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钰,高新民
(华中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意义/意向性在自然界有没有本体论地位?对于这一问题,不外两种回答,一是意义/意向性怀疑论或取消论。其基本观点是认为,不存在这种东西。现当代的意义怀疑论肇始于维特根斯坦,按照克里普克的说法,这种怀疑论关心的是意义的可能性。蒯因则几乎得出了与极端唯名论相近的结论,“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意义,既没有意义的同一,又没有意义的不同,只有隐含在外部行为中的行为倾向”[1]。他认为,不但通常所说的“普通的实在”没有存在地位,而且一般所谓的“心理实在”也没有存在资格。激进的说法即极端的取消论的观点是:它们是人的一种幻觉,或像原始的灵魂观念一样是基于人们的愚昧无知而产生的一种观念,完全是多余的。斯蒂克甚至断言,“绝对不可能有关于意向内容的哲学理论”[2]。二是意向实在论。它肯定世界上有意义/意向性存在。但对它以什么方式存在,它是什么,不同的意向实在论者有不同的看法,因此意向实在论又有许多不同的形式。从大的方面来说,有三大倾向,一是唯心主义和二元论。它们主张:意义/意向性是一种精神性的存在,要么是本原性的,要么以依赖于精神实体的属性的形式存在,胡塞尔就持前一观点,笛卡尔和洛克等人则赞成后者,在当代,尼科尔森 (K.Nicholson)对之作了有力的辩护。二是物理主义、自然主义。这里又有两类,一是主张意向性是以事物的基本的、不可还原的属性的形式存在的,它本身是一种自然现象,用不着去将它自然化,例如美国著名哲学家塞尔等就持此论。而大多数物理主义的意向实在论者都持还原论立场,即认为意向性有存在地位,但不是以直接的物理属性而是以高阶属性的形式存在的。不过,可以对之作出还原主义说明,即为之提供充分或充要条件,或可用更基本的自然科学概念对之作出说明,例如意义的指称论、行为论、用法论、定型论、真值条件语义学、表征论、因果论、信息论、目的论等就是持这种观点。第三种就是以弗雷格为主要代表的抽象实在论。
当然,在以上对于意义、意向本体论地位问题的两种主流解读中,也存在一些另辟蹊径的不同尝试,譬如戴维森和皮科克。
另外,在意向性的本体论地位问题上,有一种既反对意义怀疑论、取消论,又不赞成意向实在论,试图走出一条中间的道路的理论,比如普特南实用主义实在论的意向性理论、佩里格林的作为结构之值的意义理论、吉勒特的遵循自主性原则的意义理论、以及约翰斯坦最低限度主义的意义理论,他们的共同特点是都在“实在”“存在”等本体论概念上大做文章,认为可以承认意向性有实在性,能存在于世,但这里所说的“实在”不是自然的实在,这里所说的“存在”也不能理解为物理事物及属性所具有的那种存在,而是一种极其特殊的“实在”或“存在”,如相对于概念图式而言的实在,或者说工具性的存在,或者说抽象的存在。通过心灵哲学家在意向性问题研究过程中不同的“本体论预设”,也为我们提供了不同的本体论研究“进程和结论”,这样的探讨一方面有助于认识意向性的实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探究本体论本身的问题。[3]
在普特南看,关于意向性的各种代表性观点都是错误的, “意向性既不能被还原,也不能被放逐”[4]。他的思想复杂而深刻,且经常处在变化之中。20世纪80年代,在劳丹、罗蒂等反实在论者的猛烈攻击下,他转到内在实在论立场上,“他不再强调理论实体的客观实在性,而是转而强调理论对象对人的依赖性,科学知识对认识主体、认识工具的依赖性”[5]。
