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星宇,张春勇,秦桂芬
(1.云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昆明 650201;2.云南农业大学动物科学技术学院,昆明 650201)
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侵害与保护
——以云南省7所高校为例
陈星宇1,张春勇2,秦桂芬1
(1.云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昆明 650201;2.云南农业大学动物科学技术学院,昆明 650201)
随着社会环境变化和高等教育改革,当代大学生权益意识逐步增强,但现存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大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实条件不成熟,使很多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切实保护。通过对云南省7所高校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现状调查,发现大学生权益诉求机制不健全、维权成本较高是云南省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保护的主要原因。因此,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不仅需要完善法律法规,而且需要完善大学生权益诉求机制,建立大学生权益维护协会,降低大学生维权成本。
大学生;合法权益;侵害;保护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生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在增多,由于大学生权益诉求机制不健全,其合法权益受侵害而未得到保护的现象经常发生。笔者于2012年9月对云南农业大学、云南师范大学、云南大学、云南财经大学、西南林业大学、昆明学院、昆明医科大学的部分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试图从中发现大学生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得不到保护的主要原因,并针对其原因探求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对推动高校法治化进程、构建和谐校园提供参考和借鉴。此次调查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式,每所大学100份问卷,共发放700份问卷,收回683份,无效1份,并采用SPSS17.0系统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权益是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相应可获性现存利益和将来利益的概括〔1〕。大学生权益是指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2〕。由于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所以其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也有其特殊性,即既享有作为大学生这一特殊身份而享有的权益,又享有作为普通公民而享有的基本权益。具体说来就是拥有公法上作为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私法上作为民事主体的权利〔3〕。大学生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合法权益受侵害
随着就业市场竞争加剧,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验成为其日后求职的重要砝码。因此,许多大学生主动寻找兼职机会,以此积累自己的社会经验。但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兼职侵权事件屡见不鲜。在本次调查的受访者682位同学中,有517位同学做过兼职,其中有47%的同学在做兼职时合法权益曾遭到侵害,受侵害的情况主要有:中介公司不能提供规范服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虽然签订劳动合同但雇主不按约定支付工资或加班费;在工作中曾受到辱骂,人格受到侮辱;工作环境恶劣,没有安全保障等。对“你和你同学在做兼职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吗?”的调查中,有3.8%选择“都能”,4.7%选择“大多数可以”,27%选择“少数可以”,37%选择“大多数不能”,28%选择“不能”。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大学生在做兼职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且大多数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大学生在恋爱中合法权益受侵害
大学生谈恋爱是高校的普遍现象,而且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学生在恋爱中合资购买超过3 000元的物品,比如电脑、电动车、甚至住房的现象大量出现。而恋爱分手也是大学生恋爱的一个普遍结果。因此,由于恋爱分手而引发的权益受损现象也随之出现。在此次调查中,有78%的同学曾经或正在谈恋爱,其中因恋爱引发的合法权益受损占28.8%,但没有任何同学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多数同学采用和对方私下协商解决或算了,忍气吞声方式了结。这说明大学生在恋爱中也存在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但由于恋爱涉及个人隐私,受情感因素影响较大,当合法权益受损时大多采用私了方式解决。
(三)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合法权益受侵害
大学生实习是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然而,实践中大学生因实习引发的合法权益受损而得不到维护的事件时有发生。调查中,有114人是大四学生,经历过实习,其中24.5%的同学在实习期间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在受侵害者中,36.5%的同学遭遇低报酬甚至无报酬的侵害,35%的同学遭遇无限制工作时间的侵害,19%的同学则遭遇人身受伤害得不到赔偿的侵害。
(四)大学生在被学校管理过程中合法权益受侵害
随着高校收费上学的实行,大学生由单一的受教育者转变为集受教育者与消费者于一体的具有双重角色的群体,与高校之间产生行政管理关系和服务消费关系〔4〕。由于受传统教育观念影响,一些高校在管理上不同程度地忽视或侵犯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次调查中,对“你在学校作为被管理者,合法权益是否遭受过侵害”的回答中,24.7%的同学回答“有”,并且列举了其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害的几种情形:第一,教学上师资匮乏,未能保证正常教学。第二,在正常教学活动中收取费用,如进入健身房、机房需另付费。第三,在日常管理中,不能公正评定奖励,侵犯学生名誉权、隐私权。第四,在后勤服务中,如餐饮服务上,饭菜量少价贵,食堂卫生差;在住宿服务上,收费较高,高于市场价;在安全服务上,校外人员到校内抢劫、偷盗等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在医疗、水电等后勤服务中,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等等。因此,大学生作为被管理者,在学校领域其合法权益也容易遭到侵害。
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推进,大学生的权益意识逐步增强,维权活动不断增加,但大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的先天不足和后天无力使大学生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探求大学生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得不到保护的原因是大学生依法维权的重要前提。
