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 强
(江苏理工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江苏 常州 21300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实践不断走向深入,其越来越依靠市场配置资源,市场机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意义和作用也愈益显示出来。20世纪80年代后期,经济活动中市场调节的比重已超过了计划调节。从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至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学技术进步法》)颁布前,为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的竞争,推动和保护技术进步与创新,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国开始健全有关技术贸易的法律规范,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并注重研究和制定科技立法规划[1]。由此,我国科技法制在改革中的发展,开始逐渐走向科学化和规范化。
时代的进步是以人的思想变革和理论创新为先导的。198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1985年3月,全国科学技术工作会议在讨论科技体制改革问题时又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都是为了解放生产力,新的经济体制应该是有利于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与此相适应,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要求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改革现行科学技术体制,着手解决科技系统与经济系统的结构性矛盾,促进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开拓技术市场,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由此,我国“改革开放从农村到城市,从局部到整体全方位地展开,成为新时期最鲜明的特征和最基本的实践活动”[2]。
在这一改革开放不断走向深入的大背景下,为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科技新体制,调整好科技与经济两个系统的结构性失调,我国自1985年开始“以宏观调控手段,促进科技与经济协调发展,并形成了科技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改革部署”[3]43-44,开启了波澜壮阔的科技体制改革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沿袭了前苏联的体制而建立起企业之外的庞大科研队伍,走上了一条重技术而轻视市场的科研之路,使得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倾力支持的大量科学技术成果难以成为有市场的商品。因此,在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历程中,科技成果商品化理念的形成,便成为科技界和经济界思想解放的一个里程碑。在中央作出科技体制改革决定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党和政府为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在改革科技拨款管理办法、开拓技术市场、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推动科研与生产联合、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改革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制度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85年3月,国务院不仅批准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国家经济委员会(现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在北京召开技术市场座谈会所形成的《关于放开技术市场几点意见的报告》,而且于1985年4月还专门成立了全国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对全国技术市场进行宏观指导,制定有关的法规,协调各业务部门的关系,推动技术市场的发展。党和政府开展的科技体制改革,不仅得到了整个社会与广大科技人员的理解和拥护,而且取得了初步成效。以1985年5月举办的首届全国技术成果交易会为例,有29个省市、47个部委、78个交易团、3千多个单位参加,交易成果2万多项,交易人员30余万人次,正式合同1 480项,成交额达21亿人民币[3]55,实现了按照价值规律和合同形式的有偿转让。这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在实践中迈出的一大步,有力推进了社会主义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为从根本上扭转科技与生产相脱节的状况,1987年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进一步改革了科技人员的管理制度,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并推动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独立科研单位和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多层次、多形式的科研生产横向联合,实现科研和生产的一体化。
1987年10月,在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为进一步加快深化改革的步伐,把发展科学技术放到了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要求加快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逐步建立起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的基本框架。这无疑对科技体制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1988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鼓励科研机构切实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科研机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发展新型的科研生产经营实体,支持集体、个体等不同所有制形式科技机构的发展。这是党和政府对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在认识和实践上的一次飞跃。
20世纪80年代,在上述科技方针的指导下,科技体制改革由浅入深,适应市场经济建设所需要的科技体制自此逐渐显现,但科技体制改革的任务还远未完成。面对世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并向现实生产力的迅速转化,其愈益成为现代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和最主要推动力量的发展趋势,在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基础上,江泽民于1991年5月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又明确提出,“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认为“这不仅可以极大地提高生产力,而且必将引起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深刻变化”[4]。
为贯彻这一会议精神,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充分发掘科技潜力,优化我国科技系统的组织结构,加快人才分流,进一步转变科技系统的运行机制,1992年8月国家科委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通过分流和调整,逐步建立起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现代化研究开发体系,提高科学技术的整体水平,增强科技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后劲,快出人才,多出成果,大出效益,进一步推动科技工作按照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发展高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加强基础性研究三个层次的布局全面发展。”由此,我国更多的科研机构进入了市场,按照市场竞争机制承担政府研究开发任务,根据市场需求推进研究开发、技术服务、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科研机构的管理模式由封闭的、单一的学术研究型向开放的科研开发型转变。
科技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组成部分,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相互配套的重大工程,其在带来新局面的同时,对社会经济发展也提出了新要求。为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党的十四大又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体制上促使国民经济协调、持续地发展,迈出了我国在经济改革道路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全面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同时也加快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步伐,极大地推动了技术商品化与技术市场的形成,使得科技人员的价值观念、科研机构的经济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我国的技术市场在改革中产生,也在改革中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市场的形成、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和兼职,使得科技部门内部以及科技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使得已有的法律、法规不足以应付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这在科技管理和科技向生产力转化提出新挑战的同时,也给科技和法律带来了更大的生长空间。“与此相适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完备和完善我国各领域的相关法律,使法律适合新科技时代的要求并使之在现实生活中贯彻实施,便是历史赋予我国立法者、执法者、管理者和法律工作者的重要使命”[5]。