首先,他强调,对于意义、意向性,我们不可能形成科学的理论,而只能建构哲学的图画。要明白他关于意向性的哲学图画,必不可少的是理解两个概念,即客观性和概念相对性。说意向现象有客观性,不是说它们独立于人们所知道的或能发现的东西,或是唯物主义者所说的那种自在的、不依人的意识为转移、不参杂任何概念作用的客观实在性,而是他的实用主义实在论所说的实在性。在“实在”的问题上,普特南强调,不能用哲学家对实在的界定来改造常识对实在的看法,恰恰相反,应根据常识的观点来重新思考实在问题。同时,他所理解的实在也不是自在的、与人的概念完全无关的东西。他认为,真正的实在是与人的概念、生活发生互动关系的东西,因此作为实在的世界一定是与概念融合在一起或者说浸透着概念、充满了意义的世界。既然如此,这种实在同时是具有整体论性质的存在,它既有自身的东西,又有意义,渗透着价值,与理论、概念混合在一起。
普特南基于他的论证所得到的关于意向性本体论地位的哲学图画十分特别。首先,他认为,意向性既不是事物自在存在的本质、原始的性质,又不是以本原性质为基础的第二性的性质,这也就是说,它不能以意向实在论所赋予它的那种形式存在于世界之中。其次,它也不是以个性中的共性的形式存在的。他说:“我要说的是:并不存在这样的科学上的描述的属性,它们是所有个别的意向现象所共同具有的属性。我这个命题所说的意识是:否定有某种科学上可描述的‘本质’,它是所有‘指称’的例示或‘意义’的例示或‘意向性’的例示共同具有的。”[4]1—2这也就是说,意义、意向性可以作为具体的殊相而存在,但不能作为共相、共同的本质而存在。这是因为每一个别事物或属性及其所表现出的意义或意向性,总是一种复杂的存在,它既与情境有关,又与文化环境等有关,还受到说者、听者的概念图式的影响。因此是一真正的实用主义的实在。“红”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从科学上看,所有红色的事物并不存在共同的东西。维特根斯坦的“游戏”例子也可证明这一点。游戏千差万别,不能说所有游戏中存在着共同的本质。同样,也不能说:某人意指某物、另一个意指另一物等中有共同的本质,也不能在那些人所用的词与对象之间的关系中找到共同的关系。这是因为,不同的人在用“红”表达思想时,尽管用的是同一个词,但是决定他们运用的因素是各不相同的,尤其是概念图式、标准、目的、动机等各不相同。因此尽管这些语词的确表达了意义,传递了他们的意向性,但各自的意义、意向性是彼此不同的。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时刻,所说出的“红”的意义、意向性也不尽相同。既然如此,就不可能有意向实在论所说的那种绝对客观、自在、能作为共相、共同本质而存在的意义/意向性。再次,意向性不是子虚乌有,不是神话或虚构,而有其真实性或本体论地位。当然,他这里所说的“本体论”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本体论。因为他这里所说的本体论是与“认识论”直接相关的,而真理、指称又是直接与认识论概念相关的。对象概念的开放式特征,指称、意义、真理、理性的开放式特征都是相互联系的。既然如此,对这些概念的哲学研究就必须根据这些联系进行。[4]120这也就是说,意向性的本体论地位是相对于人的认识、概念图式而言的。最后,由上述规定所决定,他自然强调,意向性概念是一个规范性概念。所谓“规范性”是指事物的不同于自然必然性的性质,亦即是由某种力量在多种可能性中挑选出来,并把它作为规则固定下来的性质,例如一个符号表示什么对象就有规范性,两者的联系在建立时是任意的,是人选择的结果。“意向性”概念也是如此,是基于人们的某种目的和选择而产生的概念,因而具有实用性等特点,并非自然必然的性质的反映。意义在本质上亦是如此,不过它一经作为一种存在表现出来,就一定有其客观性。另外,意义中至少有这样的因素,即“定型”或“范型”,它们是语词所表示的对象的典型特征。
