阐释,以后者为主。经学即是最典型的例子,其后官方颁立的经文本,本质上或是宣泄情感,或纪史录事,本为事实判断,而经学家却多将经文本的语义导向官方认可的价值,如《诗·关睢》毛传“关睢,后妃之德也”[4](P269),本为莫详其义的抒情性句群,《诗》的作者并未作价值上的判断,而毛传则生硬地将物与人品质之间的相似性联系在一起,实现了价值判断。李善《文选注》实际属于后一种阐释方式,因而他在注汉赋时,与经学的解释如出一辙,在文证选择中融入价值判断。
选择文证,最能证明注释者的价值判断。李善注《文选》汉赋,以经史为主,正表现他对赋可衡于经,能征于史的价值认同。大范围地肯定汉赋的价值,始于昭明太子[5],汉赋产生在经学盛行的时代,时代的经学思想笼罩着文学。人们习惯用通经致用的观念去衡量一切文字的表达,而赋却因远离实用而备受责难,所谓“繁华损枝,膏腴害骨”[6](P136),《文选》收文的情况,已经突破了这种经学思维的模式,《文选》六十卷,赋十六卷,就其次序而言,又以此前备受苛责的汉代京都大赋置前。可见编者确实喜欢赋这种文体,并在排序中体现出这种喜好。李善《文选注》依然保留的汉赋排序的面貌,也体现他对汉赋的称许,而他的标准,在注文中体现为在经学和实存的维度上认同汉赋。
以史为据,一则证实赋的语句为隐括史实。李注《西都赋》“奉春建策,留侯演成”为“《汉书》曰‘高祖西都洛阳……拜娄敬为奉春君’;又曰‘封张良为留侯也’”[2](P6)。似许“奉春”、“留侯”二词为关于汉初建都选址及大兴土木的一次决策;二则据史以释赋中名物制度,注《两都赋序》“内设金马石渠之属,外兴乐府协律之事”为“《史记》曰‘金马门者,宦者署门,傍有铜马,故谓之金马门’。”[2](P2)此为据《史记》之文释“金马”一物。
引经注赋,如《东都赋》“生人几无,鬼神泯绝”,注为“《尚书》曰‘生人保厥居’,杜预《左氏传注》曰‘几,近也渠机切。’《周礼》曰‘大宗伯掌天神人鬼之祀’”[2](P29)。是为引经文注释汉赋,上引经注赋,大多指明经文中亦如赋中的语词,附及李注之前注经者对经赋所同的语词的注释。此类诸多注释,除“共词”外,注文的内容与汉赋的原文似无瓜葛,颇多穿凿。
李氏《文选注》中汉赋的注例,如上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为语义上的阐释,一为指出汉赋使用的某一语词在此赋之前的某一文献中曾经使用。对文本的阐释,必有向此文本的接受群体告知注者所理解到的原作者的创作意图,即文本的原意,那么后一种“明其祖述”的注释,严格地说很难契合注释的目的。在文本产生后的注释者,实以自己的经历去构想前人如此[7],因而李善注汉赋同样是以他的经历形成的认知模式,构想汉赋作家的想法。作为汉赋的注者,注赋的目的是向同时代的人输送自己对汉赋的理解,因而注的重点应当在于作出明确的判断。如此方能实现阐释的价值,即人们能据此知道汉赋这种语词系列的语义指向。李注汉赋的这方式中,大体只有明其隐括和直断其义,阐释意图才可能实现。而“明其祖述”则是另外一回事,即便李注汉赋的接受群体据李注知道汉赋的语词在其他文献中确实存在,他们可能依然不知道这些共有的语词的语义指向是什么,李让接受群体同样认为赋的语义指向为经的内容,要求注的接受者与李氏有相同的经学背景。因此,李氏《文选注》对待汉赋的态度,只能在其征引的文献中揣摩出来。
李注汉赋,经史的内容占据注的大部分。史的引证在于指出赋乃隐括史实、释说名物,而经的内容则是李氏认为赋的语词从经中来,赋的语义,实有经文本价值的指向,李善对汉赋注释体现出“征实”与“同经”的认同。
汉赋遭遇,历来褒贬不一,汉宣帝好辞赋,以为“辞赋大者与古诗同意,小者辩丽可喜”[8](P2829),首先肯定赋的经学价值,虽然皇帝本人未必有经学家认可的风度。左思批评汉赋[5],并非赋体本身,而是赋的虚而不实,倡导以“征实”的方式作赋。故向来非难汉赋的理由,无非二端:一者不符合经学讽颂的标准;二者以赋虚而不实,于其辞采,持论者亦不深苛。李善注汉赋,依据经史,正是两个非难理由的反面。引用经,则接受李注的群体可以通过相似性联想以为赋的语词源于经,语义指向的是非不谬于圣人;据史实以注汉赋,则更易让人直观感知汉赋实而非虚,并以此提高汉赋的地位。李注汉赋的经史征圣征实的方式,无疑比宣帝以优于“博弈”[8](P2829)而认可汉赋更具说服力。
