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土地管理的几点建议

2014-03-22 23:51王德仁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4年10期
关键词:土地管理林区建议

王德仁

摘 要:林区土地对森林生态系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区域森林资源的安全及生态环境的建设更是紧密相关,但是由于这些年一些地方将林区土地征占,用来作为其他用途,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林区土地作用。有效的管理林区土地为森林资源既发挥生态效益又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保障。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法规,以便使林地流转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使林地等林业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运作,使林业得到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目前把握和控制好林区土地利用方向,保护林地和林木资源,是实现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前提与保障。

关键词:林区;土地管理;建议

1 理顺产权关系,明晰产权主体

首先是对于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是目前林业产权制度最明晰的一部分。林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变,但林木为私人所有,林农对林木享有充分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不完全的处分权。村集体只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其次,对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必须保持产权稳定,在承包到期之前不得任意收回。在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如果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原承包做法经依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关做法的基础上继续承包。承包必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集体不得任意收回。对于这类的产权,林地的集体所有权不变,林木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不完全的处分权归承包者享有。再次是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山权不变,林权共享,实行资源、资金、技术的优化组合。凡经营状况良好的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等,要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稳定,并不断完善。对其他集中连片的有林地,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将产权逐步明晰到个人。对零星分散的有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作价后,转让给个人经营。最后是对宜林荒山荒地,可采取分包到户、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造林。

2 把林地承包经营权从债权确立为物权以促进其流转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目前林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合同权利即债权,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物权形式。当承包方与发包方发生纠纷时,承包方只能依据债权向对方主张权利,这对承包人的利益保护是非常不利的。众所周知森林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它的生长周期长见效慢,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发包方见到承包方的耕耘即将有所收获时任意的撕毁合同而置承包方的利益于不顾的现象频频发生,这时承包方只能以违约为由根据合同法向对方主张权利。这对于承包方的权利保障是不利的。

如果把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使其成为一种长期稳定的物权(通过登记的形式,当然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那么当发包方见利忘义任意撕毁合同时就可以依据物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物权请求权相对于债权保护请求权而言对承包方权利的保护更具体更到位。它可以使林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一种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利,不但可以有效对抗发包人任意撕毁合同随意调整承包关系的行为及第三人的侵害行为而且可以稳定林地承包经营关系,促使承包者对土地进行投资。这对于林业的发展是极其有利的,并且也符合森林资源投资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

3 推行分类经营

林地的利用必须按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进行分类管理。林业分类经营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根据社会对林业生态和经济两个方面的需求,遵循森林有多種功能,但主导利用可以有所不同的规律,将森林的五大林种相应地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对森林资源进行分类经营,按照《森林法》的分类方法有针对性的用不同的经营方法进行经营,对于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由于它们特定的生态效益我们称之为公益林,它还是由政府经营,管理,它们的所有权是归于国家和集体的,不宜将使用权放开经营,这样有助于保护环境,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这三类林木的使用权可以有步骤的逐步放开给私人林场经营的,我们称之为商品林,这样可以提高林农的生产积极性,当然国家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律规范来规制企业主的经营行为,并且对于林地的使用除非经过严格的程序批准,不得另作它用。

4 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林地流转形式

关于林地流转形式的选择,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流转的形式、流转的规模、流转的进度等要与当地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决不能搞行政命令,决不能脱离实际。要更多的鼓励农户之间的林地自愿流转方式,如转让、转包、委托代耕(植、管)等,要尊重和鼓励林农在林地流转过程中对林地流转形式的创新。对乡村组织出面的流转方式,要持相当谨慎的态度,行政色彩很浓的流转,有可能自觉不自觉违背林农意愿和侵犯林农的合法权益,现实经济实践也证明后者以失败的案例居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是推进林地流转的根本出发点,在保证集体、林农收益的基础上,要保证森林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让森林经营者通过辛勤劳动获取更多的利益,使林地出让方和受让方通过等价有偿转让达到互利共赢,从而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5 规范森林资源权属的登记制度为其进入市场进行流转奠定基础

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森林资源的权属进入市场进行流转实属必然,因此相关的权利通过有关机关的记载并通过一定的权利证书表现出来,起到一个公示公信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依法持有了林权证,权利人就拥有了林权证记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只要拥有了林权证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按照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对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按《森林法》的规定执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当林权证中有关权属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换发林权证。由此可以看出林权证不仅是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而且也是权属有效的法律凭证。但是目前我们国家的林权登记工作严重滞后、混乱,因此以至于在实践中有的森林资源权属的登记的手续不清、方式不明。拿林地的使用权为例,在实践中存在地权不清、地界不清的问题,因此权属争议和纠纷时有发生以至严重的影响了林业的发展。那么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森林资源的权属进入市场流转的今天我们就必须完善相应的林权登记工作,从而为林权的流转奠定基础。这既是维护交易安全交易秩序的需要也是我国走进法治化时代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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