捷克学者佩里格林 (J.Peregrin)在建立自己的理论时,批判地借鉴了符合论的语言观及索绪尔有代表性的看法以及结构主义和戴维森意义理论的思想成果。他的语义学有两个关键概念:语义结构和逻辑形式,而其宗旨则是试图用数学的结构概念将意义还原为结构。
佩里格林非常重视结构的辩证法。他认为,结构有两方面,(1)结构可能被看是柏拉图式的存在,(2)它具有经验性。他对各种结构主义思想兼收并蓄,但主要地受到大陆的结构主义影响。在他看来,系统的结构有三个要素:部分、关系、操作 (作用)。就语言来说,它也是部分一整体的系统,由部分所构成。当然这里的结构指的是句法结构。佩里格林更为关心的是语义结构。他说:“语义学研究的并不是平行于句法结构的独立结构,而是真与假的对立按照 (句法)结构从整体到部分得到投射的方式。”[6]从结构的种类来看,佩里格林关心的是形式的、抽象的结构,它不依存于具体的对象,是经抽象或虚构而形成的。但既可以独立地予以研究,又可以用作观察事物的工具。就结构的本质与作用来说, “结构并不是简单地由不同的、共结构的事物所共有的,而好像是漂忽不定的浮舟,它是由我们的理性所雇用的,其作用是帮且我们理解事物。”[6]227换言之,事物被赋予结构,不是事物本身所使然,而是由我们的理性从外面“打压”进去的。从起源上说,结构是我们理性的发明,从作用上说,结构是“理性在想说明世界时所用的工具”,就像我们拿着棱镜和三角板来观察相关的对象一样。有了这些结构,对象就会“表现出”“意义”来。[6]228在说明结构的本质时,佩里格林同样坚持工具主义或实用主义立场。他认为,理解结构的最好办法是把它与几何学的点线面体加以对比。他说:“真实的语言与它的语义学理论的关系类似于真实空间与几何学理论的关系,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试图根据某种结构看待事物。”[6]224语句的意义本来没有什么意义,它在被我们翻译或解释之后之所以有意义,是因为我们为了翻译它而把我们本身具有的一种抽象的结构加给或归属给了它。简言之,意义是解释者所假定的一种结构。我们应怎样归属意义呢?他说:“在彻底的翻译这种情况下,我们有意或无意地评价经验材料,以此为基础,我们便把意义和信念归属于说者。”所谓经验材料实即解释者所看到的由说者表现出来的行为反应,但佩里格林强调:尽管经验材料有这种决定意义授予的作用,但不能由此说:意义是由之起决定的。他说:“没有理由认定意义就是由这些材料所决定的。”[6]226
基于上述分析,现在就可揭示意义的本质了。他说:“一表达式的语义或逻辑结构并不是孤立的表达式的属性,而是它的作用的表现,即它与别的表达式的逻辑关系的表现。”[6]243这也就是说,表达式的意义就是表达式的逻辑结构或逻辑形式。要确定一表达式的意义,就是要分析该表达式与别的表达式的逻辑关系。用戴维森的话说:“给予一句子以逻辑形式,就是在全部句子中给它以逻辑地位,就是这样来描述它,即说明它可衍推出什么样的句子,又能由什么的句子衍推出。”[7]例如一句子s有这样的逻辑结构:s1 s2。在这里,我们就不能说,我们在s后面或在运用它的人心中发现了两个被连在一起的部分,而应说,s能从s1加s2衍推出来,反过来,s1和s2也能为s衍推出来。说表达式的意义是逻辑形式,也就等于说意义是一种推理作用。因为要弄清逻辑形式的实质,无须到表达式的隐秘的“内心深处”去寻找什么柏拉图式的形式,而应设法考察该表达式与别的表达式的推理关系。具体而言之,就是要弄清两个问题:(1)逻辑形式比如说F对特定的句子s是否是充分的?这意思是说,它在形式语言中的推理作用是否近似于s在它的语言中的推理作用?(2)逻辑形式的推理作用作为我们在分析中所用的形式语言的要素,在某种意义上是否比在它的自然语言中被分析的句子的推理作用更明显?由于受戴维森思想的影响,佩里格林的意义理论又有实用主义倾向,这表现在:他也有把意义看作是一种投射或被归属的东西的倾向。如他认为,意义不是语句本身实有的成分,不是说者想表达的、且通过话语表达的东西,但同时又不是在交流、解读活动中生成的东西,而是翻译者、解释者归属或投射给说者的,是一种将结构给与不确定的东西之上的手段。另外,佩里格林并不赞成意义是抽象对象,但他认为可把抽象对象看作是理解意义的一种模型,这样做有助于我们理解意义作为推理作用而存在的本质。
