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問題已成為全球的一個社會性問題,近幾年來本澳吸毒人數逐漸呈隱性、年輕化趨勢,面對這樣嚴峻的形勢,政府不僅要加強對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更需要注意到的是對吸毒人員展開戒毒工作。本澳與周邊地區不同的是,其現行的戒毒措施主要為自願戒毒模式。但是隨著近年毒品犯罪的加劇,社會上不斷湧現強制戒毒的呼聲。
關於本澳是否該推行強制戒毒的議題一直為社會各界熱切關注。至今澳門實施的自願戒毒模式更適合澳門,還是應該推行強制戒毒?若建議繼續實行自願戒毒模式,有無需改進的地方?相較於強制戒毒它的優勢為何?若推行強制戒毒,本澳條件是否成熟?它的優勢為何?本澳有關懲治吸毒的法律條文中,最高三個月徒刑或科最高60日罰金,此律例是否有足夠的威懾力?是否有必要進行修法?澳門現時的自願戒毒模式或未來推行強制戒毒相應服務有何建議?
帶著以上疑問本刊邀請了澳門檢察院相關責任人、澳門立法會陳美儀議員、澳門基督教青年會關淑鈴總幹事、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李略副教授、澳門社工局相關負責人以及澳門戒毒康复協會康复中心主席Mr.Augusto P.V.Nogueira作為本期的訪談嘉賓,一起對本澳是否推行強制戒毒進行深入探討。
1 近年本澳吸毒呈隱性、年輕化趨勢,與周邊地區不同的是,澳門實施的是自願戒毒模式,您認為自願戒毒模式更適合澳門,還是應該推行強制戒毒?
李略(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副教授):
——“強制戒毒的復吸率達到9成,且成本高,同時還觸及是否侵犯人權。澳門實施自願戒毒模式較好,如果自願戒毒解決不了的個案,需要有強制戒毒的備選項。”
從聯合國有關組織的研究來看, 自願戒毒模式的效果是最好的,有的國家實行強制戒毒,但其復吸率高達到90%,且成本也高,同時還觸及是否侵犯人權,我覺得澳門實施自願戒毒模式比較好。
但是,澳門沒有強制戒毒,也是一個缺憾。強制戒毒模式,作為一個極端的措施,有存在的必要。而針對那些不願意自願戒毒,或者自願戒毒不成功的,又可能存在危害社會的吸毒者,要採取強制戒毒措施。另外,吸毒者是一個三重身份,首先他是違法者,因為所有的法律都不允許吸毒;其次,他是一個受害者,吸毒已經讓他無法自拔;第三,他也是一個病人,上癮的時候控制不了毒癮。除非他牽涉到其他的犯罪行為,比如說販毒或者引誘別人犯罪等,若僅僅只是自己吸,那麼其作為受害者和病人的身份更強些,從治療的角度來講,採取自願模式較好。
陳美儀(立法會議員):
——“我支持強制戒毒。多年來澳門一直實行自願戒毒模式,但吸毒和販毒的數據反而有增無減。”
我支持強制戒毒。我們從03年到現在一直有做自願戒毒的宣傳工作,但收到的效果卻微乎其微,反而無論吸毒的數據,還是販毒的數據都有增無減,可見自願戒毒模式在澳門並沒有獲得很好的成效。曾碰到這樣一個例子,去年八月份,有位母親來我們議員辦事處哭訴,她有個11歲的孩子已經開始吸毒,戒毒過一次,出來後又復吸,父母飽受痛苦,只好求我們找警察抓他戒毒。我們幫他找社工,社工卻說只能幫助自願戒毒者。這個個案就反映了現存戒毒制度下的弊端,所以一定要有另一種強制戒毒的模式存在。