文本价值的实现,有赖于接受者对文本中语词系列的语义理解。而语词的理解,总是发生在共时的层面[9]。就汉赋这种文体而言,于其当时人们能构理解,或者说与作者同时代的人能够理解,原因在于他们处于共时的语义系统。赋文本使用的语词,创作者和接受者感受到的语义指向相同:既指赋中以实体存在的名物都有亲身体验,感知到共同的事物,也指作为概念存在的历史语词曾以共同的方式和内容被告知。他们生活在相同的环境中,因而彼此相互知道文本语义指向。彼此共同看到相同的名物,共同感受到相同的制度。而赋文本中那部分现实中并不存在的语词,则可能来源于一个时代共有的传说,有共同的神话的思维或想象,因而能完成文本从产生到被接受的过程。汉赋主要流传于侍从文人的圈子,正好能说明这一事实,而同一题材的赋作惊人相似,既是同一时代的赋作者“所见略同”,更是他们被告知的现实并不存在的语词大致相同。扬雄对司马相如的“拟之以为式”[8](P3515),张衡“乃拟班固《两都赋》作《二京赋》[10](P1897)”,不仅仅后者歆慕前者因呈赋而得的实质利益,更是赋文本能被接受和理解的内在要求。阐释的文本在被阐释文本产生的时代数量远远不及其后的时代,是因为他们共处的语义系统,能保证彼此理解到的语义指向基本相同,汉赋更是如此。
不与汉赋作家共处同一语义系统的后来人,在理解汉赋时不可能同于与赋作同时代人。李氏注汉赋时对汉赋的理解,也不可能就是汉人的理解,相反,他更多是唐人的理解。世界并无永恒之物,不仅人的思维和意识不会相同,作为实体的名物制度也是因时而异。人们总以为“现在”同于“之前”其实是一种误解,实质上只是自身经历的向前比附。后人对汉赋的批评或称赞,与汉赋文本本身并无多大关系,其实质是不共时的价值观念冲突或融合。李氏注汉赋的经史化导向,实际是他对对汉赋的认同。首先源于他以为汉赋合于当时的经学观念,这种观念由在汉赋中找到经学的语词而确证,其次指证赋的语词序列隐括史实,汉赋“实而不虚”的观念同样得到确证,从而对汉赋认同。而认同汉赋“征经”和“实”的观念,则以相似性的联想和认知功能的自动补足[11]来实现。
认可汉赋符合经学价值的导向,在李氏引经释赋中表现为:尽可能地指出赋中的字源于经文,虽然并未断言赋的语词必出于经,实际上一篇文章具体到某个语词是否出于某篇某句,殊难判断。然而赋注的接受者必然会用自动补足的机制由注文中经语句的胪列联想到赋语词序列源于经,只是经文的变式,并由认可赋的语词祖述经文,自然地肯定赋具有经学的价值判断。李善注赋多有所本,如《二京赋》取薛综之注,《鲁灵光殿赋》取张载之注,在这些注释中,凡论不出于善,则必案“善曰”。注文选用谁的材料,和自作注释无多大区别,关键在于李氏所选前人赋注是否与自己的观念一致。李注《两都赋》与其采旧注的《二京赋》、《鲁灵光殿赋》等,多有经文的胪列。因而可以说李氏是把经学观念用于对汉赋的理解,并企图在注中把这种理解告知赋注的接受群体。
《鲁灵光殿赋》“恭王始都下国”李注为“《毛诗》曰:‘命于下国’”,“盗贼奔突”注为“《诗》云:‘昆夷突矣’”[2](P508),照比赋文与引《诗》经之文,不难发现两者不过同用语词。虽都据经释赋,亦未案断经学的价值。“昆夷突矣”无可考,而“命于下国”之义,《传》所未及,郑《笺》云“天命乃下,视下民有严明之君,能明德慎罚不敢怠惰,自暇于政事者,则命之下国,以为天子。大立其福谓命。”[4](P628)此注有告晓楚之义,作为经学的价值取向,郑以为“命于下国”是上天降命于明德慎罚而自暇于政事的人,且以为此有“告晓”经学价值判断,又未言所告何事。孔《疏》云“明德慎罚,《康诰文·中候契》:‘曰若稽古王汤既受命,兴由七十里起,孟子所云汤以七十里,文王以七百里。案:契为上公受封。舜之末年,又益以土地,则当为大国过百里矣,而成汤之起止由七十里,盖前世有君衰弱,土地削减,故至于汤时止有七十里耳。