吉勒特 (G.Gillett)对意义的本质和存在形式的看法独具一格。首先,他反对意义的内在主义或唯我论,不赞成意义内在于头脑的观点。其次,他也拒斥把意义等同于对象、所指的外在主义。最后,他还反对内容二因素论,反对把意义看作是说者与听者相互作用的产物。“他明确坚持意义的自主性原则。”[8]根据这一原则,意义不依赖于说者所说或听者所听的言语之后的目的,这是因为意义是由主体间的规范所决定的。吉勒特不仅承认语言意义有本体论地位,以主体间的抽象属性的方式存在,而且对思想内容、概念、表征等的本体论地位也发表了相同的看法。
在自然语言的意义问题上,他继承了弗雷格把含义与指称区别开来的作法,当然,也有自己的发展。吉勒特的独特的理解在于:呈现方式受规范制约,同时又有自己的结构,正是这种结构把不同表达式的意义联系在一起了。
他认为,意义理论要回答的问题主要是:表达式的表征属性是由什么决定的,复杂的表达式的意义是怎样由它们的结构和语言要素系统地、产生性地被给予的?在回答这些问题时,他重点分析了“含义”,因为“含义”是意义的重要方面。如果对含义的决定因素有了清楚的认识,那么作为意义的另一方面即指称也就不难把握了。他承认:所谓含义,的确像弗雷格所说的那样,是人们在主观地理解对象时,有关信息的呈现方式,或被思考的方式。如果语言使用者把握了表达式的意义,那么他就知道什么被谈到了,就能根据被告知的东西作出自己的反应。含义不同于指称的地方在于:含义比指称更复杂,要把握含义,除了要知道指称之外,还要知道一表达式的意义是怎样由有关的规则决定的,要知道把不同表达式的含义联系起来的结构。在进一步分析含义的决定因素时,吉勒特首先批评了内在主义或方法论的唯我论。根据这一理论,表达式的意义内在于心灵,由心灵状态所决定。而在吉勒特看来,人的心灵状态是多变的,因此不可能成为表达式与世界之间的确定的、不变的联系的基础,进而当然不可能成为含义的决定因素。在他看来,能成为含义的决定因素的东西必须是某种有相对稳定性的、不变的东西。因为含义有某种不变性。如果它是多变的,人们就没法交流,没法形成关于真的观念。但是反对内在主义又要注意不滑向另一极端即外在主义,不能因为表达式与对象有稳定的联系,被表述的世界有不变性,就认为含义是由外在世界决定的。当然,他承认外在主义有合理性,他说:“表达式的含义是在该表达式运用于其中的人类活动中被确定的。……语词的认知作用就是它与人们所做的事情以及与人们在运用它的过程中所碰到的东西相互作用的方式。”[9]
基于上述分析,他指出,决定含义的东西一定是某种独立于心理生活和外在世界本身的东西。那么它是什么呢?很简单,那就是规范。所谓规范是人们在语言创造、交流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固定的、带有某种强制性的约束和习惯化了的、必然为人们遵守的倾向。就拿语言的表达力来说,它能表达什么,它与别的语言单位有什么关系,这是约定俗成的,人们必须予以遵守。再拿人们在语言活动中的反应来说,人们听到了什么,接下来该作何反应,这也有其规范性。正是因为有这种规范性,人们的交流才会正常进行,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解释和预言才有可能。什么是规则呢?他的看法是:规则与规范没有根本的差异。因为规范采取的是这样的规则形式,即它们控制着明显的反应形式,而这些形式又是人类自然要形成和具有的东西。[9]204