澳門檢察院
——“檢察院發現涉毒的人群有低齡化和更趨隱蔽的趨勢。檢察院認為應訂定強制驗毒措施,賦予警方作為在特定場所執法的法律工具。”
針對毒品犯罪逐年上升的趨勢,檢察院一如既往高度重視打擊毒品犯罪,就以2013年為例,檢察院全年以販毒、少量販毒、吸食毒品、持有吸食毒品工具等罪名開立的偵查案件達465宗,較2012年的361宗上升29%。毒品犯罪檢控方面,2013年有650宗,較2012年的433宗上升50%,當中因涉嫌觸犯“不法吸食麻醉品及精神藥品罪”被檢控的佔最多數,有311宗。而近年,檢察院發現涉毒的人群有低齡化和更趨隱蔽的趨勢。檢察院認為應訂定強制驗毒措施,賦予警方作為在特定場所執法的法律工具。
關淑鈴(澳門基督教青年會總幹事):
——“建議保留現有的自願戒毒模式,但可討論能不能優化現有方案。”
討論此話題的前提是需要有一定的基礎。首先,是數據上,究竟現在吸毒的趨勢是怎樣的?現在吸毒的形式、種類變化是怎樣的?我們的應變措施又該怎樣的?第二,技術上的條件成熟沒有?夠不夠支持強制戒毒?第三,法律的基礎,若要強制戒毒一定要改變法律。
但是,要改變上述條件都不是太容易,所以我的觀點是與其空探討,還不如節省時間來討論能不能優化現有方案,而做些實務的工作。
澳門社工局
——“強制戒毒是眾多戒毒模式中的一種,若能與自願戒毒雙軌並行,可發揮較理想的治療成效。”
社會工作局作為專責提供戒毒服務的部門,支持採用多種模式的戒毒治療及康復服務,有助不同需求的人士尋求適合的戒毒治療方案。由於強制戒毒是眾多戒毒模式中的一種,若能與自願戒毒雙軌並行,可發揮較理想的治療成效。
鑑於當局在修改第5/91/M號法律(即舊禁毒法)時候,曾對強制戒毒的相關措施進行討論,可是未能與本澳法制取得一致、且涉及一些技術性問題,故此,第17/2009號法律(即新禁毒法)中採用了半強制性的緩刑戒毒治療模式。
Mr.Augusto P.V.Nogueira(澳門戒毒康復協會康復中心主席):
——“現行的法律保障了個人的人權,任何對此精神的更改都是違憲的。因此,強制性戒毒院舍的成立將只是一場空談。另一方面,現行的治療模式是更正確及有效的。”
第一,藥物濫用的隱蔽化與治療的自願或強制性並沒有一個直接的關係。藥物濫用之所以隱蔽是因為它的刑責,所以無論戒毒治療是自願性質還是強制性質都不會對此構成影響。第二,現行的法律保障了個人的人權,任何對此精神的更改都是違憲的。因此,強制性戒毒院舍的成立將只是一場空談。另一方面,現行的治療模式是更正確及有效的。同時,科研亦發現家人以比較溫和的方式說服濫藥者參與治療比起舊時代使用的“與他們對質/下最後通碟”的方式更為有效。關於改善本澳的濫藥治療,其實並不需要迫使濫藥者,反而需要以關懷吸引他們進入治療。我們需要學習如何吸引濫藥者,察覺並滿足他們的需要。與其強迫他們,我們須要學習說服。與其懲罰他們,我們須要學習以誘因吸引他們。
2 若建議繼續實行自願戒毒模式,有無需改進的地方,相較於強制戒毒它的優勢為何?若建議推行強制戒毒,本澳條件是否成熟?它的優勢為何?