(一)大学生获取法律知识途径单一,法律知识欠缺
懂法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但目前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而言,除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中接触少量的法律知识外,没有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或条件。在调查中,对“作为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你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是什么?”的回答中,71%的同学选择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获得”。在“列举与你的大学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中,80%以上同学填写“不知道”,如果有列举也基本上是写了《刑法》《宪法》等法律。在“当你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遇到的困难有哪些?”的回答中,54.5%的同学选择了“法律知识欠缺”。
(二)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20多年来,我国教育法制取得了较大成就,无论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方面都有进步,如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但总的来说,这些法律法规内容较为笼统、抽象。一方面,从实体规定来看,对大学生权利的内容概括不具体、不全面,不能明确大学生所拥有的权利内容。另一方面,从程序规定来看,程序性规定较少,纲领性规定较多,可操作性不强,可诉性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学生申诉制度规定相当粗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高校也尚未完全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与工作机制。
(三)大学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成本较高
作为有知识的大学生,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很多人希望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维权的路上,需要付出时间、精力、金钱等较高成本,致使很多大学生面对高额成本不得不放弃维权。问及“当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最先想到的解决方式是什么?”有25%的同学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问及“当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最终通过什么方式解决?”只有3.5%的同学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从两个问题的答案选择中,我们看到了大学生在合法权益受损时,很大一部分人会想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结果只有很少的人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主要是大学生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面临较多困难。问及“当你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遇到的困难有哪些?”回答“法律知识欠缺”的占54.5%,“走法律途径所需时间较长”的占58.9%,“走法律途径所需花费较多”的占58.2%,“走法律途径需要投入较多精力”的占57.1%。因此,大学生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也想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但法律维权的成本较高,使大多数同学放弃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四)大学生维权法律援助不健全
除了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外,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多数都需要获得法律援助。但目前很多高校不能为大学生提供专门的法律援助。不仅事前没有法律咨询的机构,事后也不能提供法律帮助来有效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如问及“在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你所在学校是否有专门机构为你提供帮助?”15.3%的同学回答“有”,33.2%的同学回答“不清楚”,51.5%的同学回答“没有”。对“你所在学校是否有为大学生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机构”,回答“有”的占8.2%,“没有”的占48%,“不清楚”的占43.8%。从调查中不难看出,目前高校不能很好地为大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从而导致权益诉求不畅通。
(五)大学生权益诉求机制不健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作为被管理者与学校发生冲突时,可以进行维权,并对学生申诉机构、受理范围、申诉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但在教育实践中,学校一方很少真正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申诉制度形同虚设〔5〕。即使建立了学生申诉委员会,也有许多弊端:如学生申诉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确,其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申诉程序不公的惩戒措施缺失;学生不服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处理结果而向法院起诉时,法院常常以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而拒绝受理,从而造成大学生权益救济渠道受阻。
(一)加强大学生法律知识教育
大学生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必须懂法,但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除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接触较少法律知识外,只能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获得一些法律知识,这样能增强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但不能完全解决法律维权过程中法律知识欠缺的困难。因此,为了让大学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校应该利用自身有利资源,开设与大学生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选修课程,如《民法与大学生活》,让大学生不仅懂法律知识,还会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关于完善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一方面需要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与大学生权益有关的教育行政法规进行修改,明确高校管理权的职权范围、对学生奖励或处分的权限以及高校所拥有的剥夺或限制学生受教育权的条件和程序,避免因条文表述过于模糊而不利于操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4条明确了学生的申诉权,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条文规定的权利可操作性不强,学生的申诉权很难得到真正实现〔6〕。因此,修改时,可以对申诉的受理机关和申诉内容、对象和时限作具体规定,从而使学生的申诉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关于大学生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一系列的教育行政法规和教育部门规章中,对大学生权利的概括不够具体全面。因此,应出台一部《大学生权益保护法》,对大学生的受教育权益、婚恋权益、兼职和就业权益等作详细规定,使大学生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三)建立大学生权益维护协会,降低大学生维权成本
