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
中小企业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推动创新的重要载体。日前,政府发布《中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指南》,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乃至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中小企业理应顺势而为、趋利避害地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成功迈向一个后工业化、产业高端化、就业高端化和产品高附加值化的发展阶段,渐进化解市场挤出效应的影响,摆脱对资源要素的高度依赖,立足上海、跻身全国、面向世界。但真正告别中小企业“成长烦恼”还得重视几个关键词。
关键词一:政府扶持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推出《2014年上海中小企业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如果您是一名中小企业主,是一名创业者,是一名来沪投资者;如果您想了解上海中小企业服务环境,想获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产品,想寻找各类专业服务资源,《指南》将竭诚为您服务。全市17个区县设立了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推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系列产品。在技术创新和质量、创业人才和培训、投融资市场和开拓、管理咨询和法律等方面,将集聚专业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 “找得到、用得起、有保证”的各类公益性和专业服务。如果您有任何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困难和诉求,都可以联系市、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专业服务机构,或登录www.ssme.gov.cn,或拨打12345服务热线,将获得资讯和服务导航。
近期国家出台的《中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指南》,旨在立足于中小企业现状和发展规律,遵循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以提升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希望中小企业通过持续改进社会责任管理,从而有效提升中小企业在尊重人权、关爱员工、保护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区发展等领域的绩效,使这些积极因素转化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元素,提升自身和本地区、本行业的竞争力。
关键词二:品牌意识
有识人士称,在政策的层面已经为中小企业创造了非常良好的、前所未有的发展环境下,企业没有创新,就是等死。因为,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既会受到外部大环境的影响,也会受制于内部因素。而相对外部困境,企业内部问题是根本问题。一个企业不能盲目发展,而应坚持创新,培育核心竞争力。今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业已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一大亮点,就是鼓励发展非公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既可以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又有利于建立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同时,可以增强中小企业的活力,民间资本进入更宽的领域。尤其,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这就大幅度地收缩了政府审批的行列,减少了相应的寻租行为或者是低效率。
上海的中小企业不能盲目发展,也不能“等死”。那就要有创新意识,要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培育核心竞争力,“专精特新”就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在细处逢生,以小博大,要避免声势浩大的硬仗,瞅准机会,才能四两拨千斤。
随着品牌知识的普及,中小企业逐渐开始意识到,从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的转型必要性,也意识到品牌对于产品销量和利润的重要作用。品牌塑造,影响一个企业的壮大速度和生长周期。马云曾在一篇“小而美”的演讲中说到:几年前我去日本,看到一个很小的店,门口挂了一个牌子说本店成立147年。我就很好奇,跑进去一看,是一个卖糕点的小店。老太太说我们这店开了147年了,就是夫妻俩、一个孩子。日本天王也买过我们的糕点。老太太的嘴角边洋溢着特别幸福的微笑。其实,企业做得好比做得大更幸福,做小企业更有味道。
小企业实力小,应该将有限的力量,守正出奇,才能真正的绝处逢生。从小处着眼,打造“专精特新”的小产品,纵向深挖,以塑造出具有不可替代性的顶级爆款。同时,善用整合,做到小投入大收益。假如没有传播推广,再好的策划设计,也恐怕“待字闺中”而少人问津。打造品牌,既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内生竞争力和成长潜力的有效途径,也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稳固基石,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三:金融支持
在金融全球化、贸易全球化的时代,中小型企业物力维艰,而这些中小型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对它们的扶持是必须的,必要的。政府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既是鼓励中小企业做大做强,不要因为金融危机而放慢发展的脚步;更是为了稳定广大人民的生活。让企业可以更容易的贷到资金,也是一定程度上的拉动内需。