此经责楚之辞而说成汤有明德而王天下矣,明于时楚僭慢王位故告晓之。’”[4](P628)《疏》的内容,大致不出天命无上正确,且明《诗》所谓“命”,乃是告诫僭越之义。李氏在据经注汉赋时虽然只是明其祖述,并未作价值的案断,然而结合孔《疏》的价值判断,就会发现他要告知接受者的,正是能通过相似性联想到的“告诫”这一经学讽谏价值,而正好映对所谓“大者与古诗同义”的说辞。李善属于统治阶层,因而思想上至少认可此时的经学思想的判准。其注汉赋以经文语词引起相似性联想的方式,正是经学价值观念向阐释汉赋的领域的延展。他的汉赋观念,是认可汉赋符合经学的价值,并试图将这种理解以“明其祖述”的方式告知其汉赋注的接受群体。
李氏注汉赋除认可汉赋符合经的标准以外,还认可汉赋实而非虚。据史征实汉赋的制度明物并非虚言,正如前文指出的,《两都赋》“金马”二字于史可考,《二京赋》“奉春”、“留侯”等语词隐括的历史事件,史有明文。证明他理解的汉赋中的名物制度,并非虚无之事。他通过指明汉赋隐括的史实,从“实”的角度告知接受的群体汉赋的价值。
萧统《文选》的选文标准,在《文选》序中交待分明“事出于沉思,义归于翰藻”[2](P1),实际上说明了《选》的标准与政治有距离,基本上是按照文学自身的特质来认可汉赋,并从编排上体现出萧氏从文学的角度对汉赋的高度认同。他追求的不是通经致用的赋的观念,而是赋在构辞上能带给人的愉悦。易闻晓先生认为“凭虚乃是汉赋的创作倾向”[12],并指出汉代讽颂类型的汉赋大致以虚设宾主的方式凭虚构辞,赋中名物在汉赋产生之初也多是虚而不实的。李注从“实”的角度注释汉赋,与萧氏编《文选》虽然同样高度肯定汉赋的价值,但二者的初衷并不同一。李氏诸多对汉赋的理解,可谓“误读”。对汉赋的理解同于其他体裁的文本,误读实所必然,读者对文本的理解,必然不同于作者的理解。李善对汉赋的注释,很大部分注文的内容虽然于汉赋本身没有作出价值上的定位,但据赋文确实能引申出注文之义,则这种误读是可以理解的。如上文所述“奉春建策”、“留侯演成”,李善的注解显然指向汉初文士干预政治的史实,自然而然地把赋注的接受者导向经学讽颂的立场。李善注《文选》中汉赋据史引申的内容,大多能沿着汉赋文本的内容申发出来,因而可以称为李善对汉赋的合理误读。
李善对汉赋引经以“明其祖述”的注释,不是所有释文都能从赋文本身推导出来。其对汉赋的所谓“明其祖述”,既不能保证汉赋撰作时使用的正是李善所注的内容,也不能保证李善对汉赋所作的解释就是汉赋本来的意思:在汉赋产生以前的文献,都可以成为汉赋撰作的语词来源,且汉赋使用的语词,在汉赋产生以前不见得就只有李善所引证的文本才使用。只要赋文的语词能在李氏所举之外的文本中找到,则无法断言赋的语词来源于何处,更多属于一依己义的过度阐释。李善注汉赋时多用经的文本作为“祖述”的源头,只能说明李善自己理解的汉赋符合经的价值要求,以为汉赋的语词源于经典,一一注出,并依靠时人对经学的理解,自觉用相似性的联想,让接受群体相信,汉赋符合经的价值。当人们看到李善注的汉赋的时候,先依注文联想到注出的经文,虽然引经的部分多不明言此经此句于经何义,可据当时流行的经学观念,特别是距时稍近的《五经正义》待经学文本的价值判断来理解汉赋,顺承肯定汉赋有经的价值。
李善注释《文选》中的汉赋,一方面以史为据,证实汉赋中的名物制度以及相关史实,用“实存”的观念解读汉赋;另一方面胪列经典,把赋的文本导向经学的理解,这两个维度的阐释和误读正是他高度肯定汉赋价值的基石。他对汉赋的这种阐释,使汉赋摆脱因“虚”和“叛于经典”而遭受的诟骂,颇有“正名”之用,而这两种维度的理解,与真实的汉赋之间,无疑有大隔膜。他的理解无疑离汉赋主于“体物”的真实面貌渐行渐远,无疑也与《昭明文选》对汉赋的理解大相径庭,尤其是“讽颂”一类的汉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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