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调查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

2014-03-24 23:08汤东元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4年9期
关键词:火灾调查体系

汤东元

摘 要:在火灾调查中,收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并将二者有机结合,使其相互依赖,相互印证,最终为火灾事实真相提供可靠证明。文章,笔者查阅了相关专业资料,并结合自己多年的火灾调查工作经验,对火灾调查过程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应用、两种不同证据证明的特点作出一些浅显的认识,希望给火灾调查工作人员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火灾调查;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体系

在当今社会,虽然各企业、各区域都努力且大量的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但火灾的发生仍有不同程度的出现。火灾发生的事实,我们没办法改变,但火灾结束后对其发生原因的分析是十分必要的,防止同样的事故再次发生。而这种分析,不仅需要各火灾发生点的企业或区域负责人组织做,更需要公安消防部门做专业的分析,对火灾发生事实进行调查,确定起火原因及火灾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成立火灾调查组织,尽可能多的收集火灾过程中所存在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合理的利用这些证据,经过组织人员进行研讨、分析以查明火灾原因。

1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1 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进行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可以理解为不需要任何辅助条件,就可以证明主要事实的证据。它的证明方式是直接的,无需研讨分析,拿来就可以用。通常,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果能找到直接证据,那调查过程将事半功倍。但是直接证据也需要核实,一切没有经过调查核实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收集证据时必须忠实于客观事实,实事求是,不能受主观意愿影响。

1.1.1 直接证据的证明原理。根据直接证据的定义来看,直接证据的证明过程不需要进行推理,直截了当,具有直接性;直接证据又可以单独证明主要事实,只要有直接证据在,不需要其他的证据,就可以证明事实过程,因此,具有单独性。根据直接证据的证明特点来看,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调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1.2 直接证据的种类。根据直接证据的定义,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种:(1)可以证明整个案件事情经过的影视材料。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经过,因此查找事件的直接证据,对案件的侦办工作是非常有利的。(2)事件当事人所能提供的全部书面事实经过。(3)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在火灾调查中,充分发挥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作用以便迅速、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调查效率。(4)为案件整个发生过程或案件事实起因过程做描述的证人及证词。

1.1.3 直接证据所具有的特点。(1)直接证据是一目了然的,是不需要经过推理论证的。(2)直接证据在火灾调查实践中多表现为言词证据。(3)直接证据的数量少,且不容易获取。

1.2 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通常可以理解为需要和别的证据放在一起,加上一些辅助条件,一起证明案件的事实经过,而它只能证明某些相关事实、某一情节片断。所以,一个火灾案件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果只有间接证据,那么,间接证据之间必须排除矛盾,并且形成证据锁链。根据定义可以看中,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可以直接证明某个事实、某个情节,对火灾事实中的某一过程事实的证明可能具有直接性。

1.2.1 间接证据的证明原理。间接证据的证明过程不同于直接证据,单一的间接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有多个间接证据共同作用,相辅相成,相互关联与依赖,再通过系统的分析与判断,最终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虽然单一的间接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是其可以证明案件发生过程中的某一点或某一情节的事实,并这一独立的情节,间接证据的证明具有独立性与直接性的特点,这点与直接证据的证明原理相同。

1.2.2 间接证据的种类。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不同,其证据数量相对较多,并易于收集。在火灾调查中,它不仅包含只能证明火灾部分情节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也包含现场物证、现场检查的痕迹鉴定结论等,很多间接证据可以通过科学的手段证实。

1.2.3 间接证据的特点。(1)具有依赖性,必须与其它证据结合起来才具有证明作用。(2)具有关联性。(3)具有排他性。(4)证明过程复杂,调查人员必须通过自己的逻辑判断与综合分析,缜密的推理其可能的事实经过,其证明过程较复杂,不直接,可能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脑力等。

2 如何应用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以上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定义、证明原理及种类的讨论,得知这两种证据在火灾事实证明的过程中,特点不同,作用不同,所以,调查人员在应用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这两种证据,使相互关联与结合,从而证明火灾主要事实。

2.1 以直接证据为干的证据体系

该体系的意思就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先调查收集到直接证据,再以直接证据为主线,再尽可能的搜集间接证据,使间间接证据能够印证直接证据的情节属实,并以直接证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体系。

由于直接证据的特性,使得获得直接证据后,就可以顺利的完成火灾案件的调查。因此,火灾调查人员,要积极地收集直接证据,并要正确应用直接证据,从而快速地查明火灾发生原因与事实经过。直接证据虽然能直接地、单独地证明火灾案件主要事实,但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的内容是否属实,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验证直接证据的真实性。所以,在火灾调查实践中,调查人员不仅要收集直接证据,也要尽可能多地收集其他间接证据,使它们之间互相印证、互相补充,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组合,共同证明火灾事实。

例如,某省会一配镜门市在某日晚11时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造成了商店门市被烧毁,物质损失严重。根据现场人员提供的信息,当天在店内值夜班的是老师傅李某(男,47岁),认定其为失火嫌疑人。当调查人员调查时,李某做出以下证词:当天晚上服务员9点都下班了,自己在店内用电热锅煮面,而后家里打来电话说爱人突然在家晕倒进医院急救了,李某立即穿衣服离开商店,同时忘记了关电源,与通知店内老板。12点左右老板打电话询问,才想起来。李某的陈述是这宗火灾的直接证据,能够直接、单独地证明该火灾的主要事实。但李某的陈述是否属实?是否存在冒名顶罪情况?故调查人员以李某陈述的证据为干,到医院证实了他爱人的住院时间,现场检查收集了痕迹物证,印证了李某火灾前在煮东西和电热锅位置为起火点的事实,使得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明了该起火灾主要事实。

2.2 间接证据组合的证据体系

就是没有直接证据,仅有若干间接证据相互联系,彼此印证,并运用一定的判断、推理,排除其他可能,来共同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体系。

在火灾调查案件中,能够收集到直接证据固然好,但若没有直接证据,只通过间接也可以认定火灾事实,判明火灾事实真相。具体事例在这里就不作介绍了。

通过以上内容的阐述得知,在火灾调查中,以直接证据为干的证据体系可以更有效、更明了地证明火灾主要事实,所以调查人员要优先选择这种调查方式。但若不能收集到直接证据,也可以收集间接证据,通过调查分析,不同证据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再通过一定的判断推理,最终为事实真相提供可靠证明。

参考文献

[1]何家弘.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聂福茂.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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