陳美儀(立法會議員):
——“強制戒毒條件已經成熟,但強制戒毒要與自願戒毒並行。我認為強制戒毒對澳門整個社會都是有好處的。”
強制戒毒條件已經成熟,但強制戒毒要與自願戒毒並行。如果警方捉到了吸毒人士,以及類似於親屬投訴的案例,須對其實行強制戒毒。
目前吸毒人士日趨年輕化,不乏青少年在心智並沒有成熟的情況下,就受他人引誘而吸毒,若其自願戒毒,就建議不用留案底。成年人須對自己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若是第一次自願戒毒,建議可不留案底,若再犯就必須留案底。我認為強制戒毒對澳門整個社會都是有好處的。
關淑鈴(澳門基督教青年會總幹事):
——“強制戒毒最大的問題是復吸的問題,而自願戒毒最難的是找到切入點。”
強制戒毒面臨最大的問題是復吸的問題,有數據顯示強制戒毒之後有9成都會復吸,這樣就把資源浪費在反反復復戒毒上。而且,戒毒之後又復吸,然後又再戒,這樣對戒毒者的幫助並很大。
從我的經驗來看,戒毒最重要的是戒掉心癮,心癮甚至大過身體對毒品的依賴,所以,對自願戒毒者來講,需要一定的動力,而自願戒毒最難的是找到切入點。戒毒其實很難成功,有“一次吸毒,一世戒毒”之說,我們叫做零成功。希望在自願戒毒方面,能夠推動多點跨專業的合作。
李略(澳門理工學院
公共行政高等學校副教授):
——“自願戒毒模式要加強社區、地方的長期配合。即使是自願戒毒也需要正式、非正式的壓力存在。”
自願戒毒模式要加強社區的支持、地方的配合。戒毒的成效不是短期一、兩個月能戒掉,可能需要一、兩年,或者兩、三年甚至更長的時間。所以,我認為,即使是自願戒毒也需要一定的壓力存在,比如一些非正式的壓力:家庭、親戚朋友、同學、老師的勸說;也可能是一些正式的,如法律上的壓力。
若實行強制戒毒,我建議,吸毒者選擇參與自願戒毒,可以豁免刑事的處分;如果不參與自願戒毒的,可能就有刑事處分。
澳門檢察院
——“經有關當局與戒毒復康機構的共同努力合作,緩刑戒毒已取得一定成效。”
針對不法吸食麻醉品及精神藥品行為,檢察院贊成適度上調針對吸毒以及慫恿他人吸毒的最高刑罰,讓吸毒者較傾向接受入院治療,並透過判決鼓勵接受緩刑戒毒。自第17/2009號法律實施後,經有關當局與戒毒復康機構的共同努力合作,緩刑戒毒已取得一定成效。
澳門社工局
——“由於強制戒毒措施與自願戒毒措施在本質上各有區別,兩者難以直接作比對。然而,強制戒毒措施在國際禁毒工作上,確實存有不少爭議性。”
由於強制戒毒措施與自願戒毒措施在本質上各有區別,兩者難以直接作比對。然而,強制戒毒措施在國際禁毒工作上,確實存有不少爭議性。
當今世界各地仍有一些國家及地區採取單一強制戒毒模式,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在2013年通過一項決議案,要求實施強制戒毒的國家,要多提供以醫療為目標的自願戒毒措施,主要原因是該等國家的戒毒場所多設於監獄內,或由警方監管。當中會涉及到人權、醫療倫理、社會秩序管理、吸毒非刑事化及成本效益等敏感議題,令強制戒毒的利與弊一直爭持不休。
Mr.Augusto P.V.Nogueira
(澳門戒毒康復協會康復中心主席):
——“濫藥者如非絕路不進入治療的氛圍,同時其營運費用高昂。而自願戒毒模式已被證明了是最有效的方式。本會不會採取強制戒毒模式,但會嘗試半強制——半自願的治療模式。”
一個根基於強迫性的治療系統並不是有效的治療方針。本人認為,骨子裡基於懲罰性的措施去強迫濫藥者去改變半數以上的濫藥者並非自願戒毒,而這樣的系統裡必然產生了濫藥者如非絕路不進入治療的氛圍。同時一間強制戒毒中心的盈運費用非常高昂,更需要治安機關(如警察)的參與,而這些治安人員並不具有任何治療藥物濫用/依賴的知識及專業。自願的治療已被證明瞭是最有效的方式,因為濫藥者作為病人去接受治療而非像罪犯一樣被對待。濫藥者於這種治療模式下認同自己的問題並需要接受幫助。就像葡萄牙現行的情況,濫藥者有權選擇他們適應的治療。
本會認為對強制戒毒無需多言,因為我們不會跟隨這種治療模式。不過,我們可以嘗試一種半強制——半自願的治療模式,一種類似葡萄牙的系統,而這個系統已經證明了於全世界是成功的。本會亦贊成這一類的治療為濫藥者提供選擇。
3 本澳有關懲治吸毒的法律條文中,最高三個月徒刑或科最高60日罰金。您認為此律例是否有足夠的威懾力?是否有必要進行修法?
