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星星
(九江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江西 九江 322000)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针对我国特定区域特定的生态环境问题,国家先后开展了大范围、多层次的生态工程项目,成为我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践中的重要内容。
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政策是由中央政府和经济落后的生态功能区来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本,而受益最大的却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因此,一方面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缺乏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愿意提供较多的生态环境保护,另一方面受益地区仍然将生态环境资源看作免费财产或公共财产,导致对自然环境资源的浪费。要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中出现的种种困境,应当由高收入者提供生态补偿,低收入者得到补偿[1]。进行生态工程建设的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
1994年我国确定了14个省的18个市、县(区)为试点单位,开展有组织的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试点工作[2]。在全国各地都有小规模的试点工作。但是针对生态工程相关的生态补偿的研究和实践还不很丰富,是实施生态补偿的一个新的领域。因此,对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中的生态补偿问题进行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任勇等通过对“生态服务功能”、“补偿”、“机制”等概念进行分析,得出了生态补偿的解释,即为了保护、恢复和维护生态服务功能而调整相关主体利益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3]。一个完整的生态补偿机制应该包括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补偿受体、补偿方式、补偿原则、补偿手段、补偿标准、对同一受体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处理关系等,本文要探讨的就是“补偿标准”的问题。2007年吴家勇对云南省主要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进行了评估并研究了其生态补偿制度[4];2008年朱文宇对贡山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并确定了生态补偿的标准[5]。上述研究实际上分析的是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价值,但就生态补偿而言,补偿的额度不是简单的生态服务价值,而是一个投入与产出的体系。以往的经验也表明,单纯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价值作为补偿的标准也是不现实的。本文试图从成本和效益两方面建立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生态补偿标准估算体系。
本文所确定的弹性补偿标准主要依据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一般认为生态系统服务的总价值包括利用价值和非利用价值两部分,利用价值包括直接利用价值、间接利用价值和选择价值,非利用价值包括遗产价值和存在价值[6]。目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定量评价方法主要有三类:能值分析法、物质量评价法和价值量评价法。常用的评估方法是价值量评价法和物质量评价法,其中价值评价法广为人们推崇,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可以与现行的价值观念和社会认知有很高的结合度。在进行价值量分析时,往往要以物质量为基础开展评价工作[4]p9-10。1997年Costanza等综合其他人的经验对全球生态系统进行了评估,其标志着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评估成为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研究热点和前沿。
合理的补偿标准是生态补偿机制的核心内容。在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中采用刚性的补偿标准虽然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却使有限的补偿资金在使用效率上出现损失,使其实际效用远低于最大效用。因此在工程实施阶段,应着眼于项目区内各地区的实际情况,采用更加灵活弹性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标准时充分考虑被补偿者自身的一些特征要素。
在生态补偿过程当中涉及到两个价值:一是补偿受体的成本(包括建设成本、机会成本和管护成本);二是补偿主体所得到的效益(所受益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其成本是补偿受体在进行生态建设时的损失和进一步生态建设的投资,由此所计算得出的结果应该是维持补偿受体所需的最低补偿标准,也就是刚性补偿标准。效益是从补偿主体的角度出发,代表补偿主体从补偿受体那里获得的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补偿主体和补偿客体应该依据计算值协商按照比例来进行补偿,其全部(100%)为补偿标准的最大值,也就是弹性补偿标准。具体的补偿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生态补偿标准的估算框架
依据上文分析,刚性补偿标准即生态工程的成本额。也就是对生态效益生产地的建设、保护、开发的成本弥补。其主要由建设成本,损失成本和维护成本三部分组成,具体构成见表1 。
表1 生态工程刚性补偿标准(成本)估算体系
根据刚性补偿标准估算体系,得到补偿地区应得的最低补偿额度总量为:
其中,成本按时间又可以分为建设初期,建设期,和建设期后。像建设对生产生活设施造成的破坏成本等应该在建设初期就支付给当地相关利益者;建设期中的建设成本应该在建设期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建设后期的维护成本和的当地居民的机会成本应该在建成后按年支付给当地居民或者相关的管理单位。刚性补偿资金,一般都是政府主导,市场为辅的方式筹集。当市场失灵时,政府部门应该责无旁贷承担全部投资。
弹性补偿标准,就是要考虑生态工程建设后会产生哪些效益,根据其产生的效益的外溢部分进行适当的补偿。生态效益一般都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量来衡量。生态系统服务是多种多样的,1997年Costanza等将它们归纳为17类,具体见表2 。目前,国内外大多数都以此分类为基础进行生态系统服务的属性、空间分布以及价值评估研究。
生态系统的各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即可以查Costanza等参数表获得,也可以通过相应的方法计算获得。在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时,根据生态效益的外溢程度以及补偿主体和补偿受体之间的博弈情况进行确定。弹性补偿标准的总额为:
其中,C为弹性补偿标准总额;ci为生态工程建成后各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di为生态工程建成前各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αi为各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补偿系数,其取值范围为0-1 。当补偿系数为1时,补偿额取得最大值,则弹性补偿标准的最大值为:
当C≥Cmax-B时,则通过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谈判交易额达到一定的程度,意味着政府部门可以在投资当中减少投资额了,当C=Cmax,说明生态服务功能完全市场化,不需要政府的投资而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自行生产了。但是在目前,此种状态是不可能出现的。
表2 生态系统服务与生态系统的功能类型[7]
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现状下,生态工程将成为我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践中的重要内容。而生态工程的建设如果没有完备的配套和保障机制,则难以保证生态工程的效果和持续性。而生态补偿正是这些机制中重要内容,补偿标准的确定又是生态补偿的核心问题。本文从刚性和弹性两个角度提出了针对生态工程的补偿标准估算方法,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具体实践当中,需要根据具体区域和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1]刘雨林.关于西藏主体功能区建设中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博弈分析[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2(1),2008,7-15.
[2]国家环境保护局自然保护司.中国生态环境补偿费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
[3]任勇,冯东方,俞海,等.中国生态补偿理论与政策框架设计[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17.
[4]吴家勇.云南主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与生态补偿研究[D].云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5]朱文宇.贡山县森林生态保护及财政转移支付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6]张志强,徐中民,程国栋.生态系统服务与自然资本价值评估[J].生态学报,2001,21(11):1918-1926.
[7]Contanza R,et al.The value of the world’s ecosystem services and natural capital[J].Nature,1997,387:253-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