总之,随着社会日益向高度一体化和复合化方向发展,科技立法不仅事关我国科技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全局,而且决定我们能否从容面对新经济时代的挑战。从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实践来看,“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科技法律制度,才能调整好这种复杂的关系,才能实施高效、规范、持续的科技管理,才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为经济建设服务”[6],从而加速科技的进步并充分发挥科技的效益。
《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不仅揭开了我国科技战线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序幕,而且把推进科技立法以及运用法律武器促进、引导、规范和保障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时代命题,摆到了科技界、法律界和社会各界面前。为此,1985年8月21日至27日,国家科委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科技立法工作座谈会”,倡议科技界与法律界结成联盟,“加强立法工作,把党和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规范化、具体化、制度化,使之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明确的法律”[7],提出了科技立法规划的初步设想。国家科委还于1985年初制定了《国家科委科技立法分工和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科委科技法规规范化的暂行规定》,通过制定科技立法程序,使科技立法的组织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有研究指出,从1986年至1993年,我国不仅拓宽了科技立法领域,而且立法数量增长很快,共制定出282个法律和法规[8]。
在科技体制与科技进步立法方面,为增强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活力,使之成为自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体,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不仅规定“研究所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从各自的特点和条件出发,有权面向社会承接各种科学技术任务,并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同企业、设计单位和高等学校建立各种协作关系和各种形式的联合,上级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扶持,不要限制”,而且明确“研究所可以与其他单位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利用技术为社会服务订立合同,获得合法收入”。1990年3月2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浚等172名代表提出了127号议案,建议抓紧制定《科学技术进步法》,引起与会代表的强烈共鸣。自此,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立法被提上了议程。1991年12月7日至11日,在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年会上,与会人员又重点讨论了制定《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若干重大问题。
技术市场管理立法方面,为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1985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规定技术引进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获得技术。1985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技术合同引进审批办法》。1986年12月,为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加强技术市场的管理,促进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能力,全国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制定了《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技术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促进技术商品流通,促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1987年6月23日, 为适应中国技术成果商品化和技术市场开拓的需要,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在总结开拓技术市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构建了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类合同的法律规范,创造性地运用一部综合性法律统一调整技术市场的各类技术交易合同。1991年1月21日,为正确处理技术合同争议,维护技术市场秩序,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发布施行了《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实现技术合同仲裁工作的规范运行。此外,1988年12月29日,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国家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执行。
在科技人员管理立法方面,1985年7月,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科委、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的报告,决定在我国试行博士后研究制度,并拨出专款用于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986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标志着以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为核心的职称改革工作正式推开。规定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必须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并与相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挂钩,是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这是我国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方面实行的重大改革,对我国职称制度中一些容易造成人事腐败和学术腐败的环节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国务院还发布了《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出台,推动科技人员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道路。
在科技投入立法方面,为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增强科技机构自我发展的能力和促进科技与生产的结合,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确立了我国有关科技拨款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拨款制度改革由此全面展开。自1986年起,国务院各部门的科研事业费均划转给国家科委统一归口管理。1986年2月,为从体制上保证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的稳定发展,加强科技发展战略的纵深配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成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通知》,成立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由此我国国家科学基金制正式建立。1986年3月,国家科委发布《关于对科研单位进行分类工作的通知》,将科研单位划分为技术开发类型、基础研究类型、多种类型以及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四种,按照不同类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对经费实行分类管理。随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于1986年5月和10月先后发布了《关于申请项目评审工作暂行办法》和《关于重大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正确方向,并准确选择资助项目。1987年2月,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保证合理有效地使用科学事业费,形成科学研究结构的合理纵深配置。
在科技奖励立法方面,1986年6月4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93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决定》。除此之外,为鼓励实施“星火计划”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地方经济,1987年7月国家科委发布了《国家星火奖励办法》,星火奖分国家级和省、市级两级,根据授奖项目内容,设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星火优秀青年奖和星火示范企业奖。1992年6月,为发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国家科委颁布了《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办法》,授予在中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中,为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增进中外科技界合作与友谊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师和科技管理专家。1987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97条也明确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制的构建。