陳美儀(立法會議員):
——“相對於臨近地區,澳門關於吸毒、販毒刑罰較輕,以致澳門成為吸毒、販毒的中轉站。所以我支持並建議有關吸毒、販毒的立法要加強。”
我支持並建議澳門有關吸毒、販毒的立法要加強。相對於鄰近香港地區及中國內地,澳門針對吸毒、販毒的刑罰力度最輕,以販毒刑罰來講,澳門最高是15年,中國則是死刑,香港最高是終身監禁,相較之下澳門犯罪成本最低,以致澳門成為吸毒、販毒的中轉站。
鑒於此,一定要加強立法。首先,對於販毒人士,要加重懲罰力度,從我的立場而言,在15年的基礎上可加重些,最好是終身監禁;其次,對於吸毒的人士,具體如何增加力度,這個涉法律範疇的討論,但對於作為受害者的年輕人,要多給他們一些機會。
關淑鈴(澳門基督教青年會總幹事):
——“澳門有關吸毒的法律都不是很嚴格,沒有很大的威懾性。至於法律期限的討論,並不容易下結論。”
在澳門,針對吸毒的法律都不是很嚴格,可以說沒什麽威懾性。這是有其歷史的淵源的,以前澳葡時代的法律是傾向比較寬容的,所以此種精神一直流傳至今。吸毒的心理因素其實很大。法律背後的原因是希望能給他們機會.至於刑罰的期限會不會太輕,不容易下結論。
李略(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副教授):
——“關於最高三個月徒刑或科最高60日罰金的法律條文,已經足夠了。澳門有必要加重懲罰販毒。”
關於最高三個月徒刑或科最高60日罰金的法律條文,已經足夠了。吸毒者本身不僅是違法者,同時還是受害人及病人,即使再高的刑罰,對他的阻嚇力也不會很大,所以關鍵是加強教育,幫助他們通過更多的途徑戒掉毒癮。
在中國內地吸毒的話,懲罰並不是很重,國內吸毒不超過行政拘留15天或罰款200元以下,這就比澳門還要輕。但內地對販毒的懲罰就比澳門嚴重很多。內地販毒最高刑罰是死刑,而澳門最多是15年,阻嚇力跟周邊地區比較的話,相對比較輕了。我認為澳門有必要加重懲罰販毒。
澳門檢察院
——“為應付實際社會治安及發展情況,法律手段必須與時並進。”
為應付實際社會治安及發展情況,法律手段必須與時並進。針對毒品犯罪,更應從犯罪根源上進行打擊,調高販毒和製毒的刑罰,加強阻嚇力及震攝力。此外,應訂定強制驗毒措施,賦予警方作為在特定場所執法的法律工具。
Mr.Augusto P.V.Nogueira
(澳門戒毒康復協會康復中心主席):
——“禁毒法應該保留在現時的狀態。鄰近地區雖然對濫藥科以重罰,如:強制戒毒、終身監禁、甚至死刑。而這些措施及嚴刑並未成功阻止當地的濫藥情況及運毒犯罪。”
本會相信除非本澳打算實行相似葡萄牙的毒品法律系統(毒品犯罪非刑事化、改進戒毒治療系統、成立專責委員會分析毒品犯罪的案件等),否則禁毒法應該保留在現時的狀態。同時我們須要明白鄰近地區雖然對濫藥科以重罰,如:強制戒毒、終身監禁、甚至死刑,而這些措施及嚴刑並未成功阻止當地的濫藥情況及運毒犯罪。
澳門社工局
——“目前澳門執行的緩刑戒毒治療方案,是一種相對靈活的方式,融入強制戒毒和自願戒毒的特點,兩者相互協調運作。”
根據第17/2009號法律的精神,對於吸毒罪的判決,只要嫌犯自願接受治療或在合適場所留醫,且履行或遵守其他適當的義務或行為規則,法院須暫緩執行徒刑。當然,個案必須是自願接受戒毒醫療機構所訂的專業治療計劃,以履行其緩刑期間的義務和行為規則。換言之,目前澳門執行的緩刑戒毒治療方案,是一種相對靈活的方式,融入強制戒毒和自願戒毒的特點,兩者相互協調運作。
2009年隨著新法實施後,包括法院、法務局及社會工作局等部門按照規定開展合作計劃,過去四年,協助約440多名緩刑個案接受戒毒治療,以及進行操守監控,通過上述的緩刑戒毒協作機制,能有效地將有需要入住戒毒院舍的涉案人士,轉介並接受住院戒毒治療康復服務,同時,各協作單位將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合作及溝通機制,期望能加強半強制戒毒的效能。
4 您對澳門現時的自願戒毒模式或未來推行強制戒毒模式相應服務有何建議?
