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如何获退免税

2014-03-19 10:09王文清杨强
进出口经理人 2014年3期
关键词:报关单消费税凭证

王文清+杨强

当前,随着互联网、企业内部网等电子购物交易方式的不断拓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网上交易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对外贸易方式。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执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以下简称退免税)。从某种意义上讲,跨境电子商务网上“私人订制”的出口货物,真正让卖主实现了退免税。

根据财税[2013]96号规定,享受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如果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规定的退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什么条件下享受退免税?

享受退税的四种条件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种条件,才能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

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三是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四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即外贸企业应当取得上述合法凭证,并且与报关出口货物的金额、数量、计量单位、出口企业名称等内容相一致。

注意,对上述可归纳为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出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向出口企业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享受免税的三种条件

如果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上述退(免)税条件的,但同时符合下列三种条件,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三是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如出口企业只有税务登记证,但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非出口退税专用联次、购进货物出口时未取得合法凭证等,应当享受免税政策。

注意,在上述规定中,如果出口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均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

如何操作退免税申报?

根据财税[2013]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退(免)税申报要求

根据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凭证)与信息齐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税。

注意,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应在上述规定申报期截止日之内进行收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30号公告)。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免)税。主要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在当月出口并做销售收入后,将收齐单证(凭证)及收汇的货物于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如果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中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单证(凭证)没有对应电子信息或不符的,应当进行调整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第二步: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单证(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应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例如,某A外贸企业(符合退税条件)2月份为境外客户购进一批服装,以电子商务方式进行交易。当月取得购进服装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价格为15000元,进项税额为2550元,并在当月全部报关出口已收汇,其离岸价折合人民币为18000元。3月初,A企业将上月做账的18000元外销收入,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凭收齐的单证(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退税预申报,但却发现没有相关的电子信息,从而无法实现退税。4月份,A企业收到电子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免退税正式申报。已知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6%,征税率为17%,其应退税额为:

服装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15000×16%=2400(元);结转成本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税率)=15000×(17%-16%)=150(元)。

免税申报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时,采用备案制不再实行申报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要实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可在确定免税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如果超过最后免税申报,应在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如果当期确定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应在当期进行征税。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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