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振楠
研究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必须要对“方法”一词有所认知与理解。因为,方法是研究法学或法律的限定条件,是研究法学或法律的前提与基础。学者奥斯丁曾说过:“对词的深化认识去加深我们对现象的理解”[1],所以对方法一词做些了解也是必要的。方法一般是指为获得某种东西或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手段与行为方式或为达成某个特定目的,可以用来实践的模式或过程,包含使用的工具或技巧。法学方法或法律方法正是将方法运用于法学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具体操作与实践。
我国的法学方法或法律方法的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进入本世纪,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研究快速发展,对于法学研究与法律研究也更加趋于专业化、规范化、功能化。法学方法一般认为是研究法学本体理论的方法;法律方法一般认为是法律实践的应用方法。之所以如此区分,是源自于德国的学科理论与方法。德语中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对应的是法学方法;Juristische Methoden对应的是法律方法。随着我国引进和借鉴外国法学,并将之用于国内的理论与实践,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区分就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
法学除了沿用自身固有的研究方法之外,在与其他学科交叉时也引鉴和借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这些引用和借鉴的研究方法不断丰富和发展了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也促进多学科交叉领域研究的迅速发展。
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胡果,将历史的实用主义方法引入法学研究领域,批判纯理论的自然法学研究方法和自然法思想。历史法学派运用历史的方法和角度去比较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与基础,认为习惯法才是法律规范固定与明确的来源,是体现民族意识与精神的法。后期的历史法学派提倡使用理性法理论演绎方法研究法学,试图从概念中演绎出教条式命题与判例。此法为法学家椰林所批判,但却为历史法学派中的潘德克顿法学的繁荣奠定了基础。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从法律的概念、制度、体系及价值方面对法学进行研究和分析。他们运用分类法,将法学分为应当法和实在法,侧重于词语的语义和语用分析,认为法是规则或规范的体系,法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没有必然和内在联系。法以形式合理自给自足,法律规则的演绎可以得出法律裁判。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与道德分离研究的方法是荒谬的,因为法与道德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与渊源。这也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研究方法的缺陷与不足,但其客观实在地运用逻辑方法分析研究法学,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与进步。
社会法学派受到社会学理论及批判分析法学实证主义理论的影响,主张用社会学理论和方法来研究和认识法律问题。社会法学派注重法的社会作用与效果,关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强调个人利益与自由,提倡法律社会化。社会学方法使得社会法学派注重研究法律规定,对后现代法学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法学研究方法在历史上的研究应用,促进了法学的繁荣与发展,也促进进了社会不断进步。而今,法学研究方法更是在与各个学科紧密结合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学研究方法与各部门法的结合形成了各部门法独特的研究方法。例如:法学方法在民法学的研究应用中形成了民法研究方法,在刑法学研究应用中形成刑法学研究方法,等等。诸如此类的应用,均不同程度地促进了各部门法的协调运行与发展。但更为重要的是,法学较好地促进了政治学、比较研究、社会学、经济学方法的应用与实践。
政治学与法学关系紧密。两者均属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它们在研究方法上的思辨性与经验性决定了两者在研究方法上的互通性与共益性。政治学研究方法中的比较政治学研究方法对于法学研究有借鉴意义。比较政治学方法通过比较对象中的政治行为、政治现象,分析行为、现象产生的原因,形成理论,以促进和指导日后的政治行为。法学研究的目的或价值之一就是为政治服务。运用比较政治学方法于法学,分析两个或多个相对稳定政治制度下的法律行为、法律现象,进而得出这种政治体制下产生该法律行为或现象的原因,形成理论,以期更好地指导政治体制下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但是,应用政治学方法于法学时,不可不考虑法学自身的生态环境,不能以政治研究的思维制约法学保障权利的目标与内涵,不能将政治意愿强加给法律承受。要知晓法学是为了政治更好地发展,而非政治发展的奴役。因此,应用比较政治学方法时,一定要注意适度借鉴与引用,不可偏失其方向,导致政治研究恣意侵害法律保障的自由与权利,最后引起法学研究的谬论。
法学研究方法对于政治学方法的借鉴无可厚非,因为社会科学均有其适用方法上的相通性与实践性。但是,适用时一定要注意条件与适度,切忌恣意,以确保法学研究政治方法的运用适应政治发展的需要,而且不阻碍法学的发展。
古罗马著名学者塔西佗曾说:“要想认识自己,就要把自己同别人进行比较。”比较是认识事物的基础,是人类认识、区别和确定事物异同关系的最常用思维方法。比较研究法的运用最早可见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治》中对于158个城邦制宪法的比较。比较研究方法可以帮助研究者更好地认识事物的本质,把握其本质与规律。法学的思辨性决定了法学要用比较研究法来分析和解决法学理论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法学因不同的地理区域、政治因素等划分为不同的法系。在法学发展过程中,往往要通过比较研究来借鉴其中的有益部分,以完善自我法律的不足。法律移植便是例证。但是,在应用比较研究法时,一定要考虑比较对象的可比性与条件性,不可盲目比较,否则必会误导法学研究,导致研究结论的错误。要善于将比较研究适时、适地应用于法学研究领域,比较差异,认识鉴别,吸收补充,不断发展。