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初步形成了以财务管理、绩效考核、业务规范、资金支持等为主要内容的财政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许多企业曾经面临“不借等死,借钱找死”的两难境地。企业要苦练内功,利用市场淘汰机制的倒逼压力,变被动为主动,通过转型实现突围。银行及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差异化的小微金融服务,努力实现企业授信额度与经济贡献相匹配、融资规模与融资需求相适应、小微企业信贷增速与全部贷款增速相一致。从政策层面看,“营改增”已在全国推开,对小微企业的免税将惠及600万户企业。政府要进一步在资源占有、要素使用、市场准入以及财产权保护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给予平等待遇和适当倾斜。
对于中小企业的贷款,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确保重组和减免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条件下,允许金融机构对债务进行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后,进一步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放宽中小企业呆账核销条件,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全国已组建939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同比增长19.47%,贷款余额2347亿元,其中近一半为小企业贷款,成为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新生力量。同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形成了“鲶鱼效应”,促使传统农村金融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关键词四:典型案例
中小企业的“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培育与建设,筚路蓝缕地走过三个年头,上海业已有1008家“专精特新”企业脱颖而出。他们有的是传统企业,有的是新型业态,有的转制而来。这里举例一二,旨在表明它们虽属不同领域,却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始终坚持在“专精特新”上开拓进取、锐意创新,而被誉为上海中小企业的成功案例,堪称各自细分领域的一个“隐形冠军”,成为众多发展中企业的一处标杆而见贤思齐。
案例1——那个苏州河岸边的“骨瓷坊”,位于上海南苏州路1305号。一座1933年的老房子——时事沧桑,曾经是杜月笙粮仓,玛戈隆特骨瓷的设计营销总部和中国陶瓷艺术家协会就坐落在这里。将创新融入“中国制造”——我们无法改变“中国制造”工业文明时期的历程,却可用对品质的认真态度和努力创新的力量,以缩短历史进程,让“中国制造”的精神里蕴含强大的中国创新力量。
缘此,玛戈隆特骨瓷从全国1000多家公司中脱颖而出,其“青花宴·印象世博”花瓶,惊艳世人,而走向全球,一举荣获中国国礼创新品牌“世博特许产品最高荣誉金奖”。其图案以传统青花为笔触,在洁白如玉的瓷瓶上,向人们展现极富诗情画意的美丽图卷:盛开的白玉兰如云如雪般竞相绽放,给人以蓬勃向上之感,却又不失含蓄清雅之美;沉醉于玉兰花香中隔江远眺,浦东陆家嘴金融中心建筑群拔地而起,2010年上海世博会中国馆等主要场馆倚江而立;瓶口写意的中国馆寓意着“中国欢迎您,上海欢迎您!”
玛戈隆特不是卖“产品”,而是卖“设计”。虽说,玛戈隆特不是最早进入骨瓷行业的公司,可有志于做引导这个行业发展的风向标。她将“量身定制”的概念引进骨瓷市场,即由设计师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创意设计,不仅为品牌注入新意,也让每件瓷器都拥有自己的独特灵魂。产品主要销往俄罗斯、德国、法国、西班牙、英国、日本、中国台湾、意大利、巴西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因为其在高端宴会餐具市场的优秀表现,还被媒体誉为“中国骨瓷国宴餐具第一品牌”。其原料是食草动物的骨粉,其含量可高达45%左右。这不但使产品包含了为人体有益的磷酸三钙,同时减少了45%左右的矿石开采,也减少了废弃骨头的自然污染,使玛戈隆特的产品成为了环保的绿色餐具。公司老总赵春阳情有独钟地说,公司创新理念体现在多方面的人文理念里面,并将这些理念与设计融合起来即:创新、设计、引领和环保。
案例2—— “联芯科技”十余年,较好地完成了向市场化、产业化的深度转型,走过“无芯”到“有芯”的艰苦创业历程,实现了公司的跨越式发展。那就是将技术创新转化为市场创新。自2001年起专注于TD-SCDMA终端核心技术的开发,从开始的与人合作到后来的自主研发。公司董事长孙玉望说,“一个市场的开创,技术上的创新是先驱力量,而如何将技术创新转化为市场创新,如何以企业成功推动产业共赢,这是更值得企业思考的问题,尤其是我们上游芯片企业。”因为,半导体行业有着完全不同的游戏规则,冗长的设计周期、高昂的开发成本和流片费用,如果企业不能快速实现盈利,那么很有可能因为资金链断裂无以为继。
今天,智能手机时代飞速到来,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间接改变了移动通信芯片的游戏规则,产品迭代周期由PC 时代的18个月(摩尔定律)缩减至6个月,芯片技术、工艺快速升级,而产品生命周期却急剧缩短。在这种背景下,许多大鳄亦应接不暇,曾经一流的手机厂商在寻找复兴之路,一度领先的手机处理器大佬决定退出。在产业格局快速重塑的过程中,能否跟得上发展的节奏,成为博弈的关键。动作快就有机会脱颖而出,反应慢领先者也难逃边缘化的命运。
我国芯片产业也从2G时代的“无芯”,到3G时代“有芯”,并在4G时代努力实现“强芯”的飞跃。“LTE看上去很美,实则有诸多进入壁垒,比如多模多频”。从“有芯”到“强芯”,成就联芯科技从“立足”,到“强身”。做一个基业常青的企业是非常之难,但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做一个基业常青企业的欲望,那么至少在眼下还不能算作一个优秀的企业。一个积跬步以至千里的联芯科技,定在4G的市场上成为一个强有力的竞争者——那就是专注“芯”“心”相印,打造自己的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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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