吉勒特进一步指出:人是一个形成、学习和服从规范的主体。由于心理内容离不开规范的影响,因此心理内容不可能是唯我论式的,即不是随附于大脑结构或在前的心理状态的,因而不存在窄内容。内容一定是宽的。这种宽是由人在实践中所遵从的规范决定的。他说:“主体可看作是以由命令性规范决定的方式对他周围的事物作出不同反应的事物。这些规范规定了什么东西才可看作是对某一特定概念 (如红)的例示。”[9]202即使内容是人意识到的东西,表达自己的思想内容,体会别人话语的内容都离不开大脑结构,但规范仍是内容的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因为“个体大脑所实现的结构依赖于制约着那个体运用概念的规则”。[9]203他还说:“语言的意义是这样的:一表达式的含义是由制约着表达式运用的共同的规则所授予的,因此不同语言使用者在意义方面存在着先天的一致性。既然如此,特定语词之运用一定与特定的条件相关联,因为它们是对该语词的 (由规范所决定的)理解的组成部分……。决定意义的主体间规范也造成了这样的事实,即意义不依赖于任何说者或听者的语言之外的目的 (意义具有自主性)。一词语的认知作用依赖于掌握其用法时所需的技术和人们在其之下认识到适当运用这些技术的条件。”[9]203由于他强调含义的构成因素中既有公开的成分,又有非因果的成分,因此他对含义的看法既不同于方法论的唯我论,又不同于内容二因素论。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吉勒特指出:意义和表征有三个规范特征。第一,语言使用者的倾向要受规范的约束,例如决定用法的规则不仅对个体的思想方式有影响,而且还会决定他的交流。因此对意义的约束不属于某个人,也不是某个人的意向的功能。它们是公共的规则。第二,决定用法的规则是有结构的,它规定了语言的使用方式。只有据以交流,才能取得交流的成功。在有关语词运用中表现出来的结构反映了语言运用者之间、他们与世界之间的可能的相互作用的形式和范围。第三,对意义的规范的约束是这样的,以致说者能传递这个意义,不管它与说者说话的条件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人们不禁会问:规范有没有更进一步的决定力量?如果有,它又是什么?他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认为,规范根源于实践。所谓实践是指一定的共同体所从事的社会活动。其特点在于,它不是由个别人所完成的动作,而是由一定的群体所进行的活动。其次,实践具有主体间性,它是在公共的世界中发生的,因此尽管实践活动是由每个个体作出的,但由于有共同的世界,因此便能相互交流,在交流中又能相互检验、评判对方的话语是否正确。第三,从形式上说,实践可表现为话语和别的有意义的身体活动。从作用上说,它是规范、规则形成的基础,因而是决定意义的最终、最根本的因素。当然规则一经产生,又会对实践产生反作用。
总之,意义作为呈现方式最终是由实践决定的。这样说,并不意味着他倒向了外在主义。因为他反复强调:他的看法与关于意义的因果理论是针锋相对的。他的基本观点是:“意义依赖于能思想的人之间的相互解释,而这种解释又离不开关于规范的概念……。这便使一个因素进入这种分析之中,这因素超出了因果的或认知的作用的范围,必定要利用解释的命令性规范。”[9]128这也就是说,他所说的意义有本体论的地位,但它既不是以指称的方式或以因果作用的方式存在的,也不是以意义观念论所说的观念的或心理实在的形式存在的,而有自己的独立性。他说:“它是作为规则和实践的功能”的形式存在的,同时对于思考者的思维来说又有“必然的独立性”。[9]140
