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保林
高中课程标准人教版历史必修一第八课《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讲述了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在教学中,许多学生对此有不解和疑问,还有学生认为美国总统是“直接选举”。本文拟对该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若想解答这个疑问,首先要理解、区别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所谓直接选举就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的选举方式。间接选举则是经过一个或几个中间环节的选举方式。美国举行总统选举时,选民到指定地点投票,在总统候选人之间做出选择。要注意的是选民投票并非直接选总统,而是选“总统选举人”,再由“总统选举人”代表选民选总统,这就是美国的“选举人团制度”。所以,课本所说的“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是毫无疑问的。
选举人制度的产生有着现实因素:1787年美国政府由于考虑到当时的交通运输条件和基础设施不完善,很难实行全民直接选举,因而确定了以选举人团方式选举总统的制度。总统由各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而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所以称为间接选举。全国共有选举人票共538张,候选人只要获得一半以上选票即可当选。各州选举人名额的分配是该州在国会所拥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相等。这也是体现分权与制衡原则,体现州权平等原则。参议员是每州两名,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众议员则按照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所以人口众多的大州所拥有的选举人名额较多,大州也是总统候选人非常关注的地区。能否得到大州选民的支持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最后的选举结果。
选举人团制度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胜者全拿”。所谓“胜者全拿”就是指候选人在该州获得相对较多的选民的直选票,那么该州的选举人票就全部归该候选人。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都实行“胜者全拿”。这种制度很有可能会产生一种“奇怪”现象:获得全国选民直选票多数的候选人可能会输掉竞选。其原因在于各州人口数量不同,所以各候选人所获的选民直选票数往往相差较大。这种现象在美国历史上曾于1826年、1888年和2000年发生过三次。选举人团制度作为美国的总统选举制度,体现了美国政治制度中的联邦制原则、共和制原则和分权与制衡原则。当然,由于需要平衡各种利益集团的关系而存在一些弊端,但从体现民主原则方面来说还是具有很大的优越性的。
首先,可以预防地域主义。对于选举人团制度,有些人持反对意见,反对这种选举法者认为此系统并不民主,其原因在于获最高民意支持者(也就是获得直选票最多的人)也许无法成为总统。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这种制度存在很大的优越性,即可以避免地域主义的出现。因为在多州获得多数普选票的候选人,可以胜过只在一州获得压倒性多数普选票者。所以为了获得选举人票,候选人必须普遍考虑美国各地区的要求,不能只在乎其中一部分。
其次,可以保障小州的权益。美国联邦制的特点是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在强调中央集权的同时更加注重地方分权,其目的在于避免出现中央过度集权的弊端,还能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还要使得大州和小州的权力平等。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分配给各州一定的选举人名额。总统候选人要取得选举成功就必须在各州竞选并取得当地多数选民的支持。这种制度迫使总统候选人不能只看重几个大州,而是要看重每个州,努力在每个州获得多数选票。
再次,可以保持相对高效。美国总统选举时间较短,候选人在州竞选的当天就可以知道其结果,而其他国家的总统选举时间长,有些甚至还有几轮选举。如果政府在具体操作中稍有失误,就很有可能会引发政治纠纷,从而影响最后结果的公正性,使得总统选举成为一出闹剧。
(责任编辑 庞丹丹)