陳美儀(立法會議員):
——“衛生條件最重要,在治療過程中同樣要幫助其融入社會。政府要加強對戒毒機構團體的資源、資金的支持力度。”
在服務措施方面,我認為最重要的是衛生條件,因為戒毒好像一種病,它是一個治療的過程,需要配有適宜的療程;其次,勿忘教他如何走向社會,正常找工作,正常回到學校。
澳門戒毒機構工作人員展開工作,是通過去夜場或者卡拉OK尋找懷疑吸毒個案,但這些團體面臨著資源上的問題,一是,社工夜晚工作辛苦;二是,現實中還沒有一個機構有供社工夜間工作的場所,因此,政府在資源資金方面要多支持這些團體。
關淑鈴(澳門基督教青年會總幹事):
——“應該加強預防和宣傳,吸毒是一個行為,背後的原因卻是心理層面的,除了對正在吸食毒品的人有服務措施之外,對曾經吸過毒的人也應該有服務跟進。”
在自願戒毒的階段,應該加強預防和宣傳。很多人剛吸毒時認為可以控制,其實不然,因此要更加做好預防工作。其次要加強社區、家庭、學校的認識,以前家長們看到了白粉、針頭,才知孩子吸毒了,但現在是看到吸管、膠樽就應該意識到有吸毒的可能性。
吸毒是一個行為,但背後的原因卻有很多心理層面,比如有沒有人關愛、有沒有個人價值、心理壓力大、沒有成功感、沒有人理會、心裡苦悶,等等,這些往往是造成吸毒的罪魁禍首,社會上應該多多關注這些邊緣化群體。
吸毒的經驗是伴隨一生的。不僅僅要關注正在吸毒的人,還要關注曾經吸過毒的人。因為曾經吸毒過的人當他遇到壓力、不如意的時候,以前的經驗就會回想起來,那麼他復吸的可能性就會很大。這些群體都有服務跟進的需求,但目前還沒有什麽體系可以關注到他們。
澳門社工局
——“有必要繼續優化其他矯正治療方面的支援措施,投入更多社會資源,建立更成熟的社會體系,以便更有效地協助戒毒人士重投社會。”
檢察院在贊成推行強制戒毒模式的同時,認為有必要繼續優化其他矯正治療方面的支援措施,投入更多社會資源,建立更成熟的社會體系,以便更有效地協助戒毒人士重投社會。檢察院將秉承一貫的宗旨,在履行司法職責的同時,向社會各界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援,共同禁毒滅罪。
李略(澳門理工學院
公共行政高等學校副教授):
——“建議在實行自願戒毒的同時,有強制戒毒這一備選項。給多一個選項的目的,是為了挽救、鼓勵更多的吸毒者戒除毒癮。”
建議在實行自願戒毒的同時,有強制戒毒這一備選項。如果願意參與自願戒毒,可以豁免其刑法,不參與的話,就必須接受刑罰,這樣可鼓勵更多吸毒者去自願戒毒。給多一個選項的目的,是為了挽救、鼓勵更多的吸毒者戒除毒癮。
當然參與的話,可有一個緩刑或者是以觀後效的制度。當吸毒者參與自願戒毒,最後成功戒掉的,只算犯一次錯,給其一個改過的機會。但是如果吸毒者中途退出了,那還是得要接受懲罰。
澳門社工局
——“要推行強制戒毒必須取得社會共識,同時有待解決相關法制及資源配置等問題。”
若推行強制戒毒,可能會觸及較為複雜的法制問題。除此之外,由於強制戒毒措施屬全禁閉式管理,需要在硬件設施及軟件人手方面作出大量的資源配置。
要推行強制戒毒必須取得社會共識,同時有待解決相關法制及資源配置等問題。然而,在層出不窮的毒品新趨勢下,社會工作局貫徹履行職責,致力提供完善及專業的戒毒服務。為配合新禁毒法採用的緩刑戒毒措施,由於其定義屬於自願性質,因此有關的治療、檢驗及住院服務等,均可直接使用現有的戒毒設施。