在国际科技合作立法方面,为加强我国与国际科技组织、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及时了解国外科技发展动态和水平,促进我国对外关系的发展,争取国际科技界对我国四化建设的支持,1986年4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外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若干规定》,对国际科技活动的审批权限、科技外事计划制定、科技项目的执行及其总结与推广等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1987年10月,为了更好地开展“863”计划的外事工作,国家科委发布了《关于“863”计划外事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规定由领域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查、平衡、协调和管理本领域内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为了保证科技立法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我国自1985年起,国家科委在全国范围内公布了一批科技经济立法的研究课题,通过委托研究的方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科技立法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这不仅为我国科技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而且推动了科技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的发展。
从1985年《专利法》实施至1993年《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前,我国面向经济建设开展的科技立法,不仅适应了技术成果商品化和技术市场开拓的需要,而且使得法律与科学技术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并日益成为连接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桥梁,促进了科技经济一体化和科技成果商品化的进程。
1985年4月1日《专利法》的正式实施,摈弃了“发明创造成果是可以无偿利用的公共财产”的旧观念,为明确发明创造保护内容和解决发明创造归属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智力劳动成果的推广交流。以1987年在上海举行的首届专利技术交易会为例,有1 100多项专利技术当场成交或达成意向性协议,总金额近500万元[9]。《专利法》的正式实施不仅有效调动了科研人员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而且吸引了外国人来华申请专利。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1985年4月至1988年底,我国国家专利局共接受来自国内和国外59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9.30万件(国内为7.33万件、国外为1.97万件)。其中,1985年为1.44万件,1986年为1.85万件,1987年为2.61万件,1988年为3.40万件[10]76。两相比照,专利申请数1988年比1985年增长了136.1%。据统计,到1988年底,专利管理机关共受理专利纠纷案件446件(已调处203件),人民法院已受理专利诉讼案件35件,已判决8件[10]77。实行在《专利法》保护下的有偿技术转让,有力地制止了技术剽窃和仿制现象的发生。
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配套工程的科技体制改革,其突破口是实行技术成果商品化,以及开放技术市场和推行技术合同制。以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颁布前后我国技术市场的变化为例,在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专题合同类中,1986年共有专题合同2 759项(国家无偿拨款的A类为1 808项,属于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成商品为目标、有直接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的B类和C类开发研究项目合计为951项),1988年共有专题合同4 372项(国家无偿拨款的A类为2 979项,属于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成商品生产为目标、有直接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的B类和C类开发研究项目合计为1 393项)[10]315。两相比照,专题合同总项目数1988年比1986年增长了58.5%(A类项目增长了64.8%,B类项目增长了46.5%),专题合同项目数量增长主要来自于国家无偿拨款的A类。与之同时,我国技术市场在“放开、搞活、扶植、引导”方针指引下,技术交易金额也逐年增大。1983年为0.5亿元,1988年已达72.5亿元,是1983年的145倍[11]。1986年9月,我国第一家航天技术市场也在北京开业。这个技术市场以促进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使航天工业军转民科技成果商品化、社会化为经营宗旨,是科技交流、交易的常设经济实体。
1986年到1990年,是职改的首次评聘阶段。198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后,首次评聘阶段实行的是评聘结合,即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给企事业单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评审、聘任。随着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全面展开,1987年共计385万人获得专业技术职称[10]10。1988年,国家人事部组建后,职称工作划归国家人事部综合管理。从1991年起,作为人事工作的一部分,职称评聘开始实行一年一度,职称工作也由此进入到了“正常化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施行,不仅促进了我国科技人员队伍的不断壮大,而且使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逐步趋于合理,有效促进了科学技术活动的开展。
自国务院发布《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后至1988年底,全国县以上政府部门属自然科学领域的5 321个研究与开发机构中,已有2 188个机构减少或不再向国家要事业费,占机构总数的41.1%。与之相适应,1985年至1988年,这些研究与开发机构则通过转让技术、开展社会服务和开发新产品等各种方式增加经济收入,创收累计达140亿元,相当于这4年间政府对这些机构拨款的54.0%[10]9-10。自国家成立科学基金制以来,1986年立项课题数为100 362个,课题投入经费总额为23.21亿元,1988年立项课题数为120 146个,课题投入经费总额为39.49亿元[10]216-218。科学技术拨款制度的改革,不仅减少了国家事业费的支出,而且增强了研究与开发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对有效地组织科学技术活动起到了促进作用。
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奉行的是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且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其在推动我国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在我国有关科技奖励立法的规范作用下,仅1986-1988年,获奖成果应用于生产后,已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就高达39.51亿元,新增利税3.02亿元,增创(节支)外汇1 949万美元[10]160。科技奖励制度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其不仅激励了科技工作者勇于探索、献身科学事业,而且促进了科技经济的增长。
在科学技术国际化的时代,各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模式已由个人、集体模式,发展到国家规模和国际规模,国际科技合作已成为促进科学繁荣、技术进步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关于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若干规定》颁布后,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走上了快车道。1986年10月,中国科学院接待了以学术秘书长卡奇马莱克院士为团长的波兰科学院代表团,并与之签订了中波两国科学院科学合作协定。1986年11月,宋健在第四次全国科技外事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以对外科技合作作为经济合作先导。1988年10月15日,首届中国对外技术交易会在深圳开幕,来自亚洲、欧洲、美洲及国内的1 000多名客商参加了开幕式。
总之,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由浅入深,以及技术成果商品化与技术市场在改革中的产生和发展,科技法制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学科被人们所广泛承认①1988年12月2日,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正式成立。,不仅现代科学技术和法律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而且法律调整的范围已扩展到更为广阔的科学技术领域,适应了技术成果商品化和技术市场开拓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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