根据前述语言意义的自主性原则,语言表达式肯定有自己既不同于外部所指,又不依赖于心理生活的意义。它由规范以及作为规范基础的实践所决定。同样,吉勒特也认可思想及其内容的存在,并认为上述关于意义的理论适用于思想内容。他说,思想内容的构成元素是概念,而“概念一定与公共世界有关,规范的和意向的特征一起决定了概念为思想所奉献的内容”。[9]141
约翰斯顿 (M.Johnston)的最低限度主义是一种介于意义怀疑论和实在论的中间观点,它是在改造希夫尔 (S.Schiffer)的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一方面,他赞成希夫尔的某些观点,另一方面,他又觉得他的怀疑主义过于激进。他说:“我打算略述希夫尔对他的主要观点的论证,提出一种方法,以抵制他在信念和构成性语义学上所采取的重大转向,进而为关于意义的一般观点提供补充性论证,这就是最低限度主义。”[10]
在阐述自己的观点时,他首先对希夫尔的反还原主义提出了质疑。在他看来,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即把意义还原为命题态度。不仅如此,还有可能进一步对命题态度作出进一步的还原说明。他说:“至少有这样一种反还原主义观点,它有这样的论证,即认为态度的对象可以是被理解为复合意义的命题。这种观点强调的是:真、意义和各种态度这类概念可以包含在许多相互关联的概念家族之中,这些家族是老生常谈,不允许进一步还原。”[5]283例如真值、能力就是这些家族中的成员。其次,约翰斯坦尽管像希夫尔一样不赞成传统意义理论把意义论证成一种隐秘的实在,但他又有不同于希夫尔意义终结论的地方,如他不绝对否认命题、呈现方式的存在,而强调它可以以紧缩的(deflationary)、最低限度的方式存在,如以断定、要求、询问等方式而存在。这就是他所说的最低限度的要求或最低纲领。对此,他从下述四方面作了具体阐述。
第一,他认为意义不具有传统意义理论要发现的那种隐秘的、实存性的本质。因为对于意义,我们一般所知道的,以及能够且有必要知道的东西,完全是各种老生常谈所组成的家族,如真值等所告诉我们的东西。
第二,这些老生常谈告诉我们的是:一表达式的意义实际上就是表达式的潜力的具体化,换言之,谈论一表达式有什么意义,就是谈论它具有什么样的潜力。所谓潜力就是表达式能够对各种事物作出断言、要求和询问的性能。
第三,表达式之所以有上述潜力,是因为使用表达式的人有这样的能力,即能用那些表达式对各种事物作出断定、要求、询问。这种能力是意义的基础,除此之外,别无其他因果基础。如果再去追溯后面的心理根源、作为实在的心理呈现,就等于犯了画蛇添足的错误。
第四,意义理论实际上不是理论,而是关于命题的一种陈述,而关于这个命题的知识又使我们能够获得实际的能力。因此约翰斯顿有同希夫尔类似的倾向,将他的观点讥诮地称作非理论的意义理论。另外,由于约翰斯顿部分赞成意义怀疑论,因此他关于意义的观点当然就是名符其实的最低限度的意义理论。他说:“这种意义理论的兴趣是最低限度的,而且对于客观性、实在论或心灵与实在的关系确实没有提出任何令人感兴趣的问题。”[10]285他还说:“关于意义的最低限度主义是一种关于语言哲学前途的紧缩的假说。在严格地予以运用时,这种假说有助于回答:为意义和同源概念提供了那么多基本发现的纲领为什么被证明是失败的,就像希夫尔和其他人所证明的那样。因此即使我不完全赞成他怀疑为态度语句提供构成性从句的观点,但我接受了他的这样的观点,即关于意义的正确理论在某种意义上不是一种理论,而是一种陈述。”[10]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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