通过调查发现,大学生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不是大学生维权意识不强,而是现存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条件不完善,即大学生权益诉求机制不健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本较高,既没有专业的法律援助团队做指导,也没有良好的经济条件和较多的时间、精力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从而使很多大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只能无奈选择放弃法律维权。因此,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建立切实可行的帮助大学生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相应机构——大学生权益维护协会,帮助大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了让大学生权益维护协会能真正为大学生维权,从其协会组成人员以及工资待遇、职责等都要有自己的特点。
关于大学生权益维护协会人员组成。大学生权益维护协会是一个隶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但独立于学校之外的机构,由专门的律师、法律志愿者、大学生志愿者等人员组成。这样的人员构成不仅能够为大学生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减少在兼职、实习、恋爱中合法权益受损现象的发生,而且在学校和学生之间发生权益纠纷时也能够站在中间人的立场维护各方权益,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改变学生作为被管理者的弱势地位。
关于大学生权益维护协会工作人员待遇。为了让大学生权益维护协会真正做到为大学生服务,作为一个独立于学校之外的机构,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高校脱离关系,使其在为学生服务过程中不受制于学校。
关于大学生权益维护协会工作人员职责。大学生权益维护协会的建立,不仅让大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给予帮助,还能在事前为大学生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让更多的大学生在兼职、恋爱、实习等过程中得到有效帮助。因此,大学生权益维护协会工作人员职责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帮助大学生处理他们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无论是事前的咨询还是事后的维权;第二,调解学校和大学生之间出现的法律问题;第三,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1〕高淑芳.构建完善的大学生权益救助机制〔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0(1):120-121.
〔2〕向华.高校大学生权益问题探析〔J〕.消费导刊,2009(2):249-250.
〔3〕周海强.浅论大学生权益保障机制的建立〔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8(4):115-118.
〔4〕韩桥生.大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的健全和完善〔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07,17(6):3-4.
〔5〕岳贤蓉,肖冬丽.大学生权益诉求表达障碍及其对策〔J〕.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6(4):33-35.
〔6〕李留义.科学发展观视野下在校大学生权益保障的几点思考〔J〕.教育政策研究,2010(5):45-48.
(责任编辑 胡 椿)
On the Infringement and Protec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Legal Rights:A Research of Seve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Yunnan
CHENG Xingyu1,ZHANG Chunyong2,QIN Guifen1
(1.College of Marxism,Yun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Kunming 650201,China;2.College of Anim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Yun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Kunming 650201,China)
With the changes of social environment and the reform of higher education,the contemporary college students'awareness of rights is strengthened gradually.However,th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not perfect,and the conditions of legitimate rights protection and is not ripe,which lead to the infringement of college student's rights.In this paper,with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al rights infringement among college students in Yunnan province,we found that the major reasons of legal rights infringement were imperfect lawsuit mechanism and high cost.Therefore,to safeguard the legal rights of college students,laws, regulations,and lawsuit mechanism should be improved.Feasible college student rights protection association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cost should be reduced.
college students;legal rights;infringement;protection
G472
A
1672-2345(2014)01-0088-04
10.3969∕j.issn.1672-2345.2014.01.020
云南省教育厅基金项目(2011C177)
2013-06-19
2013-11-10
陈星宇,讲师,主要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