有見及此,多年以來社會工作局通過重建和擴建等方式,協助多所戒毒設施擴充服務規模,其中,重建後的澳門青年挑戰中心,有更多空間接收青年戒毒個案。此外,本局亦著力在各社區增設門診戒毒中心和外展服務中心,以方便及鼓勵戒毒人士接受所需的治療,未來更會做好相應的規劃工作,以應對社會在戒毒服務方面的訴求。
結 語:
毒品犯罪國際化趨勢日益擴張,現時全球大約有2億多人吸毒,佔全球人口的3.3%至4.1%.。澳門雖然地小人稠,但以博彩業為龍頭行業,並且以此帶動旅遊業及其他行業,以致很多販毒份子把娛樂場所作為主要的銷售對象。同時,由於澳門對外交通運輸方面較為便利,很多販毒分子都將澳門作為中轉站。這些都是造成澳門近年吸毒人數有增無減,且逐年呈隱性、年輕化趨勢的原因所在。面對如此嚴峻的形勢,社會上對於強制戒毒的呼聲越來越高。但在澳門這個特殊的環境,究竟是繼續實施“自願戒毒”還是應該推行“強制戒毒”?對此各位受訪者各持己見,結論不一。
澳門戒毒康復協會康復中心主席Mr.Augusto P.V.Nogueira認為,“現行的法律保障了個人的人權,任何對此精神的更改都是違憲的。因此,強制性戒毒院舍的成立將只是一場空談。另一方面,現行的治療模式是更正確及有效的。”與此不同的是立法會議員陳美儀的取態:“我支持強制戒毒。多年來澳門一直實行自願戒毒,但吸毒和販毒的數據反而有增無減。”陳議員認為目前的自願戒毒模式,解決不了很多個案,所以需要推行強制戒毒。就自願戒毒和強制戒毒的孰優孰劣而言,澳門社工局表示:“由於強制戒毒措施與自願戒毒措施在本質上各有區別,兩者難以直接作比對。然而,強制戒毒措施在國際禁毒工作上,確實存有不少爭議性。”而關淑鈴總幹事認為,“強制戒毒最大的問題是復吸的問題,而自願戒毒最難的是找到切入點。”關於澳門現行的有關吸毒的法律條文威懾力是否足夠的話題,同樣眾多受訪者觀點不一。如檢察院所持的觀點:“應付實際社會治安及發展情況,法律手段必須與時並進。針對毒品犯罪,更應從犯罪根源上進行打擊,調高販毒和製毒的刑罰,加強阻嚇力及震攝力。”但李略副教授卻認為,“關於最高三個月徒刑或科最高60日罰金的法律條文,已經足夠了。”
而對於戒毒應該配予什麼服務措施?各位受訪者也都慷慨分享自己的想法。陳美儀議員建議,“衛生方面最重要,另外,在治療過程中同樣要幫助其融入社會。政府要加強對戒毒機構團體的資源、資金的支持力度。”李略副教授則建議,“在實行自願戒毒的同時,有強制戒毒這一備選項。給多一個選項的目的,是為了挽救、鼓勵更多的吸毒者戒除毒癮。”而在戒毒一線工作的關淑鈴總幹事則提出:“應該加強預防和宣傳,吸毒是一個行為,背後的原因卻是心理層面的,除了對正在吸食毒品的人有服務措施之外,曾經吸過毒的人也應該有服務跟進。”相信每位受訪者的建議都對推動澳門戒毒工作的發展有正面的影響作用。
本刊認為,不論是實行“自願戒毒”亦或是推行“強制戒毒”模式,都應遵循本澳環境的特殊性,不能因為周邊地區都實行強制戒毒而盲目跟風。對於近年吸毒人士呈隱性、年輕化趨勢,應該是政府目前首要解決的戒毒問題,除了要幫助他們戒毒外,還要使其能真正再融入社會、學校,這樣才能有效降低復吸率。關於自願戒毒和強制戒毒孰優孰劣,出發點是要因地制宜,但是若二者能夠很好的結合,做到相得益彰,那就自然可以解決目前很多解決不了的吸毒案例,但這一切都需要時間去達成社會共識,最終合力共創“無毒”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