社会学方法研究的对象之一是社会单位的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法学研究对象对社会学方法的运用与操作将有助于法学发现和形成,有利于规制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关系的规则和秩序,会促进社会自然人与自然人关系的和谐发展,也会为法学部门法的研究提供建设性理论与参考。法学研究如果能像社会学一样重视基础调研,根据调查、评估、定性、定量等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则法学一定能够取得长足的发展与进步[2]242。这也是法学研究借鉴社会学方法的关键所在。
经济基础决定法学研究的上层建筑。经济分析法中的规范分析法“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基础,提出某些准则作为法律理论的前提和制定政策的依据,并考察如何才能符合这些准则。”[3]1所以经济分析法的规范化研究对于法学研究同样有借鉴意义。经济分析法在法学研究领域的应用可以为法学研究提供量化数据,以便精确研究与分析。例如运用经济分析法,统计分析民事诉讼调解与判决比例,可以为法院改进调节与诉讼机制提供理论和数据参考,也可为小额标的诉讼案件的设置标准提供资料参考。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领域的经济犯罪与日俱增,运用经济分析法在经济犯罪领域进行研究,可以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理论支持。国际贸易方面,入世以来我国与西方贸易磨檫不断,将经济分析法运用于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中,既可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也能促进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与修改,保障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与发展。
法学方法构筑了法学理论,法学理论指导实践的实现就要通过规则,即以法律方法实现法律规则的应用于实践。
法律方法的研究始于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法学研究的基础方法。法律解释包括文义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较为简单,毋庸赘述,而法意解释则有些生僻。法意解释又称沿革解释,是指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作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意思的解释方法[4]257。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现象的多样性、复杂性、差异性导致了法律规则适用上的困难与矛盾,必须通过法律解释将模糊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法律解释的发展近些年来呈现出一些显著特点:一是研究对象进一步扩大;二是研究视角呈现多样化与差异化;三是重视法律解释本身的方法研究,把法律解释的研究引向具体与深化[5]10-12。法律解释的研究可以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但是,应该注意解释的普适性与正当性、合理性,不能偏离解释的主旨立意,否则必然导致适用法律的不公平与非正义。所以,一定要以立法者的解释为主,其他主体的解释为辅,围绕立法价值与精神,做好法律解释工作。
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与事实另两已知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一种正确的逻辑思维。法律推理善于运用形式推理。形式推理较为常见的是三段论推理。法官根据大小前提,轻而易举地得出裁判结论。虽然三段论的推理方式简便快捷,但也不可否认其过于机械和呆板的缺点,和可能造成判决合法而不合理的被动。因此,适用三段论的形式推理需要运用非形式的逻辑进行补充与完善,进行修正与校验。
法律论证兴起于欧美,上世纪传入我国。法律论证广义上包含立法论证、司法论证;狭义上仅指诉讼过程中的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研究案件事实的过程。立法论证是指立法过程中对将要制定的法律条文进行论证。司法论证是指司法过程中根据法律条文判定案件或事实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经验。法律论证一定要研究法律论证结构、形式,法律论证与法律形式逻辑的关联关系,考量论证的充分性、合理性和必要性。不然,必会引起论证缺陷与谬误,导致论证失败。所以,运用法律论证一定要注意论证的严密性与逻辑性,才能保证论证结果的可靠与科学,才能促进法律实体问题的判断与解决。
价值衡量是当使用其他法律方法均不能正当解决法律问题时,才能考虑使用的法律方法。价值衡量是运用善良、公平、正义、自由等法的内在价值与品质去审视法的客观运行,对立法、执法、司法进行监督与评价。当合法与合理出现轻微的冲突时,应依据法律规则妥善处理,保持秩序稳定。只有出现合法与合理的严重冲突时,才能运用价值衡量作以选择。所以,法律方法的使用中,要谨慎使用价值衡量,保障秩序规则的稳定运行。
法学方法研究法的理论领域,解决法的本体论问题,回答法的本质问题。而法律方法注重法律应用的实践操作,解决实际应用问题,回答法的运行问题。法学方法以法学的内部研究为基础,不断借鉴其他方法予以补充完善;法律方法以实践应用为检验标准,忠实于法律规则的原始规定。法学方法对于理论研究并不要求研究结果的唯一性;法律方法则以追求实用结果的唯一性为目的。法学方法主要研究形而上的理论;法律方法主要研究形而下的实践。法学研究方法多为科研教育工作者所使用;法律方法大都为立法、司法者所使用。法学方法重点在于认识与讨论;法律方法重点在于技术技巧和规则适用。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关系并非完全对立,而是相互补充,相互联系的。
法学方法研究和预设法律方法,着眼于法的本体论研究;法律方法以应用法律为主,致力于实现既有法律和生成新的方法。法学方法为法律方法提供理论支持;法律方法为法学方法提供研究素材。法学方法指导法律方法的实践与应用;法律方法检验并促进法学方法的完善与创新。两者的紧密结合与补充才能为法学研究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与后盾,才能永葆法学研究的源源动力。
[1]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郑成良,杜景义,宋金娜,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2]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1(31).
[3]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1999.
[4]曾粤兴.刑法学方法的一般理论[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5.
[5]陈金钊,焦宝乾.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J].山东大学学报,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